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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日本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措施述评

2024-11-05姜茉然陈君马庆春

中国集体经济 2024年31期

摘要:新世纪以来,为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及措施予以支持,以期国内中小企业能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中存续并发展。这些创新发展措施主要涵盖:采取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增加基金投入,支援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以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技术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融资服务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措施;新世纪以来;日本

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自身经济问题逐渐暴露,面临诸多经济发展困境,如大量中小企业破产、企业发展活力不足等。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助力中小企业恢复活力,日本采取了一系列创新发展措施。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关键阶段,同样需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各类问题。研究新世纪以来日本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新举措,可以为中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一些思考的着力点。

一、日本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举措出现的背景

(一)打破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经营困境

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经济增长明显放缓,陷入发展困境。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的投资增长率持续下滑,用于创新发展的投资日益减少;家庭收入的降低抑制了国内消费能力的提升,同时也抑制了以国内市场为主要增长点的中小企业的收益增长,1998年中小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仅为3%;此外,海外进口的廉价商品加剧了日本本土企业的经营困难,新世纪之后,中小企业破产趋势更加明显;日本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生产上多为代理加工关系,但随着大企业向海外拓展,中小企业的代理订单急剧减少。日本中小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如何破解发展经营困境成为日本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消除日本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困局

从近年来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看,通过创新发展获得高7c1373529bfbc68d3b4657a1547c2480收益的知识创新型企业具有巨大发展优势,然而其本身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自由度,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随时创新产品,决策效率高,进而创造更多的收益。但进入2000年后,日本中小企业的大量破产,创业发展的中小企业数量不断缩减,原因可归结为资金和人才两大因素。在资金方面,日本的风险投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除贷款以外,日本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较为有限。由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不强且抗风险能力差,其能够获得的资金途径相当有限。在人才方面,受工资待遇以及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日本中小企业很难招聘到优秀的人才。在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一趋势使中小企业发展后劲更加不足。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成为日本中小企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关键。

(三)搭建日本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平台

20世纪60年代日本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就已明确日本政府要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发展、缩减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差距的方针,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地方经济的主体责任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日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数量不少,但由于不能将企业需求与平台进行恰当对接,且地方平台的问题解决能力有限,如何从更高层面出发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出统筹性安排也是日本在进入新世纪之后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日本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举措的表现

(一)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为高质量推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修订和专项性法律出台两方面。

第一,修改《中小企业基本法》。受经济停滞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影响,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已不完全适应中小企业当前的发展需求,因此1999年,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下述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的创新性经营;确保中小企业的经营资源稳定以及交易的公平公正;按照经济社会发展7c1373529bfbc68d3b4657a1547c2480需求稳定中小企业的经营;充实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以及自有资本。此次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日本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中小企业的立法基础和理念核心被保留了下来。

第二,出台系列专项法律。这些法律是《中小企业基本法》的配套法律,包括:一是保护中小企业经营创新的法律。1999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该法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职业种类以及经营革新推进计划等作出了规定,要求日本政府从经营革新技术、企业信用保险、现代化发展资金以及税收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200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提出从“创业支持”“经营革新支持”以及“新事业活动基础整理”三个层面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创新,并将该法命名为《中小企业新事业活动促进法》。二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法律。1999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中小企业等经营强化法》以保证新设立的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同年,日本还修改了制定于20世纪70年代的《承包中小企业振兴法》,明确指出要有效强化中小企业进行承包生产的经营基础,改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承包关系,实现中小企业的自主运行和能力的最优化配置,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日本还于同年修改了为确保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而调整大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要求在保障一般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给中小企业留下发展机会。

(二)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支持力度

根据《中小企业经营强化法》的相关规定,日本政府自1999年起实施“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简称:SBIR)”,该制度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总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以及环境省等,每年根据内阁会议的指示和决议,以“特定补助金”和“新技术补助金”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的开发及成果的市场转化。SBIR制度有两项内容需要注意:一是所有政府参与部门要设定年度支出目标,以增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补助金和委托费支出。二是制定统一的募集纲要和实施规则,提高补助金和委托费的使用效率,按照创新发展阶段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适当的支持。

2020年日本进行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的部分修订,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条文的修订将重点放在“创新产出”上,强调创新能够带给中小企业和社会巨大的变化。SBIR制度也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该制度更加突出内阁跨部门工作的“司令塔”机能,强化了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和执行力度;提高产学官合作的活性,加强了企业、研究机关、政府在创新方面的合作;设定支出目标,使各省的特定研究开发预算(特定新技术补助金等)中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启动等;对各省的指定补助金等实行统一的规则进行运用,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SBIR制度”实施“三段式竞争选拔方式”:第一阶段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论证阶段,由中小企业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课题指南提出申请,在政府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之后,为立项的中小企业家提供接受相关培训的机会;第二阶段为产品的可持续研究开发阶段,支援期限一般为2年,由于该阶段的风险较大,同时考虑到国库经费的使用效率,日本政府采用“多批准少补助”的原则;第三阶段为新技术的全面市场化阶段,该阶段日本政府采用“集中精力办大事”的原则,该阶段的政府支持额度约为第二阶段的3~4倍,政府支持的力度显著增强。

(三)增设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

为解决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在2004年设置了一个更具综合服务功能的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准备机构[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简称:中小机构)],它是日本政府中小企业政策的核心实施机构。中小机构以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宗旨,主要包括:第一,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人员培训。中小机构在日本全国设置了9所大学和1所网络教育学校,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一是以中小企业各部门管理岗位候选人为对象开展培训。二是以地方政府工商业负责人员、商工会所经营指导人员和信用保证协会人员等为对象开展培训。第二,提供面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信息服务。中小机构设置了专门的信息门户网站——J-Net21,负责收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信息和优秀案例。中小企业通过J-Net21可以获得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专家对于中小企业经营问题的建议、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案例、各个创业阶段的创业信息以及各种创业准备指南等。此外,中小机构还通过报纸、杂志、电视节目等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发展信息。第三,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小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创业实施精准支持,安排3000多名专家以线上形式提供支持。在创业准备阶段对企业筹备工作提出建议,帮助中小企业预估创业问题并制定应对策略,在创业实施阶段对企业技术和财务等提出建议,同时以补助金和共济制度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及租金较为廉价的生产场所,在创业性发展阶段重点协助企业解决创新发展实际问题,如举办展销会等。

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财务问题并增强其创新活力,自2003年起,根据《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的规定,日本开始在各都道府县设立“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的官方机构。截至目前,这类机构已覆盖日本全国,共计47个。该机构主要宗旨是致力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但不涉及融资服务或融资斡旋及中介活动。2022年,“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与“经营改善支援中心”功能整合,共同组建“中小企业活性化协议会”,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小企业活性化协议会”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由金融机构人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纳税代理人、律师等构成,能够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诊断和指导,以及债务、财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咨询。

(四)深化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转移

日本高度重视用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开发和转移工作。

第一,设置“技术转移机构”(TLO)。在1998年的《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要求下,日本高校基本上都设置了技术转移机构。这一机构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类是专门处理特定高校研究成果转化的TLO,该机构多为高校校内组织或子公司。第二类是综合处理多所高校研究成果转化的TLO,多为独立于高校的外部组织。到2024年8月为止,得到正式认可的TLO为31所。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流程为:评估研究成果的专利价值和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为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开展市场调查,将成功申请专利的成果信息提供给最适合的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从中小企业获得的技术转移收益会返还给高校和成果发明人,用于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

第二,在大学中设置“产学研合作协调员”。为从技术开发的初始阶段满足中小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愿望,日本自2001年开始在国立大学设置“产学研合作协调员”,以推动大学和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发展。“产学研合作协调员”的工作为:调查市场需求,推进高校的科技开发工作;匹配高校种子技术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协助高校和中小企业共同开展技术开发转化和商业化运作;促成高校和中小企业的产学研合作。该措施受到日本高校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到2004年日本已有90%的国立大学设置了“产学研合作协调员”。从实施效果看,“产学研合作协调员”密切了高校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高风险的技术开发工作由高校承担起来,降低了技术开发成本;对于高校来说,通过产学研合作提高了技术创新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在高校设置产学研合作利益冲突专门管理机构。高校设置此类机构的路径不同。有的高校将产学研合作咨询机构和利益冲突管理机构单独设置,以突出保护教师和学生利益的重要性,如东京大学于2004年设置的兼具产学研合作咨询与利益冲突管理功能的“产学协创推进本部”;有的高校将这两类机构合并设置,以推进产学研合作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比如,丰桥技术科学大学在2018年单独设置了负责利益冲突管理的“危机管理室”,用于系统处理利益冲突和技术流出等问题。

(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服务

在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资金成为日本政府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日本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成立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简称:JFC),完善政策性的融资服务体系。2008年日本政府根据《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国际金融部门合并,组建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该机构是目前日本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由日本政府全额出资,以政府资金的形式保障正常运行。其设置目的包括完善一般金融机构业务,在国内外金融秩序混乱或发生大灾害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援,包括融资服务、信用再担保业务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方面,日本政策金融金库的具体做法为:日本政策金融金库和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缴纳保险金之后,共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当中小企业发生债务不履行情况时,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保证债务(一般为债务的80%至100%),而政府则从政策金融公库中拿出一部分中小企业保险金用以填补违约融资。截至2022年3月,日本政策金融公库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额为8兆4326亿日元。

第二,增加“紧急担保制度”,提高中小企业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2008年,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次贷危机发生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日本将“紧急担保制度”引入到信用保证制度之中。“紧急担保制度”通过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做全额担保的形式,推动中小企业实现正常经营和创新发展。能够获得“紧急担保”的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下述条件:从事指定业务,近3个月的销售额比上一年同期减少3%以上的中小企业;从事指定业务,产品价格中有超过20%是原油价格,在原油价格上涨超过20%,但又不能将原油上涨价格转嫁到商品价格的中小企业;从事指定业务,最近3个月的平均销售总利润比上一年同期减少3%以上的中小企业。2008年,“紧急保证制度”的实施总额为6万亿日元,保证的业务种类为698种,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的紧急保证限度为8000万日元(无担保保险情况下)和2亿日元(普通保险情况下),保证时间最长是十年。

三、日本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举措的启示

(一)完善配套法律,提高保护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精度

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协调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利益冲突。日本通过完善基础法律以及出台专项法律等措施建构起“多管齐下,08zmcJDvtdj0omjTBAXxRkK9AYJrClsgMHCnzVJiXAA=相互优化”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律体系,提高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保护精度。借鉴日本在中小企业法律支持和保护方面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进行进一步完善。通过专门立法,将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具体化为法律规定,并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实施法律,将极大地提高我国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护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强化预算支持,夯实扶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石

中小企业高投资、高风险的发展特征,显著加大了其获得融资的难度。政府可通过科技项目等基金形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夯实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具体而言,如设立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或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实施差异化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等。同时,国家需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创新发展项目申请指南,通过线上咨询、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发展信息,以提高其信息收集和运用能力。此外,应根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处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支援体系,在项目实施之前充分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引导监督、项目实施之后进行科学评估,以此提高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搭建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日本的中小企业扶持服务是优化中小企业创wDyRM9L8zCSdc0UhFOHyDArwVUUVmnskj5tapnPzG6c=新发展环境的典型举措。实施理念为在政府引导下,借助灵活多样的手段,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建构精准服务的服务支持机构,如国家层面的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地方层面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等,此外行业协会、技术指导机构等也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能力,拓宽市场等。国家名义搭建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中小企业支持服务平台,将与之相关的政府部门信息和政策等列入其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将专家咨询以及人员培训纳入平台服务的范围,为中小企业者提供企业经营以及创新发展的建议;以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基础,加大服务平台的“一站式”信息供给服务能力;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案例库等,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全面支持。

(四)深化校企合作,优化支援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路径

深化中小企业与高校的校企合作,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同时可以缩短研发周期、分担风险、提升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可在高校、中小企业或政府部门设置专门的校企合作中介机构,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或调查报告等形式向高校和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合作信息,帮助双方对接。另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中介机构,提供有偿的、专业的、量身定制的中介服务,提高高校和中小企业需求对接的精准度。同时,以利益冲突管理为重点,设置校企合作咨询管理机构,以实现技术开发转移的效率化以及所涉及利益的协调性发展。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援助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力度

日本在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持续注入政府资金以及增加“紧急担保制度”方面的做法,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如在2018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的融资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地定位担保基金,加快设立省级层面的融资担保基金,建立资金持续投入和风险分担的长效机制。担保比例由各级政府的出资额确定,以提升国家和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能力。突发事件和经济下行压力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负面影响,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通过“紧急担保制度”,提供即时、有效的流动性支持,为中小企业营造应对挑战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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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基于产学研合作的“外语+X”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项目(项目合同号:202216)。

(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