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信托账户,服务信托业健康发展
2024-12-10高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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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账户体系建立于2003年,在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完善,奠定了中国金融信托与财富管理事业发展的技术保障基础,对金融改革、服务发展和信托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账户是指受托人签订信托文件或者承诺信托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信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账户)。我国信托服务从1912年到1999年,从未建立受托人为每一个信托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制度。1999年信托业风险暴露,资产质量不好的信托公司无法承受短时间客户集中提存而发生债务纠纷,导致公司账户被司法冻结且大部分为多家法院交叉冻结、重复冻结。短时间里信托业风险快速传染,多数公司告急、损失异常加剧、危害叠加放大,金融稳定、社会稳定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最高法院、各地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风险,保障了信托整顿的成功。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混同的风险恶果,突然之间用集中爆发的真实模样一次性教育了所有人: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信托账户要单独开立,这对信托财产安全、信托公司安全、金融系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信托整顿后,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开始了信托账户体系建设工作。为客户开一个账户,今天看来是一件非常简单平常的事情,但在金融信息技术比较落后的20年前遇到的困难复杂浩繁。然而,1999年的风险教训让所有人统一了认识,“信托财产要独立D20CNIpKAstTqu6lQCg/SE6/K5YItYqZMpf2AD8PS7E=,一个信托需要对应一个账户”的理念得到高度认同,央行、财政、税务、外汇,信托、银行、证券、保险,会计、科技、清算、登记等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法规、会计制度、系统建设、技术调整、业务运行、合规监管等方面协调合作、大力推进,经过两年紧张工作,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顺利完成,2003年信托账户体系启动、实现平稳运行;以后在证券、登记、慈善等其他财产管理活动中陆续有了新的账户形态,为规范信托服务与加强信托监管提供了便利条件。
信托账户功能
信托账户的设立手续很简单,它具有多种功能:
第一,清晰记录财产现状。信托账户因其运行规律而能够准确记录信托财产的进入、支出和余额,客观中立的银行账户系统形成财产流动的透明准确的信息,使所有相关方都能够通过查账、对账、信息披露等方式清晰了解财产状况。
第二,准确实施财产管理。受托人能将信托财产进行零散资金的集中管理运用或大额资金分散灵活支出,依据信托账户开展便利的存款、贷款、投资等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正确核算财产价值。信托账户通过汇总账户财产的运行实现精确的财产计量与核算,为受托人和账户使用人提供可靠的决策支持,有助于开展财产的管理活动。
第四,完整存留财务痕迹。所有信托财产变动、信托账户与普通账户的往来等都会在账户上留下痕迹,透明的信息管理可以有效防止财务遗漏、差错,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
第五,合法隔离风险。在法律上,信托具有隔离风险的功能,单独的账户是实现功能的重要方法。信托账户只允许信托财产进出与核算。当发生与本信托无关的经济纠纷,可以依据信托账户和信托公司的账务信息对抗不合理的司法冻结,保障信托财产正常运行。
第六,监督受托管理活动。对信托账户有监管权力的人很多,他们通过账户所在的监管银行,对信托账户的活动与业绩进行监督,确保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开展财产管理、发生信托财产支出、计量管理业绩等。
第七,便利财产清算转移。当一个信托结束或者变更受托人需要信托清算时,要以信托账户为基准,确保所有账目、账户对齐,结束管理活动等。
信托账户制度建立后,信托公司认真执行制度,根据基本制度各自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严格的内部控制规则及账户使用、资金结算纪律;商业银行为信托服务运行、托管账户的监管付出了长期的努力;依托账户系统,各有关监管机关实施了便捷的日常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总的来看,我国信托账户制度与技术系统建设取得了成功,为20多年信托业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关于信托账户制度如何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扩大,信托服务将持续发展,信托账户制度与信息系统需要持续创新进步。现行管理制度是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制定这个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维护信托业安全和信托交易秩序;同时,也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对信托账户开立、使用、销户、监管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制度规定,信托账户的开立人、存款人只能是信托公司,开立账户要附有关的信托文件等。随着金融改革深入,营业信托增加信托种类、受托类型,慈善信托和民事信托逐步进入日常生活,信托账户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从实践看,需要完善的内容包括:
一是服务新型信托的账户管理制度。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自然人或普通法人受托的遗嘱信托、决策能力受损者支持信托、普通机构受托的物业信托、预付款信托,开发、治理、慈善类土地信托,普通民事信托等陆续出现,要按照新型信托、受托人、财产形态、业务需求完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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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配套制度完善账户功能。如随着我国信托业配套制度逐步健全,信托账户将可能在信托税制、信托登记、信托监管、信托财产继承等方面承担新的功能。
三是为信托发展提供账户服务。依托便捷化账户系统,数字化信托活动将逐步出现,如依托账户设立的账户型集合信托、中小型家庭信托,个人信托账户管理、联合资助型慈善信托账户管理,等等。
总体来说,信托账户因其功能而成为信托与财富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坚持改革和创新,信托账户制度才能不断铸牢保障基础,承担起服务发展、保护信托财产、公共财产、公众财产安全的职能,在保障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财富管理行为中发挥关键性、基础性作用。信托账户的使用人、服务人、监管人和其他相关人应该更好地按照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适应国家、社会财富管理变化的需要,为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加周全、更加便捷的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民族财富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高传捷为原银监会非银部主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雁,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高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家族财富事业部北京业务一部业务总监谭婧对本文亦有贡献。责任编辑/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