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式执法不应成为“法外之网”
2024-10-10章梦晗
近日有媒体披露,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执法,涉及上百亿资产。因异地办案而上演的闹剧不止一出,特别是一些针对企业的异地办案,因其存在争议甚至违规,难免让人质疑这类执法存在问题。这种跨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对涉及资金行使处罚权的行为,被一些人戏称为“远洋捕捞”。
近年来的违规异地办案大多涉及巨额资金,呈现出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主、罚没外地企业财产的执法事件频发,部分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对于可能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判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异地企业进行刑事立案,有“逐利”倾向。另外,部分公安机关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对主张债权的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还有“以刑化债”的嫌疑。
?其实,“异地办案”也是为打击违法犯罪、保一方平安,但前提是“依法依规”。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中,都规范了异地执法办案的程序。但违规异地执法办案仍然是公安系统中的顽瘴痼疾。
针对违规“跨省”问题,2020年公安系统颁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其中包括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等。可现实中,异地执法办案还是不断出现走样、变形的现象,如擅作主张,不按规定操作,严重的还有乱扣罪名、打击报复、以言治罪等,俨然让异地执法行为成了“法外之网”。这些乱象从表面上看,是不讲规矩在作祟,从根子上看,还是执法权力不受约束导致。
公安系统外,像市场监管这类拥有执法权的部门出现“跨地域执法引争议”的案例时,其权责范围却还存在争议,不免让人对其执法权的监督与约束方式打上问号。8月13日,网上流传一段录音显示,河北唐山一公司因涉嫌网络传销,被山东菏泽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拟罚没2558万元,疑似该局工作人员张某与涉案企业就罚没金额“谈判”时,要求企业认罚不能低于2100万元,并称“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还有的市场监管部门以打击传销为由,动辄到异地冻结执法对象几千万元,也需追问是否合理。
要约束执法权,首先系统本身要明确自身执法权的权限。对比公安系统早已正视异地办案可能发生的变形、变质等违规情况,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市场监管系统则对“是否有权直接查处异地生产商的违法行为”一直存在争议。《市场监督管理》杂志曾发文指出,这一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工商系统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广义”理解的思维“根深蒂固”。
到底如何才算正当的异地执法,异地执法的边界在哪里?对近年来频发的异地执法带来的问题与争议,有关部门不能熟视无睹。当务之急须修好“笼子”,让执法权在“笼子”里进行,这既为避免“远洋捕捞”执法中的违规、出格行为,也是为了让合法的异地执法不背负趋利式执法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