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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再犯与漏犯,处分及影响期怎么算?

2024-09-17夏卫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8期

刑事犯罪有再犯与漏犯,同样的,党员违纪也有再犯与漏犯。所谓违纪再犯,是指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而违纪漏犯,是指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在受到处分前还有未向组织如实交代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生在违纪处分决定生效后,而后者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生在违纪处分决定生效前。

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违纪再犯与漏犯如何处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见,违纪再犯与漏犯都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在具体的执纪实践中,违纪再犯与漏犯的发生情形比较复杂,在给予纪律处分和计算处分影响期时会有所区别。

违纪再犯的处分与影响期如何计算

违纪再犯是在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的再次故意违纪,这说明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所以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再犯的新违纪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再犯,这还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所做出的考量。一般说来,对于再犯,要根据其新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违纪裁量因素,决定是给予从重处分(在原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还是加重处分(在原处分幅度外,加重一档处分),如果确系屡教不改,实践中通常会给予加重处分(如果是在留党察看期内又违纪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违纪再犯的时间节点不同,对处分影响期的计算会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是处分影响期呢?所谓处分影响期,是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一定期间内其职务、职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比率等都要受到影响,这对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如机关干部、国企管理人员等)而言还是比较重要的。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的影响期为两年,留党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计算)。

违纪再犯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前一违纪处分影响期期满后的再犯;二是在前一违纪处分影响期尚未期满的再犯。对于前者,直接按照新违纪处分计算影响期,但对后者,需要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累计计算处分影响期。《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例如,某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组织纪律,于2022年1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但他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收受他人红包礼金,违反了廉洁纪律,于2023年2月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为两年)。这时他的处分影响期就应该合并计算,因前一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在做出新处分时,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还有4个月,应将此4个月与新处分影响期的2年合并计算,得出影响期为2年4个月,即从2023年2月(新的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至2025年6月期满。

违纪漏犯的处分与影响期如何计算

漏犯的产生,多是因为被审查人不如实向组织交代其全部违纪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因为其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所以应对其从重或8XckNiqXcz2bkBjkmAgQqQ==加重处分。与刑事处罚不同的是(在刑事处罚中,漏犯通常不会受到从重或加重处罚),《党纪处分条例》并未将漏犯与再犯区别对待,而是规定漏犯与再犯都应从重或加重处分,其背后的“纪理”就是,漏犯和再犯一样,都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只不过,前者的主观恶性体现为“不如实向组织交代全部问题”,而后者的主观恶性体现为“不思悔改”。

但在执纪实践中,在对漏犯进行处分时,应综合考虑其漏犯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程度大小、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不宜一律给予加重处分。例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张某因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被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他还有“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问题,按照党纪规定,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这时可考虑对其予以从重处分,对其漏犯行为再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而不是加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这里需要考虑的量纪裁量因素很多,但对于漏犯而言,最主要考虑的量纪裁量因素还是他对组织审查的态度问题,如果确系是他拒不向组织交代他的全部违纪问题而导致出现的漏犯,也可对他予以加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违纪漏犯同样涉及处分影响期的计算问题,也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前一处分影响期满后发现有漏犯,这时按新的违纪处分决定计算影响期即可;第二种情形是在前一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漏犯,这时应将两个违纪处分的影响期进行合并计算。在刑事处罚中,对于漏犯与再犯的刑期合并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前者是“先并后减”,后者是“先减后并”,“先并后减”计算得出的刑期往往低于“先减后并”的刑期。但在违纪处分中,并不进行这样的区分,漏犯与再犯的影响期合并计算标准都是一样的,都是“先减后并”,即将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与漏犯的处分影响期相加即可。

在处理违纪再犯与漏犯问题时,我们还要注意与“一人犯数纪”问题的区分。“一人犯数纪”是指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一人犯数纪”的处分适用“有限加重”原则,即“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实际上,再犯与漏犯都是“一人犯数纪”的特殊情形,只不过,再犯与漏犯有一个特定条件,即前一个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已经生效,因此,它是对数个违纪行为进行分别处理,而“一人犯数纪”是在同一时间内对行为人的数种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两者的处分原则还是有所区别的。(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