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绳遛狗吓到路人,要担责吗?
2024-09-23
基本案情
一天,上海的高女士出门遛狗时,由于牵引绳较长,狗先行步入马路。驾驶电瓶车路过的沈女士被突然窜出的狗惊吓到,从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沈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案件定性
本案中,首先,高女士在遛狗时,虽然采取了佩戴牵引绳的行为,但是因为牵引绳过长,犬只先行进入道路,影响了沈女士的正常通行;其次,沈女士在发现突然出现的犬只时,只能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导致摔倒;再次,在《民法典》中,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沈女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沈女士的损害后果都要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因此,高女士饲养的犬只的行为与沈女士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女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高女士应赔偿沈女士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为维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
律师提醒
大家在饲养宠物时,应妥善看管好宠物,避免出现伤人或因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一旦涉及,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