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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逻辑与策略

2024-10-24陈玲芳

财务管理研究 2024年10期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对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创新驱动企业绿色转型减少“漂绿”行为的发生;促进信息对称流通使“漂绿”行为难以藏身;助推多元协同共治提高“漂绿”治理效率。然而,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也面临治理制度安排滞后、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完善、数字鸿沟亟待弥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有效性不足等难点问题。为此,需要强化“漂绿”协同治理的制度约束,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力,依托科技创新推动对“漂绿”行为的精准、高效治理,实现企业绿色发展。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企业“漂绿”;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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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元主体视角下企业漂绿行为的形成机理、负面效应与协同治理研究”(20BGL128);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企业漂绿行为的形成机理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JAS20040)。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进,“漂绿”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漂绿”是指企业通过隐藏坏消息或披露模糊、误导性甚至虚假的环境信息,塑造“绿色环保”形象的机会主义行为[1]。 “漂绿”现象频发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障碍。进入信息技术时代,“漂绿”行为越发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动态性特征,增加了“漂绿”甄别、监测和惩处的难度。只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配合,才能有效治理“漂绿”问题。目前,我国企业“漂绿”治理仍停留在以政府治理为主、其他主体参与不足的阶段。如何改变治理模式,统筹协调多元主体参与到“漂绿”治理当中,形成相互信任、有序合作的协同治理格局,成为当前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新质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23年9月在黑龙江省考察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202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2]。新质生产力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生产力形态,具有高效便捷、低碳环保、开放协作等优点[3],其通过引入绿色技术、人工智能、大数字、云计算等劳动工具,推进绿色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4]。在新发展格局下,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为破解企业“漂绿”协同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基于此,本文深入剖析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发现其中的难点问题,探寻相应的推进策略,以期为培育和应用新质生产力、减少企业“漂绿”行为、实现“真绿”提供理论指导与建议。

1 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新质生产力是生产力质的跃迁,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等特征,已成为驱动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方面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降低企业“漂绿”动机,加强“漂绿”行为监测与识别,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实现“漂绿”治理精准高效。

1.1 新质生产力驱动企业绿色转型,减少“漂绿”行为的发生

企业面临的绿色转型困境是促使其采取“漂绿”行为的关键因素。在绿色转型过程中,企业面临转型成本高、资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不可控等一系列问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低成本“漂绿”行为,试图以粉饰环境绩效的方式营造绿色转型假象。新质生产力以数字化、智能化与绿色化为驱动引擎[5],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绿色转型成本,实现经营理念绿色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管理流程数据化,形成具有高度竞争力的绿色生产力,从源头上减少“漂绿”行为的发生。

新质生产力有助于培育企业的绿色经营理念。新质生产力是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先进生产力,要求企业的环境行为必须符GHTB7BNE32EGkfsSGugbuw==合公共利益,通过加强绿色宣传教育、绿色知识培训、绿色制度建设等方式,提升企业管理层与员工的环境意识和专业素养,形成绿色管理理念,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严守道德底线,降低“漂绿”动机。

新质生产力有助于推动企业生产过程的绿色改造。新质生产力通过引入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设备,实现科技与生产的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与资源消耗,实现废弃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降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使企业不愿“漂绿”。

新质生产力有助于优化企业数字化管理流程。企业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环境污染与能源消耗监控,及时发现并改进生产经营中潜在的环境问题。同时,数字化管理流程还能提高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6],降低数据泄露与篡改的风险,减少企业粉饰与操纵环境信息的“漂绿”行为。

1.2 新质生产力促进信息对称流通,使“漂绿”行为难以藏身

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实施“漂绿”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也增加了多元主体识别“漂绿”、参与“漂绿”治理的难度。新质生产力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极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处理与传播的方式,能够实现对环境信息的自动采集、交叉验证,及时发现企业“漂绿”行为。

新质生产力为加强企业环境行为监测提供技术支撑。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利用卫星和飞机等遥感技术对地表覆盖、植被状况、空气污染、水源质量等进行监测,实时了解各区域范围内的环境数据,精准识别各区域内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并进行重点监管,及时遏制潜在的“漂绿”行为。

新质生产力为“漂绿”识别提供智能精准的信息处理手段。企业“漂绿”行为治理涉及的数据繁杂、统计标准多样,亟须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处理和分析。新质生产力通过引入现代信息网络、智能终端、云计算等先进的科技手段,能够对多源异构的环境信息数据进行快速处理、整合分析,并通过交叉验证,及时识别企业言行不一的“漂绿”行为。

新质生产力为“漂绿”治理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借助大数据强大的聚类分析功能和可视化呈现技术,可以从多个维度分析和总结企业“漂绿”行为的主要特征。比如,哪种类型的企业最经常发生“漂绿”行为,“漂绿”最常见的手段是什么,等等。由此,全面、深入地摸清当前绿色发展与“漂绿”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开展更具针对性的“漂绿”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和可靠建议。

1.3 新质生产力助推多元协同共治,提高“漂绿”治理的效率

“漂绿”行为治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等特征,需要政府、鉴证机构、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信息和资源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新质生产力是在不同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有机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强调多领域、多技术的交叉融合,具有很强的协作性,为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

新质生产力能够促进政府各部门加强联动,实施有效监管。政府可综合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手段,建立协同监管与执法机制,实时监测企业的“漂绿”行为;针对不同类型的“漂绿”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提高企业“漂绿”的难度和成本,使企业不敢“漂绿”。

新质生产力能够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漂绿”治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会带来经济效益,而且会推动社会文化进步。随着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漂绿”治理也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进而引导更多人参与到“漂绿”治理行动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同时,科技创新也提升了人们运用现代技术与设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漂绿”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了“漂绿”治理效率。

新质生产力能够实现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传统政府“包办式”的“漂绿”治理模式被打破,多元主体参与“漂绿”治理的渠道不断拓宽。例如,公众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社交平台揭发“漂绿”问题或发表评论,以推动政府部门介入对企业“漂绿”行为的审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合力。

2 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难点问题

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已成为推进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一柄“利Q8Djt2lmk55ku6NetvEeXg==器”。但当前“漂绿”协同治理仍面临许多难点,如协同治理制度安排滞后、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完善、数字鸿沟亟待弥合、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有效性不足等,致使新质生产力在“漂绿”行为治理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1 协同治理制度安排滞后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如实披露环境信息的相关政策,但针对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显滞后,与频频发生的“漂绿”事件不相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对“漂绿”的概念与内涵并未明确界定,如何认定企业的“漂绿”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漂绿”治理的相关规制措施、惩罚力度等尚不明确,对“漂绿”行为追责难度大。目前,国内鲜有企业因“漂绿”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同时,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尚未形成。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不明确,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有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协同参与“漂绿”治理,新质生产力推动“漂绿”协同治理的优势和潜力难以得到发挥。

2.2 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完善

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完善阻碍了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推进。当前,生态环境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污染源自动监控、高空瞭望系统等新兴技术手段,建立了一体化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各省份也已初步搭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但“漂绿”治理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仍然较为滞后。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支撑有限,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平台尚未与环境监测系统对接,其功能仍比较有限,无法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和预警等功能,影响了对“漂绿”行为的识别与监管。各地数字化建设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数字化基础设施落后,数字化能力有限,难以有效进行“漂绿”治理。

2.3 数字鸿沟亟待弥合

“漂绿”治理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技术应用及治理参与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上,这种不平等必然会影响“漂绿”治理效果。目前,我国环保数据基础不扎实,数字化水平落后,企业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多为定性描述,定量数据少,透明度低,各省的环境信息披露平台也并未向社会公众开放,治理主体的环境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同时,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准入门槛较高,使一些治理主体产生畏难甚至抵触情绪,特别是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公众无法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参与到“漂绿”治理行动中。他们甚至缺乏发声的机会和平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对环境及“漂绿”问题的诉求,影响了“漂绿”协同治理工作的开展。

2.4 多元主体参与的有效性不足

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要求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协调合作,形成合力。但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治理主要依赖政府的监管和行政处罚,其他主体的参与度明显不足,治理能力较弱。一方面,市场治理机制失灵,鉴证机构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国第三方鉴证机构中具有ESG鉴证经验的专业化人才相当稀少,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漂绿”识别与治理的相关知识,参与“漂绿”治理的意愿明显不足,无法有效运用数字手段参与“漂绿”治理,进而维护自身权益。另外,不同主体在环境认知、治理能力、利益与行为等方面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的信任资本严重缺失,导致环境信息共享度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阻碍了“漂绿”协同治理的进程。

3 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策略建议

为了顺利推进“漂绿”协同治理,我国需要充分发挥新质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优化企业“漂绿”协同治理制度;完善数字设施,改进数字监管方式;弥合数字鸿沟,促进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发挥创新驱动作用,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3.1 强化制度约束,促进“漂绿”协同治理

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首先,要建立健全“漂绿”协同治理的制度安排,形成对各参与主体有约束力的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要完善企业“漂绿”治理的法律规制,明确“漂绿”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问责制度,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漂绿”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其次,要运用大数据、区域链等技术优化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引导全民参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精准奖惩。对于主动守法实现绿色经营的企业,要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激励政策,引导更多企业加速培育绿色生产力。最后,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制度体系,明确各主体在“漂绿”协同治理中的权责利关系,引导各主体协同配合,加强对“漂绿”的监督与治理;探索实行有奖举报机制,促进各主体积极参与到“反漂绿”运动中。

3.2 完善数字设施,改进“漂绿”监管方式

健全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是实现企业“漂绿”治理科学化和智能化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能够为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搭建平台。各地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推进高速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升级数字信息技术,完善和丰富环境信息披露平台的功能作用,实现与环保数字化监测系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的互联互通,切实保障“漂绿”协同治理系统高效、平稳运行。同时,各地要强化数字监管手段,依托数字化基础设施,将科技手段应用到“漂绿”治理的全过程;加强对环境数据的收集、挖掘、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实现“漂绿”监管方式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3.3 弥合数字鸿沟,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各行动主体平等地获取相关环境信息,能够有效运用数字技术平等地参与“漂绿”治理,是实现“漂绿”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当前迫切需要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各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使他们平等地参与“漂绿”治理。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各主体平等获取环境信息。及时了解政府环境政策、企业环境行为及其影响;提升各主体的数字素养,使其能够有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环境信息,逐步缩小数字鸿沟,消除各主体在信息获取、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共同推动“漂绿”治理。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促进各主体平等地参与“漂绿”治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网站,为各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漂绿”监管提供便利的渠道。

3.4 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数字协同治理

各主体是否具有强烈的治理动机和较强的治理能力,是影响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成效的关键。因此,应增强多元主体参与意识,提升其参与治理的素质与能力,引导多元主体进行深度合作,构建完善的多方共治模式。第一,增强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对“漂绿”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及时跟进,快速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与公布,增加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切实提高执法透明度与执法效率。第二,增强鉴证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完善市场治理机制。通过提供定制化教育培训,加强现有及潜在团队在ESG领域的专业能力,培养ESG鉴证领域的人才,不断提升鉴证服务质量,更多地参与到“漂绿”治理中。第三,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漂绿”治理的能力。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和数字素养教育,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数字化思维,增强其鉴别“漂绿”和应对“漂绿”的能力,提高对“漂绿”治理的参与度。第四,推进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新型治理工具的运用,有助于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为各行动主体提供价值引导与行动支持,实现良性互动。这种多元化的协作又能反过来提升各治理主体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由政府主导、多个主体共同参与、联系更为紧密的“漂绿”协同治理网络,有效改善“漂绿”治理成效。

3.5 发挥创新驱动,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企业要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绿色技术、绿色产品和绿色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漂绿”行为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漂绿”行为。首先,企业要加大绿色创新力度,推动生产经营流程与管理模式的绿色转型。企业要提升自身数据处理能力,有效利用数字化技术制订和实施能源管理计划、废弃物管理计划等,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其次,企业应将低碳环保发展作为选择供应商与合作伙伴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与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共同制定和遵循环保标准,推动供应链向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最后,企业还应及时建立“漂绿”行为预警体系,完善内部环境责任管理机制,提前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更好地防范“漂绿”风险。

4 结语

在“漂绿”协同治理进程中,新质生产力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动力量,能够有效驱动企业绿色转型,及时发现企业“漂绿”行为,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提高“漂绿”治理效率,使企业不愿“漂绿”、不想“漂绿”、不敢“漂绿”。未来,我国要进一步针对新质生产力解决“漂绿”治理中的关键问题,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玲芳.绿色投资者能抑制企业漂绿行为吗[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31-42,168.

[2]喻思南.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N].人民日报,2024-04-08(019).

[3]周文,许凌云.论新质生产力:内涵特征与重要着力点[J]. 改革,2023(10):1-13.

[4]韩文龙,董鑫玮,唐湘.新质生产力与绿色发展的辩证关系与实践路径[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4,26(3):12-21.

[5]徐政,郑霖豪,程梦瑶.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

逻辑与实践构想 [J].当代经济研究,2023(11):51-58.

[6]李素梅,田祝祝.数字化转型能否改善企业漂绿行为[J].金融与经济,2024(4):39-50,65.

收稿日期:2024-04-26

作者简介:

陈玲芳,女,1976年生,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