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法制思想反思及其对现代法治影响
2024-10-23许家烨
摘 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主刑辅”要求治国理政以教化为主,谨慎用刑。这是中国古代形成的中华传统法制思想,同时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特点之一。最早,西周时期便出现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先秦时期的儒家也提出了“德治”“仁政”的主张,前朝的学说与思想都为后世“德主刑辅”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唐时期出现的多项法律实践,皆可以体现该理论的内涵。本文就其中重点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以古鉴今,通过对“德主刑辅”思想的研究,思考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与意义,推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
关键词:“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法治;依法治国
“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法制中重要的思想理念。西周最早出现“明德慎罚”的理念,随后先秦时期的儒家提出“重德轻刑”,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又在“重德轻刑”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从此,“德主刑辅”的法制理念基本形成,并在后世唐宋以及明清时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1]“德主刑辅”的理念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是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
一、“德主刑辅”的内涵
“明德慎罚”是“德主刑辅”思想的起源。周代推翻殷商的暴政,汲取前朝灭亡的经验,思量治国理政之方。“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统治者的教化思想,将“德”作为治国的重要依据。王朝统治者地位的稳固,皆需顺从天意,遵从天命,因此国君也名为天子。[2]百姓将其劳苦、不满与需求诉诸上天,天子顺从天意安抚治理百姓黎民,以此来获取民心,得到百姓拥护,进而稳定其统治地位。“惟德是辅”将“德”作为评价国君的标准。为了防止同商朝一样因暴政而覆灭,西周统治者以“明德”为主教化百姓,以“慎罚”为原则限制暴政,防止因滥杀无辜而失去百姓的信任,进而影响国家安定。
“德主刑辅”的“德”所带有的内涵与现代社会的道德不同,并且在古代不同时期“德”的内涵亦有不同。“德”与“礼”在古代法制理念之中内涵趋近,皆为教化百姓的手段。正所谓“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礼德既然自祭祀而来,那么其中所蕴含的宗族理念便极为浓厚,这也与古代社会中的家族社会观念休戚相关。“亲亲、长长”等思想都来源于此,家族中长幼有序,以“孝”为名的等级森严的严苛的家族内部治理也正是“德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3]孔子以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用刑罚的手段来规制百姓,百姓虽然因害怕受到惩罚而选择不实施某些行为,但内心并不觉得实施某些不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耻辱。然而用道德来教化百姓,百姓知道了何为“道德”,何为“无耻”,便可从根本上来防止百姓实施某些“无德”的行为,让百姓发自内心地认为实施某些行为是不道德的,从而达到治理百姓的目的。当然,也只有在理想化的社会环境之中,通过教化百姓即可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状态。刑罚也是古代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强有力的国家暴力,才能体现国家治理的权威,才能解决民众冲突与暴乱。
在“刑辅”理念下,国家通过刑罚规制百姓,又通过减轻刑罚,让刑罚的实施明确合理,进而维护百姓的利益,以做到“仁政”。也正是在此原则之下,唐宋、明清时期出现了自首、保辜等制度以及量刑、断狱的原则。
二、“德主刑辅”思想在古代法制中的实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秦灭六国而实现大一统,短暂的秦王朝在中国古代史卷轴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秦代虽有辉煌时刻,却败在了其“残酷”的统治之下。胜也法家,败也法家。实施霸道,富国强兵,经济发展迅速,军队规范有序,迅速使秦国的综合国力赶超他国。然而一统六国之后,“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法家思想,也让百姓备感压迫。严刑峻法的治国方式,虽然让百姓畏惧,但同时也易激起百姓的反抗,秦朝也就此覆灭。汉代吸取了秦朝灭亡的经验,汉初采黄老学说,走帝道,“无为而治,顺其自然”。仅仅“约法三章”,便让百姓在酷刑的压力下瞬间解放出来,汉初统治者也因此获取民心。[5]但根据历史发展经验,完全放弃“刑罚”不可能建立起正常的国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治理,必须拥有国家权威。因此,汉代的统治以德为主,辅以刑罚,“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践体现在汉代的各种制度与措施上。
汉代“文景之治”时期,刑制改革,改善秦代“重刑”之风。汉文帝时期,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其女儿缇萦不畏危险上书,求情为父亲减轻刑罚。当时犯罪所受肉刑极度残忍,缇萦不忍父亲遭此重刑,言其父亲为官时清正廉洁、受人爱戴,若受到如此严重的刑罚,身体残疾后,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来弥补罪过也无能为力,自身甘愿为奴来顶替父亲遭受惩罚。文帝为其动容,免除了淳于意的刑罚。也是以此为契机,文帝重新审视汉代刑罚。此时尚属于汉代初期,百废待兴,劳动力需求旺盛,不宜用如此残酷的肉刑来惩罚百姓。不仅如此,肉刑的惩罚也过于残忍,难免会造成“轻罪重刑”的状况。于是提出了改革刑制,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从此废除了肉刑,古代刑罚的野蛮性也因此大为降低。随后,景帝又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刑罚。文帝将斩右趾改为弃市,实则是将肉刑上升为了死刑。且斩左趾等刑罚改为笞刑后,看似减轻实际上是改为变相肉刑甚至死刑,因为笞杖五百次后,几乎无人能生还。因此景帝一方面降低笞刑的击打次数,笞五百改三百,又改为二百、一百;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换人等方式减轻击打的力度,进而减少笞刑的伤害程度。[6]继“文景盛世”之后,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中国古代法制儒家化的道路也就此开始,董仲舒更是在此时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建议国君以礼德教化百姓,谨慎用刑,“德主刑辅”的法制理念在此时形成和完善。可惜的是,虽然儒学已成为治国的学说,但“德主刑辅”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武帝的青睐,此后在汉代也没有将其作为主要的治国理念将其实践,反而是在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被传承和发展。
(二)唐代——“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的实践
“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在唐朝被推至高潮,受到统治者的极力推崇。初唐统治者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7]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正是在以“德主刑辅”为法制理念的框架之下,编制出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8]
通过道德教化,达到治国理政的目的,人人内心即被“礼德”所约束。相较于残酷暴刑的威压,此种规制方式,更显人文色彩,也更容易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正是如此,唐朝得以出现“盛世”。除了通过儒家学说教育百姓,使人们“克己复礼”,以《唐律疏议》为主的法律规范亦可体现“慎刑”的主张。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中重要的刑事制度之一,是制约死刑滥用的重要手段。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已经被判决死刑的罪犯,必须经过皇帝的核准复奏,才可以真正开始行刑。死刑复奏作为剥夺生命的极刑必须进行严格管制,以防止“轻罪重刑”“滥杀无辜”的状况出现。唐初沿袭隋制,死刑需经过“三复奏”,即对死刑犯行刑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行刑当天复奏一次。唐太宗盛怒之下下令斩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尉卢祖尚,但怒气消减之后追悔莫及。此事之后,唐太宗将死刑复奏自“三复奏”改为“五复奏”,行刑当天可进行三次复奏,谨慎行刑。随后死刑“五复奏”在唐律中又进行了健全和完善,成为重要的“慎刑”制度。除此之外,保辜制度也是体现“慎刑”原则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唐朝被正式写入律典。犯罪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死亡,被判定为杀人罪;在规定时限外死亡,则被判定为伤人罪。其核心思想在于,鼓励、支持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以此来降低所受到的刑罚,也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犯罪人穷凶极恶伤人致死的现象。此规定也防止了量刑时对犯罪人判决不合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权。[9]不仅仅是保辜制度,《唐律疏议》等法律规定中体现“德主刑辅”思想的不胜枚举,对“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的实践,亦是唐代法律制度的标志之一。
三、“德主刑辅”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当代的法治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是五千多年的文明古国。我国的法治文化,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照搬可言,理应基于我国一脉相承的文化历史,挖掘古代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思想,融合现代先进的立法执法技术,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上的“五大法系”之一,其中蕴含许多优秀的法律文化思想。“德主刑辅”是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要的法制思想,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也是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特点。传统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现代道德含义不同,现代道德并非传统儒学的礼教,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的精神文明风尚。曾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而今宣传教育精神文明风尚为主,打击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0]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都是治理社会,规制人们行为的方式。道德是法律的理论支撑,唯有法律本身符合人们内心的正义,才可成为良法,才能实现善治。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亦不能违背人民心中朴素的善良与公正理念。这也与自然法学派中,道德推动和引领实证法律制度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制止违背道德的不法行为。法律也为道德画出了最后的底线,内心道德无法约束之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治社会对“德主刑辅”思想的借鉴
在法治社会,人人崇尚法律,人人信仰法律,良法善治,社会主体依法自治,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社会的出现,必定以守法意识的普及为前提,向全民守法、全民依法做事的道路发展。人们内心即有约束,让法律规范成为一种文化道德,守法即是守德。通过学习教育,人们明白违法行为的不良与不义,从内心抵触实施违法行为。在发生冲突,犯意升起之时,法律的明灯指引人们不要走向犯罪的道路,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引领社会走7cb07eb90807d8c672d08cbce4e2d139向和谐稳定。当代“德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弘扬传统文化文明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文明道德素质,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德主刑辅”对司法观念的影响
法治中国的发展建设,不仅要“明德”,也要“慎刑”,慎刑思想通过刑事制度规范体现。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通过国家暴力对罪犯执行严厉的刑罚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古代的“刑罚”与现代截然不同,古代的刑罚手段,从西周时期的“墨、劓、剕、宫、辟”到隋唐时期的“笞、杖、徒、流、死”,纵然随着历史的发展,惩罚的野蛮程度和残忍程度逐步降低,但从现代观念来看,依然是伤害程度极大的刑罚手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来实现。但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之中,“德主刑辅”思想要求保护与保障并存,惩罚与教育结合,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罪犯实施刑事制裁,又要保障罪犯的人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其判处“罪责相当”的惩罚。惩罚犯罪,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要摒弃原始的如“同态复仇”“报复主义”的刑罚主张,要以“德”育人,对犯罪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引导其改过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置了“减刑、缓刑、假释”等多种制度,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认真学习,知错悔改,从而获得减免刑罚的奖励。引导罪犯从良从善,本就是刑法制度所要追求的目标,打击犯罪只是手段,引导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要想社会和谐稳定,必然要求犯罪率的降低,犯罪率的降低所依靠的就是正确法治教育的引导,这也正是“德主刑辅”思想的核心观念。
四、结语
“法德合治”是当今法治国家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心,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深度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的思想内涵,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德”治为主,规范百姓内心;以“法”治为保障,规范百姓行为。除了刑事制度,民事法律中加入“公序良俗原则”,行政行为要求“合理合法”等法治改良,皆体现着以“德”为导向的法治思想,也显现着中国法治的人权原则。
参考文献
[1][10]法小宝.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之“德法共治”探析[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12-09.
[2]雷安军.西周“明德慎罚”新证[J].南大法学,2023(4):73-89.
[3][5][6][7][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1-43,94-96,101-102,145,146.
[4]论语译注[M].杨伯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12.
[9]张颖.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治理及其现代启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8):1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