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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当审慎

2024-11-14徐芳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以“小过重罚”为代表的争议性行政处罚案件,屡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小过重罚”,罚不出受罚者的心服口服,罚不出大众对执法部门的信服,更罚不出法律的尊严与温度。梳理相关事件不难发现,公众质疑的从来不是执法行为本身,而是“过罚不当”乱象及其带来的严重影响。

针对材料中的现象,有网友认为:“小过重罚”需整治,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谈谈你对这一认识的理解。

【观点】①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清晰地传达出这样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确保“过罚相当”。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助于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乱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受罚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③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像一把利剑,既要斩断违法行径的触手,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也要稳住挥剑的力度,避免伤及市场的活力,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用好行政处罚这把利剑,广大执法者必须抛弃简单的“以罚代管”思维,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方面,要积极在广大市场从业者中开展普法教育,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