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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算、特征与发展方案

2024-11-05梁滢王宏伟

对外经贸实务 2024年7期

摘要:明确中国区域数字规则深度并推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提升,对于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梳理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基于TAPED数据库对中国已签署的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样本进行了深度测算,总结发现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深度不断加深、广度不断拓展、贸易促进条款是重点内容、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仍有一定差距的特征。最后本文从加深中国已签订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构建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需求的国内法律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发展方案。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RTA);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中国方案

中图分类号:F12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559-(2024)07-0052-07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数字经济与治理研究中心基金资助2023年度项目(项目编号:szzl202302);2023年内蒙古财经大学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NCYWT23020)。

作者简介:梁滢(1980—),女,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政策、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王宏伟(1997—),男,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政策研究。

近年来数字贸易高速发展,成为世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并引发贸易规制的转型升级。由于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使得世界贸易组织(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停摆[1],当前绝大部分数字贸易规则是在国家间订立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中国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起步较晚,并且现在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中国需要构建适合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方案”[2-3]。

一、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阶段与特征

中国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数字贸易规制不断升级,这样才能保障我国数字贸易安全、高效率地发展。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已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22个区域贸易协定,覆盖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5个区域贸易协定包含电子商务专门章节,12个区域贸易协定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相关内容。本文对中国已签订的16个区域贸易协定(含升级)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条款进行梳理,按照中国RTAs中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升级特性,以签订的时间为序总结出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中国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2002-2014年间中国签订了9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并没有真正出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大多分散在各个章节,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称之为中国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第一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产生与当时中国所处时代背景和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中国的数字经济也是在此时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数字技术落后、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单一等原因,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缓慢。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并且加工贸易占了当时中国贸易的“半壁江山”,出口的产品大多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基于当时的情况中国迫切需要的是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贸易效率的贸易规则,因此在这期间中国签订的RTAs中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大多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并且散落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例如,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中国首次达成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在原产地核查条款中提及电子方式交换。中国-智利FTA和中国-新西兰FTA等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中提到使用电子方式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开发电子核查系统和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用以提高原产地核查速度,提高贸易效率。中国-冰岛FTA和中国-瑞士FTA等协定在海关程序中提到设置电子集中受理点、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电子申报等与数字贸易相关条款加快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中国第二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在2015-2019年之间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才真正出现。中国第二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不像“第一代”散落在各个章节,而是出现了独立的电子商务章节将其吸纳。第二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专注于数字贸易便利化,并呼吁认识到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例如,中国-韩国FTA是中国首次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订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章节,并在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等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作出规定,是中国第二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起点。中国-澳大利亚FTA和中国-格鲁吉亚FTA等协定在电子商务专章中提到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承认鼓励电子认证等条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中国-新加坡升级FTA等协定在电子商务专章中提到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应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2015-2019年,中国已经迈入数字贸易大国行列,但是中国的数字贸易大而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中国数字贸易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数字化的数字贸易,在数字化服务产品和数据信息产业等贸易对象数字化的数字贸易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4]。因此,此时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多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改善数字营商环境条款,推动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

(三)中国第三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2020年至今,中国第三代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最主要的特征是出现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机设施位置等数字贸易规则核心条款,并且增添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等条款,对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具体的措施。最具有代表性当属2020年10月中国签订的RCEP,这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的位置作出承诺,同时在消费者线上保护、个人信息线上保护等条款中有了更为细致的表述与解释,还增加了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和网络安全等条款。这都说明了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不断地向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靠拢[5-6]。中国全面实施RCEP,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CPTPP和DEPA,表明中国对接国际高水准数字贸易规则和参与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信心和决心[7-8]。

二、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迄今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署了22项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最终把这16个(含升级)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作为样本,并选择“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DE-PA)、欧盟-新加坡FTA和欧盟-日本FTA作为对照组,对其深度进行测量并分析。美国与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上起步较早,在各自主导的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形成特点鲜明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治理有较强的影响力[9]。因此,选定美国、欧盟所主导具有代表性的FTAs作为对照组。

本文运用TAPED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自2000年以来缔结的350多个优惠贸易协定,共对116个不同项目进行了编码,本文在该数据库基础上对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计算。最新版TAPED数据库将116个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条款归纳到5大类:电子商务条款、数据专用条款、新的数据经济问题、交叉问题、知识产权,对这些具体条款按照强制性程度进行评估赋值。强制性程度具体分为“软”“混合”和“硬”承诺,分别赋值1、2、3,对于某项条款不涉及或者不适用的赋值0。“软”承诺是那些不能由另一缔约方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些承诺不能根据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不遵守行为提出索赔。“硬”承诺是另一方可执行的承诺,这些数字贸易规则是要求一方必须遵守条款或原则的承诺,最终可能会根据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不遵守规定的索赔。“混合”承诺是指该条款中既包含“软”承诺又包含“硬”承诺的,比如:某些条款文本中未明确实施的内容(例如某些例外)或者条款仅部分适用。

(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算

本文使T33XVEia4sqbSio+3KYqEQ==用两种方法来测量中国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第一种是基于彭羽等[10]的研究,将TAPED数据库中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进行分类整理,分了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包括三个一级分类,九个二级分类,具体为:数据相关条款: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保护;贸易促进条款:WTO规则补充深化,贸易便利化条款;隐私保护条款: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中介平台责任,未经请求的电子信息。基于TAPED数据库对这些规则条款项目的编码,将各大类包含的数字贸易条款进行算术平均,构建数字贸易条款深度指标,对中国从2000-2021年所签署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数字贸易条款展开深度的测量。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1)中indexi为数字贸易条款深度,i表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一级分类中的三大类别,provisionk为对应类别下的具体数字贸易条款,n(provisionk)为对应类别下的所有具体数字贸易条款的数量。

第二种方法是借鉴Matto et al.[11]和Laget et al.[12]的研究思路,在考虑强制性程度的情况下构建区域数字贸易协定深度指数ldepthij。

首先,构建区域数字贸易深度评分depthij:

随后,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评分进行标准化,得到区域数字贸易深度指数:

其中,depthijt为t年i国与j国的区域数字贸易深度评分,ldepthij为i国与j国的区域数字贸易深度指数,provisionijtk为t年i国与j国签署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第k项具体条款。

具体测算结果如下表2和表3:

三、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特征

根据表2和表3的测算结果,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体现为以下特点:

(一)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不断加深

通过对中国区域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有着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加深的趋势。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中国-东盟FTA)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只有0.0265,到中国最新签署的RCE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0.7345,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迅猛。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进程中,有两次实现数字贸易规则“跳跃式”深入。首次“跳跃式”深入是2015年中国-韩国FTA签署。中国-韩国FTA是中国首个包含电子商务专门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首次深化数据相关条款,虽然这些条款仅是在电信、金融服务章节提及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并不涉及数据跨境流动。并且中国-韩国FTA在贸易促进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也是实现“跳跃式”深入。第二次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实现“跳跃式”深化就是2020年RCEP的签署。RECP数字贸易规则的一些核心条款都是中国的首次触及,比如首次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作出承诺;对源代码保护、网络安全条款、数字产品待遇等重要领域展开讨论[13]。

(二)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广度拓展推动深度提高

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广度进一步拓展,带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不断深化。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究其原因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数字贸易规则的从无到有,也就是数字贸易规则广度的拓展。第二种则是数字贸易规则从简单到复杂,也就是有些条款从原来“软”承诺变成“硬”承诺。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起步较晚,并且从零开始,因此,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大多是第一种。所以说,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广度的拓展推动了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中国在2010年之前签订的大部分RTAs,在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深度皆为0,仅是在加强合作措施中提到促进电子商务,并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和规则,只算是“软”承诺,或是根据现有的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则,有效和充分地保护与贸易便利化和促进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软”承诺。在此期间,虽然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并未明显提高,但广度不断拓展,为后续把“软”承诺变为“硬”承诺,以及深度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10-2014年中国签订RTAs中贸易促进条款开始出现,但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仍为0,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不断提高。比如,中国-冰岛FTA、中国-瑞士FTA贸易促进条款深度为0.25,但在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深度仍为0,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相较于第一代有明显提升。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广度的拓展推动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指数提升。2015年之后中国签订RTAs,不仅贸易促进条款深度不断深化,数据相关条款和隐私保护条款开始出现并不断深化:

(三)贸易促进条款是中国数字贸易规则重点内容

通过对中国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横纵向比较,可以发现,贸易促进条款是出现最早的,深度提升最快且程度最深。这种种迹象都表明现阶段我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主攻方向是贸易促进条款。究其原因,本文有两点分析:首先,我国国内数字规则体系并不完善,如果贸然去对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等数据相关条款,可能影响我国的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其次,我国贸易方式主要是货物贸易,并且处于GVC的中低端,但是我国拥有全球领先的数字技术和在线电子商务平台,这就使得我国对贸易促进条款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中国的RTA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聚焦于促进商贸便利化。

(四)中国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仍有一定差距

由于RCEP是在中国已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标准最高,最接近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RTA。因此,本文以RCEP为例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RCEP的数据相关条款深度与USMCA和CPTPP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虽然RCEP对跨境数据流动作出了规定,但是允许许多例外情况,该规定属于“混合”承诺,不具备很强的约束力;USMCA和CPTPP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都是属于“硬承诺”,对例外情况的容忍度很低,具有强约束力。第二,CPTPP和USMCA都禁止强制访问或转让源代码作为销售和使用该软件的条件,但RCEP并没有涉及这部分内容。RECP在贸易促进条款与USMCA和CPTTP相差无几,这也变相说明了中国在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上已经走在世界前列。RECP在隐私保护条款上与CPTPP和USMCA的差距主要是由于RCEP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做得不够完善。中国在2021年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从各自协定深度来看,中国加入DEPA难度不大[14]。中国加入CPTPP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但具有挑战性。RCEP数字贸易规则与欧盟-新加坡FTA和欧盟-日本FTA相比,不论在协定总深度上,还是异质性条款上都要更深入。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两点:欧盟特别注重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导致在跨境数据流动上限制比较多,对数字贸易规则深化起到副作用。欧盟数字贸易规则大都以“软”承诺为主,对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存在限制。

四、推动中国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提升发展方案

中国数字贸易高速发展,带来规制上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比如RCEP的签署。通过中国所签订的数字贸易深度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比较,发现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与当前国际上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计算机设施本地化、开放网络、披露源代码等问题存在分歧与差距[15]。如今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由发达国家垄断,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围追堵截中[16],中国如何在“百马伐骥”环境中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是当前“破局”的关键。

(一)加深中国已签订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

通过前文测算的中国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可以发现:早期签署的RTAs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留有大量空白,比如,中国-秘鲁FTA、中国-瑞士FTA和中国-冰岛FTA;有些签署的RTAs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具有较大的深化潜力,比如,中国-韩国FTA和中国-澳大利亚FTA。同时近几年,中国已经开始对早期签订的RTAs进行升级更新,推动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深化,比如中国-新加坡升级FTA和中国-新西兰升级FTA。在未来,中国应继续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将过去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留白和有潜力的RTAs进行迭代升级,加深中国已签订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在世界数字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数字经济浪潮下,中国要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使世界共享数字红利。面对现在众多高水平数字贸易协定,我们不能选择全盘接受,而是秉持“扬弃”的精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中国的国情有条件地接受。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中式模板”为世界数字贸易发展展现中国智慧。

(三)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

中国要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应进一步加强与CPTPP和DEPA成员国进行对话和磋商,凝聚共识,积极推动加入程序的进程,在高标准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主动。在WTO的电子商务谈判中,我国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条件下,对具有分歧条款提出“中国方案”,展现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姿态,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四)构建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需求的国内法律体系

中国要对接世界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就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对照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结合我国数字贸易的实际需求,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来保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稳健扩大中国的数字市场。完善中国自贸区相关法律建设,保障改革创新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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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pth Measurement,Characteristics,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China's Regional Digital Trade Rules

LIANG Ying,WANG Hongwei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70,China)

Abstract:Clarifying the depth of China's regional digital rules and promoting their enhancement is crucial for advancing China’s digital trade development.Based on areview of the development stages of China's regional digital trade rules,this paper utilizes the TAPED database to conduct an in-depth measurement of 16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igned by China,including those with upgraded digital trade rules.It is found that China's regional digital trade rules exhibit characteristics of increasing depth and breadth,with afocus on trade facilitation provisions,yet still lag behind international high-standard digital trade rules.Finall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hina's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rom four aspects:deepening the depth of China's signed RTAs digital trade rules,creating a"Chinese model"of digital trade rules tailored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accelerating alignment with international high-standard digital trade agreements,and building adomestic legal framework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digital trade development.

Keywords: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digital trade rules;depth of digital trade rules;China solution

(责任编辑: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