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及推进路径
2024-10-01关清文方千华王涛
摘 要:《学位法》正式实施和专业学位体育博士首届招生将于2025年开始,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体育博士生培养进行探析,可为体育学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思路。研究认为,《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以“分类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创新能力”为关键素养、以“独立自主”为必备行为、以“辩证统一”为发展依循。针对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困囿和国外经验,提出推进路径:(1)强化分类发展培养定位,逐步探索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2)建立科学合理招生体系,推动选拔方式全面申请考核制;(3)提升培养过程学术深度,促进跨学科理念进课程和师资;(4)优化创新成果条件要求,凸显学位类型与学科专业特点;(5)规范学位论文程序内容,增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监督力度;(6)完善学位质量保障机制,维护体育博士生学位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学位法》;体育学博士生;人才培养;分类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4)05-0001-09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promotion pathway of doctoral training in Chinese sports scie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and the first enroll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doctor with professional degree will start in 2025, the research has discussed the training of doctoral students of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ideas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he research holds tha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the cultiv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akes "classified development" as the value orientation, "innovation ability" as the key quality, "independence" as the necessary behavior, and "dialectical unity" as the development guideline. Given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training of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pathways: (1)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ng orientation of classified development, and gradually exploring the training mode of professional degree; (2)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enrollment system, and then promoting the popular applicat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of selection methods; (3) enhancing the academic depth of the training process, and promoting the interdisciplinary concept into the curriculum and teachers; (4) optimizing the requirements of innovation results, highlighting the degree types and disciplinary characteristics; (5) standardizing the content of dissertation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mong stakeholders; (6) improving the degree quality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for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Keywords: Degree Law;doctoral students in sports science;talent training;classified development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人才是第一资源。”[1]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引领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逐渐形成规模巨大、分支丰富的发展格局。体育学科作为服务国家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发展的重要学科,较早地开启了高层次人才培养之路。1985年我国设立首批体育学博士学位点,至今40年的博士人才培养,不断推动着体育学科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步入新时代,现有政策法规难以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形成促进和约束作用,《学位条例》由此走上“条例升法”之路。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从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等7个方面,对《学位条例》进行完善和补充[2],并从强制行为效力上提升了立法性,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全面的立法保障。2025年1月1日《学位法》正式实施,将为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于2025年首届招生所形成完整的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格局保驾护航,同时《学位法》中强调的“分类发展”等理念将成为新时代背景下体育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科学内涵[2]。一直以来,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研究始终是学界聚焦体育学高层次人才发展的重要议题,黄汉升[3]、方千华[4]、王雷[5]、杨献南[6]、胡小清[7]、高跃[8]等从不同视角对体育学博士生招生机制、课程内容、论文写作、知识学习、培养体系等进行深入研究,极大地推动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改革与发展。为此,面对《学位法》即将实施并规范体育学博士生培养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重新审视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和现实困囿,对推进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时代背景
1.1 《学位法》修订革新阐释与重点内容简析
从教育部2016年成立修订组开始,《学位法》修订历经2018年列入立法规划项目、2021年草案意见征集、2023年初次审议等重大修订过程,于2024年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9]。《学位法》共7章45条,从性质上,具有学位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从属性上,兼具包含“学位工作体制”等“实体法”和“学位授予程序”的“程序法”的双重属性。整体而言,《学位法》的7章45条相较于《学位条例》对学位程序的要求,变得更加细致,一改以往因政策要求“惜字如金”造成学位纠纷的现象。
《学位法》的体系化设计,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第一,“总则”章,《学位法》作为我国学位领域的“基本法”,其核心目的是“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学位质量”。其中,“学位申请人”成为《学位法》创造性拟制的新法律主体[10],纠正了《学位条例》中法律主体淡化的问题,充分体现出《学位法》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该章还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我国“三级两类”的学位类型体系。第二,“学位工作体制”章,首次设立了“国家—地方—高校或科研机构”三级职责明确的学位工作体制,将原有国家“高度集权”的统一管理,转为“简政放权”的共同治理,体现出《学位法》以良法促进学位工作善治的时代之举。第三,“学位授予资格”章,更是从法律层面提出“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实现“放管服”改革总体趋势下,高校在学位实践中获得学术自治权。第四,“学位授予条件”章,提出更为细化的“三级两类”学位申请人应达到的学术和能力水平,为学术和实践创新型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五,“学位授予程序”章,按照学位授予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单位和其他参与学位授予的主体职责作出要求,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学位次级授予机制”,则未达到博士水平但达到硕士水平,可授予本单位硕士学位。第六,“学位质量保障”章,明确了“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教师”对学位质量的重要性,并对《学位条例》中“舞弊作伪”较为模糊的学位撤销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同时建立的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提供了学位权益救济的渠道,最大程度地做到对学位申请人“无纰漏保护”。
1.2 《学位法》引领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意义
1)立法性: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具法规强制效力的保障。
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全行业、全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1981年《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相关法规的要求下迅速发展,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提供了立法保障。与此同时,开始于1987年的体育学博士生人才培养,也在《学位条例》的规范下逐渐开枝散叶,规模逐步壮大,质量稳步提升。尽管《学位条例》以“条例”的形式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决定,在实践中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作用[11],但在某些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却存在部分权限不足的问题,致使“条例”的法规强制效力在某些方面无能为力,便踏上“条例升法”的攀登之路[12]。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一些原“条例”通过政府立法制度改革,依次“升法”,实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科学化发展。《学位法》的颁布与实施,从立法层面提升了《学位条例》法规强制效力,为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依法治理提供了更高的法规强制效力的保障,从而确保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质量有法可依、依法可行、执法有效。
2)科学性: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发展对实践创新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在履行学术型人才培养的责任基础上,同时要肩负起为社会培养专业实践型人才的使命。美国哈佛大学为了弥补传统哲学博士在教育实践中的不足,于1920年率先设立教育博士学位,在全球开启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先河[5]。2011年我国设立5个博士专业学位,标志着博士学位人才培养分类发展的开始。而在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推进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工程等体育支柱性事业发展,更需要服务这些领域的高层次实践型人才。为此,2024年国家在“体育博士专业学位”中设立了5个研究领域[13],为培养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体育高层次人才擘画了高等教育的新蓝图。《学位法》实施与以往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强调人才培养分类发展的科学性,尤其是在“学位授予条件”部分,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分别作出要求,从立法层面促进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分类发展,凸显专业学位体育博士创新实践能力,以此满足社会发展对体育行业不同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3)完整性: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有不同环节机制的管理。
自1987年招收体育学博士生以来,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已走过近40年的历程。据2021年统计,全年在校博士生已超过2000人。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规模的逐渐壮大,一方面印证了博士生培养成效的显著,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不同学校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和国家政策约束力度的不足导致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过程松散、环节脱离等现象。《学位条例》自1981年实施后,经过2004年修订,依然无法适应新时代博士研究生全过程培养的新要求。2025年1月1日国家实施《学位法》,将在学位工作体制、授予资格、授予条件等方面分类作出要求,并明确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对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作出要求。可以说,《学位法》使体育博士生培养更有来自不同环节的机制管理,凸显出新时代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完整性。
2 《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
2.1 分类发展: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价值取向
面对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人才供需结构性失衡,多样化的高层次人才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在“人材之成出于学”的逻辑下,国家不断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学位法》第2条明确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的“三级两类”学位体系[2]。2025年拥有5个专业领域的“体育博士专业学位”首届招生[13],即将弥补体育学科只有博士学术学位的单一发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体育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趋于成熟。从博士学位层面来看,《学位法》对“两类”人才做出区分要求,强调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应在能力和成果方面分类发展。在此背景下,已经同时具备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应以分类发展为价值取向,从学位发展定位、培养取向、课程设置、师资组成、成果鉴定等方面探索新时代体育学博士生分类发展的培养体系。
2.2 创新能力: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关键素养
从哲学上,“创新”是指人类通过对物质世界和精神资源的利用和再创造,产生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和精神形态的行为和过程,而“创新性”则指人类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新物质和精神形态行为的能力和特质[14]。《学位法》要求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在学术研究领域和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2],那么首先两种学位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上具备创新能力。随着《学位法》的即将实施,高校更加注重博士生的创新能力,以创新性为目标指向,设立博士生创新研究项目等。例如,福建师范大学的“在学期间创新性科研成果要求”[15];上海体育大学的“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6]。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而言,学术生产必然是促进学生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路径。而在《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坚持以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既要优化原有对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又要不断探索专业学位体育学博士生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和形式,以及从更多方面思考和探索培养体育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多种途径。
2.3 独立自主: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必备行为
对比《学位法》第20条和第21条发现,博士学位区别于硕士学位的关键是,在从事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的基础上,增加了“独立”的行为要求,强调学术学位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2]。博士研究生具备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更应该具有自主从事科研的能力,从行为学上来看,“独立”相较于“自主”更强调“个人性”,而“自主”则是在“独立”的基础上,指向人的主动、自发完成行为的动态过程。上海体育大学由原来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演变为“博士研究生自主创新计划项目”,更加强调体育学博士生独立自主的行为。在《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以“独立自主”为必备行为,不仅要培养体育学学术学位博士生自身独立自主的科研能力,毕业之后能离开导师的指导独立完成科研工作,还要培养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在校形成独立完成实践创新工作的自主能力,毕业之后能在教学、训练、管理等一线独立完成体育实践创新工作。
2.4 辩证统一: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发展依循
“辩证统一”强调认识事物要综合其内在“相互区别”与“相互联系”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观。《学位法》第21条提出,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对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而言,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两种知识素养的辩证统一。体育学博士生立足专业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专门知识”,而作为体育学一级学科所有的博士生均应掌握“体育原理”“体育基本理论”等内容,而不同专业体育学博士生从事不同领域研究,需对不同研究方向的体育科研方法和学科知识进行掌握,并且应从体育走向邻近学科,扩充“专门知识”的深入性。“坚实全面”满足体育学博士生掌握“基础理论”的普遍性和普适性,“系统深入”满足体育博士生掌握“专门知识”的针对性和聚焦性。其次,《学位法》第3条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要求。对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来说,应在保证“学术规范”的基础上,倡导“学术自由”,不能因盲目追求“学术自由”,而忽视和缺失“学术规范”。因此,《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坚持“辩证统一”的发展依循,确保体育学博士生掌握“全面而深入”的知识理论、做好“自由而规范”的学术研究。
3 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现实困囿
3.1 分类发展理念有待落实
始于2006年招生的体育专业硕士,发展至今成为每年体育考研录取中的“大部队”[17]。然而,10多年的体育硕士生分类发展效果并不显著,体育博士生培养极易陷入体育硕士分类发展固化模式的“路径依赖”。在实践中,不同专业的体育硕士生所学课程高度相似,有的院校体育专硕课程仅比学硕多1~2门运动项目术科课。对于体育学博士生分类发展来说,如何做到科学分类才不会重现体育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几门课程有别”之微弱区分的现象。此外,体育专硕缺乏实践能力培养、学位论文选题与专业方向不匹配等问题依然是体育学博士生分类培养需要警惕的。
3.2 招生选拔机制不够合理
近年来,体育学博士生招生出现由“普通招考”向“申请考核”过渡的倾向。例如,武汉体育学院2024年博士招生首次启用“申请考核”。在调查中,76%的博士生导师认为,相较于普通招考,“申请考核”更能发挥自主招生的权力。但“申请考核”和“普通招考”招生选拔仍然不够合理。(1)“申请考核”门槛过高,造成优质应届生源流失。有的体育院校“申请考核”报名资格需要学生发表2篇CSSCI,几乎等于本校博士毕业的要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具有省部级前五排名的课题,这与国内高级别课题“硕士研究生”不能列入申报对象资格的要求产生矛盾。(2)“申请考核”徒有形式,与“普通招考”如出一辙。部分学校为了跟风,招生简章名为“申请考核”,实则依然采用“普通招考”的初试(笔)试、复试等形式考查学生知识写作的能力。(3)“普通招考”初试复制考研初试形式,知识考查留于显性层面。部分体育考博的学生回忆道,“试卷发下来,感觉跟考研一样,还有名词解释”。这样只能考查学生的显性知识能力,很难达到选拔具有隐性知识和创新思维的学生的目的。
3.3 培养内容体系尚未健全
国内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体系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和科研训练等内容,发展至今,依然存在着不足。(1)在课程设置方面,基本延续了硕士课程的“专业+公共”课程结构。超过60%的博士生导师认为本校体育学博士生课程设置难以满足国家对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此外,体育学博士生课程还存在课程内容脱节与滞后、衔接不强、多以知识讲授为主等现象[17]。(2)在教师指导方面,博士生导师扮演着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利益相关者角色。82.3%的体育学博士生为单一制指导模式,虽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师生关系,但限于单个导师知识背景有限,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跨学科知识引导和综合素养提升[18]。尤其是,面对未来体育专博的培养,单一化师生结构更难适应对体育专博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3)在科研训练方面,调查显示,体育学博士生国内学术交流为71.2%、境内访学为4.2%、境外访学为2.1%。大多数体育博士点的院校,依然是通过鼓励体育博士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开展校内学术报告等形式完成科研训练。半数以上的用人单位表示,因为科研训练不足,新入职的体育学博士科研能力仅为一般水平。
3.4 创新成果条件较为模糊
《学位法》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博士申请者均作出“创新成果”的要求。一直以来,国内体育学学术学位博士生创新成果以发表1~2篇CSSCI论文(或同等级别及以上)为主要条件,这也是国内其他学科博士生申请学位的重要条件,形成了“发表小论文,写完大论文”即可毕业的传统。但从实际来看,许多体育学博士生的创新成果研究领域与所在二级学科专业不符,并且只有论文数量和级别的要求,对内容是否真正具有创新性缺乏考量和标准。此外,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创新成果要从性质上区别于学术学位,凸显其“实践性”;还要体现体育专博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性”,避免重走体育学学术学位博士生创新成果条件模糊的“老路”。
3.5 学位论文程序亟待规范
学位论文程序因其周期长、工作量大、涉及主体多等特点,成为博士生培养中的“重灾区”。(1)选题。学术深度依然不够,且出现选题方向与专业不相匹配等现象[19],如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博士论文为体育社会学主题。(2)开题。忽视重要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部分学校开题允许师生自行邀请答辩专家,为开题舞弊埋下隐患。(3)中期检查。超过85%的体育学博士生认为,中期检查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督促完成论文的作用。(4)预答辩。作为送审前把握博士论文质量的最后一关,被不少培养单位忽视。(5)外审。部分学校对体育学博士生外审“有要求无监管”,提交盲审版博士论文的附录中出现博士生和导师姓名,送到熟悉的外审专家手里,会出现“人情评审”等情况。(6)正式答辩。有的学校出现答辩专家多数为非本领域专家,很难从学术深度上对答辩做出有意义的评价。例如,某博士论文选题方向为体育管理,但答辩专家却为学校体育、民族传统体育、体育全球史等领域。
4 国外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实践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体育学博士生招生选拔、课程建设、教师指导、科研训练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提供参考。
第一,在招生选拔方面。不同国家坚持“宽进严出”和“严进宽出”的申请考核方式。例如,德国体育学博士生招生标准最为宽松,不需要申请者提交复杂的申请材料,只需要申请者具备德语或英语能力,并获得申请导师的同意即可,导师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澳大利亚多数学校不要求申请者发表的论文为第一作者,这与国内浙江大学体育学博士招生标准类似,“导师一作学生二作”同样认作学生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英国和加拿大的招生标准相对严格。英国在审查申请材料的同时,更加注重申请者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潜力。而加拿大更看重提交的两封专家推荐书,需要一封来自熟悉申请人体育学术能力的专家,另一封来自熟悉申请人体育实践能力的专家。
第二,在课程建设方面。美国体育学博士课程选修自主性较强,一般分为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并且跨学科课程比重较大,许多学校要求体育学博士生必须修读3~4门跨学科课程,南卡罗来纳大学要求从生理学、神经科学、流行病学、康复学和心理学等领域进行跨学科选修。同时,非常注重方法类课程,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写作、基金课题申请、研究报告撰写、研究设计、数据搜集整理、统计方法分析等方面运用。加拿大的课程设置则以博士生学位论文为导向,自行选择利于推进学位论文开展的课程。例如,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的体育学博士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选择相关课程。
第三,在教师指导方面。国外体育学博士生均为导师联合指导制。例如,澳大利亚采用双导师制,由主导师和副导师负责指导博士生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同样为双导师制,马来亚大学一般由主导师负责管理、副导师进行协助指导。美国和加拿大均采用指导委员会制,要求在学生入学后组建不少于3人的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导师作为负责人或委员会主席,组成包括其他院系邻近学科教师在内的指导小组,为体育学博士生学术成长提供丰富的知识背景。而英国更有特色,如伯明翰大学体育学博士生具有导师、副导师和职业导师,实现对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四,在科研训练方面。德国体育学博士生科研训练体系较为系统。以科隆体育大学为例,其中包括基础知识与跨学科能力、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知识提升的能力、进行体育教学的能力和在国际会议上沟通的能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澳大利亚体育学博士生科研训练并不是单纯以学术为中心,而是以职位为导向的科研训练,设置围绕未来职业发展的学术研讨会、工作坊,对博士毕业入职和职业化发展提供帮助。
第五,在学位论文方面。国外非常重视体育学博士生学位论文与学位资格审查,严把“出口关”。加拿大从论文委员会组建、开题、撰写和答辩等环节,形成了体育学博士生全过程学位论文体系。尤其是答辩环节的专家组成,除导师、委员会成员和其他院系成员外,另需2名与学生和导师毫无亲密关系的委员,其中1名作为中立主席不参与投票,只现场公布结果和上报学生答辩情况。美国体育学博士生一般在入学第二年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再进行博士论文开题,从开题、撰写、答辩等环节建立较为完备的学位论文保障体系。如在答辩环节有1名专家投“反对票”,视为论文不过关,第二年重新答辩,再不过关,终止其学位申请权利。澳大利亚毕业的唯一条件是能够提交1篇对体育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贡献的高质量博士论文。博士论文盲审环节,经常邀请国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同行评议,保证了澳大利亚体育学博士论文的国际化和前沿性。
5 《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推进路径
立足《学位法》即将实施的时代背景,从其赋予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新的科学内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经验,从体育学博士生发展定位、招生体系、培养过程、成果要求、学位论文和学位质量等方面提出推进路径。
5.1 强化分类发展培养定位,逐步探索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
《学位法》为体育学博士生分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指向,只有以强化培养定位为前提,才能避免走入体育硕士生分类发展不明的老路。根据《学位法》及相关文件要求[20],从实践发展层面对体育学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分类发展进行定位(见表1)。需要详细说明的是,(1)在学位授予上,有的学者认为专业学位应与学术学位同样授予“教育学博士学位”,后面加括号表明为专业学位进行区分;也有学者认为学术学位应授予“体育学博士学位”。但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培养并授予学位”,因此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应分别授予“教育学博士学位”和“体育博士学位”。(2)在导师组成上,借鉴国外经验,以导师组的形式完成对学生的综合培养,要坚持本专业导师核心地位,学术学位博士生配备邻近其他学科导师,专业学位博士生配备校外实践领域导师。(3)在学位论文上,应注重发展学术学位的体育理论深度和专业学位的体育应用价值,选题紧扣学术学科方向或专业实践领域。(4)在基本年限上,学术学位以4年为基本年限,应逐步向3年过渡,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时间,提升科研效率。专业学位由于刚开始招生,培养模式和体系仍处于从理论设计到实践验证阶段,应为专业学位体育学博士设置充足的学业年限,满足学生对专业学位学习的适应和高校对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调整。
5.2 建立科学合理招生体系,推动选拔方式全面申请考核制
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依然是国内体育学博士招生的主要方式,二者各有形式和内容上的不足。建立科学合理的招生体系成为解决体育博士生人才生源质量的关键。首先,普通招考应体现选拔博士生的学术深度和灵活性。(1)初试题型设计应当更加灵活,在指定书目学科范围内,设置能够考查学生学科综合知识的能力、关注学术前沿的能力和批判分析问题的能力,减少死记硬背的题型,让体育考博书目成为学生复习的方向指南,初试内容应从书本延伸到相关学科的社会现实和学术问题。(2)复试应采用开放式小组交流的形式,在引导学生交流的过程中,重点考查学生思考问题的思维和能力,避免采用“一问一答”专家依次提问的形式,不利于现场考查学生思维发散的能力。其次,从国内外普遍推行申请考核及其优势来看,体育学博士生招生选拔全面采用申请考核制应当成为必然趋势,但依然需要改进:(1)应按照申请考核制的基本形式考核学生,避免在一种招生途径中混用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两种形式。(2)科学调整申请材料的要求,如认定“学生二作导师一作”的高质量论文、论文发表要求低于本校博士毕业标准、放宽外语能力要求、重视专家推荐信可靠性等。(3)面向来自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等实践领域的专业学位,申请考核更为适合这类人群进行人才选拔,需要在专家面试环节增设报考领域相关的实践专家,完成对专业学位申请者体育实践创新潜力的评估,学术学位可与上述招考复试一样。
5.3 提升培养过程学术深度,促进跨学科理念进课程和师资
我国体育学博士生课程同质化、导师指导乏力、科研训练单一等问题,迫切需要从多方面提升培养过程的学术深度,将跨学科理念融入课程、师资等方面。
首先,在课程建设方面。(1)立足专业,开设专业基础和专题研究课程。比如,华东师大以专业为依据,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开设《运动教育理论专题研究前沿》学位基础课;福建师大以专业为依据,设立4个二级学科《科学专题研究》课程。(2)以需求为导向,开设公共课程。英语课应以学生英语听说和外文阅读与写作为主,采用专题英语演讲、案例英文写作等形式进行;政治课程应以解读马列经典理论和中央最新会议精神为主,提高体育学博士生科学研究的政治站位和哲学深度。(3)完善跨专业选课和跨校选课、短期访学互认制度。逐步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博士生选修与其研究相关的母学科课程。如体育史学方向博士生可跨专业选修本校历史系《史料学》课程等。鼓励跨校参与暑期学校等短期访学项目,并将学生取得的结课证书计入学业考核。此外,授课形式应贯彻国家“提倡案例教学”[20]的要求,启发体育学博士生创新思维,增强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
其次,在导师指导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分类建设“1+X”导师组制度。学术学位按照二级学科方向,组成1名本专业和2~3名相邻母学科的导师组;专业学位按照5个专业类别,组成1名本专业和2~3名校外实践的导师组,实现学术学位“多学科”、专业学位“校内外”的联合指导模式。博士生选拔时,首先确定本专业导师,入校前根据未来研究方向“双向选择”其他学科或校外实践导师,完成入校前导师组人员组建。同时,还要强化不同导师责权意识,形成“主导负责,多导协助”的关系,预警与淘汰经常延缓博士生毕业的导师,灵活实行导师退出机制,根据实情调整下一年度的导师聘任。
最后,在科研训练方面。(1)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完成一次以上的校内学术专题报告。对外开放,设置交流讨论环节,并要求母学科教师进行评价。比如,福建师大在博一上学期均要求每位博士生完成个人学术报告。(2)严格约束博士生校外参会的学术行为。通过量化的会议记录、专家交流心得等形式,强化博士生外出参会的学术行为。(3)资助博士生国内外短期访学,以多种身份形式参与本学科或母学科访学项目,开拓博士生科研思维和国际化视野。专业学位博士生应侧重于实践单位的教研、培训、研发等活动,提升自身实践创新能力。
5.4 优化创新成果条件要求,凸显学位类型与学科专业特点
创新性成果是《学位法》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核心要求[2]。当下,不同院校以发表1~2篇CSSCI论文为创新成果要求的标准,相对公平合理,但难以真正凸显创新性,也无法适应专业学位博士生实践创新的发展取向。因而,需要优化体育学博士生创新成果的条件要求,凸显其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的特点。(1)申请考核制博士生“高入高出”。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录取博士生的学校,应对申请考核制博士生设置高于报考要求的学位授予成果要求,实现“高入高出”。(2)认可“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的成果,需导师出具博士生的学术贡献书面说明。(3)科学设置成果条件的标准,严守“专业关”。对于被人大复印全文转载和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等高级别刊物第二次刊发的成果,同样予以高级别成果认定,对所有创新成果严把“内容立足专业”的原则。(4)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应要求在发表相对高质量论文(北大核心及以上)的标准上,出版或得到权威部门认证、认可或批示的实践创新成果。如体育教育教学专业博士生应出版创新性《课程教学设计》《课外活动案例》等、体育工程与数字技术应获得独立研发的专利等,从而以成果为导向,发展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相对较高的理论能力和独立自主的实践创新能力。
5.5 规范学位论文程序内容,增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监督力度
“学位论文”是评价学位申请人能否授予学位的“本位,不能偏离”[9]。对于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应按照《学位法》学位授予程序规范学位论文。(1)“早开多次”的严开题。“早开题”可在入学的第一学期就为准备充分的博士生组织开题答辩,“多开题”可从第一学期开始设置每期一次的开题,但每人最多3次机会,避免资源浪费。严格的“早开多次”一方面满足部分学生和导师的需求,另一方面为学生学位论文的不断完善提供机会。在开题中,专家应重点把握申请人的学位类型和专业与选题的符合程度,专业学位申请者提交的体育课例设计报告、体育产品研发报告等文本的设计理念、思路、方法应成为关键评审点。(2)设立季度检查和规范中期检查。季度检查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报告,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同领域专家对报告所呈现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进展缓慢和完成质量较差的体育学博士生进行预警。中期检查应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公开答辩,主要考察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完成度及未来推进的可行性。(3)提前进行预答辩。在博士论文送审前3个月的时间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预答辩,为答辩后论文修改留足时间。(4)匿名双盲的外审。博士生提交送审的论文需要学术委员会集中检查,论文的规范性及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避免外审环节出现“人情评审”的现象。(5)专业的正式答辩。应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组织专家参与答辩,按照《学位法》的要求,体育学博士生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学位答辩委员会,其中不少于2名校外本学科方向的专家,杜绝邀请非答辩论文方向的校外专家“凑数”,真正保证正式答辩的专业性。专业学位在此基础上,应不少于1名体育实践领域的行业专家。(6)建立“学生—导师—学术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利益相关者监督关系,增强体育学博士生学位论文程序监督力度。
5.6 完善学位质量保障机制,维护体育博士生学位合法权益
体育学博士生相比其他学科体量较小,但依然会面临其他学科博士生培养的问题。例如,“武汉大学博士生论文出现恶意评审”“北京邮电大学15名学生联合举报导师”均暴露出因学位质量保障不完善而引发的“专家作恶”和“导师压榨”等现象。为此,《学位法》专设“学位质量保障”一章,从招生、培养、学位授予、指导教师等方面提出学位质量保障要求,并对上述环节中没有正常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开设学位授予权益救济通道——“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规定处理”。所以,在《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学位质量保障机制。(1)学位授予单位应成立学位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引导博士生导师积极地指导学生完成学业和学术训练。(2)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体育学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负责定期抽检本省体育学博士生学位论文,重点负责对有争议的博士论文进行集体复核,并将恶意评审的论文情况上报。(3)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学位法》制订学术复核制度,体育学博士点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体育学博士学位实践成果的复核标准,尤其是对于专业学位,应邀请5个方向的行业专家参与制定专业学位体育学博士生学术复核标准,最大程度地保护体育学博士生学位合法权益。
砥砺奋进40载,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从1985年首批学位点设立,到2025年首届专业学位体育学博士生招生,不断为体育学科构建和体育强国建设作出巨大贡献。恰逢《学位法》2025年开始实施,将迎来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具“立法性”、更加“科学性”、更为“完整性”的新篇章。根据《学位法》的要求和国外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经验,从发展定位、招生体系、培养过程、成果条件、学位论文、学位质量等方面提出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路径,为全面推进体育学科建设、加快建成体育强国和教育强国,贡献体育高层次人才的独特力量。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EB/OL]. (2024-04-24)[2024-06-13]. http://www.npc.gov.cn/npc/ c2/c30834/202404/t20240426_436840.html
[3] 黄汉升. 体育科学研究的方法学探索——基于中国体育学300篇博士学位论文的调查与分析[J]. 体育科学,2009,29(9):3-17.
[4] 方千华,胡小清. 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困境解析与路径优化[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3,46(10):42-50.
[5] 王雷,赵萌. 我国体育博士专业学位的内涵辨析、价值审视与实施方略[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4,47(1):13-23.
[6] 杨献南,方千华,鹿志海.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状、问题及改革设想[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49(4):75-81.
[7] 胡小清,方千华. 美国一流大学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特征探骊与启示镜鉴[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4,47(1):24-34.
[8] 高跃,王宏江. 知识生产模式变革视域下我国体育博士教育转型发展的多重需求与实现策略[J]. 体育学刊,2023,30(1):105-111.
[9] 程雁雷,沈开举,江国华,等. 《学位法》笔谈[J/OL].行政法学研究,2024,(5):3-40[2024-07-26]. http://kns.cnki.net/ kcms/detail/11.3110.d.20240710.0856.006.html
[10] 姚荣,湛中乐,刘扬,等. 《学位法》笔谈[J].大学与学科,2024,5(2):16-42.
[11] 金梦. 立法性决定的界定与效力[J]. 中国法学,2018(3):150-166.
[12] 郑琳. “条例升法”: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J].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34(4):98-108.
[13]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EB/OL]. [2024-06-14]. https://www.acge.org.cn/encyclopediaFront/enterEncyclopediaIndex
[14] 范鹏,李新潮. 界定与辨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内涵解读[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9(2):110-118.
[15]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创新性科研成果要求》的通知(2022年)[EB/OL]. (2022-07-01)[2024-06-14]. https://yjsy.fjnu. edu.cn/04/f0/c4251a328944/page.htm
[16] 上海体育大学研究生处. 关于申报2023年上海体育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EB/OL]. (2023-08-10)[2024-06-14]. https://yjsc.sus.edu.cn/ info/1094/3111.htm
[17] 方千华,王家宏,季浏,等. 我国体育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研究——基于全国63所院校的调查分析[J].体育科学,2018,38(5):3-16+24.
[18] 吴欣,杨剑. 我国体育学博士生教育改革的现状及未来趋势[J]. 体育学刊,2021,28(1):103-107.
[19] 王雷,贾明学,方千华. 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生培养的理论失位与实践盲动[J]. 体育学刊,2017,24(3):10-15.
[20]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Z].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