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辩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溯源
2024-11-28张福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土壤、契合我国国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借鉴和依据,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法律文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考察历史我们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服辩制度。
服辩制度的历史发展
服辩指的是在古代司法程序中,司法判决要向犯人及其家属、人证宣读,罪犯及其家属可以对判决表示是否心服,并有权进行申诉或辩冤的一种制度。据《周礼·小司寇》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这句话说的是,按照五刑来审理民众的诉讼,凡是触犯刑罚的案件,要以情理再加以审讯,此外还要等到十天后才下判决,宣读犯人罪状之后就应施加刑罚。这说明周代时有判决前公开宣判的制度,服辩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秦汉时期,乞鞫制度逐渐发展、成熟。乞鞫,指的是当事人不服判决时,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的一种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殹(也)?狱断乃听之。”也就是说,官府已要求重审及为他人要求重审的,应当在案件判决以后再行受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气(乞)鞫,当刑者,刑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乞)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气(乞)鞫,许之。其不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狱已决盈一岁,不得气(乞)鞫。”这就是说,罪犯在判决后,如果认为自己判得不公,想要申诉,是允许的。如果申诉后发现原判并无不当,那么罪犯的罪罚将加重一等;如果罪犯还想再次申诉,且其罪行需要受刑的话,那么只有在受过刑罚之后才能再次申诉。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允许他们自己申诉,但他们的父亲、母亲、兄长、姐姐、弟弟、丈夫、妻子或子女可以代为申诉。如果代为申诉后发现原判并无不当,那么申诉者将被处以黥刑,并且要被罚为城旦舂的劳役刑。如果申诉者是未满十岁的孩童,那么他们的申诉将不被受理。判决已经超过一年的案件,也不得再申诉。以上两段史料说明乞鞫制度既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无休止的申诉和滥用申诉权利的行为。乞鞫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制,是服辩制度发展阶段的重要产物。
曹魏时期,乞鞫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规定:“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至于唐代,服辩制度最终形成。《唐律·断狱律》规定:“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就是说,对于已审理完毕且判处徒刑及以上的案件,司法判决必须向被告及其家属宣读,并询问被告是否服从判决,这一过程称为“服辩”。若被告表示不服,允许其提出申诉。司法官则根据申诉内容,进行重新审理。如若未遵守上述规定,司法官将被处以笞五十的惩罚。而对于判处死罪的案件,若违反规定,惩罚将更为严厉,即杖一百。《宋刑统》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大明律》也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这就是说,明代受到徒刑以上处罚的囚犯,司法机关必须召唤囚犯及其家属。明代司法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这是确保司法透明度和囚犯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沈家本在描述制度源流时指出:“按狱囚取服辩,盖即周时读书,汉时乞鞫,今东西各国有宣告之制。其名盖取诸唐,其法实原于周、汉,世人不知而妄訾之,是未尝考之于古也。”上文《唐律》所说“更为审详”,就是另派法官或另外一个机关去重新审问,这就是移司别勘制度。之后有法律对移司别勘制度进行了规制:“应犯诸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及府县,并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款,及经三度结断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限。”在服辩制度的推动下,唐宋的翻异别勘制度逐渐发展起来。沈家本指出:“《唐律》狱囚取服辩,今律承之。可见中法之重供,相沿已久。虽律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及老幼不拷讯,据众证案罪之文,特所犯在军流以下者,向来照此办理,至死罪人犯;出入甚巨,虽有此律,不常行用,盖慎之也。西法重证不重供,有证无供,虽死罪亦可论决。此又中西之同而不同者也。”清代还有官员称赞服辩制度说:“律于犯罪之人,既已供证明确,自认无词者,犹有责取本犯甘罪服辩之条,所以著其罪而服其心,使之死而无怨也。”然而在实践中,法令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清代存在“今时犯供但令书吏诵,使听之,诵毕即令画供,未尝告之所犯罪名,与律文不符矣”的现象。“服辩”在实践中后来成为认罪书的代称,鲁迅在小说《孔乙己》中写道:“怎么样?先写服辩,后来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
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服辩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服辩制度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对判决意见的机会,有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讯合法化的古代背景下,这一制度为遏制冤案开启了重新审理的机会。通过允许罪犯对判决提出异议,服辩制度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它要求司法官员在判决后必须听取罪犯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从而避免了司法官员的独断专行。服辩制度是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它要求司法官员在判决前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服辩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但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司法理念和程序设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相关各项程序措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它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既适用于实体法上的从宽处理,也适用于程序法上的从简处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服辩制度通过复审和上诉机制减少了冤假错案,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通过鼓励认罪认罚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两者都体现了对案件处理的审慎态度和对司法公正的重视。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承了古代服辩制度的优良文化基因,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以及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的提升。(作者系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