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后果
2025-01-24
赵顼和王安石并营减兵、裁减老弱士兵的做法效果明显。这一改革措施1071年由禁军推向地方厢军。厢军名为军队,实际上主要担任杂役,有的修桥铺路,有的传送文件,有的牧放马匹,有的看门守库,其中老弱病残者很多。到1075年,全国总军额79万6315人,比英宗治平年间,减少了36万多人,和仁宗皇祐年间相比,则减少将近半数。这一措施节省了大笔财政开支。
王安石将均输法的执行交给了当时的江淮六路发运使薛向,他以善于理财知名。薛向对于漕粮运输的方式作了一些整顿,主要是雇民船和官船分运,以防止官船吏卒侵盗。此外,熙宁年间漕粮上供的办法也有比较大的变化。发运司原本每年漕运到京师的米粮,来自东南六路,以六百万石为定额。后规定,除了应上供的数额,各处粮仓经常保存多余的积蓄,如果遇到有荒歉,则以米粮折收上价,称为额斛,按照本州岁额,以仓储代为输运京师,称为代发。等到丰收,再以中价收籴米粮,官府在谷贱时籴买,不至于伤农,人民在荒歉时可以不必纳米谷而纳钱,官府因为上价与中价的价差而使籴买的本钱不断增加,军粮也不至于缺乏。史书上称均输法后来未能继续推行。但1072年3月颁布的市易法,吸收了均输法平准物价的立法原意,以及转运物资的业务。
按照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的研究,全国性的、贯彻始终的是青苗法、免役法和保甲法。青苗法的借口是为了限制民间高利贷,官府直接贷款给农民,利息为20%-60%,原先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但是,最终都被抑配青苗钱,强制纳息。变法派声称青苗法可以打击民间的高利贷,但实质却变成了官府对民间的搜刮。
免役法增加了政府收入。《王安石变法简论》显示,宋代差役又称吏役,是州县衙门公吏和乡里基层政权头目,是上三等户的特权和肥差。新法改差为雇,征收役钱。除了开封以外,各地乡村下户被变法派普遍加上了役钱——此前,城市坊郭户以及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和享有特权的官户,寺观等等都不承担差役。待役钱收入固定之后,朝廷不仅在州县役人中尽量扩大自愿投名,不支付报酬者的名额,还干脆取消耆长、户长、壮丁等乡役人,以保甲制度变相回复差役。由此可见,王安石推出的免役法等于增加了一项税收,加大了底层民众的经济负担,而乡役既出免役钱,又服差役的做法一直持续到南宋。刘子健《宋代中国的改革》认为,募役法(即免役法)将负担扩散至穷人,并导致大量被雇役人加入吏的队伍,实际上成为吏役次官僚制的一部分。
在新法中,免役法给北宋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最大的增收,其主要表现为免役宽剩钱。免役宽剩按照规定要用以补助灾年,这一支出不见记载,应该不多,宽剩部分大约多被常平司就地封存了。
措置宗室法限制了宗室特权,鼓励宗室成员出宫任职,鼓励宗室远亲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此后几年,又陆续补充了一些细则。熙宁五年(1072年),主管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寺,上编修条例六卷,宗室管理从此规范。宗室改革,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宗室费用,缓解了朝廷的财政困难。
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防范百姓造反,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户还是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之内的民户互相监督、检举。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逻维持治安。若发生聚众、盗抢、杀人、放火之类的事不报告,则按照“伍保法”论罪。游彪在《问宋》中认为,保甲法的设计是王安石“寓兵于农”的改革兵制思路的体现:一方面这样可以加强政府对乡村的控制,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要做到募兵和民兵相结合,以节省养兵费用,减少募兵的弊端。到熙宁末年,保甲兵达五六十万人。
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是用更快的升迁激励地方官员积极组织兴修水利,鼓励民间筹款兴建,官府可提供借贷,并放宽偿还期限;也可以由富人预先垫付,官府将负责帮助催还贷款。崔铭的《王安石传》引用了宋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北宋160余年,治理河流总次数最多的是神宗朝(共18年),达42次,神宗朝对黄河的治理成就尤其巨大。由于五代战乱,黄河失修,宋太祖在位的16年间,黄河决溢次数为北宋之最,年均1.6875次。经过太祖、太宗两朝长达38年的努力,至真宗朝,黄河决溢次数减少为年均0.76次。而神宗在位18年,黄河决溢次数为北宋第二,年均1.2777次。但随后哲宗朝年均决溢次数便下降到0.9333次。水利工程的兴建与修复,使荒田废地的开垦数量不断增长。至元丰六年(1083年),垦田增长156%。而淤田法的使用,不仅增加了垦田数量,而且使土质肥沃,大片盐碱地、沙荒地、低洼地得到改良。但梁庚尧《北宋的改革与变法》中强调:“如果考虑到从熙宁元年到元丰五年(1082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旱灾,加上黄河多次严重决口,冲毁良田,新辟农田增产的效果便要被抵消。”
但另一方面,农田水利法实施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侵占民田、浸坏民田庐舍,浪费财力物力人力,甚至淹没城池、土地,损害民众利益等等。另有一些官员为邀功贪利,而滥兴民役及工役不实。显然,农田水利法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王安石提高官吏收入主要是为了养廉。一是增加公使钱。二是实行重禄法。宋神宗以前,吏员没有固定的俸禄。同时又规定吏员赃款一文钱以上便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办,即使遇到大赦,也不予原宥。但是,熙宁年间,“良吏实寡,贼取如故”,包括吏员在内的腐败始终难以清除。
方田均税法,就是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民户实际拥有土地的数量来征收赋税。游彪的《问宋》称,宋神宗时期,方田均税虽然最终也没有彻底执行,但经过变法派的强力推行,到元丰八年(1085年)停止时,经过方田均税的土地,占当时全国田亩总数的一半以上,其成果远超前代。但是,《两宋财政史》指出,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实施以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