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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卫生有问题?原是“内鬼”自导自演

2024-11-09简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0期

“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今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入选其中。办案检察官陈莹璐谈起该案用了五个关键词:摆拍视频、敲诈东家、网络水军、电子数据审查、诉源治理。

摆拍餐厅卫生不达标视频

王某是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2021年12月的某天晚上,王某偶然进入一个网络赌博网站,不到一小时就赢了1000元。在追求刺激的心态下,王某每天下班回家都会登录赌博网站寻求快感。最终,他不仅将所有积蓄挥霍一空,还欠下了数十万元的赌债。正当他一筹莫展之际,该网络赌博平台上的赌友(未落网)为他出了个“主意”——敲诈“老东家”。

2022年1月,当王某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徘徊时,公司公布了年度绩效情况。其因工作态度不好被取消了所有奖金,这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月,王某联系同在该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彼时,张某的儿子患有脑瘫,医院缴费单上的巨额数字使张某最终同意参与王某的计划。3月,在员工下班后,两人摆拍了用锅、肉松盒等盛放食物的容器洗涮拖把、扫把,以及把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操作台不锈钢盆中等四段反映餐厅后厨卫生的视频。

雇用网络水军“曝光”视频并扩散

有了视频之后,王某通过境外赌友联系了该餐饮企业负责人刘某索要钱财,并威胁称:“如果不想事情闹大,就拿500万元封口费。”

刘某在收到一段内容为后厨内有人在用扫把刷锅的视频后,很快意识到这是敲诈勒索行为。结合对方能够进入后厨并知道自己的联系方式,刘某推断公司出了“内鬼”。为了维护企业名誉,同时不打草惊蛇,刘某提出与对方面谈此事。谁料对方拒绝面谈,并频繁向刘某发送多段卫生不达标视频,要求其支付封口费。

5月,该赌友见刘某不为所动,便在网上雇用“职业喷子”让该视频“发酵”。随后,社交平台上出现了王某摆拍的多段卫生不达标的视频,水军账户开始点赞转发,拉高热度。与此同时,刘某再次收到威胁信息。随后,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电子数据锁定犯罪行为人

7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王某和张某抓获。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由于刘某收到的视频多通过境外软件发送,无法直接关联王某。但是,刘某手机收到的敲诈信息可以作为突破口。在检察机关的及时引导下,公安机关很快找到被雇用发送敲诈短信的“职业喷子”,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了付款人王某。

如此一来,检察机关最终确定了王某伙同张某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并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事实。

10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证据材料,认为王某和张某伪造视频并通过“网络水军”进行传播,影响了餐饮企业的名誉和形象。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考虑到二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结合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他们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提到自己对企业扣罚奖金问题十分不满,这也是其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检察院工作人员陈莹璐介绍说,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院与涉案公司沟通后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公司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并收到了该公司的采纳整改回复。

为了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还针对网络谣言类案件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消除谣言影响、保护企业名誉、震慑造谣“水军”。

专家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需谨慎

□蔡玉林(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令人惊叹。一旦这些谣言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可能会对企业甚至某个行业造成巨大的影响。以本案为鉴,笔者从被告人王某和张某、企业和消费者三个角度,对此事件进行法律分析。

一是对于被告人王某、张某的判决。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摆拍虚假视频,利用商家担心口碑受损、害怕被举报等心理,雇佣“网络水军”对企业进行施压,索要赔偿,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金额高达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由于他们在敲诈过程中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考虑到二人系初犯、偶犯,且为犯罪未遂,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二是作为企业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的做法。企业不能一味地息事宁人,而应保持冷静,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例如,本案中的餐饮企业要加强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做到问心无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遇到敲诈勒索时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员工的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方面,避免内部人员因不满或其他原因而铤而走险,损害企业利益。

三是作为广大消费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作为消费者,不听信只言片语,在未全面了解真相前要理性分析,绝不随意编辑、转发相关信息,切忌盲目跟风,通过官方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做造谣者和传谣者。

综上,这起案件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