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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犯罪的前端预防与后端恢复

2024-12-23胡桂林李嘉莉李奕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11期

摘 要:轻伤害犯罪发生机理表明轻伤害犯罪的可预防性和可调解性都较高,但是实践情况却恰与之相反,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高发,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率也偏低。这两大问题的症结均在于纠纷化解不足。借鉴“枫桥经验”的纠纷化解智慧,一是构建群众自治的前端化解,建立民间调解的长效机制;二是将法治教育上升到青少年学校教育必修课的高度,全面提升法治教育实效;三是多元主体参与刑事和解,构建起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相结合的过程性、综合性轻伤害犯罪惩治模式,全面提升轻伤害犯罪治理质效。

关键词:轻伤害 枫桥经验 群众自治 刑事和解

轻伤害犯罪作为人民群众身边高发的“小案”,若处理不当,简单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亦可能激化为更恶劣的事件。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路径进行探析,希冀对轻伤害犯罪惩治有所裨益。

一、轻伤害犯罪的发生机理

无论是基于研究或者实务视角,犯罪原因的探讨一直是犯罪学传统而经典的研究方向。本文统计分析了徐州市2021年至2023年3年间发生的970余件轻伤害案件,总结出轻伤害犯罪的特殊性,并深挖犯罪原因,为轻伤害犯罪的治理提供一定现实基础。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殊性

1.犯罪嫌疑人多为初犯。据统计,轻伤害案件中81%的犯罪嫌疑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仅有12%受过刑事处罚,7%受过行政处罚,可见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都是初犯,他们日常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案发后往往也能认真悔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尽力争取被害人谅解。

2.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样本中,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文盲48人,小学文化198人,初中文化632人,初中以上文化142人。值得注意的是,研究样本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十分突出。其特殊性并非偶然,而是与学校教育的功能和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息息相关。

3.当事人多为熟人关系。经分析,样本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熟人关系的案件占比高达84%,表现为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当事人日常接触频繁,若案件结束后矛盾仍未化解,容易再起争端。此外,熟人之间更在乎情理和面子,一味机械结案,只会加剧当事人不和。因此,这表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办理好轻伤害案件十分重要的内容,直接关系着是否能够案结事了和稳固社会的长治久安。

4.犯罪起因多为日常生活矛盾。对样本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轻伤害案件发生原因多为争夺土地边界、宅基地纠纷、言语争执、开玩笑过当、家庭或者生活琐事等,常因平常的生活矛盾、冲突处理过程中双方处置不当,矛盾被激化引发一时冲动,多为偶然事件,少见有预谋、有准备的蓄意伤害案件。

(二)轻伤害犯罪的成因分析

1.受教育程度偏低,当事人自身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弱。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本可以小事化无,但由于当事人冲动选择暴力手段处理纠纷,最终造成犯罪恶果。究其原因,是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经济、社会适应、心理和行为模式等方面处于劣势,他们往往缺乏理性处理纠纷的综合素质,对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以及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欠缺全面的认识,倾向于不顾后果地采取粗暴的手段解决问题。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及其坚韧程度是影响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1],而学校教育正是个体习得必要的社会适应能力,实现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和纽带。[2]过早辍学意味着青少年时期个体与社会之间适当距离过早丧失,加之这一时期正是塑造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关键期和危险期,个体更易被社会不良信息污染,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日常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逐步升级为违法犯罪。轻伤害犯罪的矛盾起因,既有宅基地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等利益性纠纷,也有感情纠纷等关系性纠纷。对于前一种纠纷,因发生利益纠纷时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未能及时出面公正处理,错失了定分止争的良机,后时过境迁,证据不断丢失,政策不断变化,早期简单的矛盾转变为复杂法律关系,调解难度不断升级,长期积累后在某一次交涉突然被激化为暴力伤害事件。关系性矛盾中往往不涉及严重利益问题,当事人主要是想讨说法、倾诉、表达不满、争孰是孰非等,但是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即使处理也不及时、不彻底,怨气长期积累,最终上升为伤害事件。

二、轻伤害犯罪惩治中的主要问题

结合研究样本所呈现的轻伤害犯罪的发生机理以及相关轻伤害犯罪的权威数据,对轻伤害犯罪惩治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本文认为,在轻伤害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前端调解不足,又存在后端纠纷化解乏力的问题,前者导致轻伤害犯罪发生率偏高,后者导致大量轻伤害犯罪案结而事未了,埋下再起暴力冲突的隐患。

(一)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高发折射出事前预防不足

本文所统计的轻伤害案件中,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占比高达74%。这类案件高发的现状不仅导致轻伤害犯罪整体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且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从轻伤害犯罪的发生机理来看,这类案件应当具有较强的可预防性。从纠纷化解这一角度观察,民间纠纷所导致的轻伤害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并不正常。一方面,初中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占比十分突出,针对初中生群体开展犯罪预防工作能够高效降低轻伤害犯罪率。部分初中及以下的学校的法治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初中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一般较为薄弱。这导致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个体在纠纷交涉中不仅有采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倾向,而且内心缺乏法治力量的约束,在行为选择时就容易滑向犯罪的一端。另一方面,在矛盾纠纷产生、发展、恶化等过程中调解不足,甚至调解缺位。具体而言,在纠纷萌芽期,很多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平时不够重视辖区内居民、村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作为最容易发现和最能够及时介入调解纠纷基层组织,没有及时发现矛盾;即使发现矛盾,作为较为熟悉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的基层组织化解纠纷的意愿也较低,对出现的纠纷听之任之;即使处理,单纯依靠基层组织力量也不足以应对多发的矛盾冲突,同时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也良莠不齐,埋下冲突升级为暴力伤害案件的隐患。

(二)诉讼阶段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率偏低

2023年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厅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有的检察办案人员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3]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应当是轻伤害犯罪中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加之轻伤害案件本就因当事人是熟人关系、犯罪嫌疑人多为初犯、伤害结果较轻等特点达成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较高,但其刑事和解率反而偏低。同时,此次答记者问还指出,由于纠纷未化解,当事人申诉信访的比例高。通过刑事和解化解纠纷对于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案件办理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和解难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司法资源紧缺,诉讼压力繁重,检察人员更侧重于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刑事和解更多依赖案件当事人的自身调解意愿和赔偿能力。二是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办案人员只有在询问、讯问时才能短暂地近距离接触当事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当事人性格、为人处事风格、双方纠纷的细节等详细情况,以及由于社会情理和社会交往活动具有复杂性,众多细枝末节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和解的达成,检察办案人员一时难以体察影响当事人和解的关键点和把握调解的节奏。三是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后,被害人脱离案件实际情况,索要高额赔偿金,犯罪嫌疑人即使有赔偿意愿,也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这导致当事人双方往往由于赔偿金分歧无法达成和解。

三、多元主体参与轻伤害犯罪的前端预防与后端恢复

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预防性、调解性和多元化等显著特征[4],这与轻伤害案件发生机理多元主体参与轻伤害犯罪的前端预防与后端恢复相契合。首先,从轻伤害案件的发生机理中不难看出,预防是治理轻伤害犯罪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轻伤害犯罪多因生活摩擦所起,应当注重事前纠纷调解,掐断暴力伤害事件的苗头。另一方面,基于初中教育在影响轻伤害犯罪中的特殊性,必须充分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对于降低轻伤害犯罪率的重要功能。其次,大部分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且多与被害人是熟人,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重视刑事和解,从根源化解纠纷。最后,“枫桥经验”以自治为特色,注重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可以有效构建合作型的犯罪惩治模式。

(一)检教同行,协同发力共同预防

根据样本中初中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的高占比,并结合青少年正处于法治观念塑造关键期和危险期的成长规律,应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关键的针对性措施,使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约束个体犯罪持久的内在力量,从增强个体自控能力的维度上,有效降低受教育程度低对轻伤害犯罪的负面影响。

1.以学校为主阵地,将法治教育课堂化、规范化。学校是立德树人的教育基地,为青少年群体提供了专门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要以学校为主阵地,加强与优化新时代法治教育。首先,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必修课,突显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其次,课堂是教学主阵地,要创新法治教育的课堂模式。一是创新专业课堂。通过情景模拟、典型案例“进课堂”、法治讲坛等多种形式,将知识性、趣味性、严肃性、警示性和教育意义融为一体,切实增强法治教育实效。二是创新实践课堂。检校合作搭建法治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开展“体验式”系列普法活动,如搭建青少年模拟法庭,邀请青少年走进检察机关等,增强学生参与感,使法治教育入脑入心,落地生根。三是创新网络课堂。积极打造以法治宣传为主题的网络公开课,以“云课堂”为抓手构建“互联网+”多元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2.以社区教育为补充,将法治教育日常化。社区教育不仅是青少年学校教育的补充部分,更是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社区教育应当针对青少年开展与其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法治、德治教育,以及必要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强化教育对降低轻伤害犯罪率的积极作用。

(二)以民间调解深入推进轻伤害犯罪前端预防

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枫桥经验陈列馆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5]

1.融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调解智慧。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并且始终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具有调解方式多样与调解主体多元的显著特色。[6]因此,轻伤害犯罪惩治必须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轻伤害案件增量。

2.以群众自治构建前端化解机制。在轻伤害犯罪的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中,民间调解大有可为。针对基层自治组织纠纷化解作用不足的问题,可充分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党员、长辈或群众中有影响力的人员都能够发挥重要的解纷作用,甚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另一个邻居也可以进行调解。例如,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通过建立居民“互助站”,以“家人治家”为理念,建构了充满生机且高效的社会治理综合体。[7]丰富的调解主体是“枫桥经验”的内涵之一,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让乡里乡亲根据实际,用各种有效方法化解矛盾问题。

3.推动民间调解法治化。加强多元解纷体系的规范建设和制度构建,引导更多法治力量向疏导端用力,形成民间调解的长效机制。当前,《人民调解法》的调整范围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将其范围扩大至各类非公权力调解,为民间调解提供更多法律供给。[8]同时,司法确认作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枢纽,发挥着赋予民间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良性互动的重要功能。在多元解纷机制构建中,必须激活其制度效能,重点应明确申请条件与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增设第三人参加规则,配置简式救济机制等。[9]

(三)多元主体参与助推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2024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化解轻伤害案件纠纷既彰显出刑事司法之谦抑性,又生动地反映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智慧。一方面,大多数轻伤害犯罪基于其不法程度低,且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若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能提升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又能使犯罪嫌疑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下真诚悔罪,降低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大部分轻伤害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是熟人,甚至不乏存在夫妻等亲属关系,通过刑事和解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

1.内部一体联动。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将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积怨矛盾的有力抓手,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从根源抚平案件冲突结构,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内一体联动,对因案致贫或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检察机关积极对接控申部门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邀请民事检察部门参与赔偿金额计算,应对被害人的高价索赔,并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2.内外协同合作。对外检察机关可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或当事人亲友参与调解,他们注重情理,调解过程中能更好把握双方的利益平衡点,结合检察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够有效调和当事人之间关于赔偿金数额等的利益分歧。同时,他们更加熟悉当事人双方的背景和纠纷的起因经过,能够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此外,检察机关还可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督促当事人有效履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