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时期冤案形成因素分析
2024-10-21解可欣薛刚
摘要: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五月发生的“泰安徐文诰案”,是一起因州县官“讳盗为窃”,各承审官互相回护而导致的冤案。泰安县令汪汝弼畏盗如虎,为该冤案之肇始,该案在多重审转复核制度下仍然经过一次部驳、两次京控、三堂会审,最终由嘉庆帝亲审,历时近五年才得以昭雪。州县官初审错误是冤案发生的根源,刑讯逼供是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审转复核制度的失灵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深层次原因是嘉庆朝官场生态的整体恶化以及整个官僚系统监督管理的弱化,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无法发挥其有效性。
关键词:嘉庆时期;徐文诰;冤案
中图分类号:K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20-0125-04
An Analysis of Form Factors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Jiaqing Period
—Taking the Tai’an Xu Wengao Case as an Example
Xie KexinXue Ga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32)
Abstract: The “Tai’an Xu Wengao Case”, which occurred in May of the 20th year of Jiaqing period (1815) in the Qing Dynasty, is a wrongful conviction caused by “covering up robberies as thefts”of local officials and mutual protection among the reviewing officials. The magistrate of Tai’an county, Wang Rubi, out of the fear that the case would get him demoted, initiated this wrongful conviction. The case, despite in the system of multiple reviews and re-examinations, went though one departmental rejection, two capital appeals, and the joint trial by the three judicial authorities before it was ultimately adjudicated by Emperor Jiaqing. It took nearly five years before the case was finally cleared. The errors in the initial trial by local officials were the root cause of the injustice, the use of 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ns was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the failure of the system of multiple reviews finally gave birth to it. The deeper reasons lay in the overall deterioration of the official environment in Jiaqing period and the weakening of the supervision within the bureaucratic system, both of which made the system that could prevent injustice ineffective.
Keywords: Jiaqing period; Xu Wengao; wrongful conviction
经康雍乾百余年的发展,至嘉庆初年,社会发展开始走下坡路,主要表现为各地冤案频发。嘉庆帝亲政后实行“新政”,十分重视对冤案的平反,放宽“京控”限制,但由于外省官官相护、因循疲玩的官场风气,防止冤案产生的制度无法发挥其有效性,各地冤案依然层出不穷。整体而言,与康乾盛世相比,关于嘉庆朝的研究相对沉寂。近年来,学界关于嘉庆时期的刑狱案件研究多集中于中央部院官员的贪腐,以及“京控”“京控”一词始见于清代,可理解为“赴京控告”“来京控诉”等表述的简称。“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53页)。京控是清朝司法审判的最高审级,是清廷维护司法公正和治理社会的重要制度。有一部分学者直接将清代京控制度视为古代申冤直诉制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学者则注重清代京控制度的独特性,将清代京控制度与上控、直诉、叩阍等加以区分。前者可参见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201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后者可参见柏桦的《清代的上控、直诉与京控》,发表于《史学集刊》2013年第2期,第;柏桦、吴爱明的《清代的叩阍与京控》,发表于《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薛刚的《从“假印大案”看清嘉庆朝吏治》,发表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唐瑞裕的《清代吏治探微》,台北文史哲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冤案中的官民矛盾等案件,对地方冤案的关注度不高。万事胚胎,始于州县,州县官是命案审理的第一环节,常为冤案之肇始。本文以嘉庆时期“泰安徐文诰案”为例,运用大量朱批奏折、谕旨等原始史料,对清代地方冤案形成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案件始末
嘉庆二十年(1815年)五月二十九日深夜,山东省泰安县首富徐文诰家发生入户抢劫杀人案,徐文诰与其弟徐文渊听闻枪声从后院赶来时,盗犯已不见踪影。徐文诰“见地上躺卧一人,认系柏泳柱尸身,并查知徐士朋亦被贼枪伤”[1]。
徐文诰连夜派人到泰安县衙报案,时任泰安知县汪汝弼听闻此事立刻带人来到徐家。粗略勘查现场后,汪汝弼已经明白此案为盗案,但怕遭受处分,为保乌纱,“讳盗为窃”,便思忖再三,得出“枪子向外击打,不似贼人施放”[2]的结论,认为是徐文诰驱赶盗贼时开枪误杀死者,却谎报是盗贼所为。于是,汪汝弼将徐文诰当作凶手予以缉拿,打入县衙大牢。并以“疑贼误杀工人无甚重罪之言”[1]向徐文诰开解,让其找一穷佃户顶罪以结案。于是徐文诰找到工人霍大友冒顶该案,经过了一番象征性的审理流程,汪汝弼以误杀罪判处霍大友流放。
但死者柏泳柱的妻子认为判决不公,将此案告到省城的提刑按察使司,诉称县令汪汝弼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请求再审。山东按察使程国仁接到请求后,命历城知县郭志青赴泰安县重审此案。郭志青与汪汝弼为同年进士,郭再次审理该案后认为汪汝弼量刑得当,未有不公。
霍大友的妻子听闻此消息后,也来到山东提刑按察使司鸣冤,声称其丈夫承认误杀柏泳柱全为徐文诰指使。程国仁立即将霍大友押往济南再审,并在审讯时对霍大友用刑。霍大友受刑不过,承认其接受徐文诰的贿赂,替其顶罪。程国仁立即差人将徐文诰等押解到济南。徐文诰接受审讯时,一面承认贿赂霍大友替罪,一面坚决不承认枪杀柏泳柱。程国仁命衙役上刑。徐文诰不堪折磨,承认自己当晚开枪击贼,误伤工人致死。在人证物证皆全的情况下,徐文诰被打入死牢,听候判决。
然而,在徐文诰等待判决期间,历城县捕获盗犯杨进中和其同伙共十四人,并且杨进中等对入徐家抢劫供认不讳,“携带鸟枪强劫徐姓,枪系王大壮、王三壮点放”[2]。徐文诰家属立即赴臬司衙门控诉。山东按察使程国仁先后派遣济南知府钱俊、前任济南府知府胡祖福、候补历城县令周承宽三人,将“杨进中案”与“徐文诰案”合并审理。此时,杨进中却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因遭到刑讯而被迫承认罪行。于是主审官周承宽根据徐文诰贿赂霍大友顶认等情况,主观臆断徐文诰是凶手,“遂将受伤工人徐士朋昼夜长跪熬审”并“复提徐文诰连日熬讯,徐文诰亦即含冤诬服”[1]。在严刑逼供下,周承宽既得到徐家护院长工徐士朋的“证词”,又得到徐文诰的“供词”。于是,山东按察使程国仁拟写咨文给刑部,将徐文诰按照“家长殴杀雇工人律”拟施以徒刑,而将杨进中等人仅置于章丘窃骡案内,从轻发落,并将结果转报给中央刑部待批。
刑部接到该案后,并未认同山东按察使程国仁的审理结果,提出异议,驳回再审,“徐文诰仅放一枪,何以柏泳柱仰面、合面俱有伤痕。且火器杀人,例论故杀,驳令复讯改拟”[1]。在接到刑部驳令后,程国仁随即委派候补知县李冈将该案重审。李冈在审讯时,为迎合刑部质疑,“刑逼徐文诰供认放枪故杀,问拟大辟”[1],甚至凭借臆断将误杀改为故意枪杀,判处徐文诰死刑。
徐文诰得知李冈的判决后,不甘心被冤枉致死,密嘱其弟速写诉状,进京鸣冤。都察院接到徐家的诉状后,知晓案情重大,遂上呈嘉庆皇帝。嘉庆帝让山东巡抚和舜武进行彻查,并派新任山东按察使温承惠一同审理。温承惠为官清廉,到任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彻查,了解到徐文诰确系冤枉,下令抓捕盗贼。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六月,已经抓捕半数盗贼。但是,在抓捕剩余半数盗贼之时,巡抚和舜武病故,未赶上剩余盗贼归案。而接任巡抚之位的是程国仁。此案一旦翻案,程国仁必定前途不保。于是,他设法阻挠翻案,并乘机向朝廷参奏温承惠之错。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八月,温承惠被革职,童槐接任山东按察使,代为审理徐文诰案。
随后,徐文诰寻机越狱而出,再次对此案进行京控。嘉庆帝得知此案,知晓其中必有官员互相倾轧之事,于是命刑部侍郎文孚、帅承瀛等人赴山东勘察。二人到达济南后,立即调派省府县官员进行三堂会审,最终审理结果与童槐一致。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十一月,这起案件经过近五年的辗转复折,终于水落石出。
对案犯及涉案官员的惩处如下:
王大壮等七名歹徒斩立决,枭首示众,其余各匪充军发配不等。将前任泰安县知县,升任临清直隶州知州汪汝弼革职。(嘉庆帝朱批: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候补知县周承宽、前任济南府知府现任登莱青道胡祖福革职。(朱批:二人即行革职,吏部知道[1]。)
济南知府候补道钱俊交部严加议处,加等议以降四级调用[3]。候补知州李冈,革去顶戴,不准开复,交部严加议处[3]。
山东巡抚程国仁降四级留任[2]。
在此案结束后,嘉庆皇帝颁上谕一道:
民间呈报盗案,地方官一经勘明,即应通行详报、勒限缉捕,以期除暴安良。乃近日州县官回护处分,讳盗为窃,竟成锢习。甚至如山东徐文诰家被盗一案,不究放枪伤人之巨盗,转将事主问拟重罪,使非平反得实,竟成冤狱。此风若不亟行挽正,则为盗贼者,明知地方官甘心讳匿,必至肆无忌惮,坏法殃民,何所不至?著通谕各督抚严行饬禁,嗣后所属州县如有讳盗不报,或故勘事主纵容捕役需索抑勒者,立即严参惩办,毋稍姑息,以杜奸宄而靖闾阎。[2]
至此,惊动朝野的“泰安徐文诰案”告一段落。
二、冤案发生的因素
“徐文诰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因山东各承审官舞弊和滥用刑讯,上下级官员之间互相回护,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巧妙地规避了法律与制度,未能实现制度制定之初衷,致使案件审理过程反复曲折。该案反映了嘉庆朝地方官员“因循殆玩”的官场腐败现象,极大地展现了嘉庆时期司法的黑暗。每起冤案的发生都有其个性的成因,但仔细探究,可以归纳出清嘉庆时期冤案发生所具有的共性。
(一)州县官初审错误是冤案发生的根源
首先,本案初审官汪汝弼品行败坏、心术不正,为保乌纱,以重做轻,“讳盗为窃”,是冤案发生之肇始。
其次,《大清律例》规定:“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窃为盗者,均照讳盗例革职”[4];“凡官司故出人入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5]嘉庆帝在其登基以后,决定发挥士民的作用来整治州县讳盗现象,鼓励百姓上控:“如有讳盗情弊,许事主赴各上司衙门呈控,即据实参办。”[6]本案中初审官汪汝弼“讳盗”之恶,在《大清律例》中也是要按照“故人入罪”来反坐反坐: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反坐制是主要用于处罚诬告行为的制度,指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以同样的罪名进行处罚。例如,如果有人诬告他人犯有谋反罪,被诬告的人被证明无罪后,诬告者应以谋反罪论处。这种制度旨在打击诬告和诽谤行为,保护被诬告者的权益。处理的,处罚不可谓不重。既如此,汪汝弼为何仍以身犯险?这与嘉庆时期的社会状况、制度规定息息相关。
该案发生正值天下匪盗炽盛时,嘉庆帝对地方官员防范匪盗的要求相当严苛,规定“凡境内出现匪盗案件”的地方长官一律严惩。地方官员出于避免处分、了结积案等因素考虑,对于冤案的形成起到了助推作用。
最后,清代规定要按期审结案件,地方官命案审理不得无故拖延。“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发掘坟墓一切杂案,俱定限四个月。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州府,州府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二十日咨题。”[7]地方发生盗案后,地方官吏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抓捕到盗贼,便会被给予“疏防”之罪,由本省督抚提参,并由吏部给予处分。官员为避免陷入案件审理的困境,在审案过程中便会采取一定措施,这势必会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同时使得政府司法公信力受损。
(二)刑讯逼供是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清代官员在审案过程中准许依法使用刑讯对人犯进行取供。嘉庆十五年(1810年)规定,“遇有狡猾之犯,不肯供吐实情,承问官既不应遽用刑夹,亦不能不量加惩究,或拧耳、跪链,或继以压膝,借以得情定谳。”[8]众多非刑在嘉庆朝正式被列为合法刑讯,嘉庆朝刑讯逼供之滥觞由此开始。
清代官员审案遵循“疑罪从有”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对嫌犯口供极为重视,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强调“务得输服供词”[9]。清代名幕汪辉祖更是作出了“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10]的论断。在徐文诰案中,候补知县周承宽将“徐文诰及各工人掌嘴跪链七日夜之久,逼令徐文诰诬认拒贼误伤柏泳柱身死”[2],以致徐文诰“两膝溃烂,筋骨皆现,蛆毬出入如弹丸”[2],因不堪受刑,只得含冤承认罪名;工人们则不堪挨打,诬告徐文诰。案件被刑部发回再审,候补知县李冈又“将徐文诰叠次掌责,逼令其承认施放两枪,以符刑部议驳”[2]。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冬,御史余本敦上奏称:“今以刑逼勒供赴京城呈诉者,十之八九。”[11]可见嘉庆朝刑讯逼供之普遍,地方吏治之腐败,山东地方司法公信力之贫弱。
(三)审转复核制度的失灵最终导致冤案发生
清代的审转复核制度是针对徒刑及以上刑事案的程序性规定,依据审级进行划分,构建了“州县—府—臬台—督抚—刑部—皇帝”的完整的刑事案件审转复核程序。州县官员对案件进行初审后,案件开始逐级向上级官员呈递,进行申报复核。针对徒刑以上案件,州县是第一审级,因此州县官的初审意见极为重要。为了避免承担审理有误的责任,州县官在作出初审判决前往往先征求上司意见。如果出现案犯翻供等情况,“一案翻供三次者,知县例须受谴”[12],且“县官怒其翻供,更加酷刑,求死不可得”[13]。因此,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翻供者在酷刑之下必定屈服,州县官员便仍照前供顶详。上级复审部门对案犯进行鞫问,案犯通常不会再翻供,上级复审部门便按县情进行定案。“徐文诰案”中,按察使司程国仁以“供多矛盾案有疑窦提省”[2],先后饬委济南知府钱俊、同知赵彭篯审讯,后又委令前任济南知府胡祖福、候补知县周承宽进行复审。前山东按察使程国仁“复讯招解,经前抚陈预咨部”[2],后被刑部驳回另行审拟。由此可见,多重审级的审转复核制度在地方无法发挥其有效性,难以避免冤案的产生。
正因如此,“徐文诰案”也引发了京控问题,纵使有温承惠力主平反,但正如阿桂所说,“外间风气非一人能变”,京控案件发回地方重审,又陷入因循故道。经过第二次京控,该案引起嘉庆帝重视,派钦差到地方进行调查,本案最终才得到昭雪。
三、结束语
“泰安徐文诰案”只是嘉庆时期众多地方冤案中的一例个案。该案的发生,固然有官吏品行败坏的原因,同样也是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无法发挥其有效性的后果。
通过探讨此案,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清朝嘉庆时期地方官员因循疲玩、官官相护所导致的具有朝代特色的官场疾病。该案因山东各级地方官员官官相护,且均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与制度而酿成冤案,清朝为抑制冤案发生而设置的审转复核制度在地方上无法发挥其有效性。案件虽在嘉庆帝参与下得以平反,但冤狱平反,仰赖“圣明君主”,可见地方官员之无能。总而言之,嘉庆时期各地冤案频发,是防止冤案产生的制度无法在地方上发挥其有效性的后果,加之嘉庆帝不具备其父祖的英明决断能力,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到了清朝末期已经“积重难返”,最终导致清朝灭亡。
参考文献:
[1]奏为遵旨复审徐文诰家被盗枪毙工人柏永柱一案按律定拟事[A]//嘉庆朝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04-01-01-0591-022.
[2]吴焕良.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J].历史档案,2017(2):26-45.
[3]奏为遵旨核议徐文诰家被劫一案并议叙处按察使童槐知州汪汝弼等事[A]//嘉庆朝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03-2378-022.
[4]刑律·贼盗上:“强盗”条例[M]//大清律例:卷23.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37.
[5]刑律·断狱下:“官司出入人罪”条例[M]//大清律例:卷37.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621.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上谕档:第4册[M]//嘉庆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70.
[7]刑律·断狱上:“故禁故勘平人”条例[M]//大清律例:卷37.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396.
[8]清仁宗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6:5406.
[9]名例律·下:“犯罪事发在逃”条例[M]//大清律例:卷5.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128.
[10]汪辉祖.续佐治药言[M]//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193.
[11]御史余本敦奏请饬禁酷吏滥刑贪吏重敛以恤民命事[A]//嘉庆朝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04-01-12-0347-003.
[12]襟霞阁.张传山判牍之“顶凶买命之妙判”[M].上海:中央书店,1934:56.
[13]李岳瑞.春冰室野乘:卷下宰白鸭[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辑第6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328.
作者简介:解可欣(2000—),女,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单位为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为清史。
薛刚(1978—),男,汉族,吉林公主岭人,博士,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清史。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