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等12则
2024-12-22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3 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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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由于客户逾期未消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又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2 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文件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 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 月份预缴申报第2 季度(按季预缴)或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 月份预缴申报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023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57 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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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 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合伙企业年底分红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瑞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