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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哲学的定义、使命和方法

2024-09-25韩东屏滕永直

江汉论坛 2024年9期

摘要:文化哲学的定义、使命和方法的问题,是每个研究文化哲学的学者都需要弄清楚的前提性问题。然而人们在前两个问题上分歧巨大,对方法问题则鲜有论及。借鉴已有观点的可取之处与反思不足所在,可将文化哲学定义为研究文化问题的学问。根据文化工具论的原理,文化哲学的使命是为人提供关于文化的事实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最终为人的文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文化哲学的研究方法只能是哲学的理性思辨法。它不仅能研究科学方法研究不了的价值问题,也能研究科学方法研究不了的抽象对象的事实问题。而全称的文化,正是一个不能直接经验的抽象对象。由此可知,其实根本不存在什么科学的“文化学”,文化学就是文化哲学。

关键词:文化学;文化哲学;事实性知识;价值性知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文化工具论”(20FZXB03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与治理研究”(20YJAZH076);江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支持项目“新兴科技的伦理治理问题研究”(2023YYJ05)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9-0062-08

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的哲学界,都可以发现,从事文化哲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由他们产出的文化哲学著述也越来越多。然而,关于文化哲学是一门什么学问、它的学科使命是什么、它的研究方法是什么等等,却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前两个问题上,文化哲学的学者们不仅没有统一的看法,而且不同的看法之间还差异巨大。而对文化哲学的研究方法,则鲜有论及,似乎无关紧要。

笔者认为,对每个研究文化哲学的学者来说,都需要对这三个问题有正确的认知。否则,就会导致他要么做的不是文化哲学的研究,要么即便做的是文化哲学的研究,也会因方法的不当而影响研究成果的质量。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对这三个文化哲学的基本问题,给出可成共识的合理解答。

一、关于“文化哲学”的定义

要回答“文化哲学是什么学问”这个问题,需先定位它在人类学术中的位置。在学术上,凡是关于文化的研究,都属于文化学。文化学有科学的文化学和人文学的文化学之分。

在科学的文化学方面,最早出现的是兴起于19世纪晚期的属于人类学的文化人类学,此后陆续有属于社会学的文化社会学、属于生态学的文化生态学和属于心理学的文化心理学先后问世。在此基础之上,当代的一些科学学者主要是文化人类学的学者,开始建构属于科学的全称“文化学”,用以回答文化的起源、演变、传播、结构、功能、本质、规律之类的一般性文化问题。

在人文学的文化学方面,最早出现的是属于哲学分支学科的文化哲学,继而有属于历史学说的文化形态学和属于文学学说的文化符号学。

文化哲学的先驱不是被追溯至17世纪意大利的维科,就是被追溯至18世纪德国的康德和赫尔德。但他们其实都没有关于文化的专门研究,只是在探讨历史及其规律(维科、赫尔德)或启蒙、判断力(康德)的问题时,伴有一些关于文化的论述。文化哲学的正式诞生应为19世纪末,其标志是1899年路德维希·施泰因(Ludwig Stein)在其反思文化危机的著作《世纪之交:一种文化哲学的尝试》中,开启了文化哲学的研究和“文化哲学”概念的使用。(1)

文化哲学作为哲学的分支学科,与其他分支哲学有一大不同:其他分支哲学都是在有了一门具体科学之后才出现的。如是先有数学后有数学哲学,先有经济学后有经济哲学,等等。唯独文化哲学是在还没有科学的文化学的时候就有了。具体说来,科学方面的全称文化学,主要是随着科学中最早研究文化的文化人类学发展到相当充分的阶段(大致是20世纪后期)才出现的,而文化哲学的诞生则比文化人类学还要早2年,前者是在1901年,后者是在1899年。既然人文学方面的文化哲学早于科学的全称文化学数十年,并且同样研究的是文化的起源、演变、传播、结构、功能、本质、规律之类的一般性问题,那么,文化哲学才应该独享“文化学”的名称。换言之,文化学和文化哲学应该是一回事,而科学其实根本研究不了一般性的文化问题(具体理由在后面的“方法”部分中交代),从而也就永远不可能有全称的所谓“科学文化学”或“文化科学”。

在确定了文化哲学在文化研究中的学科地位之后,就可以继续探讨文化哲学的研究对象和定义。为不做重复性的无用功,探讨需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开始。但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在西方文化哲学界颇为罕见,大多学者都是越过此类问题,直接根据自己的兴趣去研究某种文化现象并建构起自己的文化哲学理论。1899年诞生的文化哲学概念和文化哲学,就是源于对西方文化危机的反思。此后至今,西方文化哲学界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卡西尔,他的文化哲学理论,主要是通过研究人与文化符号的关系建构起来的。卡西尔之后,西方文化哲学的大量著述,都是对卡西尔文化哲学理论的研究。因而西方学界普遍认为,“文化哲学是一种透过文化符号形式达到对人的总体性把握,而不仅仅把对文化符号形式的研究作为最终目的”。(2)

西方这种从单一视角出发,以某种文化现象为对象的研究特点,使得那种研究总体文化,全面建构文化哲学一般理论的著作在西方难得一见。即便是那些被冠以“文化哲学”之名的学术专著,也不是这样的内容,它们要么是关于文化哲学思想史的论述,如瓦季姆·梅茹耶夫的《文化之思:文化哲学概观》的主要内容就是梳理西方哲学史中的文化观念(3);要么是几个零散的文化议题研究结果的辑集,如阿尔贝特·施韦泽的《文化哲学》。(4)

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要晚于西方,对文化哲学概念的使用,始于1931年胡适《读梁漱溟先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的文章。但自从中国有了文化哲学的研究之后,就既有关于文化哲学是什么的论述,也有大量以“文化哲学”为书名并提供文化哲学一般理论的学术专著。国内第一部这样的专著是朱谦之的《文化哲学》,由商务印书馆在1935年出版。(5)第二部是过了55年之后在1990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文化哲学》,作者为许苏民。(6)在20世纪90年代问世的此类专著还有吕希晨的《中国现代文化哲学》(1993年)、李鹏程的《当代文化哲学沉思》(1994年)、邹广文的《文化哲学的当代视野》(1994年)、刘进田的《文化哲学导论》(1998年)、杨启光的《文化哲学导论》(1999年)。进入21世纪之后,又有衣俊卿的《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2000年)和《文化哲学》(2001年)、洪晓楠的《当代中国文化哲学研究》(2001年)、杨善华和韩锋的《文化哲学》(2002年)、周晓阳和张多来的《现代文化哲学》(2004年)、霍桂桓的《文化哲学论稿》(2006年)、周正刚主编的《文化哲学论》(2008年),钟谟智的《当代文化哲学研究》(2010年)、张凤江主编的《文化哲学概论》(2016年)等先后面世。1990年以来,还有大量的文化哲学学术论文也对文化哲学是什么或需要做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只不过这些著述在论及文化哲学是什么的问题时,不仅观点不一,而且差异颇大。经概括,可将这些观点归为五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文化哲学是从总体上对文化做根本研究的学问。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朱谦之,他说:“从事于各文化之综合的根本研究,而这就是所谓文化哲学。”(7)在国内文化哲学界,属于这种观点的学者最多,只不过具体表述有所不同。

第二类观点认为文化哲学的对象不是总体文化,而是文化现象背后的东西。杨善华、韩锋说:“文化哲学是这样一门学科,它试图在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现象背后,寻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律和法则,即为文化现象寻找一种哲学根基。”(8)张凤江主编的《文化哲学概论》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文化哲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但不是一切文化现象都是文化哲学要把握的。一般来说,文化哲学所要研究的文化不是个别的文化现象,而是作为一般和本质的文化;它不是把文化作为客观的对象进行外在的描述和展示,而是站在人的立场对文化进行反思。”(9)

第三类观点是对卡西尔观点的认同,认为人的哲学就是文化哲学。国内学界持有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许苏民:“文化哲学是关于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的人的哲学,是人类对自己的文化发展史和文化传统进行全面的反省和反思的理论结晶。”(10) 陈树林也认为:“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即把文化哲学作为不同于传统的思辨哲学、理论哲学,而理解为一种实践哲学、历史哲学时,把文化哲学当作立足于人的生活世界——文化世界,探求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时,文化哲学的存在和研究才有意义。”(11)

第四类观点认为“文化哲学是探求哲学的根源性和奠基的事业”。这个观点颇为罕见,仅为提出者李鹏程持有。在他看来,哲学的基础是文化,“哲学是‘文化的’,哲学是文化的派生物”,故而文化哲学“应该研究文化间的哲学冲突与融会的可能性”。(12)

第五类观点认为文化哲学是一种新的哲学形态,而不是哲学的分支学科。最早将文化哲学说成新的哲学形态的是周可真,他在发表于1996年的《生活论——未来的哲学形态》的论文中提出:“哲学演化按‘存在论—认识论—实践论’的次序逐步上升。这一过程有其内在的逻辑性。”“据此规律预断:现代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将是以探究实践的原因为理论驱动力并由此形成一种新的哲学形态——文化哲学。因为生活是引起人的实践的原因,对实践原因的进一步探讨,必将转向对生活及整个文化世界的思考,因此,以人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世界为对象的文化哲学便必然成为未来的哲学形态。”(13)这个观点提出以后,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同。并且,既然文化哲学是哲学演化的“上升”,那它的出现就意味着哲学的进步,于是一些学者在将文化哲学视为新的哲学形态的同时,还把它说成是哲学的范式。例如,丁立群说:“文化哲学既是一种新的理解范式,也是一种新的哲学形态。”(14)衣俊卿也说:“文化哲学不是哲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部门哲学,而是内在于哲学研究各个领域之中的一种哲学范式”,它一方面是“一种重要的哲学理解范式”,一方面是“一种重要的历史解释模式”。(15)

我们认为,以上五类观点中,后三类观点均经不起推敲。

第三类观点的问题是,文化哲学和人的哲学并非全等关系。尽管文化仅为人有,人也是凭文化而生存发展的,但文化仍然不是人的全部。不仅人的身体、本能、本性、本质不是文化,而且人的心理、意识和思想、人的各种关系、人的各种活动及其动机、人们活动的历史及其规律等,也不是文化或仅凭文化就能得到全面的解释的。因此,文化哲学最多也只能是“人类对自己的文化发展史和文化传统进行全面的反省和反思的理论结晶”,而不可能是人类对自己的全部历史进行全面反省和反思的理论结晶。

第四类观点的问题是,如果“文化哲学是探求哲学的根源性和奠基的事业”,并且哲学的根基又被认定为文化,那么,文化哲学的使命就应该是研究文化,而不应该是研究什么“文化间的哲学冲突与融会的可能性”。后者充其量只能算作是文化研究中的一个小问题。再往前说,将文化视为哲学的根源或基础也不对。哲学是属于文化,却并非由文化派生,这与菜刀属于厨具,却并非由厨具派生一样。所有的文化之物,都出自人的创造,哲学亦然。无论是从哲学在西方的起源古希腊哲学,还是在中国的起源先秦哲学来看,哲学都不是“派生于文化”,而是起源于人对某个哲学问题的思考,即世界的本元是什么、人性是善是恶、人伦关系该如何处理之类。

把文化哲学视为一种新的哲学形态乃至哲学范式的第五类观点的问题较多。首先,哲学演化并不是“按‘存在论—认识论—实践论’的次序逐步上升”。实际上,不论在哲学演化的哪个阶段,都是存在论、认识论、实践论三者皆有。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任何一部哲学史的著作轻易找到证据。并且,不仅具有典型意义的西方哲学史是如此,另有特色的中国哲学史也是如此。例如老子的《道德经》是中国最早的哲学典籍之一,里面就既有存在论的内容,也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内容。其次,所谓实践论,就是为人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的理论,它能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一方面,实践论在哲学史上早已有之,其典型就是早在西方古希腊时期和中国先秦时期就已出现的伦理学。另一方面,由于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并不能被归为文化,正如人的想和人的做不能被归为文化一样,所以把文化作为解释工具的文化哲学,即便是新形态的哲学,也不可能是可指导人们实践的实践哲学。再次,如果文化哲学这种新形态的哲学可谓“哲学的范式”,它就应该有能够一统哲学天下的范式理论,可有谁能告诉大家,文化哲学的范式理论在哪儿?由谁创构?既然文化哲学连范式理论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成为哲学的范式?最后,更要命的问题是,如果文化哲学是哲学的新形态,就意味所有的哲学问题,都可以通过研究文化来做出回答。并且,这种回答还应该是最好的回答。因为文化哲学既然被视为哲学进化的最新形态,理应就是最先进的哲学。可是,哲学对自然界的本质与意义的研究,对人类社会的本质、结构和意义的研究,对人类认识的研究,对人及其活动的研究,对价值的研究,能用文化做出解释吗?显然都不能,更别说是能做出最好的解释了。不仅上述那些宏大的哲学问题不能用文化来解释,而且许多小的哲学问题也不能。比如怎样才能做到公正的分配,就不是仅从文化出发就能回答的问题。文化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的大概念,用它回答任何哲学问题都无法做深入分析,反而必然会落得个把问题放大到文化的宏大层面,从而离题越来越远的结果。

与后三类观点都是错误的不同,前两类观点可谓大致不错,只是略显偏颇,其具体表述也有待统一。“大致不错”是指这两类观点都以文化为文化哲学研究对象的看法是对的,因为既然名为“文化哲学”,又怎能不以文化为对象?相反,若以其他东西如人、存在为对象,才是令人奇怪和匪夷所思的。实际上,每个“××学”都是以“××”为对象的,如数学的对象就是数,物理学的对象就是物,逻辑学的对象就是逻辑,经济学的对象就是经济,政治学的对象就是政治。(只有哲学不是以“哲”为研究对象,所以才成为唯一与众不同的独特学科。)“略显偏颇”是说,第一类观点只强调对文化的总体把握,似乎文化哲学不需要研究具体的文化问题;第二类观点相反,只强调文化哲学要研究文化现象背后的东西,似乎不需要对文化作总体把握。

既然这两类关于文化哲学的看法都是既有合理性,也存在不足,我们就可以通过提出新的表述来加以改进。而最为恰当周延的新表述应该是:文化哲学是研究文化问题的学问。其中的“文化问题”意味着,文化哲学只研究全称性或一般性的文化的问题,而不研究某个民族文化、某个区域文化、某个时代文化、某个领域文化的问题,更不研究更为具体的文化问题,如技术文化、企业文化、旅游文化、酒文化的问题。

对文化哲学做如此界定的理由有三。

其一,任何学问的确都无需研究其对象的零散琐碎、重复出现的现象,而应研究对象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的诗是一个文化现象,李四的诗也是一个文化现象,而且这样的现象还会不断重复出现。如果文化哲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文化现象,那对诸如此类的文化现象都需要加以研究和重复研究。可是,这样的研究不仅会因量太大而让人忙不过来,而且也没有任何学理意义。仍以诗这种文化现象为例,对它进行研究大概只能是对所有不同之人的诗分别做写实描述,继而加以比较,最后得出它们之间有何异同的结论之类。可是,这样的研究能说明文化的什么问题?又能算是对文化的研究吗?研究文化问题则不然,文化问题就是关于文化的提问,一旦对某个文化问题通过研究做出了回答,就一定是对文化的一个说明。

其二,“知识可以定义为问题的答案”(16) ,而学问作为系统的知识,就是关于对象的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文化哲学作为关于文化的系统知识,正是通过回答一系列的文化问题形成的。所以,波普尔关于“科学开始于问题”“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的观点是对的。(17) 而哲学、史学等人文学又何尝不是如此?因而将这两句话中的“科学”换为“学问”就更好了。

其三,“文化问题”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不仅涵括文化,而且还能涵括“文化”这个概念所包含不了的东西,如文化与自然的关系,文化与人、人的活动、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发展的关系,文化与社会及其发展的关系,等等。它们虽然不能被归为文化,但岂不也是文化哲学需要研究甚至更需要研究的内容?因为研究文化如果最终不是为了人,就没有任何必要。这就可知,文化其实不是文化哲学的唯一对象,而是其基本对象。正因文化问题这个概念有弹性极大的特点,所以,除了文化现象之外,关于文化哲学的前两种观点的各种说法所提到的一切,即“文化的总体”“文化现象背后的东西”“文化的本质和特征,文化的结构和功能,文化的生成、发展和变迁的规律,以及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互动过程”都可以通过变成问题的方式,纳入到文化问题之中。不仅如此,那些未被上述说法提及的其他一切也属于文化哲学研究的内容,如文化的模式、文化的意义、文化的价值、文化的价别、文化的选用、文化的异化,等等,也同样能以问题的形式纳入到文化问题之中。这个事实表明,前两种关于文化哲学的观点的不同表述,都不够周延,存在以偏概全的毛病。而用文化问题的概念概括文化哲学研究的内容,将文化哲学表述为“研究文化问题的学问”,就可以避免以偏概全,具备周延性。

至此可知,这里提出的关于文化哲学的新表述,也是文化哲学的新定义,确实堪称“合理而周延”。并且相对而言,它还具有任何定义在表述上都应有的简明性。

既然文化哲学是这样的定义,那么,文化哲学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研究各种一般性的文化问题。

二、文化哲学的使命

人做任何事情都是有目的的,文化哲学也是一样,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文化哲学作为一门特殊学问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根据“文化工具论”的观点(18) ,学问和其他所有的文化之物一样,都是由人创造出来用于满足自己需求的工具。由于人的需求多种多样,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文化之物也多种多样。这就是说,每一种不同的文化之物作为人的工具,满足的都是人的不同需求。学问可谓求知之道,作为工具满足的是人的求知欲,因而其功能就是为人提供知识。只不过不同学问,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为人提供的知识也各不相同。

文化哲学是以文化为基本对象的学问,为人提供的知识只能是关于文化的知识。关于文化的知识有两类,一类是事实性知识,一类是价值性知识。所有知识都是对问题的回答。(19) 文化的事实性知识,负责回答文化的事实性问题,其内容包括文化是什么(即是什么东西或什么种类的存在者),有什么(即有什么属性、特点、功能、类别等),会怎样(即会发生哪些变化),为什么(即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有无规律(即这些变化有无规律,如有规律是什么)之类问题的答案。

文化的价值性知识,负责回答文化的价值性问题,其内容包括文化的意义是好是坏,是多大程度的好或坏,以及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文化(包括我们应该怎样归置文化、怎样使用文化、怎样选择文化、怎样改变文化和怎样发展文化等)之类问题的答案。

由于科学的文化学即文化科学,和所有门类的科学一样,只研究对象是什么、有什么,会怎样和为什么之类的事实性问题,不研究也不回答对象的价值性问题,所以文化哲学与文化科学在功能上的重大差别就是,文化哲学还需要研究文化的价值问题,并正是通过对这类问题的回答,才使之成为能对人们文化实践进行指导的理论。由此可知,对文化的价值研究,乃是文化哲学的独特性所在,也是文化哲学研究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据此,所有那些以“文化哲学”命名的文化哲学著作,如果里面竟然没有关于文化在价值方面的内容,不能向读者提供关于文化的价值性知识,那它们其实就与文化科学无异,算不上是文化哲学;如果其中只有一点这种内容,也不是具有完备性的文化哲学。

不幸的是,在喜欢为文化哲学建构系统理论的我国学界,已经出版的绝大部分以“文化哲学”命名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都是这种类型的理论体系。具体说来,朱谦之、许苏民、李鹏程、衣俊卿、郭齐勇、张凤江等人分别推出的文化哲学著作,完全没有文化价值知识的内容。虽然其中有的谈到了文化的进化(朱谦之),有的谈到了文化的发展(许苏民、张凤江),有的谈到了文化的选择与规范(郭齐勇),但其实都不是在谈文化的价值问题,因为它们的所谓文化进化或文化发展,实际上都是对文化演化的客观描述,而不是人应该如何让文化变得更好的内容。而它们所谓文化的选择与规范,也不是关于人应如何选择文化,而是从人与文化的关系上讨论是人选择文化,还是文化规范人的事实性问题。邹广文、周正刚各自撰写的文化哲学专著,还有杨善民与韩锋合著的《文化哲学》等,属于内容上有少量的文化价值知识。邹广文是在全书“结语”部分的最后一节论述了“文化价值旨归”,周正刚是在其书的最后一章“文化价值论”中论述了文化的意义、评价和追求,杨善民与韩锋是书中的第六章为“文化价值论”,论述了文化价值、文化价值判断和文化价值实现的问题。

有鉴于此,目前的文化哲学研究和文化哲学系统理论,都亟需补充、补齐文化价值知识的内容。

三、文化哲学研究方法

文化哲学为什么能够提供科学的文化学所不提供的文化价值知识?又为什么也要提供科学文化学所能提供的文化真值知识?这就涉及到了研究方法的问题。

文化哲学其实没有属于自己的方法,它的方法就是哲学的方法,其他哲学的分支学科也是一样。并且,正是因为它们都使用同一种方法即哲学的方法,才都属于哲学的分支学科,区别只在于它们用哲学方法所研究的对象各不相同。因此,文化哲学就是运用哲学的方法研究文化问题。

哲学的方法不同于科学的方法,所以它能提供的知识,也不同于科学所提供的知识。

科学的基本方法可以概括为经验实证,即广泛运用观察、测量、实验和调查(田野调查、社会调查)等手段获取研究对象的感性材料,再用归纳法加以总结,并力求引进数量概念和数学方式进行理论描述,使之上升为科学理论或科学假说或科学预测,再用观察、测量、实验和调查等手段去加以验证。得到验证的就是真的即正确的科学知识,没得到验证的就是假的即错误的科学知识。(20)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得到验证的科学知识是对象的基本法则,就是所谓公理或公律,就可以再从它出发,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关于这个对象的各种定理、定律、定式之类的更具体的科学知识,从而最终形成一套关于这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理论。正因科学理论源于经验事实并被经验事实所验证,所以科学成为求真的事业,负责向人们提供具有唯一正确性或一元正确性的真知、真理。

哲学虽然也向人们提供知识,却不通过观察、测量、实验和调查的方式搜集关于对象的经验材料,自然也不采用归纳法,至于引进数量概念和数学描述方式虽偶有学者尝试,如笛卡儿的《哲学原理》、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之类,却未成哲学理论的表述范式。哲学的基本方法可以称之为超越了经验或说不依赖经验归纳的理性思辨,它的一般进路是在研究某个对象及其问题时,运用理性的思辨能力,即概念辩证、抽象提炼、分析分类、比较区别、综合概括,反思批判之类,对这个对象做出本质性界定即定义,从而形成一个起点命题也就是第一原理,然后再从这个原理出发,去逐一推论解答对象的其他各种问题并形成各种其他命题,最终就成为了一套关于这个对象的系统哲学理论。具体到文化哲学来说,就是用理性思辨先对文化进行严格定义,形成第一命题,再根据这个命题去逐一推论和解释文化的其他问题。

不过,由于每套系统哲学理论的第一命题或第一原理都是主观理性思辨的结果,往往互不相同,缺乏客观性或没有足够的客观性,所以这个原理和根据这个原理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来的其他命题所构成的哲学知识,就都属于只有相对正确性或多元正确性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在假定该系统理论的第一原理正确的前提条件下,由此原理合乎逻辑地推论出的整套理论才是正确的。

只有相对正确性或多元正确性的知识,与具有唯一正确性或一元正确性的知识存在本质性的差异,不能也叫“真知真理”,只能另行起名,称之为“良知良理”。(21)

这个分析表明,正是基本研究方法的不同,使得科学和哲学成为了两类不同的学问,前者为人们提供的是表现为真知真理的科学知识,后者为人们提供的是表现为良知良理的哲学知识,其中就有科学所不能提供的价值知识。由于“良”属于好,哲学就可谓是求好的事业,负责为人们提供良知良理。

同时也表明,科学的理论系统和哲学的理论系统也有相同性,这就是二者都属于命题演绎系统,只不过科学的命题演绎系统的首要命题即公理是通过经验实证确证的公认事实,而哲学的命题演绎系统的初始命题即第一原理是主观设定的,缺乏客观性。

不过,承认了哲学研究方法必然会导致哲学理论的多元存在,并不意味任何一种原创性的哲学理论都是同等水平,都有同样的价值,都要被无一例外地编入哲学史。一套哲学理论的好坏优劣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衡量,首先是看这套理论的第一命题的抗辩性如何,其抗辩性越高则水平越高,反之越低。如果其第一命题明显不成立,不经一驳,那它和由它推出的整套理论,就都属于需要抛弃的不好的假知假理,连哲学史的“边”都挨不上。其次是看命题推论的各个环节或步骤是否合乎逻辑,合乎逻辑的推论环节越多则整个理论的水平越高,反之越低。并且,越是靠前的推论环节不合乎逻辑,越是会折损这套理论的更多价值。最后是看这套哲学理论的前后观点是否自洽,自洽性越高,则整体理论的水平也越高,反之则越低。并且,越是大的观点之间的前后矛盾即不自洽,越是会更大程度地降低这套理论的质量。所以有哲学史的编撰以来,只有那些在上述三个地方都基本上没问题或一时未被发现大问题的原创性哲学理论,才有资格被编入哲学史。

既然哲学的理性思辨属于纯命题的逻辑思维,只能为人们提供多元的只有相对正确性的良知良理,不能提供具有唯一正确性的真知真理,我们为什么还要用这样的方法研究对象,而不用科学的经验实证全部加以取代?

这是因为有些研究对象无法用经验实证的方法研究。这样的对象有三类。

一类是由人想到的可能存在的存在者,如灵魂、来世、鬼神、道、本源、始基之类,在还没被人发现存在于何处或是何模样之前,就根本不可能搜集到它们的经验材料,对之进行实证研究。

另一类是确实存在的存在者或研究对象的价值。对任何对象的价值性问题的回答,都不能通过对对象的描述即事实判断做出,因为对象的好坏意义,其实并不是对象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基于自己的需求推论对象于自己的作用,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赋予对象的意义。(22) 由于“应该”或“应当”可以还原为“最好”,即在若干选项中,只有最好的选项,才是“应该”的选项,反之,最好选项之外的其他选项,不论它是坏、不好,还是较好或相当好之类,都是“不应该”的选项(23), 因而“应该”“不应该”与“好”“坏”一样,也是价值词汇,“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对象的问题”也属于价值问题。由此可知,当我们说“对象好”或“对象坏”,以及“应该这样看待对象”或“不应该那样看待对象”的时候,都不是在描述对象,做出事实判断,而是在评说对象,做出价值判断。既然如此,只能描述对象,做事实判断的科学的经验实证法就无能为力。由于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的人的需求不止一种,而是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从人的不同需求出发,对同一对象所做的价值判断也会互不相同。因此,由价值判断形成的关于对象的价值知识,也是属于只有相对正确性或多元正确性的良知良理。

还有一类是这样的存在者,对它们不能直接经验,只能先做定义,而后才能有所经验。由于对这类对象的先行定义肯定不是用经验实证的方法得出的,而只能是理性思辨的结果,所以也就与科学的方法无关。并且,既然有了关于对象的本质性看法即定义,再根据定义给出的对象的外延范围,去对对象进行经验实证就没有了任何必要,因为用经验实证方法研究对象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揭示对象的本质吗?上述道理,可以通过举例得到更充分的理解。例如自由就是这样的研究对象,一方面它的存在是公认的,另一方面在对它没有一个定义之前,谁也观察不到自由,或者,谁也不能保证自以为观察到的自由就是自由。但是,一旦对自由给出了某种定义,如“自由就是随心所欲”,这时尽管可以据此去观察自由了,却已没有了再根据观察去对自由进行经验实证研究的必要。由于对自由还可以给出其他的定义,并且事实上人们关于自由的定义也确实很多,所以从不同的自由定义出发,不仅观察到的自由各有不同,而且形成的自由理论也各不相同,均只有相对正确性。事实上,属于不能直接经验的存在者非常之多,可谓俯拾即是,如公正、正义、公平、平等、规则、道德、制度、权利、社会、世界、心灵、意识、思维、智慧、精神、德性等等,都属此类。而之所以不能直接经验,就在于它们都是抽象无形的存在者。而全称的文化也是不能直接经验的抽象无形的存在者,因此,科学不仅研究不了文化的价值性问题,也研究不了文化的事实性问题。

此结论也许会遭到这样的反驳:科学可以先用经验实证的方法对各种具体文化做出分别的经验归纳描述,再将这些描述进一步归纳为对整个文化即一般意义的文化的描述。而科学从研究各个民族的具体文化的文化人类学到研究一般意义的文化的科学文化学,正是这样一个过程。但是,当文化人类学还不知道文化是什么的时候,它又怎能知道究竟有哪些东西属于文化?既然无从得知,它又如何能保证它对各个民族的具体文化的描述不是偏颇的或有缺失的?而从偏颇性的经验材料中,又如何能归纳出关于一般文化的不带偏颇性的正确知识?事实也是如此,不少文化人类学者在对一些民族文化的田野考察中,就仅仅是搜集该民族的符号文化的规则及其中的习俗与道德方面的经验材料。况且,退一大步讲,就算后来的文化人类学者对各个民族文化的经验归纳描述都是全面而周延的,就能据此归纳出关于文化的本质的知识吗?须知本质是藏在表象深处的东西,通过对对象表象的归纳,最多只能得到表象的一般,而根本得不到与表象不同的本质。所以,在所谓的科学文化学的研究中,对于文化的本质性说明即定义,全都不是通过归纳各个民族文化的经验描述做出的,而还是属于研究者个人的主观理性设定,有的设定同时给出了思辨的理由,有的则就是不容分说的设定。既然如此,有思辨理由说明的文化研究,就属于文化的哲学研究;没有思辨理由的文化研究,就属于没有什么学术价值而需要被抛弃的劣知劣理。由此可知,文化就属于那种虽能够有所经验,却又不能用科学的经验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对象。

因此,其实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文化学,最多只有一些科学的文化人类学学者在试图用哲学的理性思辨方法回答一般文化的各种问题。这就又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文化学就是文化哲学,文化哲学就是文化学,二者完全相等。

或许,还有人会这样质疑: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也是不可直接经验的抽象无形的存在者,如经济学的“经济”、政治学的“政治”,但这些学科还不是属于科学?

的确如此,但区别在于,这些学科对自己的研究对象给出的先行定义,已经成为界内共识。由于普遍的主观就是客观,所以这个定义就成了具有唯一正确性的真理,而由此定义合乎逻辑地演绎出的其他观点或命题,也同样具有了唯一正确性。于是,这一整套关于研究对象的系统理论,就成为了库恩所说的意味常规科学正式诞生的范式理论。而在常规科学之前的前科学,其实就是哲学,正如物理学的前身是自然哲学一样。由此可知,所有层面的哲学理论,在其初始命题变成普遍的主观之后,都可以变为科学理论。

四、结语

文化哲学属于哲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文化问题的学问。

学问都是满足人的求知欲的工具,文化哲学作为工具,是为人们提供关于文化的事实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由于人研究文化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了解文化的事实,而是为了自己的文化实践,所以对文化的价值研究,乃是文化哲学研究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文化哲学在研究文化问题时,只能采用哲学的理性思辨法,其一般进路是运用理性的思辨能力,对文化这个基本研究对象做出本质性界定,再从这个命题出发,去逐一推论解答文化的其他各种一般性问题并形成各种其他命题,从而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

用理性思辨方法得出的理论知识,都是只有相对正确性的良知良理。这就使得文化哲学的理论呈现为多元化的存在,而不是像科学的理论那样,都是一元化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不同的文化哲学理论没有高下之分。区分高下的指标有三,分别是第一命题的抗辩性、推理的逻辑性和观点的自洽性。

至于为什么不用科学的经验实证方法来研究文化问题,是因为用这种研究方法,不仅研究不了文化的价值问题,而且也研究不了文化的事实性问题。所以,所谓的“科学的文化学”或“文化科学”其实并不存在。既然如此,负责为文化研究提供基本理论或原理的文化学,也就是研究文化问题的文化哲学。

注释:

(1) 李红霞:《德国文化哲学研究的新动向》,《国外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2) Chen Shulin, Some Theore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hilosophy of Culture,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08, 29(4), pp.163-173。

(3) 参见[俄] 瓦季姆·梅茹耶夫:《文化之思:文化哲学概观》,郑永旺等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4) 参见[德]阿尔贝特·施韦泽:《文化哲学》,陈泽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 参见朱谦之:《文化哲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6) 在1990年的前两年即1988年,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蒋荣昌的《文化哲学论》,但此书内容不是文化哲学的一般理论,而是论述某些具体文化现象的汇集。

(7) 朱谦之:《文化哲学》, 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第3—4页。

(8) 杨善华、韩锋:《文化哲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9) 张凤江主编:《文化哲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10) 许苏民:《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11) 陈树林:《当下国内文化哲学研究的困境》,《思想战线》2010年第2期。

(12) 李鹏程:《文化哲学在新世纪的学术使命》,《求是学刊》2002年第5期。

(13) 周可真:《生活论——未来的哲学形态》,《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4) 丁立群:《文化哲学的双重界定》,《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15) 衣俊卿:《论文化哲学的理论定位》,《求是学刊》2006年第4期。

(16) 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页。

(17)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17 —318页。

(18) 韩东屏:《文化工具论论纲》,《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

(19) 韩东屏:《实践:问题、知识、标准》,《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20)(21) 韩东屏:《给出一个抗挑战的哲学观》,《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22) 韩东屏:《人·元价值·价值》,《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3) 韩东屏:《论价值语言》,《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4;滕永直,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