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派驻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思
2024-10-21石惠敏
派驻检察,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专门的派驻机构,代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的执行刑罚和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派驻检察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其间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看待派驻检察工作、派驻检察工作应该如何深化值得我们思考。
派驻检察在刑事执行检察中的必要性
从近几年刑事执行检察实践看,派驻检察在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模式中必不可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即时性要求。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中,部分职能要求的时效性较强,如超期羁押的纠正、刑讯逼供线索的受理、发现身份错误的错押、开展监管场所死亡检察等,这些职能都需要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二是开展监督检察亲历性要求。如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使用禁闭和警械具的情况进行监督,必须通过实地检察、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才能客观、准确地开展监督。派驻检察室深入监管场所内部,日常监督监管民警的履职过程。三是在押人员司法救济便利性需求。监管场所深在“大墙内”,社会透明度较差,通过派驻检察,在押人员也可主动约谈驻所检察人员,针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举报、控告等。派驻检察可以通过依职权或者依申请的方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巡回检察开展有效性的需求。派驻检察具有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巡回检察需要其发挥基础作用,提供情况信息,更高效地开展监督,同时派驻检察也要参与巡回检察后跟踪、督促监管场所落实相关整改意见的工作,为巡回检察的监督效果发挥支撑作用。派驻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阵地,不能丢,更不能弱。
当前派驻检察面临的变化和挑战
巡回检察常态化使派驻检察重要性被弱化。随着巡回检察制度的设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职能部分交叉,部分理论研究者认为,巡回检察可以替代派驻检察,使得派驻检察重要性逐步弱化。加上巡回检察的常态化开展,人员需求显著增加,尤其是派出院,需要抽调相当数量的检察人员满足常态化的巡回检察工作,使得富有实务经验的派驻检察人员被经常性抽调,日常派驻工作受影响。
监管环境变化对派驻检察监督提出更高期待。近年来,随着执法理念的不断提升,监管机关的自我监督也显著加强,监管场所民警的执法规范化有了显著提升,对于一些常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均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并实现了常态化的自查。派驻检察从对以往的普遍、常规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逐步转变为对深层次、隐蔽性问题的发现和监督纠正。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促使被监管人的司法保障需求不断增长。随着普法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提升,犯罪嫌疑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需求也较以前明显提升。当前,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已成为日常派驻检察需要关注的内容。如,在押人员不满足于监管场所卫生所和监狱医院的常规治疗,是否应当要求监管场所安排社会医院或者专业化医院进一步治疗;有合理需求的非近亲属是否可以与已决罪犯进行家属会见等等,这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又是现实需求,检察机关该如何开展监督。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派驻检察的数据效应发挥还不充分。经过最高检多年的不懈努力,“两网一线”工程成效明显,利用信息化开展监督已成为提高派驻检察监督效率、提升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但从实践来看,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足,“两网一线”这三者目前还未能整合,监控联网高效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还不够;看守所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能力还不足,不能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模型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或者引导派驻检察开展针对性的巡监指引;看守所信息系统数据与检察业务信息数据还不能有效整合利用。
做好新时代派驻检察工作的思考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跟上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步伐,要扎实推进新型派驻检察的建设,把阵地守牢、做强、做实。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理念方面。一是始终贯彻为民司法理念,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为目标,公正高效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切实防止违规减刑,保障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守好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二是积极推进监督共赢理念,构建新型的检监关系,从共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标出发,既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依法对监管场所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的同时,又要与监管场所对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突出问题共同研究分析,找准解决方法,实现双赢共赢。三是切实落实人权保障理念,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辩护权、会见权、控告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强化羁押期限检察,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违法行为。四是主动树立治本安全观理念。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治本安全观的要求出发,加大监管场所对罪犯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罪率,共同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机制方面。一是优化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任务清单,进一步厘清派驻检察职责任务,实现派驻检察工作职责与巡回检察各有侧重点和针对性。规范派驻检察标准,对日常派驻工作进行繁简分流,减轻派驻检察人员记录和留痕负担,提高派驻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谈话比例,加大与重点人员谈话力度。二是完善派驻人员考核机制,围绕派驻检察办事和办案的双重属性,既要坚持实效导向,建立以发现问题线索数量和采纳率为参考的总体考核规则,又要统筹将日常开展谈话、巡监等事务性工作纳入派驻检察官业绩考核,形成派驻检察的科学评价机制。三是健全派驻检察履职保障机制,要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物质保障,既要避免派驻人员与派驻院所其他干警办公条件区别对待,防止派驻人员产生自我弱化,又要重视在派驻场所的物质保障,减少派驻人员对监管场所的物质依赖性,实现敢于监督。
能力方面。一是提升数字检察能力,要以数字化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升级,打造数字检察时代新型派驻模式。设计并研发派驻检察辅助系统,提升日常派驻巡监效率,同时强化监管数据分析研究,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对派驻检察的赋能作用。二是提升实质化审查能力,注重从程序、实体层面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围绕实质化审查的重点内容和关键要素,注重从原始材料、原始数据中发现问题并依法监督。三是提升监管风险化解能力。要发挥派驻检察优势,聚焦监管场所的重点时间、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及时发现监管安全风险,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监督;配合监管场所,通过谈话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在押人员的问题矛盾,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四是提升善于监督的能力。要从监督价值出发,准确理解各项法律规定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并加以运用;要从监督效果出发,准确适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等监督手段,做到必要监督、恰当监督;要从监督刚性出发,对于提出的监督意见要进行跟踪,督促回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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