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作的意外赔付问题
2024-11-09郑旭娟
如今,无论是劳动密集型岗位,还是高技能积累行业,都出现了一些退休返聘人员,其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关注。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其在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容易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当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作意外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其赔付依据。本文将讨论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意外赔付时,工伤保险与人伤伤害赔偿依据的具体适用和结果差异。
一、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意外赔付依据
分析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出现劳动纠纷并诉诸法院时,法院应将此类争议视为劳务纠纷进行处理。这说明退休返聘人员在法律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存在显著的区别和差异。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进行调整。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范。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其条款和条件通常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应适用《民法典》调整其关系,而非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意外赔付的依据分析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意外赔付情况,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确保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方面的救助和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涵盖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关系。为了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其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时,工伤保险责任应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观点可参考(2024)皖0102民初11820号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当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发生意外时,另一个可考虑的赔付依据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既包含了因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所需要的各类医疗救治费用,也涵盖了因受意外事故额外所蒙受的各项损失赔偿。同时,该标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赔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与人伤赔偿
标准的对比分析
(一)医疗救治标准与停工期间收入标准对比
医疗救治标准和停工期间收入标准属于工作中意外事故的基本层面损失及赔付,所涉金额一般不大,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可协商解决,产生分歧的可能性较小。
医疗救治费用的赔偿是工伤保险和人伤赔偿中的基础组成部分,包括受伤员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挂号费、住院费等),均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票据进行核算。同时,为了确保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其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会在考虑具体情况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纳入赔付。就医疗救治标准而言,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基本纲线和原则趋同,因此在实际赔付中,两者的差别不大。
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关于停工期间的收入标准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期间接受工伤医疗的人员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进行支付。而人身伤害赔偿中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方式则取决于收入情况:若有稳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经济损失计算;若无稳定收入,则以近三年平均收支水平核算;如其无法提供近三年的收入时,可参照同行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以上规定,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关于停工期间的收入标准也基本保持一致。
(二)有伤残等级的赔付对比
工伤保险中伤残待遇可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不同的等级和工资标准来核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等级有一级至十级,所对应月数从7个月到27个月不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等级的人员可根据相应的等级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的标准为上一年度该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的残疾赔偿金额时,应依据受害者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或伤残等级。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基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22年5月1日实施后,全国已经实行“城乡一价”“同省一价”,从残疾确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年龄60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对于75岁以上的受害者,则赔偿期限按5年的标准计算。如果受害者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则赔偿金额为全额,即100%,而二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则按照每级递减10%的比例计算。
假设一名65岁且月工资5000元的城镇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且导致九级伤残。根据2023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元和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237元计算,工伤保险可得赔偿为77080元,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为288711元。这说明年轻的退休返聘人员按人伤赔偿标准得到的赔偿更多,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强调了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三)死亡待遇的对比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其属于被供养亲属范畴,所以暂不考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仅对比丧葬补助金与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或工亡补助金)的数额标准。在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通常等同于该统筹区域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倍,因此,丧葬补助金不存在差异,主要差异在于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或工亡补助金)的区别。
我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这一标准为1036420元。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计算依据可参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来确定,计算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是,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将减少一年。而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按照5年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以上文中提到的一名65岁且月工资5000元的城镇退休返聘员工为例,其赔偿金测算为96237×[20-(65-60)]=1443555元。
三、赔付标准对比偏差问题的建议与
对策
(一)明确赔付依据
在退休返聘人员意外事故赔付中,参考《工伤保险条例》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取决于事故情况和责任归属。如果事故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且责任在用人单位,那么《工伤保险条例》是主要的赔付参考。如果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那么受害者可能还需要依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来寻求更全面的赔偿。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受伤人员往往会适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依据,从而导致金额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解决争议。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基于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情况,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务合同中提前约定此类问题。
此外,基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工作性质等特殊性,其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且意外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也高于劳动关系人员。为了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因赔付过高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发生工作意外的赔付依据,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争议。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明确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风险,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公平性。自2021年4月起,广东省首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包含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省也制定了相关政策。这使得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处理具有可操作性,实现了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官方认可。用人单位应积极关注和了解工伤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和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以减少赔付中的分歧。同时,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权益保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赔付标准及权益保障等问题。
(三)完善使用商业保险制度
由于工伤保险政策在覆盖退休返聘人员方面存在新问题,所以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商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指导,确保其赔付标准和范围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特别是对于适用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用人单位,采用商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减少与劳务人员的分歧和纠纷,有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时可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规定,由商业保险补充相应的赔偿,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本文旨在探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赔付依据,目的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分析了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适用性与标准偏差问题,以期为用人单位和人员提供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赔付依据参考。此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赔付依据、完善相关法律和商业保险制度,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力管理及风险预防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