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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的应用风险与法律规制探析

2025-02-14宋玉婷黄路楠

海南金融 2025年1期
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摘" "要: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等特性,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在理想状态下排除了人为的干扰,并且区块链技术以“算法代替信任”的核心思想令它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区块链技术的具体金融活动应用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其特性进行洗钱及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导致相关犯罪认定困难。因此,为了应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需要从区块链金融的内在缺陷与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并使这一技术更好地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区块链金融;虚拟货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5.01.006

中图分类号:D922" " " " "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9031(2025)01-0077-10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与透明度,这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可能,但同时这也伴随着新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在应用形态上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以及侧链四种形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与客户的需求选择相应的应用形态。目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较为普遍地应用于货币领域与智能合约领域,并且正在持续地向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发展。然而,区块链技术拥有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等特性,加之区块链金融交易市场中蕴含的巨大利益,同时尚未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这使得区块链金融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研究区块链金融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与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对促进金融的高效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块链技术的特征及其金融应用优势

区块链金融指的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金融形态主要包括“区块链+货币”“区块链+银行”“区块链+证券”。区块链金融的三大形态中,“区块链+货币”主要体现在虚拟货币的应用上,“区块链+银行”主要集中表现为支付清算手段,“区块链+证券”则主要是融资活动的应用。目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应用较为广泛的主要是虚拟货币与支付清算。从区块链金融的形态分析其具体应用情况并对其特征与特殊属性进行分析,才能使区块链技术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

(一)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区块链技术以“算法代替信任”的核心思想在金融领域快速发展,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三大特征予以体现。区块链技术通过这三大特征以去中心化解决了信任问题,这也是区块链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的显著特征。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之一,它通过规避对中心化机构的依赖,从而使得数据的管理和存储更加安全可靠。换言之,在区块链上不存在单一的个体对全部网络进行管理与控制,分散了数据与控制管理权。这让交易双方不再需要以“信任”为基础并通过中心化机构进行交易,而是能够通过“算法”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区块链系统的每一个节点上都保有一份完整的数据备份,这意味着不法分子对中心服务器以及区块链上的单个节点的攻击行为既不会影响数据内容也不会影响正常运行。因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这一特点不仅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提高交易效率,也能保障区块链金融的安全性。

2.数据的不可篡改性

区块链系统中的全部数据都是被公开透明地记录在区块链上,所有数据都要通过网络共识算法记录,基于区块链所形成的新的信息将由各个节点进行确认与保存。当足够多的节点对这一新的信息完成验证,它就将成为一个新的区块并添加到区块链末端。这一个过程防止了个别节点对信息进行篡改,同时各个节点在对信息进行验证的时候也确保了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新的区块会包括前一区块的哈希值,任何信息发生变动都会引起之前所有区块的哈希值改变,因此网络能够识别任何潜在的数据操纵或数据篡改。这表明区块链技术通过其网络共识算法、交易确认和区块形成机制的特点,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从而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分布式账本技术。

3.非对称加密算法技术

非对称加密算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密码体制,包含一对唯一密码,主要解决公开密钥与公钥密码的分发与管理等问题。非对称加密算法中为发送方与接收方各自生成一对公钥与私钥,如果数据用公钥加密,那么就只有对应的私钥才能解密;反之亦是如此。因此,即便他人获得了公钥,也无法根据公钥推出私钥从而解密其背后的数据信息。区块链融合了非对称加密算法的技术,能够对用户隐私数据加密处理,从而实现隐私数据的安全性保障的目的。

(二)区块链金融相较传统金融的优势

传统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流程繁琐以及安全与信任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就会导致传统金融的人工成本与时间成本增加。通过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区块链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实现了信息互通、流程简化以及完善的信用体系。区块链金融促进了金融业运作效率的提升,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1.区块链金融实现信息互通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信息是至关重要的,若双方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金融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平受损。投资者没有充足的信息就无法正确预估投资的风险,金融机构若不了解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与还款能力,就可能需要自身承担违约风险。传统金融中各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对部分信息进行保留,从而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区块链金融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优势,利用点对点的网络传输方式,各节点参与方均可共享数据信息和监管信息动态,从而保证双方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透明性。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数据不可篡改性的特性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能够让区块链上的交易双方实现信息互通。信息互通不仅限于交易数据本身,而且能够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以及过往的交易记录等有关信息进行互通,从而极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因此,发展区块链金融能够助力传统金融产业升级,能够帮助传统金融实现数字化转型,从而促进金融行业更好地发展。

2.区块链金融简化交易流程

传统金融的交易通常需要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诸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并且在运作过程中包括了审核、对账等流程在内的多个环节。繁杂的流程会影响交易速度,但出于信任问题、交易安全与实际情况的考虑,这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又是必须存在的。相比之下,区块链金融的交易流程不同于传统金融,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对交易流程进行了简化。区块链金融利用分布式账本和共识机制实现了去中心化,交易双方可以直接一对一进行交易,无需中介机构的介入。同时,区块链金融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根据规则来设定自动运行指令,这不仅简化了交易流程也能降低交易成本。简言之,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保障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对交易流程进行简化。这是区块链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的一项优势,也是区块链金融为金融行业发展所提供的新方向。

3.区块链金融维护金融安全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如果没有信用金融市场就会面临信用风险,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与发展停滞等问题,进而引发金融安全等问题。传统金融中所涉及的信用问题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保障,中介机构需要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加以核实并进行风险评估。尽管中介机构针对这一流程制定了有关的标准,但传统金融主要依靠人力对其进行核对,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有人的主观介入。这种主观性可能会导致多方面的问题,诸如操作失误以及滥用职权等问题。然而,区块链金融则可以规避这种主观性的存在,它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通过其特性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以智能合约为例,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是通过代码对一系列指令进行设置,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会触发合约自动执行其内容,并基于合约进行价值交换。这意味着区块链金融的交易无需第三方的参与,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同时,区块链金融具有开放性与自治性的特性,任何用户都可获取区块链上所公开的信息。由于区块链金融中数据的不可篡改性,用户在区块链上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也不受任何人为的干预。用户可以将对人的信任转变为对机器的信任,这一转变通过降低信任的成本与风险,进而维护了金融安全。

二、区块链金融的应用风险

区块链技术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区块链金融是将区块链技术融入金融领域,其本意是为了促进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但区块链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它在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观念风险。

(一)区块链金融的技术风险

三元悖论指的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这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无独有偶,计算机科学家布鲁尔提出了CAP定理,即对于一个分布式系统,一致性(Consistency)、可用性(Availability)和分区容错性(Partition tolerance)这三个基本需求最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两项。区块链金融包括区块链技术与金融,不仅应用了分布式系统,也会遵循经济学的理论。因此,区块链金融也会受限于三元悖论。区块链金融的“不可能三角”分别是“安全性”“可扩展性”“去中心化”,这三者的不可兼得使得区块链金融面临技术风险。

1.安全性问题

区块链金融能够在单个节点被攻击的情况下确保整体数据不被篡改,但在PoW共识机制下,若是被攻击后掌握的节点达到51%,就能够操纵算力篡改区块链上的数据。尽管这一操作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但如果其中蕴含的利益大于实现这一目的所需耗费的利益,就有算力被操纵的可能性。同时,区块链金融所采用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技术能够通过密钥对隐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但随着数学、密码学和计算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新兴的计算技术与算力可能达到短时破解非对称加密算法的效果,这也会使区块链技术面临极大的安全隐患。

区块链金融的核心思想是“算法代替信任”,但是算法是人为设计的,在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安全性的风险。以智能合约为例,区块链金融中引入智能合约技术,它所设置的程序能够在区块链上自动执行,控制着数字资产和信息的转移,能够提升区块链金融的运作效率。然而,智能合约的运作需要代码指令,而代码需要人对其进行编写,所以当有不法分子存在于代码编写者之中,这些代码可能在诞生之初就存在漏洞。那么,其后所有以代码指令为运作基础的环节都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导致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资产被冻结以及无法按预期执行合约指令等问题。

2.可扩展性问题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存在固有的限制,使得其面临可扩展性问题。在实际的应用中,区块链需要记录其从产生到当下这一时间段的所有数据变化,同时它还需要准备相应的备份数据。一个区块链上包括很多区块,而每个区块的金融数据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巨大的数据数量给信息存储带来了问题。除去区块链能否存储大量的数据,如何提升存储速度也成了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此外,区块链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的一个可扩展性领域就是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区块链系统在理论上可以处理无限数量的交易,但在实际中它存在着最大承载量以及运行成本的问题。比特币和以太坊在创建时,每个区块的大小都被设定了上限,这就意味着区块每秒能够处理的交易数量被限制了。以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来看,区块链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并且对其进行扩展则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所以为了使自己的交易在有限的区块中得到优先处理,用户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交易费用,这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区块链在面临大规模交易时,很难在维持系统稳定的情况下突破系统的性能瓶颈并提升交易效率。

3.去中心化的取舍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最大特性,它允许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都参与数据的验证、存储和传输,无需依赖中央机构。去中心化分散了数据和决策的控制权,提高了安全性,并且所有的交易和操作记录都被公开记录在区块链上,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和验证,增加了透明度。同时去中心化使得用户能够在不互相信任的情况下进行可靠的交易,让用户之间不再需要中间机构来建立信任关系。但中心化的区块链运行模式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制治理的专门机构,它仅仅依靠密码学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共识机制等算法手段来营造一个看似可信任的交易环境。然而,这种过于依赖于信任技术并且排斥人为干预的做法,实际上蕴含着很多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有技术较为薄弱的地方,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治理体系,一旦它在技术层面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所操纵,整个区块链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都将受到严重威胁,并可能导致交易数据被篡改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当区块链金融选择提高去中心化程度与可扩展性时,所涉及的金融交易就会处在高频发生且无人监管的环境下,这会滋生金融安全问题。反之,为了提升安全性并降低去中心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就可能需要削弱去中心化的程度,并增加监管。但是,过分削弱去中心化可能导致人为操纵的风险,并致使此时的区块链金融与其“算法代替信任”的核心思想背道而驰。区块链金融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的侧重点是有所差别的,因此,在面对不同场景的时候,对于去中心化如何取舍也成为了一个具有风险的问题。

(二)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

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传统领域正在不断与之融合,并为这些传统领域的发展提供新的可能。然而,新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们的同时,也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它在与金融相结合时的本意在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但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固有的特性,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一技术进行洗钱、走私以及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此外,区块链金融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存储、分析与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个人权益。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它在应对新兴技术致使的这些社会现象时,会在时间上出现延迟的状况。这意味着区块链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但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中,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很难用法律进行精准地规制。

1.金融犯罪风险

(1)虚拟货币

洗钱是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在区块链金融的三种形态中,最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的是“区块链+货币”这一形态,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建立在网络区块链技术基础之上,利用虚拟网络代码,以合约协议的方式创造出来并在市场上公开发行售卖的具有一定价值属性的虚拟凭证。它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而产生的去中心化支付媒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货币的特征,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为区块链金融之下的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挑战。

虚拟货币具有跨国性与匿名性,它能够利用区块链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迅速地支付清算。同时,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金融的一种形态,它也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使得在发现虚拟货币的非法交易时难以确定相关账户的主体身份。以比特币为例,尽管它的每一笔交易都会向所有节点推送,但仅公开电子钱包地址和转移数额,无法指明其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这些特性让不法分子在进行洗钱活动时能够快速地将财产进行转移,并且能够规避有关监管部门的排查,加剧了区块链金融中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2)智能合约

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具有自动识别指令与自动执行等特性。当智能合约设置成功,合约交易方自行履行自身义务;当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智能合约自行收集并判断义务完成与否,并根据已完成的前置条件执行应执行给付的财产义务。这一过程完全依赖于代码程序,实现了金融交易的自动化与去中心化,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并降低了人为干预的可能性。然而,代码程序并非都是完美的,不法分子利用代码程序的“漏洞”,可以绕过智能合约中所设置的安全监管措施,从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监管等目的。尽管这在智能合约的规则上是“合法”的,但是却会造成金融犯罪的风险。

在“The DAO”事件中,黑客利用以太坊智能合约的递归漏洞窃取了360万以太币,并利用第二个漏洞将窃取的资产提前进行转移,逃脱了“财产被分离后自动销毁”的规则。尽管以太坊利用强分叉挽回了部分损失,但这个事件也体现出仅仅依赖智能合约的代码规则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此后黑客宣称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The DAO”的条款,也没有违反美国法律,不过这一行为却造成了相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暴露了智能合约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2.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以及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使得区块链金融不仅会存在金融犯罪的法律风险,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风险。区块链上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并且信息一旦“上链”就无法对其进行篡改,这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个人信息保密与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互相冲突的。

区块链的公开性使得数据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区块链上的数据,这就意味着,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原本应受到保护的数据信息,只要掌握了查询技巧,任何人都能轻松获取这些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区块链本不应该公开处理链上的个人信息,然而这一条文的但书为其留了余地。区块链金融在使用之前需要用户进行“同意”,如果不对协议进行同意就无法使用,而用户一旦进行“同意”,用户就丢失了对自己信息的掌控。在流程上,这似乎是遵守了知情同意原则,但信息主体的“同意”往往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此外,区块链在得到用户的一次“同意”后,它就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连续处理而不必再次获得用户的同意。区块链场景下的“同意”一旦给出,信息权益人极难制约信息处理流程,区块链信息处理者却有能力多次持续处理个人信息,继而很难充分尊重信息权益人的利益。当用户想要撤回其同意的时候,区块链却无法对其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这有悖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风险。

3.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风险

区块链金融作为新兴技术与金融领域交叉融合的产品,它在发展初期面临着法律方面空白的境地。因而,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面临金融监管主体界定困难、金融监管对象多元化以及金融违法行为监管困难等方面的挑战。首先,区块链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大数据金融业务体系,相关业务的监管应由网络金融监管平台完成,即区块链金融的“自监管”模式。然而,在区块链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网络金融监管平台对区块链金融所涉及的虚拟货币以及智能合约等方面,暂时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此难以被界定为金融监管主体。其次,区块链金融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将数据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中的各个节点上,这使得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监管,监管对象不再仅限于传统金融机构,而是扩展到了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但在区块链公有链的链条中,每个节点完全平等,没有哪个节点因为存储了更多的数据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区块链上节点的数量巨大,如若把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都作为监管对象,不仅会提升监管难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现。此外,能否将区块链上的节点作为金融监管对象也有待商榷。对区块链节点进行金融监管,其本质是对节点上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管。区块链中只有一对密钥,交易人只有通过自己手中的密钥才能访问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换言之,没有交易人的同意就无法正当地获得密钥,而没有密钥就永远无法访问它所保密的这部分数据信息,对于交易人外的其他人而言,这部分数据信息相当于“不存在”。假若这部分数据信息没有危害到公众利益而交易人又不愿将这部分数据信息让他人知晓,那么这部分数据信息就很难被明确地定性为个人隐私或是传统金融中的用户数据信息。这对于能否将节点上的数据信息纳入金融监管对象也成了一个问题。最后,对金融违法行为的监管困难也会加剧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以区块链金融中的虚拟货币为例,根据我国《银行法》中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那么在面对有关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时,现行法律可能无法对其进行规制,因而监管部门的监管或将是消极的,这也会增加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风险。

(三)观念风险

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交叉融合,它本身就对公众的观念带来了挑战。这种观念风险的挑战主要表现在金融投资者与金融从业人员方面。传统的金融投资者习惯于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传统金融与区块链金融所涉及的风险领域之间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风险类型上,也体现在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影响范围等多个层面。对于不同风险的把握,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投资者对投资的判断与决策。如果不能让金融投资者从观念上进行转变,就可能会让他们不敢投资,从而影响区块链金融的发展。此外,区块链金融的发展会创造一些新的就业岗位,但也会取代一些传统金融领域的岗位,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平衡,关注并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例如,传统金融的监管人员往往不具备区块链技术的专业背景,这就导致传统金融的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偏差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提供区块链及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技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三、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

针对区块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与挑战,不仅要促进完善法律体系并加强对有关的金融活动加强法律监管,也要针对区块链跨国性的特点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让区块链金融能够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助力。

(一)完善法律体系

在完善现行法律体系时,不仅要将区块链技术纳入法律条文修改的考虑范围之内,也要针对区块链金融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重点规制。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在区块链金融中其监管和适用存在困难,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监管对象的法律地位难以界定、技术发展的自由与法律规定间的冲突以及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与现行法律的矛盾等方面。

1.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当前,区块链金融中应用较多的还是“区块链+货币”形态中的虚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定位尚未明确,导致区块链金融中的犯罪活动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目前对于虚拟货币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性,实践中对其法律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计算机所存储的数据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但不应作为合法财产保护;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法律意义上的财物,是合法财产。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不同,会影响法律对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适用。在现行法律尚未做出修改或是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大原有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以此来预防区块链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2.技术自由与法律规制

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金融是未来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区块链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技术缺陷,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The DAO”事件为例,黑客并非通过对The DAO的代码进行恶意攻击与非法入侵,而是利用了其代码漏洞,他的行为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也没有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就如同现实中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来实现一个结果一样,虽然没有逾越法律条文,但却不符合其精神。因此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将这类“未触碰法律”的技术情况加以规制,否则就会导致类似的情况频繁发生。但是,法律也不能对技术实行过于严格的规制,这也会阻碍技术的自由发展,因而需要在技术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既要确保法律规制能够促进与保障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要防范区块链金融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潜能,为其发展预留充足的自由空间;也要对区块链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以此来防止其被不法分子用于打法律的“擦边球”。

(二)加强法律监管

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模式是去中心化的自发式监管,需要结合法律监管来实现有效治理。相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入地研究和评估该领域的安全风险,密切关注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路径。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同时兼容区块链技术特性以及法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可以让区块链金融的平台承担法律监管的责任。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所以区块链金融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只起到“媒介”的作用,而无法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性监管。如何对自发秩序进行包容性监管,重要的做法之一就是不能对所有区块链金融的相关平台进行统一的责任划分标准,而是需要根据他们不同平台的不同能力来确定其义务。这就需要深入理解不同区块链平台的运营模式、技术架构等方面的差异,并以此为基础来设定合理的监管要求和责任边界。对于那些技术成熟、风控体系健全的区块链平台,应当鼓励其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不仅要在技术的发展创新方面保持领先,也要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监管职责,为区块链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而对于那些尚处于发展初期、技术相对匮乏的区块链平台,则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它们建立风控体系,使其担负起符合自身能力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国际合作

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具有跨境性的特点,在发展区块链金融时,不仅需要国内对其进行研究规制,也需要加强合作。促进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建设,意在通过跨国界的协作和统一技术、法律标准来降低这些风险,确保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安全、合规应用。首先,加强国际合作应当首先达成一个有关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共识,以此来确立一个明确且协调一致的监管框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区块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其次,应当推动国际间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确保不同国家的区块链系统能够互联互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最后,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借鉴国外对区块链金融已有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发展实际,规避技术漏洞,确保区块链金融的安全可靠运行。

四、结语

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交叉融合后诞生的,并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区块链金融的自身特性为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以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算法代替信任”,极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干预出现错误,从而提升了金融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为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但是,区块链金融在发展初期面临技术、法律规制以及观念等方面的挑战,其中主要问题集中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现行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以及国际合作等路径,预防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金融中的漏洞破坏其稳定性,推动区块链金融更好地发展。■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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