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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还是惩罚:延长产假对中国生育水平的影响研究

2024-11-22童玉芬杜旭

人口学刊 2024年6期

【摘 要】 在我国生育率持续低迷,人口已经进入负增长的背景下,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成为重要的政策选择,而生育休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研究产假天数的设置与生育水平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延长产假的政策背景和特征事实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哈威·莱宾斯坦的生育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分析产假设置及长度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机制,提出产假长度与生育水平之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倒“U”型关系理论假设,并使用2010—2022年30个省(区、市)层面的产假天数、生育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等数据,通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中的固定效应模型,就产假天数对生育水平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产假天数延长与生育水平的变化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受到延长产假对女性生育的正向补偿和负向成本的双重作用,产假延长与生育水平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非线性倒“U”型关系,即初始阶段产假的设置和延长有利于生育水平的提升,但到一定程度之后,产假的延长将会抑制生育水平的提高;通过定量模型测算,最有利于我国生育水平提升的适度产假天数介于123~130天之间。上述结果均通过了稳健性检验。文章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各省(区、市)在生育休假制度的设置中要避免继续延长产假,警惕和避免产假过长对女性生育的“反向惩罚”。第二,将总产假天数设置为128天,这不仅符合研究结果中最有利于生育水平提升的区间,而且也符合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同时也与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产假时长比较接近。第三,建议将现有各省(区、市)设置的产假天数中超过128天之上的30天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从产假中剥离,将其置换成女性育儿假,同时将配偶的育儿假增补到30天,体现父母共同育儿责任,降低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第四,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明确生育奖励假的性质,同时对各省(区、市)产假天数的设置和费用分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促进生育休假制度设置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 生育休假制度;延长产假;生育水平

【中图分类号】 C924.24 【文献标志码】 A doi:10.16405/j.cnki.1004-129X.2024.06.001

【文章编号】 1004-129X(2024)06-0005-14

一、引言

中国人口2022年开始进入负增长阶段,当年全国总人口减少了85万人,2023年进一步减少了208万人。我国人口负增长主要是由低生育水平引起的,属于生育主导型的人口负增长。[1-2]之前我国已经维持了近30年的低于更替水平的低生育率,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总和生育率降到1.3,不仅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2.1,而且还低于同年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1.78)、英国(1.58)、德国(1.54)、加拿大(1.53)以及法国和澳大利亚(1.9~2.0左右)的生育率水平。[3]过低的生育率以及人口负增长将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我国政府分别在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出台“单独二孩”“全面两孩”和放开三孩生育政策,并从2016年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生育支持配套政策。2022年7月1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并推出20项具体措施,其中特别提出要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对全面生育支持政策做了部署,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生育休假制度的制定是完善全面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

生育休假制度包括生育休假的种类、各种类的天数、待遇分担和落实情况,其中产假制度的设定是最核心、出台时间最久、涉及面最广的一项生育休假制度。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有带薪和保障其重返工作岗位的生育假期,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制度安排。设立产假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生育后的妇女恢复身体健康,维持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抵御经济风险。适度的产假时长和待遇落实有助于提升妇女的生育意愿,对于应对我国过低的生育率带来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的产假包括了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和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两部分。2015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在国家法定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但国家层面上没有做出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具体天数的规定,因而各省(区、市)的生育奖励假天数不同,在产假期间的费用分担和落实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各省(区、市)延长产假对提振生育率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否存在适度的产假天数?产假到底设置多长为宜?这成为学术上和实践中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时代命题,也是促进生育率提升到适度水平、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议题。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则是2017年之后才逐步开始关于产假天数设置与生育率的关系研究,成果不多。关于产假天数设置对生育率的影响,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认为产假延长能够提升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率。国外学者如苏珊·阿维雷特和莱斯利·惠廷顿对美国的产假与生育率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产假延长显著增加了生育的概率,[4]能够增加符合条件的女性生育一孩和二孩的概率和提前生育的时间;[5]安德烈·巴博斯和斯蒂芬妮·米洛万斯卡-法灵顿的研究发现瑞士2005年实施的延长强制性带薪产假对生育率有积极影响。[6]西奥多·格伯和布蕾娜·佩雷利·哈里斯通过对俄罗斯的研究发现女性首次生育享受的产假越长其生育二孩的概率就越高。[7]雷利·哈里斯也发现芬兰延长产假对生育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胎次出生率的提高。[8]此外,安吉拉·卢西-格雷利奇和奥利维尔·泰维农使用18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发现带薪休假对生育率有积极影响。[9]近年来一些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认为二者存在正向关系。如石智雷等发现在一定的阈值内,延长产假能够有效提升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流动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10]刘畅和靳永爱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2016年产假的延长能够将“全面两孩”政策下尚未达到生育限额的妇女的生育意愿提高0.061 4。[11]第二,认为延长产假对生育率的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如戈登·达尔等人探究了挪威政府将带薪产假从18周延长到35周的改革实践,发现延长产假对生育几乎没有影响。[12]黄宇生和郑恩珠利用韩国的数据实证分析发现带薪产假对韩国就业母亲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13]安妮·海伦·高蒂尔和扬·哈齐乌斯使用1970年至1990年期间22个工业化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也发现带薪产假的长度与生育率没有显著关系。[14]第三,认为产假太长可能会阻碍生育水平提高。这方面研究目前主要从性别平等角度出发,以定性理论分析为主。尼古拉·博捷夫认为国家延长产假对生育率促进是有条件的,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重新融入衔接就业的措施,可能会破坏性别平等并进而不利于生育率的提高。[15]也有学者出于用人单位成本的考量,认为延长产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会加剧性别歧视,并进一步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等。[16-17]

综上所述,虽然学者们对于产假天数和生育率关系进行了探讨,得出一些有价值的发现,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研究思路和借鉴。但还存在如下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一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还局限在产假天数对生育率影响的线性关系上,忽略了产假延长对生育率存在正向激励和负向抑制的双重影响,缺乏对产假天数与生育率非线性关系的定量研究;二是已有研究大多缺乏对产假天数如何影响生育率的理论机制分析;三是已有研究主要停留在对二者关系是否存在的实证分析上,缺乏对适度产假天数的定量研究。

基于此,本文在对延长产假的政策背景和特征事实的分析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机制分析和实证检验,利用我国2010—2022年省级层面数据,采用多元统计回归中的固定效应模型方法,实证检验了我国产假天数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并以提振生育水平为目标测算了适度的产假天数,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提振生育率提供政策参考。

三、我国延长产假的政策背景与特征事实

我国的生育休假制度出台比较早,最初只有产假的规定,主要基于对女职工生育后健康恢复和权益保护角度提出。1951年我国就开始实行为期8周(56天)的带薪产假1,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天数延长到90天2,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将法定产假延长到98天3。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此后中央政府在多个文件中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制度,明确提出设立生育奖励假1。这里的生育奖励假其实就是延长的产假天数,但国家层面没有对生育奖励假的天数和费用分担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的指示精神在原有的98天法定产假基础上增设了生育奖励假并进行了进一步延长。第一次延长产假始于2016年,原来已设晚育奖励假的省(区、市)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之前的晚育奖励假直接改为生育一孩和二孩的生育奖励假,原来没有晚育奖励假的省(区、市)则新设了3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2021年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部分省(区、市)再次延长了生育奖励假。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上关于生育奖励假的天数等统一规定,各省(区、市)的生育奖励假设置天数差距较大。目前各省(区、市)的生育奖励假天数从60天到267天之间不等(见表1)。

关于产假期间的费用来源和标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津贴来自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该女职工的产前工资。目前从各省(区、市)实际情况看,除了基本的法定产假(98天)期间的费用都来自生育津贴以外(不包括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和灵活就业、失业等人员),各省(区、市)奖励产假部分待遇支付主体并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半的省(区、市)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期间的待遇全部由生育津贴支付,这类地区涉及16个省(区、市),包括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一孩和二孩)、山东省(一孩)。有11个省(区、市)的生育奖励假由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生育津贴之外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河北省(三孩)。有6个省区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包括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陕西省、海南省、山东省(二孩和三孩)。

四、产假天数对生育率影响的理论机制分析

产假是保障女性产后带薪休假并能够重返工作岗位的制度安排,而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则主要是对生育孩子的育龄女职工提供的产假奖励。通过对生育孩子的女职工提供生育奖励假,为生产后的女职工提供健康和经济保障以及新生儿抚育照料,促进妇女生育意愿的提高。因此生育奖励假归根到底是一种产假制度的安排。

生育意愿是决定生育水平高低的主要前置条件,尤其是在当前放开三孩生育的政策下,生育水平实际上在很大程度取决于生育意愿的高低。女性生育意愿取决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按照哈威·莱宾斯坦的生育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孩子作为家庭的产品,父母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收益的差值决定了其生育子女的意愿和数量。当净收益大于零且该值越大,越有利于生育意愿提高,反之净收益小于零且该值越小,则越降低生育意愿。借鉴该理论,本文认为生育休假尤其是产假制度安排的影响主要通过育龄夫妇对生育孩子的净收益的判断进而对生育意愿产生影响。

首先,产假制度的设置可以降低生育孩子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从而有助于提高生育意愿。从生育养育孩子的成本来说,产假制度设计主要涉及物质成本(经济投入)以及时间成本等方面的改善:生育和养育孩子是一种高度劳动时间密集投入的行为,需要大量的时间用于产妇身体的恢复、婴幼儿的哺乳和照料等。尤其在中国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下,孩子的照料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时间对于女性在生育养育孩子方面是比较稀缺的资源,是否有时间生育养育孩子对于女性而言是比较重要的。缺乏产假或者产假天数过短时,女性的休息和照顾子女的需求无法满足,而产假的设置恰好能够满足生育孩子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在时间方面的需求,因此可以减缓产妇的时间焦虑,给予她们比较充裕的时间来恢复产后身体和保证母乳喂养时间以及有更多时间陪伴照料幼儿,从这个角度讲产假的设置有助于育龄夫妇生育意愿的提升。产假期间国家通过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担保证了在职职工的经济收入,使她们不至于因为休产假而陷入经济贫困,减少了她们对于家庭经济收入的担忧,并保障了她们的生育权益,减少了生育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这对生育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设置并适度延长产假有助于提升女性生育意愿。

其次,产假过长将会增大育龄女职工生育子女的机会成本,从而不利于生育意愿的提高。女职工生育子女的机会成本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承担成本的高低,用人单位承担的成本越高,女职工生育的机会成本越高。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人力资本贬值的成本。产假时间越长,女职工脱离工作岗位的时间也越长,会导致其专业技能更新和职业经验积累相对滞后,使其人力资本受到贬值。当女职工返回职场时,用人单位需要为其提供时间和资源进行再培训,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成本;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营而雇佣其他职工来填补职位空缺产生成本,包括替代职工的工资、为替代职工提供培训的费用、替代职工的管理费用和福利支出等,这些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承担的直接工资成本。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有一半的省(区、市)能够实现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完全覆盖,但还存在一些省(区、市)没有实现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完全覆盖,也就是说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定天数的女职工工资。此外,还存在一些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这些方面构成了用人单位的总成本。总体来说,产假越长,用人单位负担越重,可能越不利于女性的职业发展和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进而抑制女性生育率的提高。过长的产假不利于提升女性在职场上的竞争力,容易造成女性求职和就业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最终不利于女性生育率的提升。此外,产假过长还会使家庭中的生育和养育责任过度向女性倾斜,同时固化社会上关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导致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下降,造成女性生育养育的个人发展机会成本增大,因此过长的产假可能造成对女性生育意愿的负向激励作用。因此,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产假时间过长将会抑制女性生育意愿的提升。

综合来看,随着产假天数的设置和增加,女性的身体恢复和照料需求等将获得满足,女性及其家庭从产假设置和延长中得到的收益最初是递增的。但随着女性休息和照料需求的逐步满足,收益的边际效益开始递减。而随着产假天数的延长,生育的机会成本也开始增加,但收益依然大于成本,因此净收益曲线呈现向上增长。随着产假天数的进一步延长,女性的休息和照料需求逐步得到完全满足后,产假带来的边际收益进一步递减,同时过长的产假给女性带来的机会成本也会进一步增大,当成本超过收益后,净收益曲线由向上增长转为下降,从而二者关系形成一条向下弯曲的倒“U”型曲线,而拐点所在的点或者区间就是最佳的产假天数(见图1)。

据此,我们提出假设3: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之间呈现非线性的倒“U”型曲线,并且存在着适度的产假天数区间或适度天数。

五、方法选择与模型构建

(一)方法的选择

对于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关系的研究,目前学者们采用的方法包括双重差分法、[6-7]Logit回归方法、[5]多元回归法、[10][12]倾向匹配得分法、[11]断点回归方法[13]等,这些方法各有利弊。本文采用的是多元回归法,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连续变量,不是二分类变量,Logit回归方法和倾向匹配得分法ZWf34Js8x9rAbFx6zDkb5CB5CW9ZdOZ2rMvMojbrfFQ=在本文不适用;二是本文使用的是面板数据,倾向匹配得分法和断点回归方法只适用于横截面数据,而多元回归法可以用于宏观层面的面板数据;三是双重差分法虽然适用于面板数据,但是因为中国的生育休假政策先是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随后各省(区、市)纷纷出台,没有先行试点地区,也就是没有双重差分法所需的对照组和实验组,本文不适合用该方法。因此,本文使用多元回归法来揭示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的关系。

(二)模型构建

本文使用省际层面的平衡短面板数据,经过个体效应和随机效应的联合显著性检验和Hausman检验,本文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的效果更好。为研究产假天数对生育水平的影响,验证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的倒“U”型关系,本文构建如下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同时考虑产假天数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滞,并且为了缓解潜在的反向因果关系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模型中对产假天数采取了滞后期数处理:

[Fertility ratei,t=α0+α1Maternity leavei,t-1+α2(Maternity leavei,t-1)2+α3Ei,t+μi+εi,t] (1)

[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Fertility rate]表示生育水平,[Maternity leave]表示产假天数,[α0]为常数项,[α1]和[α2]分别为产假天数的一次项系数和二次项系数,[E]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如人口学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的相关变量,[μi]为省级区域层面的个体固定效应,[εi,t]表示残差项。考虑宏观经济层面的控制变量(如人均GDP等)属于时间序列变量,和时间虚拟变量存在较强的共线性,[18]因此本模型中没有加入时间固定效应。

(三)变量选取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用总和生育率表征生育水平。参考乔晓春、朱宝生推导出的总和生育率与出生率的函数关系,[19]利用已知的各省级区域历年的出生率数据,计算得到各省级区域历年的总和生育率1。

2. 核心解释变量

总的产假天数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和各省(区、市)规定的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天数。由于2016年之前的生育奖励假是奖励晚育节育的延长产假,与2016年之后生育新政的奖励目的相悖,因此2016年之前各地区只保留了基础的法定产假(2010—2011年为90天,2012—2015年为98天),而将生育奖励假设为0。

3. 控制变量

影响生育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口学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等。本文控制变量选取中,将人口老龄化水平、城镇化率、女性受教育水平作为人口因素;将人均GDP、失业率、产业结构、房价作为经济因素。有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生育率呈现倒“U”型关系,[20]故本文将人均GDP的平方一并纳入控制变量中;将养老保险参加率、医疗卫生水平、财政教育支出占比作为社会学因素。同时本文还将产假期间费用分担比例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1,并使用生育津贴覆盖率作为产假期间费用分担比例的替代变量2。因为合理的生育休假费用支付需要由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担,而非由生育津贴单方面完全支付,过低和过高的生育津贴覆盖率都不利于生育水平的提高,因此本文认为生育津贴覆盖率与生育水平之间可能也存在非线性倒“U”型关系,故将生育津贴覆盖率的平方一同纳入控制变量中。最后,将是否放开生育政策作为政策因素,共同构成本文的控制变量。

表2为变量的选取情况。表3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其中平均值、最小值和最大值为整体样本的特征,整体标准差、组间标准差和组内标准差分别为整体样本、省份之间以及省份内部的标准差。

(四)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宏观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包括2010—2022年的分省数据,数据主要来源有三类:各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地区数据的分省年度数据。由于西藏自治区的产假天数长达一年,故剔除西藏自治区样本,数据为涵盖2010—2022年全国30个省(区、市)的平衡面板,共有390条数据。

六、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根据固定效应模型得到的基准回归结果见表4,列(1)是不加入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列(2)至列(4)是依次是加入人口特征变量、经济特征变量、社会和政策变量的估计结果。产假天数的二次项与一次项均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并且一次项系数大于0,二次项系数小于0,说明产假天数可能存在倒“U”型的影响效应。

由于只应用一次项和二次项是否显著来判断“U”型关系可能出现单调凹凸性曲线的情况,为了检验回归结果能否表示存在倒“U”型特征,参考乔·林德和哈尔沃·梅勒姆提出的“U”型检验三步法:[21]一是一次项系数和二次项系数正负符号相反,并且能够通过显著性检验;二是在核心解释变量区间端点处的斜率正负符号相反;三是曲线拐点落在样本区间内。本文依次计算了逐步加入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对应的拐点和端点斜率。由表5的检验结果可以发现曲线拐点均在Ln(产假天数)的取值范围内,且区间端点处斜率符号相反。

根据基准回归结果得到如下发现:左侧端点斜率为正值,说明在出现拐点之前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呈正相关,也就是初始阶段随着产假的延长,对生育率的提升是有促进作用的,证明了假设1。右侧端点斜率为负值,说明在出现拐点之后,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呈负相关,也就是在经过某个点之后,产假越长越不利于生育水平提升,假设2得到了证明。再结合表4回归结果中一次项与二次项回归系数相反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可以认为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存在倒“U”型的影响效应,证明了假设3。

此外,控制变量中的老龄化水平、城镇化率、女性受教育水平、住房成本和养老保险参保率与生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失业率和生育政策放开与生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与生育水平呈现非线性关系,但生育津贴覆盖率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不显著。其原因可能与女性对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来源是生育津贴还是用人单位并不很敏感,另外生育休假分担比例的变化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相对比较间接,需要通过企业成本负担变化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就业歧视,最终反映到女性本身的生育意愿上,链条较长,生育津贴覆盖率的变化短时间内难以显现其效果。

(二)稳健性检验

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三种方法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替代核心解释变量。使用出生率来替代总和生育率,出生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定时期人口的生育水平。[22-24]二是核心变量滞后两期。考虑政策效果的滞后性和生育水平表现的时间差,从产假政策出台到育龄夫妇做出生育决策,再经过怀胎十月然后分娩才能在总和生育率这一变量中反映出来,因此,使用滞后两期的核心解释变量替换原有滞后一期的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回归估计。三是剔除生育率高的省份。本文旨在关注产假天数对提振生育水平的效果,在样本中删除总和生育率前五的省区(即广西、甘肃、青海、宁夏、贵州)进行回归估计,一方面可以减少这些省区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对生育率的干扰,更加准确地估计产假天数对生育水平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使数据更加平稳,减少统计偏差,从而提高估计结果的稳定性。三种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见表6,结果显示产假天数的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可能存在倒“U”型关系。表7为上述稳健性检验回归估计的倒“U”型检验结果,不论哪种稳健性检验,其拐点均在样本区间内、左右侧端点符号相反,均能说明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呈现倒“U”型关系,基准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三)关于适度产假天数的测定

本文以提振生育率为目标,研究了产假天数与生育水平之间的关系,发现二者存在倒“U”型关系并通过了稳健性检验。其中倒“U”型的顶点是最有利于生育的产假天数。适度产假天数可以用如下公式得到计算:

[Maternity leaveappropriate =exp[-α2/(2α1)]] (2)

[Maternity leaveappropriate ]为适度产假天数,[α1]和[α2]分别为(1)式中[Maternity leave]的一次项和二次项系数,基准回归和稳健性检验计算得出的适度产假天数见表8。最有利于生育水平提高的适度产假天数分别为130天、128天、123天、126天,因此我们认为适度产假天数应该介于123~130天。

七、政策启示与建议

第一,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发现产假天数与生育率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先促进后抑制的非线性倒“U”型关系。对于生育水平的提高而言,产假设置并非越长越好。因此在政策制定中要避免产假越长越好的观念和认识以及产假设置越来越长的做法,警惕和避免产假过长对女性生育的“反向惩罚”和“负向激励”。

第二,本文通过定量分析和测算,发现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产假天数应该在123~130天之间,结合各地区实际的产假设置情况,我们认为128天左右的产假(包括基础产假和生育奖励假)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可行的产假休假天数。这不仅符合本文研究的最有利于生育率提升的区间,而且也符合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建议书》(第191号)提出的成员国应努力将产假期限延长至不少于18周(126天)的建议,同时也与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产假时长比较接近。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各省(区、市)的产假天数均达到158天及以上,远超过适度的产假天数,建议将超过128天之上的30天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从产假中剥离,将其置换成女性育儿假,同时对配偶的育儿假增补到30天,实现父母共同育儿的责任,并且在法律上规定男性育儿假不允许转给女性,保证男性参与育儿,以降低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最终促进生育率提升。

第四,建议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明确生育奖励假的性质,赋予生育奖励假在法律意义上的产假认定,同时对于各省(区、市)产假天数的设置和费用分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指导,促进地方在生育休假制度设置方面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将128天作为统一的法定产假固定下来,并且规定为强制性的带薪产假。

本文上述的适度产假天数主要是以生育水平提升为目标得到的,实际上生育休假制度设置的目标应该是多维的,包括家庭福祉、女性职业发展、母婴健康等多重目标。因此,完备的生育休假制度需要从综合目标出发,本文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单维度探讨,多维度的分析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另外,本文未作异质性的探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本文采用的是宏观数据,分组的样本量不够大,影响结果的稳定性;二是考虑各省(区、市)虽然产假长度设置不完全相同,但都是在全国统一政策框架的指导下,理应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产假天数的统一,以减少企业在不同发展区域上因产假设置不同而产生的待遇(负担)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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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璐]

Incentive or Punishment:The Effect of Extended

Maternity Leave on Fertility Level in China

TONG Yufen,DU Xu

(School of Labor Economics,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100070,China)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persistently low fertility rates and negative population growth,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active fertility support policies has emerged as a crucial policy choice. A key component of these policies is the establishment and enhancement of the childbirth leave system. Notably,investig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uration of maternity leave and fertility level,as well as determining an optimal length for such leave,holds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childbirth leave syst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olicy background and characteristic facts of extended maternity leave,this paper draws upon Leibenstein H's reasonable choice theory of childbearing,and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influence mechanism of maternity leave setting and length on women's reproductive decision. The possible nonlinear inverse "U"-shaped relationship between maternity leave length and fertility level is proposed. Utilizing data on maternity leave days,fertility rates,and socioeconomic factors across 30 provinces,municipalities,and autonomous regions from 2010 to 2022,this paper empirically tested the influence of maternity leave days on fertility level by using the fixed effect model in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findings indicate that:there exists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between maternity leave length and fluctuations in fertility level. Due to the dual effects of positive compensation and negative costs of extended maternity leave on women's fertility,the relationship is not linear but rather exhibits an inverse "U" shape—initially promoting higher fertility rates up to a certain point before inhibiting further improvements beyond that threshold. Guantitative modeling suggests that an optimal range for enhancing national fertility levels lies between 123~130 days of maternity leave. All the above results have passed robustness test. Consequently,several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first,all provinces,municipalities,and autonomous regions should refrain from extending maternal leaves excessively within childbirth leave systems while remaining vigilant against potential adverse consequences stemming from overly prolonged leaves for women's employment prospects. Second,it is recommended to establish total maternity leave at 128 days,which is not only aligning with research findings but also consistent with recommendations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since 2000,and closely approximating typical durations observed in many countries worldwide. Third,it is suggested that any existing provisions exceeding 128 days be restructured into parental leav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for mothers while increasing spousal parental leaves to 30 days—thereby fostering shared parenting responsibilities among parents while mitigating gender discrimination within labor markets. Fourth,it is recommended that national-level clarification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maternal leaves be established alongside specific guidelines governing both duration settings and cost-sharing mechanisms across all provinces,municipalities,and autonomous regions,so a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rationality of local maternity leave system setting.

Key Words:Childbirth Leave System,Extended Maternity Leave,Fertility Level

【收稿日期】 2024-08-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从人口发展新常态到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机制与实现路径研究

(24ARK001)

【作者简介】 童玉芬(1961-),女,陕西延川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杜 旭(2000-),女,河北保定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