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作品交易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2024-10-20陆繁鹏
[摘要]文章通过梳理相关判决发现,司法机关在认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侵权时法律定性、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明确。文章根据提供服务的不同,将交易平台划分为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两种类型。同时,文章认为确定交易平台责任应以过错作为追责基本依据,兼顾激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作品创作和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基于此,结合平台类型与规模,文章探索了交易平台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旨在为构建健康有序的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生态提供法律指引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NFT;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作品指被“铸造”为NFT形式的数字音乐、数码照片、数字图像、视频动画等数字作品[1]。NFT数字作品的出现既为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交易带来积极的影响,还有利于数字产业化的全面实现。然而,由于NFT数字作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与传播渠道等与传统艺术品存在极大差异,在传统著作权制度的框架下产生了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困境、著作权平台注意义务承担与激励理论的冲突等问题。此外,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蓬勃发展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纠纷,不同法院在判决中对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类型认定、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等争议焦点的回应也存在一定分歧[2]。例如,2022年4月22日,在被称为“NFT数字作品侵权第一案”的纠纷中,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指控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案在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原与宙公司败诉。随后,原与宙公司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作为国内法院首个判定的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对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被控Bigverse平台的属性及其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作出了回应,为判决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与宙公司的Bigverse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基于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平台的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以及平台的营利模式,原与宙公司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对Bigverse平台属性及其在本案中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判定无疑是恰当的,但是国内交易平台类型众多,不同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在交易中承担的角色也不尽相同。因此,文章尝试梳理交易平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并针对不同平台的类型合理认定侵权责任以及明确责任承担方式[3],以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生态提供法律指引与实践参考。
二、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
在奇策公司诉原与宙公司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将涉案平台提供的服务认定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由于国内外交易平台众多,不同平台的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而平台的法律性质关系着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属,因此笔者将优先对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一)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技术原理和流程
NFT数字作品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数字艺术品等数字商品的确权与验证。在此过程中,区块链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分散存储的账本系统,通过运用高级加密算法与复杂机制,保障了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与特定的数字作品或实体绑定,并通过哈希值、时间戳等技术在区块链上留下唯一标识。NFT的技术特点使其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不可篡改的特点,这保证了其真实性和稀缺性[4]。交易双方在NFT铸造过程中使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交易,能够让交易过程更加公正、自动化。
NFT交易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步。第一,铸造NFT。
创作者或拥有者将数字作品上传至交易平台,数字作品经过平台的哈希处理后,生成独特的哈希值,该值将作为NFT的标识。同时,创作者或拥有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以太币作为铸造费用,此费用将用于奖励矿工维护区块链网络。第二,展示和宣传。NFT数字作品在平台上进行展示和宣传,吸引潜在用户。交易平台会提供各种筛选和搜索功能,便于用户浏览和查找感兴趣的NFT数字作品。第三,购买NFT。用户可通过交易平台的智能合约与卖家达成购买协议,使用以太币或其他支持的数字货币进行支付。在支付完成后,智能合约将自动完成交易,并将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第四,流转和再次出售。用户可再次在平台上出售NFT数字作品,或者将其存储在自己的数字钱包中,每一次交易都会被区块链记录,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二)国内NFT数字作品交易的主要特点
由于监管政策等不同,国内外交易平台在存储区块链、交易货币、交易自由度方面差异明显,文章厘清国内NFT数字作品交规则的主要特点有助于审视国内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首先,在存储区块链方面,国内的交易平台主要基于联盟链搭建,这种链路具有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用户不能自由地参与数据的读写和操作。2021年10月,国内达成了首个NFT行业自律公约—《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强调了联盟链技术的核心地位,确保数字作品的安全流转在可控范围内。其次,在交易货币方面,国外的交易平台接受以太币、RARE币等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而国内平台则仅接受法定货币人民币。最后,在交易的自由度方面,国外的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更为开放,购买的NFT数字作品可以自由转卖。同时,为了激励NFT数字作品的发行,大部分国外交易平台都允许创作者预设版税比例,使其在每一次转卖中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相比之下,国内交易平台更注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NFT数字作品被用作代币进行炒作。因此,国内的交易平台对转赠和转卖有严格的限制。总的来说,NFT数字作品国内交易市场尚处于谨慎探索阶段,强调合规性和稳定性。
(三)国内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类型划分及法律性质
前文已明晰国内NFT数字作品交易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国内交易平台按经营模式分为注册制、申请制、邀请制三种类型并逐一分析其法律性质[5]。
第一,注册制的交易平台指平台用户只需要身份注册即可进行NFT数字作品铸造与销售,平台不主动参与,仅通过区块链技术为用户提供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销售、交易和展示等服务。由于注册制的交易平台不直接涉足数字作品的创作或发行,在法律上不属于内容服务提供者。同时,注册制的交易平台相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界定的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展现出鲜明的差异性,因此将其视为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较为合适。
第二,申请制的交易平台指平台用户在铸造NFT数字作品之前需要提供数字作品的相关信息与证明,在通过平台审核后方能进行铸造销售。在此过程中,申请制的交易平台对卖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审核,主要目的是确认卖方是否拥有铸造数字作品的权利。由于NFT数字作品铸造和销售均由平台用户自主决定,平台客观上也未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或销售过程中提供内容服务,申请制的交易平台仍然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
第三,邀请制的交易平台与前两种相比审核更为严格,平台对网络中的数字作品主动进行筛选,符合要求的作品持有人会受到邀请,未被邀请的人员则不能在平台上铸造和销售NFT数字作品。以Foundation平台为例,该平台精心筛选并邀请少量业界知名的著作权人入驻,以此确保平台上展示的数字作品质量上乘,进而为平台带来更可观的收益。同时,这些受邀请的杰出著作权人还享有特权,可通过发放邀请码的方式进一步邀请其他同样知名的著作权人加入其中,进一步提升交易平台上NFT数字作品的质量。综合考虑NFT数字作品的创作审核与宣传,在NFT数字作品铸造销售过程中,邀请制的交易平台可被视为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6]。
三、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归责原则
在判定交易平台是否侵权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基本精神及NFT数字作品交易特点来明确归责原则。明确交易平台归责原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责任划分以及规范平台运行,笔者认为交易平台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激励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追责的基本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主观归责原则,在判定行为人责任是否成立时,核心依据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的可归责性。具体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交易平台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来进行责任豁免。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核心在于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满足特定条件(如实际不知情、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等)时可主张免责。我国的《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对应这一原则的相关条款。然而,在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避风港原则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7]。第一,邀请制的交易平台兼具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毫无疑问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第二,对只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平台,其服务性质也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等网络服务。因此,其侵权责任的归属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平台的类型、平台的大小、平台营利模式等因素综合评判。第三,交易平台的“通知—删除”程序尚不明确。根据避风港原则,交易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若平台选择将涉嫌侵权的NFT数字作品置于“黑洞”状态(即一种不可访问或不可见的存储状态),则在后续接收到来自被指控侵权方的反通知时,由于技术或操作上的限制,可能无法有效恢复那些已被打入“黑洞”的NFT数字作品。
(二)激励原则:激励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作品创作
首先,建立在工具主义之上的激励理论是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之一。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角度来看,激励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这一思想与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目的是一致的。著作权法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来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进而促进文化和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激励理论强调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是有合理性的。这是因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创造性劳动,他们的成果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一点也正是著作权法所强调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来鼓励更多的创作活动。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激励理论强调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可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创作者的创作活动根植于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的作品为社会提供了知识和文化财富。因此,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可以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需求。这一点也是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所强调的,著作权法需要寻找保护创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其次,在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将激励原则作为交易平台的归责原则具有市场经济价值。结合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相关主体将NFT技术应用于数字出版领域可有效地解决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或虚拟财产的版权确权问题,以及海量复制件无法追溯的问题。在传统的线下交易中,传播者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传播者的地位受到削弱,作品创作者和购买者能够直接进行交易。以国内交易平台使用较多的公有链为例,链上的信息自动生成后不可篡改,既打破了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的控制,又能够实现平台间数据的互通共享。通过激励原则的运用,交易平台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发展,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激励原则的运用有助于交易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司法机关将激励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有利于有效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激发创作者的创造热情,从而使交易平台能够吸引更多的创作者参与其中,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将被创造,这将丰富平台上的数字作品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最终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益平衡原则:平衡多方主体利益
首先,利益平衡理论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交易平台归责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现行著作权法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著作权制度在发展中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与立法实践经验,这些理论与经验为研究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著作权人、交易平台、铸造者、用户等多方利益主体,如何在司法环节平衡多方主体利益是值得思考的重要议题。司法机关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交易平台归责的原则有助于化解当事人纠纷、平衡著作权人与平台利益,实现公平正义[8]。
其次,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与交易平台正当利益的兼顾成为当前利益平衡原则的焦点所在。在著作权人与交易平台的互动中,双方正当权益的维护经常引发利益冲突,尤其在控制成本方面,这种冲突显得尤为突出。基于此,受法律和声誉双重约束,交易平台不得不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能,从而不自觉地增加了控制成本。通过加强成本控制,交易平台能够增强用户黏性,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吸引更多用户参与交易,获取更大的利润。因此,要想解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交易平台正当利益间的冲突,关键在于交易平台要精巧地平衡成本管理与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双方形成互利共赢的和谐局面。
最后,平台交易的自由度与政府的监管之间也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究其原因,新技术的出现往往会带来监管的空白,一方面归因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另一方面过度的监管可能不利于新技术的发展。NFT数字艺术品交易依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显著优势在于直接省去了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复杂环节,有效规避了NFT交易过程中的双重支付困扰,从而革新了交易流程。但是,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也与政府监管天然存在冲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程度高低,笔者将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类型,而国内交易平台使用的是公有链与联盟链。公有链的使用主体十分广泛,去中心化的程度极高,链上节点不仅分布广泛而且链上信息自动产生后不可更改。联盟链则更为封闭,仅对特定组织或人群开放。为降低节点配置错误风险,保障用户数据交换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交易平台创立了一个自治组织,该组织依托智能合约实现自主治理与决策流程,展现高度的自治性。这种自治性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最大的交易自由,但同时也引发了信息安全风险不可控的社会担忧。基于此,为防范交易平台的技术安全风险,政府的监管介入也是必要的。由于采用公有链的交易平台去中心化程度较高,政府的监管无论是在事前还是事后都面临较大的难度。因此,在保障交易自由与安全的同时,如何平衡交易平台交易自由度与政府监管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方式
(一)梯次分配平台注意义务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按照不同类型调整互联网平台责任的趋势。笔者认为司法机关通过对交易平台进行类型分类和大小分级,可以针对不同梯次的交易平台划分各自的注意义务,使平台的责任承担更为公平和合理。对交易平台的分类分级,司法机关应遵循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司法机关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不同,将交易平台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两种类型。当交易平台只提供技术服务时即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当交易平台兼具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时,它们对上传的数字作品应当具有严格的审查义务[9]。第二,司法机关从平台活跃用户数量、平台的技术限制能力、平台的营利能力三个角度出发,可将交易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型平台。对构成中小型平台的交易平台,它们只需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对那些构成超级平台或大型平台的交易平台,由于这些平台通常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多元化的营利方式和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它们有责任更为主动地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前预防、事中保障和事后止损等。
(二)探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当交易平台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时,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那么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第一,“停止侵害”既是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责任承担形式,也是维护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权益的必然之举。在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著作权人难以直接从交易平台上获取侵权人的真实信息,通常选择将平台作为诉讼对象。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为了真正停止侵权行为,平台唯有选择删除NFT所代表的元数据代码。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社区重视自治性,而删除行为需要获得超过一半的算力节点的共同支持才能完成,平台频繁地调动如此大量的节点不仅成本高昂,还会对自身的稳定运行造成影响,这与比例原则相违背。因此,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司法机关可要求交易平台将侵权NFT数字作品的访问地址发送至一个无法解锁的“黑洞”中,以保证其内容无法被读取或再次进行交易,从而有效地避免侵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或者二次侵权发生。
第二,“赔偿损失”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著作权侵权的实际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关主体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损失的数额主要根据被侵权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的实际损失或交易平台的侵权获利来确定。在NFT数字作品铸造和交易过程中,平台一般会收取用户佣金或服务费,这些费用扣除必要成本后即为平台的利润。当被侵权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交易平台的侵权获利均无法计算时,司法机关可参照许可使用费给予赔偿。如果上述计算方式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司法机关可兜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此外,如果侵权人故意侵犯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经著作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除了以上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我们还可探讨将著作权侵权不停止制度融入NFT数字作品侵权责任体系,使其作为一种补充性处理机制[10]。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首次对侵权不停止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涉及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争议中,由于NFT运用了区块链技术来确保交易安全,实际上难以完全实施著作权侵权不停止制度。同时,NFT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交易频次无法人为干预,一旦要求停止侵权,不仅成本高昂,也可能影响区块链的稳定,甚至波及多个无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不利于NFT商业模式的成长,还可能破坏NFT交易中的信任基础。因此,在处理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争议时,为了平衡著作权人、NFT数字作品交易相关方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司法机关可以探索采用更充分的赔偿或经济补偿等替代措施,以替代著作权侵权不停止制度的责任承担。
五、结语
中华文明拥有丰富而悠久的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以NFT形式承载的数字作品与传统纸质媒介承载的作品相比具有不可复制、篡改、分割的优势,是元宇宙时代现代科技与文化产品结合的典范。在NFT数字作品的创作和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不仅是连接创作者和购买者的交易纽带,也是维持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规范、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交易平台责任应以过错作为追责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激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作品创作和平衡多方主体利益。交易平台不管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都应当严守法律法规,完善著作权审查机制,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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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陆繁鹏(2000—),男,江苏响水人,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