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税收支持下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政策研究

2024-10-09张光顺黄贞臻马晨晓张静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24年2期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赋予四川“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时代重任,是对四川“三农”领域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四川做好粮食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具有重大意义。文章以税收政策为研究视角,对当前涉粮产业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了简单梳理和归纳。指出当前在涉粮产业发展上存在税收优惠范围窄、税收征管体系间缺乏沟通、税收优惠层面的制度政策尚需健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涉粮产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天府粮仓;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240209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第七届学术新苗课题。

Study on the policy of constructing a higher-level"Granary of Heaven" with tax support

Zhang Guangshun1, Huang Zhenzhen2, Ma Chenxiao3, Zhang Jing3

( 1. Sichu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engdu, Sichuan 610071; 2.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125; 3.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Binzhou, Shandong 256600 )

Abstract: Xi Jinping visited Sichuan for an inspection and entrusted Sichuan with the task of building a higher-level"Granary of Heaven" in the new era. This is another critical strategic deployment in the field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 and farmers in Sichuan, providing direction and fundamental guidelines for the work of Sichuan’s food security in the new er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olicies of tax incentiv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er-level Tianfu Gran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 policy, this paper briefly sorted out and summari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x policy related to grain industries. It pointed out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grain-related industries, such as the narrow scope of tax incentives, the lack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s, and the ne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and policy at the level of tax incentives. And the thesis put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ain-related industries. Key words: tax incentives; Granary of Heaven; policy study

四川省作为西南地区最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依托成都平原这样绝佳的地理区位,自古以来就有“天府粮仓”之美称。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赋予四川“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时代重任,这是继五年前总书记提出“要把四川农业大省这块金字招牌擦亮”之后,对四川“三农”领域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四川做好粮食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1]。四川的粮食安全工作既有长期发展上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远虑,又有短期对粮食生产工作保持粮食供给数量的近忧。而当前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迫切需要从多层次分析问题症结,多主体提升参与积极性,其中政府作为推动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手段将在保障地区粮食安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学者对于天府粮仓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省域粮食安全状况和再造现代粮食产业体系上,其中郭晓鸣[2]认为要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一是高水平的粮食产业体系;二是高标准的粮食生产体系;三是高效率的粮食经营体系。这些观点为四川省在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上的实施路径,但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支持将为天府粮仓的建设指明一个多样化的全新方向。税收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税收优惠,其中税收优惠泛指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安排的一切特别照顾措施,具体形式有:税收减免、降低税率、延期纳税、投资抵免、退税、各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起征点、免征额等[3]。就税收功能而言其对农业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基于税收优惠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刺激粮食产业的生产投资、调控粮食市场失灵、优化粮食产业资源配置等。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调节手段,从天府粮仓更高水平建设目标出发,深刻把握税收在推进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针对促进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展开深入研究将是一个崭新的学术热点。

1 天府粮仓发展状况

1.1 天府粮仓由来的历史考察

天府可作解“宝库、库藏”,本为《周礼》所记载官职,后演变为对地域之划分指土地肥沃与物产富饶。目前史学界公认“天府”之称源自关中地区,后由成都平原取代,此外成都平原隶属巴蜀地区,继而天府的划定范围有所扩大。在地区资源禀赋上,成都平原气候湿润,适宜人口居住和从事粮食作物水稻的生产;地理位置上所处盆地四周有大山险关,可避刀兵之祸;在水资源配置上,成都平原有“陆海”之称,掘地三尺可见水便于灌溉。同时,古蜀人自古就善用就地之材兴修水利和预防水患,后经李冰修筑都江堰地区农业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以上使得成都平原具备了从事水稻这样高产的粮食作物的自然条件,后随着铁犁牛耕传入成都平原和农业生产技术扩散使得成都平原彻底坐稳了“天府粮仓”的宝座。

1.2 当前天府粮食产业发展现状

传统的“天府之国”指以都江堰灌区29个县区为主体的成都平原,但其粮食产量、播种面积仅占全省的21.62%、20.35%,难以支撑起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地区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期望。目前比较得到认可的数据分析认为,“天府粮仓”应包括成都平原、安宁河谷平原以及广泛分布于川东、川南的盆地丘陵地区。这3个区域粮食产量占全省81%以上,粮食播种面积达到79%以上,并且四川省有68个产FgUPRViDv/XmSp25E7Xc91u4ItGiArgz41AEyxtb3Qw=粮大县分布在这片区域[4]。现基于这一认识分析当前四川省整体的粮食产业发展状况。

四川作为重要的农业大省是全国13个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也是西部唯一的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产,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的重要作用。2021年四川省实现粮食生产“三增”,粮食播种面积超635.7万hm2,较同期增长67.7%;粮食生产总量超358亿kg,较同期增长10.9%;粮食单产达每公顷5 634.3 kg,较同期增长46.3 kg。粮食生产在实现高增长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粮食消费总量持续增长的大挑战,四川作为全国最大的酿酒基地、饲料加工基地、生猪养殖基地和人口大省,是全国粮食消费第一大省。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将粮食安全工作摆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具体粮食安全工作路径探索包括“严考核”: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守地区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增产量”: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近333万hm2,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同时大力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夯实全国三大育制种基地地位;“强储备”: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实现翻一番的基础上,完善省、市、县三级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的网络体系;“调结构”:重点提升地区农业质量和打造农业品牌,着力构建现代粮油产业体系。为全力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的战略基地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了四川力量[5]。

2 涉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为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积极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使粮食产业从业者在减税降费这样政策红利下实现真正受益。当前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涉粮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企业经营、地区创业就业以及海关进出口贸易等方面,主要涉及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的向“三农”发展倾斜,为粮食生产育制种、农资提供、粮食流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极大便利。本文对相关涉粮产业优惠税收政策涉及税种大致总结如下[6-11]。

2.1 所得税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① 对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经营主体在种植、农业生产经营所得、销售上免收个人所得税;② 企业从事谷物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农业服务业项目等免征企业所得税;③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在涉粮产业税收优惠上还包括部分为涉粮产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如① 企业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中自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当年起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例如为农业生产提供电力、水利等项目建设;② 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纳税人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③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 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则更加明显地表现在间接税收优惠上,一定程度上为涉粮产业提供相关服务或发生业务往来。企业在减少增值税计征的同时享受着税收优惠可以提高企业参与涉粮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性和降低其服务成本。具体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例:a 为农村电网提供维护服务的企业免征增值税;b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按照简易计税3%计缴增值税;c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d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e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f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g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其中生产混合饲料是主要享受条件且要求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参兑比例不低于95%;h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i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j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k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l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m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n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o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p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3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粮食产业发展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需要占用城镇土地或耕地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能够影响区域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上的积极性。①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②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③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④ 耕地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4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消费税等均在直接或间接影响粮食产业生产经营和粮食流通,大致总结:①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②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③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④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⑤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免征房产税;⑥ 对粮食白酒调整征收税率为20%。

3 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面临的涉税障碍

3.1 涉粮产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窄

(1)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虽然明确给予粮食生产主体免税条件,但由于种粮主体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条件致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红利被中间商和收购商等企业直接篡夺,导致农业生产者未能真正获利。(2)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部分增值税优惠,容易进行税负转移,使农户承担相关税负,间接抬高农资产品价格等。(3)利用粮食剩余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比例有待提高,此措施可以促进粮食剩余物再利用和种粮主体创收的价值。(4)应进一步扩大“公司+农户”类型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范围,有助于农业企业投身粮食生产、收购及流转。(5)农业生产风险高、周期长,保险企业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其经营所得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不利于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完善,也影响了种粮主体获保收益。(6)个人或企业因投资粮食产业发展获利按现行政策,应当缴纳较高所得税,但此举不利于投资者对粮食产业输送资本。(7)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针对粮食种植而在粮食加工过程占据耕地未享受到其税收优惠,不利于农村地区发展粮食加工业。

3.2 涉粮产业经营主体与税收征管体系间缺乏沟通

(1)涉粮产业经营主体集中在种粮大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体量小且缺乏专业财会人员,在企业税务筹划上缺乏专业性技能人员帮助。(2) 涉粮税收优惠法规属于农业类税收优惠政策范畴涉及5个大类18个税种等,由于缺乏涉粮税收政策、条例等精细化整理和缺乏主管部门统一公布解释等,部分涉农政策不一定适用于涉粮产业,导致相关经营主体无法更好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部分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在具体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差异。(3)相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性有待加强,企业开展纳税登记和税收筹划积极性等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征管成本。(4) 税收征管部门在地方间税源归属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尽管农业类税收基本免征但尚未实现全覆盖,部分涉粮产业经营主体有机可趁,选择不进行纳税登记和存在报税难、不懂具体税源归属等问题。(5)税务部门工作重点集中在城市税务征管和农村非农经营主体,致使缺乏与涉粮产业经营主体间的及时沟通,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处于上不传达、下难享受的处境。(6)涉粮类税收优惠征管存在监管较松的现象,上游经营主体存在虚开、多开进项和虚高企业成本等问题,致使涉粮产业下游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税收抵扣国家税源流失。(7)涉粮优惠政策范围变动和明确范围区别,在具体生产经营流通中不同类型企业可以享受的免征、抵扣等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地方税务部门在税务职能履行上缺少及时性的税务信息沟通普及和解释等。

3.3 税务管理上对涉粮产业的税收优惠层面的制度政策尚需健全

(1)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例如:资本下乡是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力,当前对涉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金融保险等企业属于农业生产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应健全更高覆盖率的税收制度并给予多税种税收优惠。(2)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例如除了税收免征、即征即退、税率优惠等,还应关注涉粮企业报税环节、涉粮企业税费成本负担的降低等。(3)税收优惠环节有待进一步实现全覆盖。例如为粮食生产流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服务的企业,如提供粮食产业物流配送的物流公司应针对涉粮业务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4)税收征管执行政策有待健全。例如,对涉粮农民合作社、涉粮产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应制定更具体性涉及征管执行政策和管理办法等。(5)税收制度设计和更新上。例如农村地区在涉粮产业发展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耕地流转、农村集体资产核算等应具体根据地区粮食产业发展开征或进一步提供税收优惠在资源税、耕地流转税等其他税种上。(6)涉粮型加工企业优惠范围明确。例如由于税务部门为征管便利或企业瞒报等行为,粮食加工型企业优惠范围是初级加工环节,在区分加工类型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适配性。

4 促进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构想

4.1 完善顶层设计,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支持涉粮产业链全面发展,政府税务工作上的顶层设计缺失使得地方政府在涉粮税收优惠上的照顾性政策以涉农政策作为主要依据。应从省级税务工作和税收优惠层面出发,给予涉粮产业特殊照顾,适度性扩大地区在粮食产业生产、运输、加工等过程的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加大税收优惠范围应落点于“扩围、免征、减征、抵税、低税”5个方面,特别要保障涉粮产业的生产性要素给予更多税收优惠供给。此外,针对涉粮产业在生产要素供给、加工销售等环节上的相关产业和企业的税收扶持性发展。如涉粮企业的育种研发、涉粮仓储运输、粮食产业加工服务、涉粮产业社会化服务等,给予种子企业在自主研发、技术转让上的相关税费扣除和整个产业配套生产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性税收优惠。

4.2 贯通征税环节,优化税务征管服务

税务部门与涉粮企业间的税务征管问题是当前粮食产业生产服务性企业常出现的政府服务上的冲突,目前在相关企业的认知中对税务部门还存在抵触意识。相关涉粮研发、生产、加工型企业和经营活动主体,对地方性税收优惠、征税环节政策的缺乏了解,使得在面对具体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应缴应税业务不够明晰,不可避免地出现该缴未报未纳等情况。地方税务部门要走进田间下到企业,将最新的涉农涉粮税收政策传导到位,及时性帮助企业完善自身财会核算与应缴税务申报工作等。同时各级政府要深化涉粮企业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发挥税务部门征管治理,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既要削弱税收征管成本,也要助力企业经营管理。严格遵循“简化办税流程”的税制改革思路,强化互联网在税收征管上的结合,既要保障应征税款的应收尽收,也要保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服务。

4.3 构建财税一体,发挥财税融合作用

中央与地方涉粮产业发展性政策的推动离不开财政支持,在提高地区农户种粮积极性和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等政策的实施中,财政在推进地区粮食安全问题解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单独依靠财政政策扶持不是长久之计,必须要构建形成财税一体的涉粮产业政策,通过以财政支持鼓励粮食产业等经济主体在具体涉粮业务上的生产积极性,也要依托税收优惠的制度性优势,最终形成财税一体、多部门参与形成合力的良性涉粮产业财税政策体系。要在针对涉粮产业上做好财政性资金倾斜,也要在税收优惠上给予非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企业和投资者给予照顾性税惠支持。财税部门要根据地区粮食安全发展状况,创新财政政策工具和税收优惠形式等,针对性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和税收免征、少征、减免等实质性政策。发挥地区财税融合作用,助力解决区域粮食产业发展难题。

参 考 文 献

[1] 王晓晖.全力把总书记为四川擘画的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N].四川日报,2022-08-19(3).

[2] 郭晓鸣.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思考与建议[N].四川日报,2022-08-08(10).

[3] 邹新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检视及补正[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123-138.

[4] 韩冬,郭健.协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N].人民政协报,2022-07-28(4).

[5] 郭书琼.“中国这十年”·四川:治蜀兴川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EB/OL].(2022-08-19)[2023-12-01].https://cbgc.scol.com. cn/news/3669009.

[6]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EB/OL].(2022-05-21)[2023-12-01].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 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5490/content.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EB/OL].(2001-07-20)[2023-12-01].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74/ content.html.

[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EB/OL].(2007-05-30)[2023-12-01].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74/content.html.

[9]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EB/OL].(2017-11-19)[2023-12-01].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 c100010/c5194442/content.html.

[10]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2018-12-29)[2023-12-01].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 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11]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 OL].(2018-12-18)[2023-12-01].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4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