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2024-12-09杜美杰董雅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数字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有关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突显。对于数据领域产生的很多新兴事物还在探索中, 如通过何种途径对数据资产权益进行保护等。本文旨在探讨数据资产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 从概念角度明确数据资产的范畴, 并根据数据资产的生命周期对其进行分类; 其次, 从法律角度探讨数据资产的保护问题, 整理了基础法、 特别法、 领域法三种保护路径, 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再次, 分析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面临的困境; 最后, 受会计领域数据资产入表规定的启发, 对数据资产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提出新的设想, 建议采用折中的方式强化《数据安全法》与现有特别法之间的链接。
【关键词】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生命周期;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4)23-0123-6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083。 董雅为通讯作者
一、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 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有效利用驱动着商业模式的创新, 数据资产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 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明确了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构建新经济形态, 并强调了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2023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 提出了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 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 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 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要求, 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 数据资产已成为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韩秀兰等,2024),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基于此, 本文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资产, 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企业数据资产权益的保护规则进行梳理和解读。受会计领域数据资产入表规定的启发, 对数据资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提出折中式的创新设想, 以期更好地保护数据资产权益、 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 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企业数据资产权益的研究主要涵盖数据资产权益的归属问题和保护路径两方面。
1. 数据资产权益的归属问题。对于数据资产权益归属问题的研究应以数据资产权益的性质为基础展开, 但当前学术界对于数据资产权益的性质仍存在一定争议。Lessig(1999)提出应将数据财产化, 从财产权的角度解释数据资产的权益。Drexl等(2016)却持相反观点, 认为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会干扰经济运行、 扰乱数字市场秩序。Andreas等(2018)认为数据可以视为企业所拥有的“物”, 即从物权的角度解释数据资产的权益。
在国内, 金耀(2022)主张构建一种排他性适中的数据控制权, 避免套用单一的数据财产赋权方法, 即从多元化的财产权角度解释数据资产的权益。程啸(2024)则认为企业数据资产的确权应采取单一路径, 从传统资产权益等方面加以界定, 即从传统的财产权角度解释数据资产的权益。然而, 绝大部分学者支持以丁道勤(2017)为代表的“二元所有权”观点, 认为应将数据进行二元结构划分, 并赋予不同的权属。《数据安全法》出台后, 针对数据资产权属问题的研究逐渐从基础的“二元所有权”向更为详细的“分类分级”方向发展, 分类依据涉及数据性质(贾小爱和潘雯铃,2023)、 数据价值(刘刚等,2023)、 数据生命周期(申卫星,2023)等。
由此可见, 关于企业数据资产权益归属的研究呈现出多元化、 系统化趋势, 涉及数据资产权益定性、 数据的财产属性分析、 数据资产分级分类、 数据资产确权原则等多个方面。当前研究对于数据资产权益归属的探索, 为企业数据资产确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并为未来研究指明了方向。
2. 数据资产权益的保护路径。我国对于企业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条保护路径, 即运用现有法律和探索新设法律。
(1) 已有研究就现有法律保护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崔鹤(2021)的研究表明, 数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特征近似, 且其保护逐渐呈现版权化趋势。也有学者从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和企业数据的侵权责任层面进行分析, 认为《民法典》可以作为数据资产权益的保护路径(任愿达,2022;赖文博,2023)。苏志甫(2022)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行为规制路径, 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满足企业数据资产保护需求的最具可行性的选择。吴桂德(2023)提出了商业数据综合保护论和渐进式保护路径, 以推动商业数据的有效共享和有序保护。
(2) 在探索新设法律保护路径方面, 已有研究虽提出了多种创新方案, 但也普遍意识到这些方案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对此, 学者们认为应当结合行为规制、 赋权保护与数据治理合同等做出突破(时明涛,2023)。 此外, 也有研究从刑法的角度探讨数据资产的保护路径, 即以“权利束”理论为基础(Hohfeld,1913), 主张在保护数据资产时暂时搁置确权争议, 构建完善的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姚万勤和赵小勇,2024)。
综上可知, 数据资产权益的归属问题与保护路径问题密切相关。当前研究为数据资产权益保护提供了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解决途径。然而, 现有文献在探讨数据资产权益保护时, 主要聚焦于单一法律或笼统地构建全新法律体系, 鲜有文献探索现有法律之间相互链接的形式。
三、 企业数据资产概述
在大数据时代, 高效处理迅速增长的大体量多元数据是企业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虽然我国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数据资产”定义, 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对数据资产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 即当企业数据满足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 可被确认为企业的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作为一项资产, 价值可以量化。当前互联网企业市值与总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距, 其中便包含资本市场对企业海量数据资产潜在价值的高度认可。数据资产作为数据的集合, 同时具有敏感性和流动性两项看似矛盾的特点。一方面, 企业的数据资产属于敏感性信息; 另一方面, 可复制、 可跨界的特征使得数据资产具有极强流动性,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复制和传播行为(Filippo,2022)。综上可知, 保护数据资产权益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 管理和法律手段, 包括数据加密、 访问权限控制、 安全存储、 合规管理、 风险评估等技术和管理措施, 以及完善的数据立法等法律措施, 以保障数据资产的权益, 进而激励数据生产、 促进数据交易、 增强企业竞争力。
数据资产概念可以贯穿数据收集、 处理、 加工的全过程, 且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见图1)。从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 数据资产在初始信息的获取阶段表现为原始数据, 在对原始数据的加工阶段表现为处理整合后的数据资源, 在数据流通和交易阶段表现为价值较高的数据产品(Yu,2019)。
原始数据作为数据资产的起点,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原始数据通常涵盖各种初始信息, 这些数据未经加工、 整理或处理, 保持了其最原始的状态。然而, 原始数据可能包含噪声、 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 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处理和分析才能提取有价值的信息(Kücklich等,2005)。因此, 原始数据的收集和管理至关重要, 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识, 以便后续开展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
数据资源是指原始数据(含企业拥有的以及公共授权的两部分)经过加工在物理上按照一定的逻辑归集后达到一定规模, 形成可应用、 可获取的数据集合。原始数据仅是经济社会活动产生的附属品, 数据资源并不是生产出来的, 而是企业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加工出来的。在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资源的过程中, 原始数据的使用价值得以进一步挖掘。
数据产品作为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最终输出形式, 是数据资产转化为实际商业价值的关键环节。对于前述通过系统性梳理整合形成的数据资源, 若企业能够赋予其创新型劳动并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 即可形成满足特定应用场景甚至可交易的数据产品, 如数据集、 数据信息服务、 数据应用等。因此, 通过数据分类分级来推进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 是有效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效率、 加强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起点。
四、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
目前, 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形成专门的数据资产权益保护机制, 但在实践中形成了分散的保护模式。我国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如表1所示, 笔者将对基础法、 特别法、 领域法三种保护路径逐一进行分析。
1. 基础法保护路径。基础法即《民法典》, 其确立了数据作为资产或权益类型的基本地位, 为数据资产权益的确认、 行使和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基础法在整个数据资产权益保护体系中起到了统领和指导作用, 为特别法和领域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于数据资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多个条款来实现。在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 《民法典》对数据资产作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可以依法对自己的数据资产享有所有权, 并且可以依法获取、 使用和处置自己的数据资产。另外, 《民法典》明确了对数据资产合法获取、 使用和保护的规范。例如, 禁止未经许可获取、 使用他人的数据资产, 保护企业的合法数据资产免受侵犯。在数据资产的合同保护方面,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保护涉及数据资产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模式下, 数据资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授权其他人使用其财产, 但这些权利在合同中有明确的限制。例如, 数据资产的所有者可以禁止其他人将数据资产用于商业获利, 或者只允许其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内使用其数据资产, 并有权要求违反合同条款的使用者支付赔偿金或承担其他责任。
2. 特别法保护路径。特别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等, 它们更加专注于特定类型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 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效力一般比普通法高, 为基础法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规范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较少涉及数据交易活动。尤其对于互联网等行业, 企业往往涉及大量用户敏感信息, 理应高度重视其中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同时, 也正因为该法未明确数据交易的相关义务, 也未对个人数据流转做出相应规定, 导致其无法与《数据安全法》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及流转的内容进行合理有效衔接, 成为当前数据立法面临的现实问题。
知识产权法则面向符合知识产权定义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本身并不受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 但经过技术开发或智力创作后形成的内容, 如果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就可以纳入其保护范围。当数据资产构成作品并具备原创性, 便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 当数据资产不构成作品, 非公开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便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当数据资产涉及技术发明创造, 便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获得《专利法》保护。当然, 并不是所有数据均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如非原创且不构成作品的数据, 或企业所拥有的不具备排他权的数据, 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 因此不能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补充功能, 其中包括对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当前司法实践也常常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兜底式法律对数据资产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该法主要用来规范市场秩序、 打击不正当行为, 与将数据资产作为财产权来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区别。此外, 该法对于数据资产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法官在案件中对于商业道德的解释、 对于所涉数据范围的界定以及对于权益保护持续时长的定夺, 而这些均涉及法官的主观判断, 因此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3. 领域法保护路径。领域法即《数据安全法》, 其意在确保数据在传输、 存储和处理过程中不被非法侵入、 篡改或泄露, 适用于保护企业在网络环境中的各类数据资产。通过与基础法及特别法的对比可知, 领域法的侧重点在于数据及其所处空间的安全性, 而不是数据本身的权利与义务。
《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核心在于通过对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和合理分级, 实现对不同类别和等级数据的差异化保护, 以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在数据分类方面, 将数据按照其重要性和潜在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在数据分级方面, 根据数据的敏感性、 价值以及处理难度等因素, 将数据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确立为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监管依据, 有助于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促进数据的安全共享和合理利用。
五、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司法实践
1.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司法实践应对标准。近年来, 数据资产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我国现有数据资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标准如表2所示。
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 原始数据因未经加工整理的特性, 其侵害行为主要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因此, 对于这类侵害行为, 更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确保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相比之下, 数据资源不涉及创新性投入, 更多体现的是信息的整合和汇集。针对数据资源的侵害行为, 往往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或披露所涉数据, 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合法权益。因此, 数据资源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通过该法来维护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 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数据资源。至于数据产品, 其既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又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数据产品往往凝结了创新性的劳动成果, 如算法、 模型等, 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同时, 数据产品的开发和使用也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如抄袭、 模仿等。因此, 对于数据产品的保护, 既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路径, 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此外, 知识产权法在数据产品保护中占据了更大的比重, 因为数据产品更多地体现了创新性和智力成果。
不同类型的数据资产对应不同的法律保护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成为保护原始数据的主要法律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在保护数据资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而数据产品的保护则需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确保数据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司法实践应对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 ~ 2023年间所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来窥探我国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情况。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数据产业相关案件的处理, 往往能够反映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最新司法动态和审判思路。
首先, 从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来看(见图2), 2021~2023年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结的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逐年递增。如图2所示,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 从2021年的46件显著增长至2023年的122件, 增幅较大。由此可见,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发性日益凸显, 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愈发迫切。其次,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 认定被诉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占比相对较高(见图3)。绝大部分的案件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中2021年占比达到91.3%, 2022年为80.3%, 而2023年虽有所下降, 但仍保持在67.21%的高位。由此可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数据资产权益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占比正在逐年减小, 体现出司法实践中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的多元化探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兜底性质, 其适用范围的缩小意味着其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保护路径正在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趋势不仅有助于提升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效果, 也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在数据资产权益保护领域的进步。
六、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面临的困境及创新
1. 现行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面临的困境。
(1) 领域法缺乏针对各类数据资产的规制细则。《数据安全法》的核心保护对象聚焦于数据, 意在为企业数据资产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数据安全法》不仅明确了企业数据资产交易主体的多项义务, 还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 构建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然而, 尽管具备以上立法初衷和框架, 《数据安全法》在细节层面仍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而言, 《数据安全法》对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针对各类数据资产的具体规制细则。不同类型的数据资产在收集、 使用、 传输等环节中的风险点和保护要求均有所不同。没有具体的规制细则,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尺度, 容易诱发数据滥用或泄露等风险。此外, 对于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虽提出了这一框架, 但并未给出详尽的分类标准和分级依据。这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对数据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分级, 从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分类分级的模糊性不仅影响了数据资产的安全管理, 也阻碍了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流通。
(2) 特别法对于数据资产的保护无法面面俱到。由于《数据安全法》缺乏针对各类数据资产的规制细则, 当前对于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 只能寻求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特别法。随着数据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数据资产的种类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涵盖了从知识产权到个人隐私等各个领域。然而, 现行特别法法律体系难以完全覆盖这些不断涌现的数据资产, 往往不能对新型数据资产进行及时且全面的保护。由于数据资产具有“无形性”的特质, 与传统物权所强调的“有形性”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数据侵权案件难以直接套用传统物权的权利体系和构成要件。传统物权的权利体系主要基于有形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构建, 依赖于对物的实体控制和物理边界的界定。然而, 数据资产作为无形的、 虚拟的存在, 其边界模糊、 易于复制和传播, 使得传统的物权保护手段难以有效适用。二者无法相互匹配的问题不仅导致法律适用范围的模糊, 还常常引发判罚不一致的情况, 进而影响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3) 领域法与特别法之间缺乏有效链接。司法面临着领域法与特别法之间缺乏统一的框架和协调机制这一现实问题, 无法形成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合力。首先, 领域法如《数据安全法》虽然为数据资产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但其在具体操作和执行层面仍显笼统, 未能与特别法形成有效的链接。特别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虽然对各自领域的保护对象与范围有着明确规定, 但往往忽视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这种缺乏链接和协调的状况, 导致在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实际操作中, 往往出现法律适用的空白和重叠, 使得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次, 领域法与特别法之间缺乏链接也容易导致数据资产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数据资产权益受到侵害时, 难以确定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追责, 也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这种法律责任的模糊性, 不仅削弱了法律的保护效果, 也给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困难。
2. 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的创新。随着数字化实践的持续推进, 企业数据资产越积越多, 对其进行权益保护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根据前文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困境的分析可知, 数据资产权益是一种综合性权益, 而当前权益保护路径仅能解决数据权益保护的部分问题。因此, 对数据资产权益的保护路径进行创新, 进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
(1) 新设式保护路径。在该路径下, 需新设专门针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尽管数据的财产属性日渐凸显, 但在新设专门性法律时, 直接创设类似于物权、 债权(Metzger,2016)、 知识产权等传统权利类型的“数据权”或“数据产权”, 特别是“数据所有权”, 可能并非明智之举。此举可能忽视了数据作为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流转的重要性, 过度强调排他性权利, 反而不利于数据的共享与利用(Determann,2018)。因此, 立法过程中更应关注数据的生产、 控制、 流转、 交易等多个环节, 以及数据类型的多样性, 据此创设更为精细化的数据权利。例如: 数据访问权旨在确保合法主体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 数据用益权旨在关注数据利用过程中的权益分配与平衡; 而数据公开权则涉及数据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的平衡。通过细化权利的设定, 可更加精准地保护数据资产权益, 同时促进数据的合理流通与利用。
(2) 扩充式保护路径。在该路径下, 需补充现有法律中关于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条款, 即在现有的法律中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细化和拓展。这一路径的提出应当建立在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等制度的深刻理解和充分信任上。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已经相对完善, 并具备了在数据领域进行拓展的基础, 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新增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在数据资产发展的初期, 学术界认为数据资产是一个全新的产权概念, 需要提出一个宽泛的数据产权保护的立法框架。随着对数据资产本质认识的深入和研究的推进,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倾向于在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对数据资产进行保护。这种趋势表明, 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来保护数据资产权益具有现实可行性和操作便利性。
(3) 链接式保护路径。在探索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新路径时, 受会计领域数据资产入表规定的启发, 本文认为短期内无需过度神秘化数据资产。实际上, 根据数据资产各类型的特征, 将其逐一与现有法律进行对应, 不仅具有现实可行性, 而且在成本效益上也是当前性价比最高的选择。这种务实且灵活的做法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数据资产权益, 同时避免陷入盲目追求复杂法律框架的误区。因此, 本文认为可以采取折中的方法, 在现有《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 加强与特别法的有效链接, 对于实在无法进行链接的部分, 再补充相应规定条款, 进而实现对数据资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步, 解决《数据安全法》中分级界限模糊的问题, 明确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在《数据安全法》中, 应确立清晰的数据分类分级标7d3b2e23da9521339d3af9a83a793472a6b0853061eccf21e76542d5b84a875d准, 为不同类型的数据资产提供差异化的保护策略。明确的分类分级标准是与现有特别法进行链接的基础, 有助于针对不同数据的特点和用途, 制定更为精准的保护措施。第二步, 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 建立与特别法的有效链接机制。对于涉及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性信息的数据资产, 建立与《个人信息安全法》的链接, 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 使用和保护; 对于具有创造性、 能够构成作品的数据资产, 建立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 对于不构成作品但处于秘密状态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资产, 建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链接等。第三步, 对于无法与现有特别法进行链接的数据资产, 或现有特别法经发展也不会涵盖在内的数据资产, 考虑到其多样性和复杂性, 《数据安全法》则应当进行详细规定, 确保对于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全面覆盖。
整体来看, 以上三条路径在时间上呈现渐进式的发展趋势(见图4)。首先, 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本文认为链接式保护路径既符合我国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要求, 又在当前阶段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因此, 在短期内应以加强《数据安全法》与特别法的链接为核心, 逐步完善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其次, 随着法律实践和研究的深入, 应当逐步转向扩充式保护路径, 即补充现有法律中关于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条款, 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最后, 在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理论和实践成熟的基础上, 应当考虑新设式保护路径, 即制定专门针对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 为数据资产提供更为完善、 有效的保护。
以上三条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的逐步推进, 既有助于保护数据资产权益, 同时又能避免盲目追求复杂法律框架。在推进过程中, 应密切关注数据资产的发展动态, 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体系, 以确保其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渐进式地实现对数据资产权益的全面、 有效保护。总之, 对于数据资产权益保护路径的探索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相信通过加强法律链接、 补充法律条款以及制定专门法律等路径的逐步推进, 我国数据资产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程啸.企业数据权益论[ 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1):50 ~ 63.
崔鹤.我国数据资产版权化趋势及监管政策优化[ J].商展经济,2021(13):81 ~ 84.
丁道勤.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J].财经法学,2017(2):5 ~ 10+30.
韩秀兰,崔梦韬,李宝瑜.国内数据资产研究现状和研究前沿分析[ J].统计与决策,2024(12):18 ~ 23.
贾小爱,潘雯铃.经济所有权视角下的数据资产确权[ J].统计学报,2023(2):73 ~ 82.
金耀.数字治理逻辑下数据财产权的限度与可能[ 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7):29 ~ 43.
赖文博.论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22):190 ~ 192.
刘刚,孙毅,袁方.要素市场化改革下企业数据资产权属辨识与价值评估思考[ J].中国资产评估,2023(2):19 ~ 24.
任愿达.《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数据资产治理观念的协调路径[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6):114 ~ 123.
申卫星.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J].中国法学,2023(4):26 ~ 48.
时明涛.论我国数据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构造[ J].数字法治评论,2023(2):85 ~ 109.
苏志甫.数据要素时代商业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及规则构建[ 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2(6):14 ~ 26.
吴桂德.商业数据的私法保护与路径选择[ J].比较法研究,2023(4):185 ~ 200.
姚万勤,赵小勇.“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J].法治研究,2024(1):88 ~ 100.
Filippo Lancieri. Narrowing Data Protection's Enforcement Gap[ J].Maine Law Review,2022(1):15 ~ 72.
(责任编辑·校对: 李小艳 黄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