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尾款的投资骗局
2024-10-21陈刚
社会上存在着的“病急乱投医”的投资心理,使一些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甚至借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活动。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中院”)对外公布的一起诈骗案二审裁定,揭开了这类骗局的冰山一角。
卖糖葫芦攒出积蓄
向身边人谋求投资门路
辛某甲和辛某乙是一对兄弟,两人常年在北京售卖糖葫芦。时间一久,手头就有了一些积蓄,辛某乙产生了用这些钱再投资,通过多种经营谋求更大利润的想法。然而,辛某乙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向,便不断向身边人打听优质投资渠道。
2021年初,河北任丘市的王某伟跟着辛某甲卖糖葫芦,只有初中文化,时年22岁。由于跟着辛某乙的哥哥辛某甲做生意,一来二去其与辛某乙也混熟了。两人在微信上聊天,经常讨论如何赚钱。王某伟曾给其介绍过一笔小生意——用8400元的本金赚得1000余元的利润——此举赢得了辛某乙的信任。在此后的接触过程中,辛某乙向其透露自己手头有闲钱,希望再投资其他项目。
当时的王某伟可谓穷困潦倒,跟着辛某甲卖糖葫芦只能赚点生活费,但平常花钱大手大脚,加之当时染上网络赌博的恶习,他很快就花光了积蓄,经常入不敷出,甚至还因网络赌博欠了30余万元的外债。面对不断上门催债的债主,心力交瘁的他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而辛某乙想用手头闲钱投资的想法无疑给他送来了“救命稻草”。很快,他萌生出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设局的想法。王某伟事后供述称,其当时盘算着用从辛某乙那儿骗来的钱偿还外债及投资网络赌博,等赚到钱后再把钱“还给”辛某乙。
炮制中介生意垫付尾款骗局
受害人被骗76万余元
2020年3月,王某伟曾在河北省任丘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从事实习销售员工作,当年7月离职。2021年3月3日,他对辛某乙说,某甲公司主营销售蔬菜大棚保温被等,其曾在某甲公司做过销售,当时除了保底工资之外,联系到客户还能挣到厂里给的提成,并表示其离职之后还通过给某甲公司介绍客户的方式赚钱提成收入。
这段工作经历的介绍,为骗局埋下伏笔。接着,王某伟对辛某乙说,手头有很好的投资渠道,就是由他帮某甲公司联系客户,但不让客户直接跟某甲公司接触,在客户通过其向某甲公司订货后,由他从某甲公司进货后加价售卖给客户,并赚取其中的差价。
王某伟称投资这个行业没有风险,并提议由其与辛某乙合伙做这个中介销售蔬菜大棚保温被和毡子的生意。急于投资的辛某乙觉得这是个不错的投资渠道,便答应与之合作。
王某伟表示,手中有一批客户资源,由他负责联系。他同时称,客户一般是预付部分货款,但其从某甲公司拿货时需要支付全款,因此就由辛某乙负责垫付尾款,并称等客户支付货款后两人平分利润,辛某乙欣然同意。
辛某乙证实称,同意与王某伟合作后没几天,王某伟就在微信上说其跟天津杨某乙联系了,对方准备向其购买某甲公司的货,且已经交纳了一半定金,说着便发送了对方付款的转账记录截图。在辛某乙按王某伟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尾款一两天后,王某伟就将其垫付的货款及利润全部转账到这个账户。但事实是,王某伟并未做中介生意,相关客户和截图都是其杜撰和伪造的。
王某伟又陆续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陆续编造“初心琴姐”“山西杜书记”及廊坊、邯郸等地客户,并用伪造的订单、转款聊天记录,诱骗辛某乙向其指定账户垫付尾款。为了让辛某乙相信确有交易事实存在,他还特意伪造了与某甲公司业务员杨某甲的聊天记录。
相关证据显示,刚开始的几单都是小单,王某伟都按照约定向辛某乙返还了垫付款并兑现了利润,但在后续接到大的订单,辛某乙支付出大额垫付款时,王某伟就开始以大订单回款时间长为由不再向辛某乙返还垫付款,也不再支付利润。就这样,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伟通过上述方式实际骗取辛某乙支付的尾款合计76.53万余元。
不久后,辛某乙因为经营糖葫芦需要交租金和结清工人工资,就开始向王某伟催讨欠款及利润,王某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5月,感觉不对劲的辛某乙按照王某伟发给其的截图,联系了某甲公司的老总吴某和业务员杨某甲,经询问才知道王某伟在与辛某乙合作期间并没有与某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有关截图均系伪造,所谓的中介销售蔬菜大棚保温被和毡子的生意就是骗局。
按照王某伟起初的计划,其从辛某乙骗取的尾款并未用于经营所谓的中介生意,而是被悉数投入网络赌博。
东窗事发,骗子现形
被告人王某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该案经由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雄县法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伟利用曾在某甲公司从事销售员的经历,向被害人辛某乙谎称其有客户资源,以合作销售蔬菜大棚被等为由,多次伪造虚假聊天记录、订单及转账记录,骗被害人辛某乙向其转款,王某伟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害人多次催促回款,王某伟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察觉异常后经核实发现被骗。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3月2日至4月30日,王某伟使用账户收到辛某乙转入金额167.8万余元,王某伟使用账户向辛某乙转出金额91.27万余元,差额76.53万余元。
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伟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该意见,公诉人指出,经查,被告人王某伟谎称与被害人辛某乙合作销售大棚被、热风棉,但未实施与合作相关的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被害人基于王某伟伪造的虚假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理,故“合作”只是王某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借口,并非王某伟在与辛某乙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王某伟的行为侵犯的是辛某乙的财产所有权,而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王某伟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雄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上述意见,对上述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12月25日,雄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辛某乙。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伟不服,提出上诉。雄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4年6月11日,雄安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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