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户外到底暗含多少法律责任
2024-10-15朱鹏
2024年,户外依旧很火。除了远离钢筋水泥的舒畅解放,如同权利与责任的对应,美好事物也总还有现实的另一面。
日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户外探险旅游活动温馨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于参与户外活动的出行前、出行中的关注要点作了进一步说明,并再度明确提及,根据“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团队安全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团队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虽刚过半,但今年单是受到广泛关注的户外安全事件已有数起。在不同类型的户外安全事件中,对于事故的经过还原、原因分析以及预防手段和安全理念的普及是惯常的报道面向。与此同时,在这类事件中,公众舆论也常常出现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言辞。
基于此,《户外探险》约采了业界资深的法律从业者,公众号“法与岩”的主理人靳毅,他同时也是一名资深的户外爱好者,并常年关注户外领域与法律相关的议题。我们想知道,在当下,作为一个玩户外的独立个体,到底会面临哪些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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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费该谁掏
在上述《提示》中,关于救援的描述十分值得关注。《提示》写道,探险活动游客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予以及时救助,并依法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
户外救援费用由谁承担的话题多年来一直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共救援不应另行收费。也有人认为救援收费是倒逼户外参与者更理性地参与户外活动,同时也有助于救援机制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翻看过往案例,在特定情形下的救援收费规定早已有之。例如自2016年开始实施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3种不适用公共救援范畴的情形,即被救援人需在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该办法颁布的第二年国庆,3名户外爱好者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后因被困打电话寻求救援。事后,3人每人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分摊了4万元的救援费(总救援费为6万余元)。
但在更多的户外救援事件中,当事人无需支付救援费用似乎仍是常态。这一方面有参与救援主体不同的差异影响,也有当前国内救援体系仍在完善的现实牵制。
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看,户外救援收费合理吗?
首先我们还是先区分一下救援的属性,像国家层面基于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的救援就不属于这个讨论范畴,因为这是用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救援类型。大家更多讨论的是民间救援,但这里面也分两个维度。
一种是参与救援的组织是否为纯公益组织,比如以民办非营利的组织形式(也可以叫NGO)成立的,也在其章程或网站公示了应急救援不收费的组织,像蓝天救援队,那他们实施的救援的确不该收费。另一种就是商业救援,或者是善意的第三方救援。这种情况下,就我个人的角度,救援队或者救援个人按照因救援产生的必要费用,甚至如果在救援中受伤,向被救援者收取一定费用或补偿是合理的。
其实民间救援引入收费机制也有法律支撑。它适用《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条款,即对于救助一事,我没有法定义务,但我为了维护某人的利益,或者防止他受损,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是需要被补偿的。举个例子,隔壁老王家的牛跑了,我追到山上去找,帮他牵了回来,那么我帮老王牵牛走一天的干粮钱和误工费,他得给我,这是最朴素的逻辑。
民间救援体系引入收费机制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你怎么看目前国内的户外救援体系现状?
据我的观察,目前在户外救援领域,咱们国家还是不收费居多,以官方救援和纯公益救援为主。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参与户外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政府能一直为这类事情兜底吗?我是存疑的。一个健康的户外救援体系应该是多种主体、多种形式并存,有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系统性风险的国家救援,也有更宽泛的民间救援。
事实上,有时候民间救援会比官方救援更高效及时。举个例子,在北京的白河地区,一个岩友在爬多段岩壁时出意外了。受伤的攀登者挂在半空,消防员首先未必很快能赶到,其次也不一定擅长这种场景的救援,反而是在现场、有经验的岩友可能更合适实施救援。
侵谁的权负什么责
在户外活动中,角色多有不同。除了独行的户外爱好者,诸如AA组队有发起者和参与者,商业团也会有领队和旅行社等不同的主体角色。不同的角色意味着在行为上存在差异,这背后也对应着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异同。
作为普通的户外爱好者,不论选择何种出行方式,或独行、或组队、或报团,在不同的团体中,个人都有需要厘清的法律责任范畴。只有清楚可能触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我们才能在实际情况中作出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
简而言之,当一个户外爱好者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个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有哪些?在法与岩看来,由于存在不同主体、不同场景的差异,因此从更大的视野来看,厘清“到底侵犯了谁的权益”是谈论后续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重要基础前提。
关于“到底侵犯了谁的权益”,怎么进行细分,一般有哪几类?
首先是侵犯了国家、集体的权益,比如一个人去到一个自然保护区,在里面对生态资源进行了破坏。其次就是在进行户外活动过程中,给其他人造成的可能损害,比如对同伴、对领队等。
侵犯不同主体的权益,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差异是什么?
对于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权益,由于在这种关系中,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其实是不平等的纵向关系,所以会比较容易触发严重的法律责任,轻则罚款,重则限制自由,简单来说就是坐牢了。
对于AA组队中的侵权,例如同伴出现意外时,要不要救?很多人可能会觉得AA组队都是自甘风险,但实际上作为同伴未必就完全没有责任。像2023年的勒多曼因山难事件,其中两个人明知山上还有受伤同伴等待救援,竟然选择了在营地牧民家中先过夜,直至第二天下午才非常迟缓地报警,最后留在山上的同伴遇难了。后来法院判了那两个人共同负担20%的责任。
这就说明,在AA组队的情形下,虽然每个人都平等,但面对同伴出现意外,也需要尽量给到能力范围内的援助。超出能力没办法救,那没问题,但不能见死不救。
最后就是商业队形式。这种情形下,领队和商业公司的责任是最大的,但也不意味着不论侵犯了谁的权益,报团的个人就完全没有责任了。比如北京周边的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它有的区域是禁止户外活动的。如果一个商业团违规进入,除了商业公司要被罚款,每个进入的队员也会被罚款,只是罚款力度会有差异。
在AA组队里,对同伴的救助要达到什么水准才算尽到能力范围内的义务?
一般来说,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简单来说就是你的行为别挑战公众的基本道德底线。如果你的行为让普通老百姓都觉得受不了,那可能虽然法律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在这种组织中同行者一定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但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判定你承担一定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法律还是会把“情”“理”的因素考虑进去的。
但也不能扩大化同行者的救助标准。比如一个人给同伴做心肺复苏,法律不会要求你按照医生的专业标准来操作。在这个过程中救援者可能按压次数不够,力度不够,或者按压力度过大造成肋骨骨折(这在专业操作时也不能完全避免),只要救援人没有主观故意地造成伤害,那就不能反向让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禁入的保护区区域,如果违规进入的人坚称不知情该地被列为禁入区域,会免于处罚吗?
一般认为,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法律一经颁布,视为全民皆知”。像北京的野长城,就有《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攀登,户外圈很有名的鳌太也有明确禁止入内的法律规定。
这时候就算你说自己不知道,或者只是跟着领队走不知情,也不会被免于处罚。现在很多户外爱好者会有一些无知者无畏的行事风格,这确实会引发很多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大的保护区其中某一块区域的确没有明确且醒目的禁入标识,后续有人进入,然后被处罚了,这种情况不会成为他复议减轻法律责任的依据吗?
会的。如果他一路上真的没看见一个警示标志或护栏,最后不小心擅入了,相应的处罚可能真就未必会罚下去。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抗辩方式。当然这其中行政部门、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也需要举证证明他们在哪哪哪都立了警示牌子、护栏,且在当事人进入的时间内,牌子、护栏依旧存在。
不过从我个人角度来说,被禁入地方的宣传力度一般不会小,尤其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一个被禁入的区域完全没有任何显眼的标识概率可能非常非常低。很多时候当事人持这种说辞,更多是存在侥幸心理。就像之前我看报道,有人攀登了漓江岸边的“九马画山”岩壁,被抓住后罚款5万元,当事人觉得很冤屈。但根据《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这片岩壁被列为了核心景区、特级保护区、特级风景单元,禁止攀登。这部条例是地方法规,有明确的罚款规定。
环保是底线和红线
随着户外逐步大众化,诸如徒步等活动吸引了大量的新一批户外爱好者走进山野。与此同时,环保问题也愈发突出。如果说诸如武功山、雨崩等网红地的垃圾遍地还能停留在“无痕山林”等户外理念的讨论中,有一些环保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能上至倾家荡产和牢底坐穿了。
2017年4月,三名攀岩爱好者违规私自登上了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的核心景点巨蟒峰。伴随此次攀登的还有他们在岩壁上留下的26个挂片。事后,三人被依法拘留。2020年5月,巨蟒峰案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其中两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10万和5万元的罚款。民事判决则判令3人赔偿600万元,以及专家评估费15万元。
在法与岩看来,这是户外领域堪称“载入史册”的法律判决。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将此案作为公报案例进行了刊登。这意味着这样一份在公众眼里堪称“顶格”的判罚成为了同类型事件的绝对典型和参考判例。
从你的角度,回看巨蟒峰事件,当下户外爱好者应该得到的启示是什么?
巨蟒峰事件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当前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大方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就是红线和底线,违法后要重罚。我觉得常玩户外的朋友以及这一行的从业者对这件事的理解要特别深刻,因为这是真的能罚到倾家荡产,也能坐穿牢底的事。
就你的观察而言,目前国内对于户外领域的红线划定算足够清晰吗?
涉及刑事的责任划定是非常清楚的。包括罚款,比如违规进入一个保护区的核心区后,具体要怎么罚,这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当地人大审议通过才行,不是当地某个村支书,甚至某个环保局发个文件能决定的事。就像刚刚修订的《西藏登山条例》,对于偷登他们敢罚你100万,那是有法律规定支撑的。
在户外领域,尤其涉及环保的处罚,未来的立法和处罚导向会是什么样的?
以前的逻辑可能就是破坏多少赔多少,甚至赔一个“打折的”成本价。未来应该都会是惩罚性赔偿机制。简单来说,你砍了树、污染了水,具体要处罚多少不单纯是看修复这些东西需要多少成本,可能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加倍处罚。这是现在所有环保立法领域的基本导向。
对于提升公众的相关法律意识,哪些主体需要承担更多责任?
政府毫无疑问是有责任和义务的,普法也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这次北京文旅局发布的《提示》也是出于普法的目的。
其次就是行业从业人员。咱们国内户外行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从业者本身对这些事的理解都不太到位,未来也需要多接受一些法律相关的普及培训。最后说一句题外话,买保险还是非常有必要且重要的,不然一涉及到赔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绝大多数人都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