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多项调查措施
2024-10-10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监察法(修正草案)》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监察法》实施六年后首次修改,此番征求意见亦是修正草案首次公开亮相。
《监察法》涉及全体公职人员接受监察调查时的权利保障。2016年底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制定并实施的《监察法》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职权,实践中成为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指南。
这部法律中,最受关注的内容集中在第四章“监察权限”。该章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可行使的监察调查措施,直接关涉公职人员接受调查时的权利保障。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整体上新增9个条文,其中第四章“监察权限”新增3个条文,对应三项新的监察调查措施——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有了解纪检实务的人士表示,新增的三项措施使监察调查更为灵活,便于应对实务中存在的不同情形。
《监察法》第20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强制到案措施,即:“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修正草案新增责令候查措施。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24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于未被留置但存在特定情形的人员,修正草案还增加了管护措施。修正草案第25条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