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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024-12-31王蓉

关键词:税收征管数字经济对策建议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同时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虽然我国经济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发展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不相匹配,出现了纳税人主体难以界定、涉税信息利用存在短板、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和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等问题,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论文从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界定、完善涉税信息治理体系等方面给出对策建议,为解决数字经济下出现的税收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F49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9-0182-03

1 引言

“十四五”规划提出:“我国要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全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1]。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向上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形成新格局,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有利的数字经济竞争优势。现阶段,随着网络现代化、人工智能等多项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提升了我国各行业的数字化水平,但也为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是根据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制定的,而在数字经济主导下,交易主体和交易流程呈现数字信息化特征,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难以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脚步。因此,研究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

2 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特点

2.1 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

数字经济是指把现代化网络作为载体,用电子化内容和信息作为生产要素,同时搭建信息通信技术来为经济活动提供助力[2]。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和搭载信息通信技术,将电子数据资源作为关键要素,可以极大提升新型经济形态的公平与效率,将信息通信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不断放大,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出现为现代企业催生了新的商业机会和经营模式,例如,网上购物、手机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在不断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想要提升竞争力,就要不断紧跟时代大潮,通过创新去更好地响应市场变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2 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至2001年,自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始,催生了大量互联网企业,我国互联网用户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2011年,数字经济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深刻影响,改变了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消费习惯,诞生了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商购物平台。同时,以微信、QQ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进一步改变了移动互联网用户的生活。第三阶段是2012年发展至今,数字经济进一步将影响的触角蔓延到更多的行业,形成了更多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数字经济商业战略[3]。

2.3 数字经济的特点

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发展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具备相对独立性。当前,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在搭建数字信息化技术后,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技术提供的便利,寻求符合自己需求的服务与产品,也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定制个性化的服务与产品。第二是提高生产制造业的生产效率,帮助传统生产制造业实现资源的优化升级。例如,对传统生产线进行智能化升级,企业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生产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还能减少对于工作人员的依赖,节约人力成本。第三是消费者在利用网络进行交易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公开透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一方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货比三家,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提供的产品信息、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得到更全面的产品信息,进而可以帮助消费者优中选优,挑选出质美价廉的产品。

3 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人主体难以界定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跨业经营和信息数字化业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主体与我国税收制度中传统的纳税主体不相适应,出现了纳税人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生产方和购买方的身份不断融合。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交易双方具有信息数字化、流动性强的特点,交易双方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纳税人主体完成交易后,过于分散,所以税务机关很难根据每笔网络交易活动来确定纳税人主体[4]。同时,购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消费要求,能够参与到产品与服务的设计中去,而生产方不仅要结合市场需求生产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与服务,有时生产方也会变成购买方去换位思考,利用数字化平台掌握供需双方的信息。

第二,纳税人的身份变化更加多元化。数字经济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使得交易方式主要在线上平台进行,从而使得这种商业经营的门槛降低,在短时间内会造成从业者的数量大幅度提升。纳税人主体有公司和个人,也有个人和网络平台签约合作的新模式,税务机关难以对新出现的个体户进行纳税主体身份的界定。随着网络平台的交易数量增加,企业和个人获得收入的方式更加多样,导致很难有效监控税收来源。同时,税务机关很难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交易信息对其进行纳税主体的判断,也无法准确地对纳税主体监管,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与成本。

3.2 涉税信息利用存在短板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涉税信息在获取、存储、利用等方面存在短板,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收集全面的涉税信息较困难。在数字经济的环境背景下,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大多在网络平台中进行,所以交易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无法时刻把精力都放在监控网上发生的交易活动。对于企业来说,交易活动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进行,进一步将设计、生产和销售的过程简化合并,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企业真实的生产成本和营业利润,进而容易导致企业偷逃税款,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对于个人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个人也提供了创收的途径,个人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销货创收,但我国目前对自然人个人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制度,仅靠个人的自我约束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在对个人进行税收征收时也具有困难。

第二,存储涉税信息具有一定困难。在数字化信息平台的建立过程中,会出现数据资料的海量扩增、网络信息平台出现漏洞、工作人员的失误等情况,都会对涉税数据安全产生威胁[5]。与此同时,我们国家不同政府部门彼此之间的信息都是共享共通的,保护不当容易造成纳税主体信息暴露,增加纳税人涉税信息缺失的风险。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涉税信息的保密性与安全性,是信息化技术亟需解决的技术瓶颈。

第三,涉税信息的使用有待开发。信息技术为税务机关获得涉税信息提供助力,但数据只有被深层次开发才能发挥最大的价值。目前税务机关虽然获得了大量的涉税信息,但是数据整体的整合度不高,信息较分散,只有对原始涉税数据的整理,对涉税数据的使用仍处于分类统计、静态查询等浅层次的阶段,并未从应用分析的角度进行科学的数据挖掘,使得税务机关拥有的涉税信息难以发挥最大作用。

3.3 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下,催生了众多新兴行业和职业,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来源丰富的收入。伴随着企业和个人收入的多样化,很难用统一的指标进行衡量,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的过程中难以确定计税依据,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定价复杂,难以确定计税依据。数字经济的到来激发了智力劳动收入的多样性,企业积极适应时代变化,无人车间的出现直接结果就是对劳动者的需求减少,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随之产生的蝴蝶效应就是大量的智力密集型企业出现,它产出的智力成果属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最大的区别在于脑力劳动产出的智力成果具有重复性、可复制性的特点。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数字产品和数字化服务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没有精确的标准进行衡量,因而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定价困难,税务机关也无法确定计税依据。

第二,收入具有非货币性,难以确定计税依据。数字经济为企业和个人创造的收入来源广泛,不仅有传统的买卖销售、经营租赁等业务,还有数据的整理、共享等新兴业务,这些业务带来的收入是非货币性的。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而这些参与者为业务创造的价值是难以准确衡量的,所以税务部门无法用准确的计税依据去衡量,给征税工作带来了困难[6]。

3.4 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

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产生了大量脑力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和虚拟服务,这些智力成果和虚拟服务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固定场所和现实空间[7]。数字经济下新兴行业的经营与传统行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固定场所不同,它的生产经营不需要固定长久的经营场所,只需要凭借互联网数字平台,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操作,就能够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根据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其核心是要准确区分纳税人是居民身份还是非居民身份,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征,如果仍旧沿用之前的实体要素作为判断依据则难以确定数字企业的居民身份。

4 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4.1 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界定

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作用下,诞生了众多的新型纳税主体,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新型纳税主体也同样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为顺应时代发展,对新型纳税主体的衡量标准也应该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首先,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要明确界定纳税主体、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作保障,并保证法律的及时性和先进性。有了法律的保障,可以更好地规范纳税主体身份,防范任何形式的偷逃税款行为。其次,要保障新型纳税主体与传统纳税主体身份平等,不能因为新型纳税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就区别征税。同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际,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运用数字化技术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准确甄别,明确对谁征税的问题。

4.2 完善涉税信息治理体系

首先,打破信息壁垒,创新涉税信息采集方式。具体来说,不仅向纳税主体收集信息,还要向第三方采集信息,同时呼吁纳税主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也可以随机检查。要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大数据提供的便利,消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进一步增大涉税信息采集的容量,并规范涉税数据的使用。其次,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涉税信息的保护。要想提高涉税信息保护的强度,关键在于信息加密和维护,要对涉税信息进行保密等级的划分,敏感性涉税信息要加强保密力度,一般性的涉税信息则可以进行公开。同时,可以与信息使用方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来更好地维护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

4.3 明确规范计税依据

数字经济时代下产出的数字产品均具有脑力劳动的特点,数字产品所产生的价值看不见摸不着,具有虚拟性,但它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不能据此偷逃税款,应该按计税依据征税。我国目前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网络交易具有隐匿性,税务机关很难精准监控到每笔交易信息并确定计税依据。同时,脑力劳动产出的智力成果与体力劳动产出的劳动产品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能将智力成果与劳动产品创造的价值用统一的标准衡量,因此,税务机关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将虚拟资产交易视同财产转让按所得税进行征收,同时

当纳税主体进行支付时,由卖方缴纳增值税。这就使得虚

拟资产的形态不仅能得到承认,同时也可以明确规范计税依据。

4.4 健全税收管辖权判定规则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不受固定场所的限制,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机关无法用传统的规则来判定税收管辖权。因此,可通过修订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确定交易收入衡量的标准。同时,新引入“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制定新的规则重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在虚拟常设机构中,可将托管数字交易网站的服务器视为虚拟空间的常设机构,综合考虑用户参与、交易规模和数字化水平等因素,明确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管辖权。

5 结语

数字经济的大力发展,使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脚步,因此研究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特点出发,分析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存在的4个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界定、完善涉税信息治理体系、明确规范计税依据、健全税收管辖权判定规则4项建议,为解决数字经济下出现的税收问题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李鑫钊.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J].税务研究,2023(1):129-132.

【2】文天平,欧阳日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理论贡献与实践要求[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2,15(5):5-17.

【3】欧阳日辉.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J].审计观察,2022(12):4-9.

【4】陈波.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财经大学,2022.

【5】郭芹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23(20):131-133.

【6】李红霞,张阳.数字经济对税制改革的影响及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22(5):68-72.

【7】谭书卿.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制度挑战及应对措施[J].南方金融,2020(6):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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