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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沟通悖论视域下风险治理“共同体”网络的构建

2024-11-02刘丽

摘 要:风险沟通悖论的形成机制十分复杂,由多种内外约束因素在心理机制的基础上耦合而成。风险事件的紧急性与不确定性并存,复杂性与多变性交织,政府的“封闭倾向”与专家的“欠缺模型”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公众主体的异质性特点制约着公众参与的有序性。为此,有必要基于风险沟通的困境根源回归风险沟通悖论视域,重新勾勒和界定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培养以实现集体行动为目标的风险治理“共同体”网络。

关键词:风险沟通悖论;内外约束机制;风险治理;“共同体”网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24)05-0052-08

随着技术快速发展与社会转型的推进,各类社会风险事件频繁涌现,风险及其治理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主题。风险沟通作为一种适应风险社会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治理工具,已经成为个体、群体乃至多元社会主体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推动秩序建设和社会和谐的有效策略[1]。风险沟通涵盖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风险的本质特征、重要程度及管控措施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和互动交流。但是,在现实中风险沟通并未实现理想的高效状态,存在着信息传递单向性、沟通模式消极被动与缺乏平等对话等问题。此类问题会在公众自身风险感知的基础上产生心理放大效应,这种放大是对原有风险的新一轮内部叠加,形成以点概面或以偏概全的主观印象,加剧公众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和评估强度,最终导致风险的再生产现象,形成了所谓的“风险沟通悖论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风险事件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一定存在“真实的”或“客观的”风险感受。参照贝克(Beck)的风险竞技场理论,风险生产的本质是一种定义关系,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对风险赋予不同的理解和解释[2]。“知识”的差异性导致了对风险本质属性的不同解读,两大主流学术流派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一是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人物如贝克和吉登(Giddens)等,他们坚持风险是一种客观实在,“科学知识”是他们的风险认知基础,而公众对于风险的质疑与抵制常常会被定义为“无知”而引起的风险认知偏差[3]。制度主义的信奉者通常是政府、环评机构及运营方。二是文化主义学派,他们主张风险的强弱取决于人们对于风险事件潜在危害的认知、理解和想象,是一种“作为文化的风险”。社会风险从根本上说是现实存在的,一旦嵌入社会结构,便呈现出建构的特点。鉴于现代社会环境快速变迁的特性,综合考虑制度主义和文化主义两种视角,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风险的本质。鉴于此,本研究从梳理风险沟通悖论效应的形成机制入手,探寻风险沟通的现状及困境的根源,将造成风险沟通悖论效应的约束机制与心理反应机制耦合起来,对各利益相关主体的风险沟通合作态度及协同合作能力进行系统分析,探讨风险沟通重塑问题,以提升抵御风险沟通悖论效应的有效性和系统性,同时尝试构建新阶段公共治理视角下的风险沟通网络协同框架,促进多主体协同合作,以培养风险治理的合作群体。

二、风险沟通悖论形成的内外约束机制

风险沟通悖论的形成十分复杂,是由多种因素叠加推进的。

(一)风险信息的“不确定性”与“知识依赖性”的矛盾

在风险沟通中,对风险的解释具有“知识依赖性”。一方面,由于风险自身的灾难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特点,我们不得不依赖专家的专业知识及新闻媒体的报道、解释、传播和生动化呈现手段,使潜在性风险变得可预测或可识别;另一方面,正如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只能从“它同时也是知识、媒体与科学的社会”这个前提来认知[3]。由于科学知识和技术在社会生产中具有核心地位,使得能够熟练掌握这些知识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定义风险的主导权,从而削弱了普通民众对风险的直观感知能力。与此同时,由于风险管理的高度专业化,风险相关的专业知识被视为只有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的科技专家才能掌握,所以他们在风险管理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而公众则处于从属地位,倾向于被动接受和遵循专家的意见。然而,“风险的不确定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对专家的理性与权威提出了挑战。公众对专家甚至媒体的各类质疑和批评频出,恰好反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特质与风险认知的“知识依赖性”之间的冲突[4]。这种冲突引发的恐慌并非源自生理层面,而是由于公众在面对风险时丧失了自主判断能力,即作为公众的我们难以分辨何为危险、何为安全,大家仿佛盲目跟随着相互矛盾的专家意见和公共机构的指导。此外,现代社会呈现出两种矛盾并存的发展趋势,即知识与信息的快速拓展与广泛传播,既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传统的“不确定性”,却又在快速催生出新的“不确定性”。风险沟通正是在这种“不确定性”与“知识依赖性”的交织纠结中持续展开[5]。

(二)政府主体的“功能失灵”困境

政府的“功能失灵”体现在“封闭倾向”。一是政府对公众参与沟通的实质性封闭。在风险沟通过程中,包括政府在内的风险责任主体手握话语传递和风险沟通渠道的开关,其为了避免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在场”而带来困扰,限制利益公众的话语表达机会。二是政府对专家参与沟通的主导性封闭。政府官员遵循行政逻辑,而专家学者依据专业逻辑行事,二者虽不处于截然对立状态,但也并未达成完全的平等与一致[6]。很多时候,行政逻辑容易主导专业逻辑,使科学问题行政化。为找到解决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准确认识行政逻辑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矫正。三是风险沟通过程中决策的封闭。当前政策制订流程显示,风险议题的设定、风险信息的公布、风险评估方法及评估方式的选择等环节,大多还是在公共行政机构内部闭门进行,对外界公众的开放度尚显不足。尽管已经有一些事前的“听证会”“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举措,但从整体上看政策制定依然呈现出“闭环”形态。

(三)专家知识往往预设一套强加于公众知识的“欠缺模型”

专家知识体系通常建立在一个假设公众知识存在“欠缺”的模型上。即使现今许多风险沟通尝试纳入公众参与,但“欠缺模型”的框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风险沟通模式。在专家掌控定义风险权力的同时,他们的专业知识处于社会知识生产链的最顶端,知识从专家单向流向公众,并且专家还是风险决策的重要主体之一。在这种以专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中,专家的任务主要是运用科学手段对风险的性质、发生概率及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量化评估,一旦得出数据或结论,专家的角色似乎就告一段落。

(四)泛媒体化信息开放的“关联风险”

媒体天然具有“放大”潜能,媒体之“社会风险放大效应”理论即为最明显的例证。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技术在重构文化生态的同时,对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更加显著。一方面,新媒体技术与风险扩散之间具有技术协同效应,新媒体技术加速风险扩散速度、扩大风险覆盖范围、降低社会的风险承受能力、诱发和增加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幅提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另一方面,新媒体技术催生新的文化模式,进一步增强风险情境中的信息传播机理和社会反馈机制,导致风险在某种程度上非理性加剧,由此产生的新风险还会蔓延出更多社会问题[7]。尤其是一些易触动社会敏感神经、事关广大公众切身利益的风险事件,因其符合媒体新闻价值判定,往往会激发媒体追求轰动效应的心理,其中包括部分媒体出于吸引关注的目的,可能发布一些真伪难辨或具有一定煽动性的信息。这种做法极易误导部分公众,煽动公众情绪,短时间内将公众引向偏激立场,且这种偏激通常以负面情绪为主。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这种负面情绪容易通过社交网络迅速感染其他用户,在社会上引发一系列对应的震荡效应,进一步加大风险治理难度。于是,媒体的风险报道,经受众的“风险想象”,使沟通背离了原初的构想[8]。

三、风险感知的心理机制是内外约束因素的耦合节点

风险感知的心理机制被看作是风险沟通的内外部约束机制的耦合节点。个体对于风险沟通具有更加直观的感受,但这种感知受到了所在制度文化背景的放大效应的影响,使人们意识到包括经济利益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公正公平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形式,并因此滋生不信任、被排斥的情感及焦虑、愤怒等消极情绪。基于危机扩散的机理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可以构建反映风险感知对危机事件冲击影响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随着心理学领域双重加工理论的发展,风险管理研究者日益重视将“认知”与“情感”双维度因素整合,进行风险评估工作。这意味着公众在对待风险时,不仅在进行理智的“思考”,也在进行感性的“感知”,由此区分出认知型风险感知和情感型风险感知两类不同表现。

认知型风险感知是一种需要较多认知投入、进程相对较慢、审慎细致、系统有序的信息分析模式。相比之下,情感型风险感知消耗的认知资源较少,它更倾向于快速直觉、并行处理、自然引导的信息处理手段。

基于多样化的认知模式,利益相关公众与责任主体在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显著的不对称性。责任主体凭借“科学知识”形成的认知结构,倾向于理性地评估风险,强调风险的可控性和技术的可靠性,以期获得公众对风险接纳的认可。相反,利益公众则是基于“常民知识”去认知风险,对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度警觉,通常会积极要求政府确保风险的“绝对安全性”。由于这两类风险认知模式固有的对立性,风险沟通过程往往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甚至可能导致责任主体指责利益公众的“无知”或“无端抗议”[9]。在这种不对称的沟通情景下,利益公众易受情绪驱使,产生应激反应和非理性愤怒,进而加剧冲突的发生频率和强度。

根据情感型风险感知理论,公众的情感来源于某种刺激反应。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公众通常依赖于直觉性的启发式认知系统来初步判断风险,此时由风险事件引发的情感状态将在这一判断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表现出愤怒、焦虑或恐惧等情绪,进而导致风险感知“个体放大”。如果发生沟通渠道堵塞、责任主体隐匿相关信息或拖延风险事件处理进程,以及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公众缺少决策权及媒体轰炸等社会、制度和文化因素,公众还会在他人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解读”和“联想”,产生“锚定效应”,导致个体决策偏差,进一步加大社会风险管理难度,风险发生“社会放大”。研究表明,具有正向情绪的公众对风险沟通效果评价的满意度是负向情绪(主要表现为恐惧、焦虑、紧张和愤怒)公众的1.369倍[9]。

四、回归与重构:构建风险治理的“共同体”网络

只有对风险挑战有共同理解,风险主体才能一起有效地应对风险。针对那些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低效或无效风险沟通问题,传统的治理模式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亟待建构一个囊括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网络治理体系。如同贝塔·朗菲所阐述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和技术的复杂化程度加深,采用整体论或系统论方法,以及跨学科和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10]2-10。

(一)多元主体在“共同体”网络中的行为边界

1.公众的有效参与

公众参与,泛指在实际活动中,普通民众作为主体参与、推动社会决策和活动实施的行动。在风险沟通的深层价值诉求中,倡导将公众视为合作方,始终坚持信息分享、信息透明、公正公平及真诚沟通的原则,通过平等、自由且开放的对话,增进各方对风险问题的共识和信任。风险沟通本质上是关于安全与利益博弈的一种决策与行动,公众有权参与那些与其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风险决策。公共治理模式倡导积极的公民精神,鼓励公民参与,要求多元社会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以实现社会的协同共治[11]。国际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公众在风险沟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张通过民主化手段解决与风险相关的议题。公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所有公众都应该积极投身到风险沟通进程中,参与者之间有必要交换各自的主观认知元素,如价值观、知识、信念和情感体验等[12]。

2.政府的合法与有效性主导

政府职责的清晰划分、专家权威的确立及决策科学的完善是实现风险管理专业化的重要前提。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与发展,国家承担起了保护国民不受各种风险威胁的重任,因此,各国纷纷建立起涵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的部门,来应对健康、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挑战。

审视政府的职能履行方式,传统的公共行政手段长期在风险沟通中占据主导位置,而更具包容性和多元参与性的公共治理模式在风险沟通中的应用相对有限。为此,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政府部门有必要改进在风险沟通方面的执行方式,构建一种更能适应高科技社会复杂风险状况的“吸纳型”风险沟通管理模式。这种“吸纳型”风险沟通着重关注在重构风险沟通体系时,政府应保持开放和接纳的姿态,鼓励包括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到风险沟通对话之中,而不是维持封闭架构,无形中排除公众等主体在沟通过程中的介入。在实现包容性沟通的过程中,政府应注重提升风险沟通的透明度和灵活性[13]。透明度旨在打破风险沟通中的信息壁垒,确保决策、执行等全流程公开透明;灵活性则要求政府在面对具体情况变化时,灵活调整风险沟通治理策略,避免机械地沿用固定不变的管理模式。

3.专家的“诚实代理人”使命

作为风险信息源之一的专家,承载着信息发布的公正、权威的使命,影响着公众作为风险信息接收者对政府的政策、法律制度等治理措施的评价,进而影响风险沟通的效果。获得了参与机会的外行公众何以能够跨越专业门槛实质性地参与所谓的专业之争,是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风险沟通面临的现实障碍。因此,专家的专业性(专业能力)和中立性(利益无涉)等因素对于公众对专家系统的信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探讨风险沟通的有效性时,有效的风险沟通并不着重于让非专业人士完全理解专业知识,而是在于构建和维系公众对于专家体系的信任。当公众能够信任专家作为“诚实代理人”时,即使公众不具备专业知识,也能通过专家见解跨越专业知识的壁垒,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出判断,并基于这些判断进行实质性的风险信息交流,从而积极参与到相关风险决策过程中。

4.媒体的“建设性”话语框架

对于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媒体可以借鉴积极心理学的进展理念,采用“建设性”新闻报道策略,构筑有利于公共对话的建设性话语框架,向公众传达正面、积极的态度和建设性立场,有助于在积极的社会叙事中塑造与引导公众心理与情绪。按照恩特曼的研究理论,话语框架主要包括界定问题、因果解释、道德评价、处理建议等四个方面[14]。媒体在言语表达和修辞中,应该主动融入积极的情绪情感、群体利益及社会和谐主要相关因素,既要提高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又要着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心态的成长进步及长期的健康发展趋势[15]。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媒体对风险的界定、建构或形塑、呈现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培育或塑造了一个社会对风险文化的认知形态、评估及应对方式。在新闻报道上,媒体应避免使用模糊不清、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易导致舆论混乱的表达方式,同时在信息源头上杜绝虚假信息的产生,从而在整体与个体、宏观与微观、结构与行动、事实与价值等多个维度中,兼顾公共精神与公共利益,寻求个人价值共识和社会价值共识的均衡协调[15]。

(二)在共识基础上达成“共同体”网络的集体行动

无论是风险沟通发展的阶段差异,还是风险沟通的各种分类,实践中所有风险沟通工作的终极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通过多元主体互动过程,以构建多元主体P9ClDQqb8gDvIFg6vCkeDKayqM6xduQSq8terqT6i6A=共识和价值认同、达成集体行动为目标。通过前述对风险沟通悖论形成机制的论述,我们发现风险沟通悖论的实质是多元主体间缺乏共识,导致集体行动难以形成。奥尔森认为,共识是集体行动的前提[16]3-6。共识是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成员对某个问题或观点达成一致的共同认同和共同行动的情况。风险事件中技术的不确定性及专业知识门槛,会造成不同群体在风险感知中的差异。所以,推动风险信息在专家、风险管理机构、利益集团和公众之间的有效流动至关重要,而达成共识则是决定这一信息交流能否促成良性对话的关键因素。

1.对风险状态达成共识

有效的风险沟通是在各个利益主体风险信息对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由于现代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时间滞后性、发生的突发性和超常规性,超出专家认知的范围,导致专家也可能发布错误的风险信息。风险沟通的核心过程就是从缺乏共识到形成共识,首要任务是在公众、专家、投资者、建设者和管理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就风险的程度、级别、可控性及防控措施等方面形成共识。

2.对利益协调达成共识

风险治理是多元主体间利益的较量,目标是通过有效的风险沟通实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将原本可能的零和博弈转变为共赢的正和博弈[17]。在风险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公众的利益必须被置于优先地位,公众对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关注远超过风险数据的准确性。那些缺乏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和情感关怀的风险沟通,其效果必然有限。

3.对行动方案达成共识

风险沟通对于风险治理效果具有直接影响,其目的在于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风险决策中,共同决定如何治理风险,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多主体通过高效的对话、竞争、妥协与合作等机制由分歧到达成共识,最后采取集体行动,形成集体决策结果。SPICE模型是对行动方案达成共识的一种有效方法,是一种用于帮助达成行动方案共识的有效工具,可用于指导突发事件背景下的风险沟通。具体来说,在面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沟通时不能脱离风险事件的背景(Setting),要从全方位的视角进行沟通(Perspective),关注各方的利益所在(Phenom-

enon of Interest),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比较以便于公平的分配,各主体间要有效合作(Comparison),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进而实现风险沟通的科学性和持续性(Effectiveness)[18]。应用SPICE模型时,需要超越单一问题解决框架,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效益的经济框架、聚焦于健康影响的健康框架、关注责任归属的归因框架、依据公众心理和行为差异的认知框架等,而应在将各种框架进行策略性融合的基础上,提出风险评估及行动方案框架,精确地告知风险的危害程度与风险治理的策略。

(三)提高“共同体”网络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

“共同体”网络是多元主体之间关于风险信息的提供与接受、对风险问题的辨认与评价,以及建议和意见交换的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治理网络。其协同效能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共同体”网络的协同效能=合作意愿×合作能力。

其一,主体的协作意愿是成功合作的关键因素。这一意愿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对协作内容的兴趣程度。通常来说,对某项合作内容越感兴趣,协作的效果和质量就越好。二是合作风格,它反映了主体对于不同类型合作方式的看法和态度,对合作进程与合作能否日益深入会产生影响。三是合作支持,包括尊重支持、实物或工具支持、情感支持、信息支持、评价支持等,均对合作效果产生积极作用[17]。在风险沟通的情境下,冷漠、拒绝权力分享、资源匮乏或悲观看待风险的态度不利于风险沟通的成功进行。

其二,主体的协作能力也是决定合作成功与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一能力的具体构成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逐步积累性,但它大致涵盖了主体识别和管理合作伙伴的能力、培养互动交流的能力、提升整合与利用资源的能力、学习并掌握技能与知识的能力及适应风险变化的能力。一个拥有较高协作能力的主体,能显著提升网络治理结构的协作效率。一方面,此类主体往往具有扎实的专业素养,能够更好地建立和维护高质量的合作伙伴关系;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高度协作的主体通过与其他主体的频繁互动,易于达成高度互信机制和共识,善于自觉进行信息互换和化解冲突;更有可能制定协同创新与合作的目标和计划,找到突破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合作目标的实现。

以合作能力为横坐标,以合作意愿为纵坐标,形成“共同体”网络协同效能的四个维度,如图2所示。

四个维度分别具有如下特征:

R1维度:没意愿,没能力。这时的风险沟通是“填补式告知”,呈现出“形式化”“碎片化”“表演化”效果。

R2维度:有意愿,没能力。这时的风险沟通是“推销式告知”,呈现出“单向化”效果。

R3维度:没意愿,有能力。这时的风险沟通是“被动式参与”,呈现出“单向传播”效果。

R4维度:有意愿,有能力。这时的风险沟通是“协同式参与”,呈现出“双向互动”效果。

当前,负责风险沟通的主体在合作积极性方面普遍存在消极和懈怠的现象。从政府层面观察,其风险沟通活动通常以被动方式进行,沟通诚意不足、责任意识欠缺、应对舆情不积极等现象屡见不鲜,这反映出政府被动“回应式”风险管理的弊端;科技专家在风险沟通时,通常是以科学理性的姿态参与,倾向基于实证的科学风险评估来构建主流的风险讨论,并认为公众对于风险的认知缺乏科学性[19];企业则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风险沟通;从媒体的角度观察,其往往通过单向的信息传播渠道来传递风险信息。上述主体的消极和懈怠行为导致公众并未真正融入风险沟通全过程,每当重大事件触动了各方利益和情感,公众会短暂地活跃起来,犹如被热点事件激起的泡沫,但随着事件热度减退,公众的关注度也随之下降,回归到对风险信息接收和参与的消极、迟滞状态,表现出一种被动的风险沟通模式[20]。

(四)保障公众充分参与风险沟通全程

一个健全的公众参与体系至少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政府需要具备尊重民意的品质,唯有持续接受公众监督的政府才可能真正做到尊重和倾听大众的声音。其次,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必不可少的,缺乏透明度的公众参与只会流于表面,不仅缺乏实质意义,而且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最后,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构建有效公众参与制度的理想状态,要达到这种理想状态,需要付出不懈努力。

诚然,某些决策领域的专业壁垒仍然较高,短期内彻底转变政府和专家主导的决策模式尚有困难。然而,风险沟通正在转向双向互动,公众不再轻易接受仅由“科学界定”的风险。在有效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必须让公众提前参与决策过程,“他们需要更早地参与,而要想让他们的参与有意义,必须使他们对风险知情”[21]。政府部门应该对风险沟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编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多元主体的风险沟通能力建设。

虽然提供主体参与的机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其为普通公众有效参与和沟通奠定了基础,但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便获得参与机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如何能够跨越专业的屏障,实质性地参与到专业风险沟通之中?我们期待专家能够扮演“诚实代理人”的角色,公众不断改善风险信息素养,提高正确解读风险信息的水平,积极参与风险决策,这才是增进风险沟通效果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想要完全规避风险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然而借助科学且行之有效的风险沟通,可以使公众对风险形成科学的认知和冷静的态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实际发生时减少其带来的损害。不管采取哪种风险沟通形式,其最终目标都是借助互动交流的形式达成对风险治理的共识,并培育各主体对风险的客观、理性认知,这是风险沟通的根本所在。随着风险沟通实践在深度与广度层面上的发展,对风险沟通有效性的研究重心已经从最初的侧重如何提高风险认知和接受度转变到采取系统化的方法,将风险治理的多元主体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发挥协同效应,从而提升风险治理的水平和成效。随着风险沟通实践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方式和互动程度是增进风险沟通效果及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风险沟通被作为民主决策的过程,能够越来越充分地保障公众以主体性的姿态参与到风险治理的各个环节中,不断提升公众参与治理的有序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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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a“Community”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Communication Paradox

Liu Li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034)

Abstract: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paradox of risk communication is very complex, which is a coupling of various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s on the basis of psychological mechanisms. The urgency and uncertainty of risk events coexist, complexity and variability interweave, and the governments“closed tendency”and experts“lack of models” still dominate. The heterogeneity of public subjects leads to the coexistence of multiple risk perceptions, which restricts the orderly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It is necessary to retur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root causes of risk communication to the analytical perspective of the“community”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redefine and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oundaries of multiple subjects, promote collaborative cooperation among multiple subjects on the basis of consensus, and cultivate cooperative groups with the goal of solving risk problems and achieving collective action.

Key words:risk communication paradox;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 mechanisms; risk perception; “community”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