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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背后的“猫腻”

2024-10-21陈思寒

检察风云 2024年18期

大连壹某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某公司”)董事长刘某群,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该公司股票,被法院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并判刑罚金。

上市12年,大牛股黯然退市

“5.5元一股的成本,100多万元就这么没了,一下变回穷光蛋。”2022年6月24日收盘后,晨某退(股票)的股吧中有投资者发出绝望的叹息。原来,该股票因触及财务退市红线,被证券交易所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起终止上市。2022年6月24日,是晨某退在A股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该股当天累计成交90.41万手,成交额1696.93万元,跌幅为5%,最终收于每股0.19元,总市值仅剩2.71亿元。根据有关规定,该股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被正式摘牌。

细心的投资者发现,这个原名为*ST晨某的退市股,虽然告别A股市场的时候十分凄惨,但最初上市时却很“风光”。*ST晨某是由晨某科技“披星戴帽”更名而来,该股票刚上市时股票名为“壹某苗业”,2015年1月7日更名为“壹某海参”,对应的上市公司是“壹某公司”。

壹某公司是一家以虾夷贝苗、海湾贝苗及海参苗等海珍品苗繁育为主要业务的海水养殖业上市公司。2010年7月13日,壹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名为“壹某股份”,曾经是A股市场独一无二的次新大牛股。壹某股份发行价高达28.98元,上市交易首日又大涨45.96%。在此后近两个月的交易中,该股继续一路高歌猛进,一举成为2010年7月表现最活跃的次新股,并创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股价上涨334.16%的惊人纪录。

壹某股份的强劲走势吸引了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关注,许多投资者跟风买入。然而,股票市场就是这样,永远没有只涨不跌的股票,经历疯狂拉升的大牛股最终没逃过暴跌的命运。由于壹某股份上市被过度炒作,自2010年9月3日见顶125.82元后,就开启单边下跌的走势,到2011年1月底,该股最低跌至61.72元,直接被腰斩。

此后的壹某股份虽然也有过阶段性的短线上涨行情,但总体走势是一路走低,2020年5月最低时股价跌到只有1元,并于两年后的2022年6月27日被终止上市交易。就这样,一支甫一上市就不断书写股市上涨传奇的“妖股”,在上市12年后黯然退市,令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运作定向增发,

涉嫌操纵股价犯罪

据查,2013年大连壹某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依次更名为“大连壹某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晨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然而这次看似平常的定向增发,却在事后被查出了“猫腻”。

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时任壹某公司董事长刘某群、财务总监宋某辉与时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某圣及其投资圈朋友朱某东、庄某龙、李某杉、蒋某永、曹某等人经多次互相沟通,形成合谋——定向增发股票后,刘某群、宋某辉安排壹某股份发布“业绩高增长”“股权激励”“高送转”等信息,大股东在定向增发股票禁止流通期间不减持并及时沟通重要信息,由田某圣等人负责维护二级市场股价。

2014年2月中旬,朱某东、庄某龙、李某杉、蒋某永、曹某、宋某辉、宋某光等人通过结构化信托产品认购壹某股份公司定向增发的2488.4万股(部分系帮他人代持)。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6月11日,刘某群、宋某辉控制壹某股份陆续发布“2013年度分配:10送5高送转”“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海域承包合同”“公司更名‘壹某海参’”“2014年度分配:10送10高送转”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前传递给田某圣等人。其间,宋某光帮忙传递了上述部分消息。后田某圣、朱某东、庄某龙、李某杉、蒋某永、曹某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使用其所控制的华商基金以及张某国、刘某鹏等证券账户,连续买卖壹某股份股票。相关书证显示,在此期间总共311个交易日中,田某圣等人控制的账户组总成交天数为281天,账户组有买入的交易日为206个,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5.93%,最高达63.9%;账户组有卖出的交易日为211个,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4.09%,最高达40.16%。

证据显示,上述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超过流通股本30%,且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时段有3个。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超过流通股本10%,且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占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时段有39个。其间,壹某股份股票涨幅200.02%,对应板块综指涨幅169.42%,偏离30.59%。

2015年3月,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后,朱某东、庄某龙、李某杉、蒋某永、曹某等人陆续将所认购的定向增发股票全部抛售。同年5月至6月间,经与田某圣等人商量,刘某群减持壹某海参6240万股,宋某辉减持61.5万股。

经会计鉴定,刘某群减持获利3.22亿余元;宋某辉减持获利4411.38万余元,参与定增获利2207.7万余元,共计获利2648.84万余元;田某圣控制的账户组二级市场获利1798.6万余元;宋某光参与定增获利人民币1655.7万余元;朱某东、庄某龙等5人参与定增获利1.69亿余元。

东窗事发,悉数落网

被告人刘某群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圣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东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龙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宋某辉、宋某光、李某杉、蒋某永、曹某均被另案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群、田某圣、朱某东、庄某龙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22年11月23日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群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群在定增前合谋、定增后维护股价以及解禁后减持阶段无操纵股价的故意,故在涉案时间段内认定刘某群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有误。

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经查,本案中田某圣等人在2013年9月、12月调研壹某公司时,刘某群一方即与田某圣一方就参与定增以及定增后的信息提前告知、承诺业绩高增长、股权分红等事项达成合意;在定增发行前,刘某群一方与田某圣一方对于定增发行的价格区间亦存在合意,即发行价格在人民币18元至20元之间符合上市公司与参与定增方的共同利益;刘某群将上市公司信息提前告知宋某辉等人,且在2013年7月其原始股解禁即提议减持股票,并将该想法告知宋某辉等人……故刘某群与田某圣等人存在共同的利益以及为此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被告人刘某群的辩护人所提“定增前后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2024年4月21日,常州中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田某圣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朱某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庄某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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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