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优化问题研究
2024-12-09李静张志强
摘 要:【目的】找出国内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阻碍因素,提高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方法】通过梳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再根据国内部分高校的政策规定,找到我国高校赋权改革试点政策中的问题。【结果】指出高校赋权改革试点政策中存在程序过于烦琐、赋权改革客体范围过于笼统、成果转化困难、定价责任豁免规定模糊等现状。【结论】提出创新权属划分方式、专利价值分类评估、革新责任承担方式、明确定价过失豁免标准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定价过失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21-0107-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21.022
Research 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Empowerment Syste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Jing ZHANG Zhiqiang
(Law School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471023, China)
Abstract:[Purposes] This paper aims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mpowerment syste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domest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well as the obstacle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mprove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ethods] Through sorting out the regu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en according to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some domestic universities, the problems in the pilot policies of empowerment reform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are found. [Finding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ilot policy of empowerment reform in universities, such as too complicated procedure, too general scope of the object of empowerment reform, difficult transformation of results, and vague exemption of pricing responsibility.[Conclusions]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innovating the way of ownership division, patent value classification evaluation, innovating the way of liability undertaking, and clarifying the exemption standard of pricing negligence.
Keywords:employee invention;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mpowerment reform; pricing negligence liability
0 引言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关键节点,国内高校大多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划分、利益分配、转移转化具体步骤等有相应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转化率不高。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各省随之进行试点。2021年、2022年,河南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遴选了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18家省属高校院所及省实验室作为第一、第二批赋权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着力探索赋权机制和模式。纵观各高校赋权改革政策,在取得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效果的同时,在制度设计,程序保障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1 我国高校赋权改革政策及试点
试点高校对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先试先行,在政策落实、具体路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1.1 科研项目分类申请
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大多来源于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横向科研项目需要以委托方和技术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作为立项前提,科技成果所有权及具体使用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纵向科研项目通常是被列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以项目发布单位资金为支持开展研究,包括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高校科研基金资助以及其他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在其立项通知中对科技成果权属并无约定。
《河南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学校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订立横向科研合同,以该职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为一方当事人,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为委托方。再如《北方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依据是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成果推广等横向科研项目。
1.2 转化实施过程管理
技术成果转化步骤,分别对应高校、研发人员及承接企业。民办高校性质界定清晰,技术成果权属划分明确。公办高校技术成果具有国有资产性质,为防流失,对此类资产的监管有严格要求,高校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配合成果转化;研发人员对技术成果转化意愿较强,但是公办高校以国有资产安全作为成果转化的首要前提,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例如公示、评估等,才能落地转化。
《北方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规定,以技术开发和服务等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人要将协议书提交至科技处进行审核,在其《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协议书的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路线论证、技术标准、现有设备等;科技成果研究过程中,研发人员要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拟申请专利要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评估,协议定价要在校内公示15日,以及一些倡导性规定。
1.3 定价责任划分
技术成果作价评估是转移转化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化的合作形式要求对于技术成果的经济价值有一个相对确定的估值,但高校作为技术成果持有人,并不能准确估计该技术成果实际实施后的经济利益,定价过高无法顺利转化,定价过低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河南省方案》)中提出,要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办法,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事项,将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和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与此相对应,为了解决试点高校的后顾之忧,该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综合各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从是否符合改革精神、是否有利于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审慎包容监督,对于已经尽到勤勉尽职义务、遵守决策公开等管理制度的,可以在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予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在技术成果转移作价评估方面,四川省《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更细化,允许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对技术成果进行资产评估,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河南科技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了定价责任豁免,要求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操作细则》明确规定了对技术成果进行作价投资后的备案方式,明确了哪种项目对应什么样的备案方式、什么样的备案行为属于尽到了勤勉义务。
2 他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
2.1 美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
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对高校知识产权发展大多持自由放任态度,盛行“谁出资谁占有”原则,高校对于科技成果不享有任何权利。1980年《拜杜法案》出台,规定在项目成果产出之前,由高校与政府协商权益分配方案;如果由高校享有该职务成果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高校未转化的,由政府介入收回该所有权;在高校获得转化收益后,按照固定比例奖励发明人,高校怠于转化的,发明人可与政府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自己转化[1]。
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规定如果高校怠于转化技术成果,政府会在调查核实后收回该专利权;政府资助项目在转化实施时,应当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坚持成果转化优先是《拜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在转化过程中发现过多强调对出资方的要求会产生不利影响,就向技术成果的承接企业让渡权利。有了足够的经济利益,企业积极性被调动,会更加主动寻求商业机会落地实施技术成果。足够数量的技术成果落地实施后,以大量转移转化经验为基础,总结出现行制度优化方向,再逐步改进。
2.2 日本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
日本于199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提倡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高质量科技成果研发活动,由国家提供资金并对发明人进行奖励。1999年出台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政府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划分,由高校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该规定使高校合法拥有了政府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但前提是高校要具备法人资格。2003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法人法》赋予所有大学法人资格,并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在成果转化方面的自主权。后续的《产学官合作高度化促进计划》将高校成果转化工作列为一个单独的职能体系[2]。
以东京大学为例,为加快技术成果落地实施,学校内设成果转化平台,外设全资子公司作为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依据实际需求聘请工作人员。东京大学内设产学合作促进总部,为承接技术成果的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技术成果落地转化过程中,东京大学外设公司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技术成果最终去向、合同具体内容、市场前景等条件把握更加敏锐,凸显出职业中介平台的优势[3]。
2.3 其他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
德国在1957年《雇员发明法》中提出“教授特权”,高校教授或科研人员对自主发明的科技成果享有专利权,其中大学教授是专利权的唯一拥有者[4],高校不参与收益分配。2002年该法修改,高校科研人员仅对自己出资的科研成果享有专利权,职务发明成果归高校所有,由高校自主决定实施转化、许可和转让[5]。
以色列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有五个参与方,政府、高校、科研人员、中介机构以及企业。政府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制定研究发展计划,设立风投基金并引导私人投资;高校对科研人员管理宽松,允许在企业任职,自由安排工作;中介机构由各大高校设立,负责除技术攻关外的所有后续工作,还要同时管理和保护大学的知识产权,进行收益分配。政府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态度宽松,通过设立基金以风险投资方式向承接企业投资,转化成功后按照固定比例向政府返还投资,并且如果失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6]。
3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困境
3.1 科技成果权利行使不便
高校科技成果权属通常会根据高校与科研人员的事先约定或高校规章制度划分。多数情况下是高校和科研人员共同拥有科技成果权,例如,部分高校实施混合所有制,将科研成果权利在高校和科研人员之间按照比例划分,共同行使权利。还有一些高校将科技成果不同权利分属不同主体,例如,高校享有科技成果的荣誉权和收益分配权,科研人员单独享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权等,高校和科研人员在自己的权利领域自行行使。也有少数高校规定科技成果权归高校或科研人员一方所有[7]。
如果同一项科技成果的权利在高校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划分,在二者共同行使所有权出现分歧时,原则上应当共同商议决定,但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科研人员意见难免会受到轻视。对于将科技成果不同权利分属不同主体的模式,虽然可以让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但是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仍然指向同一客体,当发生权属争议或纠纷时,二者分属不同类型主体,程序上也会有差别,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如何划分将成为首要难题。
3.2 赋权改革客体过于笼统
不同的项目来源决定了科技成果不同的管理方式,横向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多是企业出于商业应用目的委托研究人员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并投入使用,是在根据“答案”倒推“过程”;而纵向科研项目是由国家部门进行规划后统一发布,多是在教学或学科发展上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研究,是在按部就班推导“答案”,对于“答案”是否满意无从知晓。两种模式成果不同,来源不同,发展过程不同,但在转化时要按同一标准评价,那就必然会牺牲二者中的一个或二者全部以达到统一标准的目的。对于那些基础研究性质较强、短期内难以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可能需要更谨慎地评估赋权改革的适用性,以确保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3 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欠佳
赋权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纵向项目成果和横向项目成果依旧呈现不同转化效果。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的需求不一定和学科发展路径相符合,纵向科研项目会兼顾教学和技术发展,但企业的盈利目的导致横向科研项目在转化实施时仅考虑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为了弥补企业和科研人员观念上的落差,纵向科研成果在转让价格、所占股份等方面会基于科技成果中经济价值以外其他价值的占比大小对企业做出让步。仅具有技术发展或教学价值,以及经济价值较低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实施成功率会更加低下。
部分高校已针对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设置了前置程序,确定科技成果研发方案之前,先查询目前该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现存数量、维持时间、维持费用、后续发展方向等。但是这种前端查询系统数据库只能找到登记在册的专利申报情况,并不能反映当前市场专利技术需求动向以及后续发展方向。对于部分核心技术,企业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基于此,科研人员的研发方向很难与当前市场技术需求以及后续技术发展方向相匹配,无法取得良好的市场效果。
3.4 科研成果定价责任不清
价格一直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敏感因素,高校会依照当前技术需求、承接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市场占有率、特定行业的国家政策等市场条件提前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这些信息多数没有明确的标准,高校只能依照经验确定,但该判断难免会和商业应用后的实际商业价值有出入。如果之前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产生的商业价值,成果转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就存在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会极大降低管理部门的转化积极性。
针对这一顾虑,各省在地方性法规中大多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高校无一例外也都在成果转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尽到了勤勉义务的定价人员进行免责,但在什么情况下予以何种程度的责任免除并无规定,缺少具体执行标准,不能打消责任人员顾虑。实际许可转让过程中,责任人员要面对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或设备,评估市场价值和发展前景,再结合这些因素对科技成果评估,与承接企业协商最终确定价格。没有专业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作为参考,很难确保最后的评估结果与实际市场效益相匹配。
4 赋权改革制度优化建议
4.1 创新权属划分方式
在权属划分方式上,一物多权分属不同主体的划分方式很容易对物权行使产生不便,也让许多承接企业对专利开发心生顾虑。对此可以参考美国《拜杜法案》中的部分规定,学校对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仅享有收益分配权,其他权利均由科研人员享有。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所得经济收益中的固定比例由高校享有。科研人员对于专利技术享有完全权利,能够更便捷地做出决策,抢占市场;为了弥补科研人员自主决策弊端,高校可设立档案库,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具体步骤程序登记造册,建档备查,供科研人员查询。
科研人员转化失败的,可与高校协商,由高校和科研人员之间按照商定比例分摊损失,然后将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移至高校,高校在取得该成果后,可将该成果在校内技术转化部门备案,其他科研人员在转移转化各自科技成果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技术成果与该转移转化失败的科技成果组成专利束,一同转化,转化所得收益由科研人员和高校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4.2 专利价值分类评估
针对不同类型成果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按照与企业的合同标的作为评估参考;对于偏重于教学或科研价值的技术成果,可以进行单独评估。利用熵权法筛选出高校所有未转移专利的评价指标,例如,整体研发周期、关联学科分类、教学讲解时长等,计算出各指标所占权重,根据最后所得分数不同,将未转移专利分为不同类型。在具体评价时,首先考虑经济价值,如果该专利并未转移,但根据评估经济价值较高,则可以将该专利进行转移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其次是教学和科研价值,如果专利的教学和科研价值较为突出,经济价值较低或并不具备,就按照专利的教学和科研价值单独评价,将此类型专利单列并分级,该类成果可以考虑暂不转化。
4.3 革新责任承担方式
经济主体的自发性决定了市场环境与条件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定价责任人根据技术成果转让时的具体条件所确定的价格完全可能与之后的市场条件的变化趋势相异,由此造成转让许可价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高校或科研人员与技术成果承接企业协商确定价格时,由于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可以采取浮动定价的方式。高校先与承接企业签订合同,由企业向高校支付相对于当时市场条件较低的转让价款,对技术成果进行市场化应用。同时,企业和高校分别设立单独账户存放浮动资金,用来弥补技术成果转让后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转让金额和经济收益之间的差额,如果确定的价格过低,浮动资金由高校流向企业;反之,资金由企业流向高校。
如果后续价格波动超出了浮动资金额度,则考虑责任人在定价时是否存在过失,将价格波动中正常市场条件变化引起的部分去除,依照剩余部分追究定价责任人的过失责任。
4.4 明确定价过失责任豁免标准
针对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各大高校都建立了由技术转化部门负责的专门转化体系。对技术成果作价评估时定价责任人要根据现有条件确定技术成果的公允价值,并对此负责。针对定价过失责任,责任人过失责任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高校可以根据本地特定行业的市场公允价值,以转让许可价格与赋权转化后实现的经济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基础,确定多个浮动区间,由低到高分为三个档次,利用不同区间区分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分别对应不同的减轻或免除标准。
差额在第一档范围内时,差距较小,可能是由于市场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波动,可以认为责任人在定价时不存在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差额在第二档范围内时,该区间的差距相对较大,技术成果实现的经济价值已经超出了价格确定时的预估,除正常的市场波动外,还存在责任人未考虑到的其他因素,此时应当认为责任人在定价过程中存在过失;差额在第三档区间内时,转让价格和实际产生的经济收益有极大差额,甚至会影响后续高校与其他承接企业之间的授权许可价格,除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可以认为责任人员在定价时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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