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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逻辑理路、现实困境与实践进路

2024-12-31张雷王卓然

辽宁经济 2024年8期
关键词:全球治理数字经济一带一路

〔内容提要〕近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传统产业链供应链转型不断推进,数字经济逐渐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新亮点。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面临数字壁垒持续固化、数字鸿沟日益加剧、数字治理有待完善、数字安全日渐严峻、数字人才有待扩充等问题,对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构成挑战。共促互信互利开放,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共商合作共赢规制,共筑数字安全屏障,共育优质数字人才,有助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打破数字壁垒,弥合数字鸿沟,完善数字治理,做好风险应对,优化人才供给,进而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助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关键词〕数字经济;一带一路;全球治理

注: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评析”(项目编号:22KDB005)和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创新计划“北理智库”推进计划资助项目应急专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对外话语体系建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3CX13041)阶段性成果。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共建“一带一路”已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近年来,数字经济突破时空界限、延伸产业链条,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持续驱动全球经济增长,推动全球经济结构转型,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注入新动能。利用科技革命和产业发展转型契机,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捋清逻辑理路,明晰现实困境,不断探析实践进路,进而努力提高“一带一路”的供给质量与发展韧性,推动建成互联互通的“数字丝绸之路”,打造共同繁荣的数字命运共同体,为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复苏贡献中国方案。

一、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逻辑理路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推进,数字经济日益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成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数字经济,借助现代信息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提升效率和优化经济结构。借助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既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下的时代趋势,也是世界数字经济大竞合格局下的时代需要,更是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担当。

(一)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趋势

第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迎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当前,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深入,不断孕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催生的新质生产力有力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然而,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初始阶段,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较为迫切,南北数字鸿沟日益扩大,亟需摆脱“数字贫困”。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趋势,把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借助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既是全球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客观推动,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经济发展,迈向数字化时代的现实需求。

第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助推传统产业链及供应链转型,迎来产业数字化机遇。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产业链及供应链逐渐朝向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产业分工调整加速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亟需携手加快以数字化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发展进程,并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的数据流,共同实现产业数字化发展的需求较为迫切。

(二)世界数字经济大竞合格局下的时代需要

第一,西方发达国家持续推动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影响世界数字经济良性发展。近年来,美国凭借数字技术优势推行数字霸权,通过打造排他性数字经济合作框架,将数字经济卷入地缘政治博弈中,基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划分利益阵营,阻碍世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欧盟于2020年发布《欧洲数据战略》《欧洲数字主权》,意图基于自身利益引领全球数字经济规制,扩大数字贸易红利,提高数字经济竞争力和数字治理话语权。

第二,中国主导的世界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朋友圈”,赋能世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下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进程,积极推动共建“绿色丝绸之路”走深走实,携手广大国家冲破数字藩篱,释放数字互联互通、互信互利潜能,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治理新秩序。

(三)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担当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尚未脱离虚假共同体,企图通过数字霸权、数字垄断、数字异化,维持既有的不平等国际分工秩序,持续积累数字资本,攫取高额利润,导致数字鸿沟不断加剧,阻碍世界总体生产力的健康均衡发展。

马克思认为,依靠自由平等取代异化的国际分工是摆脱比较优势陷阱桎梏,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借助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有助于实现全球产业、贸易、金融治理体系变革,提高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世界市场参与度和话语权,共建自由平等的国际分工新秩序,释放国际贸易动能,助力进一步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着力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增进各国数字经济发展与世界数字经济体系的依存度,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协商打破数字霸权,以互信互利的数据共享破除数字垄断,以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弥合数字鸿沟,推动世界数字经济的普遍性、开放性、共享性发展,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虚假共同体的扬弃,有助于消弭资本逻辑裹挟下虚假共同体对人类的剥削压迫,进一步推动世界生产力发展和全球性普遍交往,为最终实现真正共同体积累物质条件。

二、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困境

当前,在推进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制约建设互联互通的“数字丝绸之路”,阻碍打造共同繁荣的数字命运共同体。

(一)数字壁垒持续固化

随着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数字经济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但是大部分沿线国家数字化转型起步较晚,数字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在世界数字经济领域话语权和参与度较低,深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数字霸权压迫。为保护本国数字经济平稳运行,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信息数据开放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有所保留,设置投资限制、保护性关税、跨境数据传输限制及准入制度、强制性本地化要求等壁垒,对国际数字经贸活动的限制较为严格,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数字经贸的成本,降低了跨境数字贸易效率。

《“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报告(2022)》显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23个欧洲国家、14个美洲国家、23个亚洲国家、26个非洲国家和9个大洋洲国家设置了网络安全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其中,欧洲国家的市场准入门槛和审查监管尤为严格,数据壁垒尤为严重。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原因,限制跨境数据传输和共享,阻碍数据要素流通,“数据孤岛”现象亟需破除,互信互利的数据要素制度体系的建设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数字鸿沟日益加剧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数字经济发展较为失衡。《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截至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0万亿元,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门槛高、投资需求大、收益周期长,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经济及科技实力不足、政局动荡、安全形势严峻,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乏力,数字产品供给匮乏,制约其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的提高,数字鸿沟日益加剧。中东欧、东亚、东南亚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大部分南亚、西亚、北非、拉美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大部分中亚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差距逐步扩大。西方发达国家数字化转型早,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核心技术自给率高,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数字贸易发展势能强劲,牢牢占据世界数字经济的制高点。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持续推行数字霸权,通过数字垄断与地缘政治斗争限制以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5G技术等为代表的“一带一路”国际数字经济合作的发展,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极分化程度日益加剧,马太效应凸显。

(三)数字治理有待完善

第一,“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系统规则制度尚未完善。当前,国际主流的数字经贸规则主要基于WTO、TPP、TTIP、TISA等协定中的相关部分及美国、欧盟的数字经贸规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新加坡等部分亚洲国家采用美国规则体系,部分中东欧国家采用欧盟规则体系,与中国逐渐推行的中国规则体系难以融合,使得“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顶层规则难以统一。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和区域数字经贸协议较为碎片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数字化转型起点不同,各国基于自身发展利益签署双边或区域性协议,争夺数字经贸协议主导权,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目前,以共识、友谊或互信的关系为基础的双边和区域协议存在约束力和凝聚力不足及琐碎零散等问题,亟需达成统一的全方位、宽领域的多边区域协议。

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数字空间治理较为欠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需要健全。当前,以元宇宙、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数字技术应用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操控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手段。由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尚未建立成熟的数字空间协调机制,并且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数字经贸技术发展较为脱节,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使得“一带一路”数字空间秩序较为散乱,难以汇聚起治理合力,暂未形成高效的数字贸易空间治理格局。

第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总体数字经济话语权偏弱。由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化转型起步晚,错过了数字经济话语权的初次分配,处于西方发达国家数字经济话语权的垄断困境之中,加之缺乏核心数字技术与硬实力的支撑,因此,在数字经济领域以标准制定权、规制主导权为代表的国际话语权较为欠缺。此外,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国际传播资源优势,加大对“一带一路”国际数字经济合作的舆论攻势,将“一带一路”渲染为“债务陷阱”“新殖民主义”等,并将“一带一路”国际数字经济合作炒作为“数字威权主义”“数字专制主义”,对中国乃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话语权建构造成较大影响。

(四)数字安全日渐严峻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数字安全鸿沟阻碍携手应对数字安全威胁的能力。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安全防范能力及应对水平参差不齐,且关注重点和利益诉求不一致,部分国家由于经济和科技实力的限制,应对数字安全问题力不从心。《“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报告(2022)》显示,美洲共有16个国家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协调机构,覆盖率为84.2%;亚洲共有31个国家,覆盖率为72.1%;而非洲只有29个国家,覆盖率为63%。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数字安全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涉数字安全的网络犯罪跨国性及数据的跨境流动性较强,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数字安全法律协调性较为欠缺,对跨国数字安全犯罪问题的定罪审判存在一定的漏洞,亟需健全区域协同的数字安全法律体系,逐步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

(五)数字人才有待扩充

第一,数字人才培育速度缓慢,供给不足。以非洲为例,据国际金融公司数据,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2030年预计需要2.3亿个以数字技能为主导的工作岗位,数字人才缺口较大,供需关系失衡。但是非洲地区由于数字经济学科体系较为薄弱,数字人才培育加速度不足的现象日益严峻,对外包数字人才的需求逐年上升。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人才培育速度无法适应其数字化转型进程的需要,具备较高数字素养的数字人才结构性短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数字人才协同培养体系有待健全。当前,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和教育水平较为落后,短时间内无法独立健全数字人才培养体系。新加坡、中国、阿联酋、以色列等数字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国家,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已较为成熟,数字科研方向各有侧重,但彼此缺乏多元的数字人才培养交流互鉴机制,区域间的人才多维交流不够畅通。因此,亟需加强数字人才培养的跨国帮扶援助与交流互鉴。

三、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实践路径

(一)共促互信互利开放,打破数字壁垒

第一,开展互信互利的技术合作,突破数字技术壁垒。沿线国家应基于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借助“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世界互联网大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平台深化对话交流,制定数字技术跨国合作的支持性政策,建立数字技术合作的高质量平台,制定统一的区域数字技术标准,推动本国科研院所及高新数字技术企业加大与沿线国家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力度,弥合“数据孤岛”带来的信任缺失,共同突破数字技术壁垒。

第二,开展互信互利的经贸合作,突破数字贸易壁垒。沿线国家应在顶层战略对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技术传输制度、市场准入标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等,推进数据信息互通协议的深入合作,以自由贸易区为平台,尝试以高质量丝路电商和共建“一带一路”城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为切入口,充分发挥其外溢作用,打造互利共赢的良性市场,深化互利互惠的经贸往来,提高数字贸易的自由化程度。沿线国家应借鉴世界市场理论,顺应“一带一路”国际分工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充分发挥沿线国家间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加强沿线国家的数字产业分工协作,优化数字经贸资源的配置及产业链供应链布局,降低逆全球化浪潮和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第三,开展互信互利的数据流通合作,突破数据壁垒。应建立区域数据协同管理中心,制定统一的数据流通规则标准,进一步明晰数据权利边界,在保护数据主权的基础上扩展跨境数据安全高效的流通,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建设,促进沿线国家数据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流通。在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建立公正透明的数据交易平台,充分借助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强化数据资源的市场集散功能,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和数据资源的最优配置,为沿线国家提供透明便捷的数据资源交易渠道与配套服务支持,推动建立区域协同的一体化数据市场,推动“数据孤岛”转变为开放共赢的数据合作新大陆。

(二)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弥合数字鸿沟

第一,中国应积极通过多元化共建主体,多维帮扶“一带一路”沿线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国家,推动共建数字基础设施走深走实。第二,中国应积极借助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一带一路”沿线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第三,中国应统筹规划,聚焦区位发展和行业布局,基于沿线国家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引导沿线国家共建数字基础设施。例如,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好的东南亚地区,应重点推动共建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高新数字产业,着力打造数字产业集群,进一步赋能沿线数字经济合作高质量发展;针对数字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的南亚和非洲地区,应重点推动跨境光电缆、5G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弥合区域数字鸿沟,补齐数字经济发展短板。

(三)共商合作共赢规制,完善数字治理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深化数字化战略对接,形成互信互利的伙伴关系,为共商合作共赢规制奠定基础。第二,应积极参与区域及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制定。首先,充分利用政府间高层对话的政治磋商和多边协调作用,基于G20、APEC、WTO、ISO、“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平台,积极参与以数字贸易、数字技术、数字安全等为代表的国际和区域数字经济标准制定,持续提升数字经济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推动建立平等互利、协调统一、多边共治的区域数字治理体系。其次,应基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双边、多边谈判对话探寻利益耦合点,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理顺税收、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主要数字贸易分歧点,建立公平透明的数字税规则,完善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对等开放的市场准入规则。

(四)共筑数字安全屏障,做好风险应对

第一,沿线国家应积极践行《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确保重要数字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网络安全威胁。第二,应增强数字主权保护意识,携手建立健全数字安全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国内数字安全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双边及多边司法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区域协同联动的数字安全法制治理体系,并与未来的区域网络安全中心紧密协作,通过高效高质的跨部门协同和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提高数字违法犯罪的证据收集能力,强化数字违法犯罪的跨境管辖与执法合作,简化数字违法犯罪的跨境司法引渡审判流程,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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