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著作权保护途径、风险及对策研究
2024-10-26唐海源李欣瞻
摘 要:数字时代,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属于数字资产,既是有形资产,又是无形资产。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博物馆文物数字资源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体系,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保护:提升数字资源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优先以著作权方式保护原生数据,在著作权无法覆盖的维度,采用商业秘密方式对数字资源数据本体进行保护;同时,紧密结合政策现状,考虑数据产权的发展情况,未来可能转向以数据产权为数字资源的主要保护方式。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数字资源;著作权;保护路径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4.17.021
在数字时代,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其价值在不断挖掘与创造中形成了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是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有价值、可计量、可读取的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具有物理属性、存在属性和信息属性,既是有形资产,也是无形资产①。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属于数据资产,其价值源于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信息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数字化的对象,即藏品本身所具备的历史信息、科学信息、艺术信息和集体共识,另一方面取决于人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甚至将其产品化与商品化,在传播与流通中获得完整价值。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的迭代,相较于数据生产成本,数据复制与传播的成本极低,数据使用权的过度开放容易对数据所有权产生伤害。因此,无论是从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自身价值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技术发展对博物馆数据所有权造成隐患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应该重视对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保护。
1 研究回顾
目前,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研究通常以知识产权的实施主体(博物馆)为主视角,讨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获取与经营,并将其纳入博物馆的管理体系②。具体来说,知识产权获取环节主要讨论知识产权框架③、博物馆可管理的知识产权类别④和确权流程⑤等;而知识产权经营环节主要讨论授权逻辑⑥、授权类型、授权模式⑦、授权风险、授权路径和IP转化⑧等。
近些年,随着博物馆数字化的持续推进,博物馆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引发了关注,包括博物馆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确认与审计⑨、授权方式与策略⑩、风险识别与应对k。此外,一些研究成果也从技术角度说明了数字水印、数字指纹、区块链技术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l。
学者们关注到了博物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困境:其一,博物馆的公益性角色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之间的矛盾m。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公众尽可能地开放资源,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同时,博物馆作为权利人也有对IP进行价值挖掘与商业化使用的内生动力。因此,博物馆对资源开放往往持暧昧态度。其二,由于数字技术进步引发的矛盾n。数字技术使复制、分发和控制信息的能力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不仅让信息再生产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导致侵权成本的下降,更为侵权行为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笔者通过对过往研究的系统性梳理,认为博物馆著作权相关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部分研究成果在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时,存在定义不清的问题。一些研究成果对“博物馆文化资源”“博物馆数字资源”等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第二,对博物馆著作权保护策略及保护路径缺乏实务层面的研究。第三,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保护包括对原始数据的保护和数据衍生权利的保护,过往研究对两者的区分讨论不够。
2 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及风险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围绕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保护通常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是若干权利的统称,与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相关的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其中,商业秘密能够直接保护数字资源的原始数据,但保护和维权难度较大;著作权直接基于数字资源,与数字资源本体无法分割,而且拥有自动获得的特性,因此主张权利的难度较低,且获权后权利稳定;商标权和专利权并非直接保护数字资源,而是一种数字资源的衍生权利,可独立于数字资源本身而存在,因此本文以著作权保护的途径和风险为主要议题,暂不涉及商标权与专利权的保护途径。
著作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在于它的自动获得。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自动享有著作权。考虑到博物馆的公益属性,将一些藏品的摄影作品予以公开,并不影响到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属稳定性。
以著作权方式进行数字资源的保护,可能存在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限制。从主体方面来看,数字资源的著作权可能存在权属风险。如果在委托处理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则无法由博物馆享有。例如,委托出版社制作藏品图录,而图录中的照片也是由出版社拍摄的,那么照片的著作权为出版社享有。从职务作品的角度,如果在与员工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归属,则很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其创作者。此种情况下,博物馆对此类职务作品的使用将受到经济上(可能需要支付许可费)和独占性上(两年后作者可将职务作品许可给第三方)的限制。从客体方面来看,数字资源在作品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博物馆的文物藏品的数字化成果一般有两种来源,即文物摄影和文物扫描,这两类方式产生的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问题均有待商榷。
2.1 文物摄影资源的著作权问题
对于文物摄影作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相关判例可供参考。在杭州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古闻铭(北京)文化传承发展机构、国家图书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壁画的拍摄,是一种从平面到平面的翻拍行为,无法体现摄影师的个性化创作,仅属于壁画的复制件;而对于几件塑像的照片,则“是摄影师通过对塑像的选择、灯光阴影的映衬、润色、照片的剪辑或者艺术处理工具的使用拍摄得来”,属于个人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认定为作品,但同时法院也认为这些照片“虽然具有独创性,但独创性不高”。虽然法院没有阐述“独创性不高”的理由,但笔者认为,法院是认为该摄影作品的主体仍然是一件公有领域的文物作品,该照片也是主要由于该文物作品的美感而呈现出美感。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推论得出,在可移动文物摄影作品的认定中,考虑独创性的因素主要是维度的变化。将一件二维的藏品拍摄为照片,照片很可能被认定为复制件而非摄影作品;而将一件三维的藏品拍摄为照片,摄影师可发挥的空间显然较大,主观能动性较强,因此照片被认定为摄影作品的可能性较高。还需注意的是,目前各博物馆对于文物摄影的标准化规程通常都有比较高的要求,制定了一套标准化的拍摄流程,对拍摄角度、灯光安排等方面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如果对藏品的拍摄工作成为或近似成为一种流水作业,那么,这类照片也很有可能由于摄影师缺乏主观能动性、缺乏独立的发挥空间而无法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2 文物扫描资源的著作权问题
文物扫描是通过高清扫描仪、高拍仪等扫描设备对文物进行高清数字化采集,具有极强的流程化痕迹,而其目的仅是为了保存与利用文物,与仪器操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关系不大。扫描的过程并不体现任何思想或感情,任何人操作仪器形成的均是标准化的成果,缺乏独创性与原创性。因此,至少可以认为,将二维文物扫描成图片文件,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样,将三维文物扫描成三维数字模型也无法构成模型作品,但对三维数字模型的计算机程序属性,目前业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也未见相关判例。
三维数字模型的源文件通常为obj格式,是一种将物体的定点、坐标点、边缘曲线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记录的文本文件,也是一种可被三维模型编辑软件打开的可执行文件。三维模型的制作过程也是一种流水线式的操作,操作人员在固定位置架设好固定扫描仪,或以固定的角度、固定的线路移动手持扫描仪,以生成三维模型的框架。再由技术人员将预先采集的纹理图片贴到框架上,形成最终的三维模型。从操作流程上看,即使更换不同的操作人员来进行同样的操作,最终得到的三维模型也可能只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而制作三维模型的目的也仅是制作一个对应藏品的复制品,其过程无法被认定为一个创作过程。目前市场上甚至有一些专用于一键制作三维模型的“魔箱”等设备,因此从源文件的角度来看,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这些三维模型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藏品的三维扫描得到的原始数据(如obj文件)并不会公开给公众。与三维模型源文件无法被认定为作品的理由相同,如果将三维模型的旋转过程录制为动图或视频予以公开,这样的图片和视频也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但是,目前存在一种三维模型展示手段是以html5格式制作可嵌入网页的模型,在手机、电脑等网页中互动。这种形式的模型需要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和二次开发,其本质属于一种网页代码,笔者认为是应当作为软件作品受到保护的。
2.3 藏品数字资源著作权保护的风险
笔者认为,对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可行的,但需要博物馆制作数字资源时尽量提高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从现有判例来看,能够充分体现摄影师独特创作思想的藏品照片(通常为三维文物的摄影照片)能够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保护,从而作为维权诉讼的客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此类诉讼往往会因为作品独创性程度不高而被确定一个相对较低的赔偿额。因此,博物馆在对藏品进行非自动化数字化采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提高采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光影、构图等摄影技巧,避免采集动作流于机械性,从而导致数字资源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对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采集行为,如固定机位的流水式平面拍摄或扫描,或近年较火的“魔箱”自动化三维扫描,其采集成果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保护(藏品三维扫描的成果虽然有可能作为计算机程序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但还需要明确的司法判例予以支持)。此时,博物馆可考虑通过商业秘密途径对数字资源本体进行全面保护。
2.4 藏品数字资源商业秘密保护途径
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资源,无论其是否构成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将藏品数字资源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够有效防止扫描供应商私自留存数字化成果以进行文创转化或二次出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博物馆通常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应当从事商业行为,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经营者。另外,根据《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国家提倡博物馆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因此,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数字化藏品资源,需要将藏品资源以书面方式先转到博物馆下属企业名下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委托。
当选择以商业秘密途径对数字化资源进行保护时,需要特别注意在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数字化处理时的合同条款设置。目前,很多文物数字化采集或数字化保护的委托合同中都只对数字资源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在此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约定了违约责任。但一旦资源未被认定为著作权,便很难据此追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也无从谈起。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应当注明,所有藏品的数字化资源均属于商业秘密,除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使用场景外,供应商不得以任意方式使用、传播或出售数字化资源,并据此约定违约责任。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进行数字资源的商业秘密认定、借阅或使用流程,以便在后续维权活动中拥有完整的证据体系。
3 总结
当前,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的文化环境中,由于博物馆自身的公益性质,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义务,因此,馆藏文物的数字资源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实际上,很多博物馆也都会对外公开藏品图片或模型。一旦那些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藏品数字资源被公开,博物馆可能会丧失对相应数据的掌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无法以法律手段限制他人商业或非商业性使用该数字资源。但是资源的公开并不一定意味着资源的流失,在博物馆对外展示数字资源时,可以采用一些DRM手段进行限制:在网站上公开文物照片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网页前端保存或下载图片;通过高度动态像素点影响用户截图;采用专有的图片格式进行展示,即使用户下载了图片也无法编辑使用;通过失焦蒙版的设计,使用户无法截取到清晰图片;借助区块链技术记录所有下载图片的用户,以便后期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能够提供接触证据;在网页中嵌入三维模型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网页前端代码中隐藏模型相关数据等。
第二,博物馆个体策略的落地离不开行业的发展与跨行业的合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建设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猛,文博行业更应当借此机会,对行业内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加以深入研究和讨论,搭建一个完善、合规的藏品资源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从而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政策,实现馆藏资源的活化利用。
第三,数字时代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之外的保护路径。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创造、保存、传播、利用和消费文化内容的方式,影响了文化产业的运作,普遍地影响了文化制造、体验与记忆的过程o。基于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形成的数字资源属于数字孪生,对这类资源进行文化元素提取与IP创建后则属于数字原生,通过AR、VR、脑机接口等技术手段虚拟与现实共生成为可能。当下,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战略资源是不争的事实,在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2023年《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都明确了数据作为资产的地位。从物理属性和存在属性看,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可属于有形资产,我们期待在积攒一定保护经验后,在未来能够通过立法以主张物权或法定数据产权的方式进行资产保护的可能性。
注释
①叶雅珍,刘国华,朱扬勇.数据资产相关概念综述[J].计算机科学,2019(11):20-24.
②Jenny-Paola Lis-Gutiérrez,etc.Museums and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rol Theory and Applications,2016(9):457-462.
③莉娜·埃尔斯特·潘托洛尼.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M].栾文静,陈绍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④Lima,M.C.Guía de Buenas Prácticas para Administración de la Propiedad Intelectual en Museos y Archivos de Argentina[EB/OL].(2021-09-12)[2024-03-08].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k/en/docs/resources/guia_argentina_feb2011.pdf#:~:text=de%20la%20Propiedad%20Intelectual%20en%20Museos%20y%20Archivos%20de%20Argentina.
⑤Diane M.Zorich.Develo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A How-To Guide for Museums[EB/OL].(2019-05-01)[2024-03-08].https://www.canada.ca/en/heritage-information-network/services/intellectual-property-copyright/guide-developing-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ies.html.
⑥杨毅,谌骁,张琳.博物馆文化授权:理论内涵、生成逻辑与实施路径[J].东南文化,2018(2):112-118.
⑦李峰,朱明赟.博物馆IP授权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博物馆,2022(4):97-101.
⑧姜璐.“IP”经营:博物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新思路探索[J].中国博物馆,2017(1):79-88.
⑨David Green.A Museum Guide to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EB/OL].(2020-07-16)[2024-03-08].https://www.canada.ca/en/heritage-information-network/services/intellectual-property-copyright/guide-digital-rights-management.html#toc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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