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法的立法探讨
2024-12-31王晶慧
摘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被学者称为“半部破产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然而,这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债务问题。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一部能够解脱其沉重债务负担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亟须敢于冒险的创业者积极投身其中,以激发市场活力,更大限度地求发展。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破产法的确立尤为重要,它将为这些债务人及创业者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解决其后顾之忧。鉴于自然人破产法在国际上已有多年成熟实践,且近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在此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本文详细阐述了自然人破产法的立法必要性及其在中国的实际可行性,旨在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债务免除;立法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22.066
0引言
自然人破产这一概念滥觞于古罗马,迄今已逾千年。由于最初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以自然人为主,破产最初的含义就是指自然人破产。在《十二表法》的第三表中,自然人破产以原始的残酷形态确立其制度模式。13世纪,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意大利在其成文法中逐步形成了商人破产制度。此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破产法的适格主体都是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直到近代以来,以法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破产法的数轮修改后,将商人破产主义逐渐过渡为一般破产主义,拉开了企业破产的序幕。纵观西方法制史,企业破产的概念系由自然人破产衍生而来,其内在逻辑不言而喻。而我国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自1986年12月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至今,自然人破产的立法之路尚有一定距离。企业破产法单凭一己之力撑起“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局面,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如何用立法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更为和缓的解决通道,在全球经济趋于疲软的今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自然人破产的域外立法经验
如前所述,两大法系均有国家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立法范畴。笔者选取了美国作为代表国家,着重介绍该国在自然人破产法上取得的成果,以供借鉴。
尽管美国不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祥地,但美国的破产法被普遍认为是现代破产法的基石。自1800年至今,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五部破产法。受其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影响,屡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豁免债务人债务之间摇摆不定。现行美国破产法为《1978年破产改革法案》(以下简称“《破产法》)”,其被认为是对破产法较为全面、彻底的改革。根据该《破产法》,美国的自然人破产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基于《破产法》第7章的清算,以及基于《破产法》第13章的债务重组。根据《破产法》第7章,符合该章规定的适格债务人可将其超过豁免范围的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以换取其所有可解除债务的解除。而根据第13章规定,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循法院批准的3到5年还款计划偿还部分债务。在最初的法律规定中,债务人申请第7章救济无需考虑其资产、负债或偿付能力,但自2005年通过《防范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以下简称“BAPCPA”)后开始,这种宽松的准入门槛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如自然人债务人当前的月收入低于其所在州的家庭收入中位数,则可依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清算;否则,如果未能通过经济状况审查,则可能被推定为滥用第7章进行申报。很显然,BAPCPA的通过使得《破产法》第7章不再沦为恶意逃避还款义务的工具。
美国《破产法》的第7章和第13章并非毫无联系。适格的债务人可通过第7章进行个人债务的清算,解除其名下的无担保债务;而后通过第13章下的个人债务重组,针对其名下的有担保债务制定偿还计划。在法律实务中,上述情况普遍发生,俗称“第20章”。这种基于同一债务人的多次连续申报之所以被美国法院允许,主要目的是颇具政治色彩的——为了维持就业率。在BAPCPA通过后,这一现象被加以约束——在申请第7章救济和第13章救济之间应当间隔3年。
尽管美国《破产法》在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天平上已有逐渐倾向于后者的趋势,但总体而言,其对债务人的态度是相当宽容的。笔者以为,这可能与美国较为发达的信贷体系和较为欠缺的福利体系有关。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参议院伊丽莎白·沃伦分别在美国第116届国会和第177届国会上提出《消费者破产改革法案》(以下简称“CBRA”),对原《破产法》提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方案。CBRA以“自然人破产”为标题创建了新的第10章,用于替代原第13章的内容。该法案简化申请破产程序,降低破产成本,灵活地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债务处理选择,允许债务人从违反破产解除禁令对其进行骚扰的债权人处获得赔偿,并创设了一个专门用于解决债务人投诉的非官方途径。正如该法案在立法目的中所说的:“本法旨在建立一套有助于个人及其家庭恢复经济稳定、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权利滥用侵害的破产体系”。尽管该法案至今仍未通过,但不可否认其借鉴价值。
2制定自然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2.1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是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随着信贷行业的快速发展,除传统的银行信用贷款外,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纷纷开发了便捷、灵活的信用贷款产品,自然人信贷规模不容小觑。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23年7月4日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统计的数据,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为人民币8844亿元,同比增长17.5%。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随着自然人信贷规模的扩张,自然人的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沉重的债务负担可能诱发债务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助长催债灰色产业链的兴盛;产生更有甚者,可能迫使债务人采取极端手段,导致自杀率和犯罪率的上升。
自然人破产法的实施,则有助于缓解前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其一,自然人破产法可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合法的退出途径,给走投无路的债务人保留一定的转圜空间,同时也给其提供了重新开展生产生活的机会。其二,自然人破产法为债务人提供了有序的债务清偿机制,允许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合法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避免其进一步陷入债务困境。其三,自然人破产法能够为债务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债务人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可通过与全体债权人和平对话,以推迟还款时间、减少违约金数额等方式,协商出各方都同意的还款计划。
其四,自然人破产法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藏匿或转移财产、对部分债权人进行不合理的个别清偿等行为,进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所在
自然人破产立法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没有自然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各个债权人通常会分别通过诉讼途径来追讨债务。这会导致法院受理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自然人破产立法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来解决债务问题,从而避免了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产生。不可避免的是,由于不同管辖法院的地域、层级差异、法官自由裁量的思路差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加之没有自然人破产法对个别清偿的禁止性规定,同一个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的还款策略可能差异巨大。这可能会导致新一轮诉讼的产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自然人破产立法,可以通过专门的破产法庭来处理此类案件,从而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破产法庭的优势在于:专业化处理,同一裁判标准和优化审判流程。其一,专门的破产法庭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组成,他们对破产法律有深入的理解,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处理破产案件。这种专业化处理不仅提高了审判质量,还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其二,专门的破产法庭有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通过集中处理破产案件,法庭能够形成一套系统、一致的裁判规则,减少了因地区、法官个人理解差异而导致的判决不一致性。其三,专门的破产法庭可以针对破产案件的特点,优化审判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3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是维护破产法完整性、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必然趋势
在破产法体系中,自然人破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若自然人破产法长期缺位,既不符合破产法历史发展的规律,也使得破产法体系的完整性大打折扣。如前所述,在破产法长达千年的发展历程中,通常是先有自然人破产法,而后衍生出企业破产法。这一规律暗合了破产法立法最基础的功能——清理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而将自然人破产法排除在外,仅靠企业破产法撑起半壁江山,这一基础功能则很难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经相对完善,但自然人破产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可以填补这一空白,使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战略的深入实施,各国公民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经济纠纷也不断产生。自然人破产立法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在国际社会上,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确立了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法或相关制度、规则。美国、英国、西班牙、加拿大、韩国等国的自然人破产法已经相当成熟。在世界各国的新闻媒体和影视剧中,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已经广为人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这就要求各国适用相似的法律制度来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被宣告破产,而国内没有相应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在处理程序上产生很多冲突,这不利于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此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有助于更好地适应国际合作的需求,为推动中国法治理念与国际法学体系的有机融合、完成中国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起到积极的作用。
3中国自然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3.1中国自然人破产的现行规定
自然人破产法定之路仍道阻且长,但其在法律实务中也并非全无痕迹可循。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一政策动向预示我国破产法制度的新的发展方向。随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8月31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以深圳为试点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正式落地实施,将自然人破产的概念正式纳入公众视野。自此,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开始得到实质性的推进。此后,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山东省等多个地区也积极响应,纷纷开展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有益尝试。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发展趋势,笔者对各地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现有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
(1)关于自然人破产的主体资格,现有规定主要关注的是债务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是评判其是否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此项规定涵盖了较广泛的范围,为多种情况提供了灵活的解释空间。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满足破产条件的自然人,其配偶有权选择同时参与破产程序。换言之,当某个自然人被认定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时,其配偶将自动被视为具备相同的资格。这一规定可以被视为对家庭破产的一种间接承认。
(2)自然人破产的程序包括清算、重整与和解。现行的法规对于这三个环节的前置条件并未进行严格区分,仅规定那些具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有资格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由此看出,相较于申请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门槛相对较高。
(3)债务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合理费用、职业发展必需品和合理费用、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荣誉物品、专属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个别地区还将债务人未公开的发明和未发表的著作作为债务人的豁免财产。可以看出,判断豁免财产的标准是否为生活必需或具有人身专属性。关于豁免财产的总价限额,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差异,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
(4)各地对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调查都有严格规定。第一,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财产发生变动的,债务人还负有及时申报的义务。第二,债务人财产应当经过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严格审查。第三,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除债务人外,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也有义务接受法庭调查和接受管理人、债权人的质询。
(5)在法院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设置了一个免责考察期。考察期一般为3年左右;根据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情况和债务清偿率,法院可以决定缩短或延长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受到行为限制,例如,限制高消费、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不得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持续接受公众监督。为确保透明度与公正性,法院可创立“类个人破产程序诚信被执行人个人名录”,该名录将定期通过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平台向公众发布。旨在公开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各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债务人免责考察的真实性。通过这种公示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的公信力,促进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诚信行为。
3.2中国自然人破产法的制度准备
我国现有制度已经存在与自然人破产相配套或可供参照的制度。尽管这些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但瑕不掩瑜,其对于自然人破产法仍具有积极意义。
(1)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5款规定,当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如其因生活困难无力还款,在同时满足“无收入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条件的前提下,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在这种情形下的终结执行程序并非终结本次执行,而是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类似于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免除。不同的是,此处的债务免除仅为针对本案件中债务的免除,对当事人的其他债务不发生效力。
(2)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印发的《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近年来,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等地均已开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工作,出台了与信用修复相关的配套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下,债务人的信用修复被视为整个破产流程的最后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3)财产查控制度。我国执行机关长期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多年的摸索中已逐渐积累了较为成熟的财产查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要从源头上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完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公安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分别联合下达过相关文件,协作机制非常成熟。这对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调查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结语
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破产是程序的终结,更是人生新的开始。尽管仍需时日,中国的自然人破产法呼之欲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为我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同时,国内司法实践也已取得了积极进展,我国正朝着制定自然人破产法的方向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1]"蔚泽洋.为什么是“自然人”破产法?[J].中山大学法学评论,2022,20(2):35.
[2]Zywicki,T.Institutions,Incentives,and"Consumer"Bankruptcy"Reform,George"Mason"University"School"of"Law"Working"Paper"Series,2005,21.
[3]Warren"E.and"J.L.Westbrook.The"Law"of"Debtors"and"Creditors"4th"Ed.Aspen"Law"amp;"Business,New"York,2001,470.
[4]张鸣起.加快提升中国涉外法治国际影响力[N].人民政协报,2024,(3).
[5]汤维建.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6):48.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7]陈建华.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3):76.
[8]范志勇.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理据[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5):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