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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多维分析

2024-09-02李怡然

名家名作 2024年22期

[摘 要] 韩非子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面对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极度混乱、思想家各持己见的情况,以荀子的性恶论为基础,对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分别进行了扩展性的分析,并把三者有机结合,构建其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由此运行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想路径。通过论述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利弊得失,可以认识到韩非子的部分思想能作为优秀传统哲学文化思想的一部分,因此应积极发扬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关 键 词] 韩非子;法治;法术势;法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体系有机结合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治思想,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可以作为中国先秦乃至整个古代哲学史的重要论题。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体系一直为中国哲学史所研究的重要项目,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美国作家本杰明·史华兹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将韩非子的法治思想理解为一种行为科学;孙光妍、桑东辉在《法律视野下先秦和谐思想研究》中对法与天进行关联分析。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多层次分析韩非子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法治思想,从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民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

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政治、经济以及思想文化的多重作用下,韩非子在法家前人的理论基础上,对法、术、势进行了合理的扬弃与充分的发展,形成了法术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

韩非子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为目标,扬弃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强调三者的有机结合,坚持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成为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伟大倡导者,他的思想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改革新实践在理论上的反映。《韩非子》是其思想理论的精髓所在,因此本文主要通过这部著作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对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进行细致的梳理。

(一)韩非子的“法”的思想内涵

韩非子的“法”继承了商鞅的理论,以重刑重法作为其思想的核心,对商鞅法理论有了更深层次的发展,对法的公平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他在《韩非子》中对“法”多次加以解释,如《定法》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①又如《饰邪》篇:“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②这都体现出法是由统治者所颁布的法令,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赏罚为主要手段,法作为民众必须遵守的准则,需要严格保持客观公正。

《韩非子·有度》曰:“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韩非子的观点表达出法作为统治者对人民的要求,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虽然具有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但并没有体现出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方面。法只是作为专制君主进行赏罚的“二柄”,但它近似于近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体现出韩非子远超同时代学者思想的状况。《韩非子·主道》曰:“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④韩非子主张君主应该任用法来治理国家、管理民众,要做到赏罚具备公正性,不能偏袒破坏法律的权贵而忽视有功的普通民众,这就需要“君明而笃行之”。韩非子认为统治者信念坚定地、从上而下地推行法治,在行为规范上做出一定的表率,充当秩序中最重要的拥护者。但这并不意味着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最终走向了儒家的人治思想,韩非子认为法是统治者所颁布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令,他更多地强调的是用法律制度约束一切,官吏仅仅作为执法的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于国家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执行。

(二)韩非子的“术”的思想内涵

韩非子实际上并没有对人性论进行专门论述,但他在荀子的基础上把性恶论推导到极致,并以此论述“术”的思想。《外储说右下》曾用田鲔的“主卖官爵,臣卖智力”表明君主与臣子之间更甚于有血缘的家庭,是一种买卖关系,即君主用官职称谓来交换臣子的报效,带有极强的功利性。因此君主需要通过驭人之术来发挥臣子的积极性,这导致韩非子非常重视并发展了申不害的思想。著名学者王元化认为:“一部《韩非子》主要谈的是术,而不是法。”①即这本书是专门讲解帝王的“南面之术”。韩非子对“术”的解释分为不同的层次:一方面是明术,即“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②。另一方面则是暗术,即“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③。但这些都是封建君王所掌握的驾驭权臣的秘术,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只有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才能彻底推行法律,尊君是实行法治从而实现君主专制统治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术”思想有其致命的缺陷,术仅依靠拥有“二柄”的君主实施,容易造成君王无法体察世俗民情的情况,而臣子无法体察君王意图,无法保证法令的正确实施,极有可能造成朝令夕改的局面;阴谋秘术的应用,造成党派林立,不易建立臣子对君王的信任感,从而导致封建王朝的政局不稳,专制主义的统治被破坏。但是韩非子“术”的理论具有犯罪预防的思想,即以能力定职位,防止下属蓄意迎合,有效地防止了“八奸”利用金银财宝贿赂等行为的出现,这些思想闪耀出其远超同时代学者思想的光芒。

(三)韩非子的“势”的思想内涵

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地位为根本目的的韩非子非常重视“势”的思想,这种思想主要是继承于慎到,但两者还是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慎到的思想源于自然无为的黄老之道,因此其“势”理论中包含遵循自然规律和国家法律秩序的内容,包含使百姓之力转化为君王得以成其“势”的思想。而韩非子在《难势》篇将势分为两个方面,即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君王对权力地位的运用和君王在可能条件限制下对权力的运用,他更加强调的是在可能条件下的状态充分发挥君主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君王能动地成为统治权力的中心。韩非子所强调的两个方面的“势”可以归结为君王个人所拥有的地位与统治权力。韩非子强调“势重者,人君之渊也”④和“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⑤,强调法和术是君王实行统治的主要手段,而强势与重权是君王保证法、术二者正常运行和君国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凭证。韩非子对“势”的功能也做了较为细致的划分,《外储说右上》篇曰:“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⑥即严格运行权力可以防止任何奸邪的事件从细微的地方滋生出来,导致江河不实漏卮的局面,这些思想具有犯罪预防和远超同时代学者法律思想的意义。韩非子对君王如何运用“势”来维护统治也做了解释:《扬权》篇曰:“权不欲见,素无为也。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⑦主张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一定要集中在君主手中,同时君主需要保持相应的威势,臣子对君王形象的恐惧与对君王意图的不理解有利于权力的集中,从而便于治理国家。《扬权》篇曰:“一家二贵,事乃无功。夫妻持政,子无适从。”⑧以夫妻不能同为一家之长的比喻来说明保持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君主应站在观棋者的角度,以平和、牵制的技巧来应对臣子,构建权力结构的合理化配置,从而便于治理国家。

(四)韩非子“法”“术”“势”的有机结合

冯友兰曾在《中国哲学史》中指出,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源于荀子的人性恶观点,他继承了荀子的人性论观点并把人性恶推导到极致,认为人性从根本而言都是“恶”的,民众交往的本质都是逐利行为,所以仁义道德没有任何实质上的作用,必须实现彻底的以“法”“术”“势”治理国家,才能彻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韩非子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为一体,并通过三位一体的法治体系构建来表达自己的法制构建。韩非子认为君王为维护统治地位的稳固,法术势三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其中法术势各有其特殊的职能,在法治体系中虽然都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三者的地位是比量齐观的。三者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①,即法作为处理事物最根本的准则与君主统治稳定性的根本,是法治体系的核心与关键,术和势是推行法治的两条基本轨道,二者的使用都要以法为最高规范。一方面,法的产生与实施都离不开君主的势,法作为维护政权的工具,体现且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法与术形成了规范、调整的关系,即君王以法为依托形成的不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与导向性的统治手段。韩非子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法治思想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王统治,作为其思想核心的“法”也是统治阶级创造的、具有广泛意义上的约束的、由国家强制力即君王的“术”“势”保证实施的规范。但需要注意的是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并不能等同于儒家的人治思想,韩非子的“法”作为法令初步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统治者自身运用“术”“势”的约束。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以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地位为出发点,主张“法出于君”,运用君王的“术”“势”来保障“法”的顺利运转,君王很容易就会走向偏激,从而任意使用“术”“势”进行独裁统治。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必然导致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弊端,造成君臣相疑、严刑重罚局面的出现,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利弊得失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建立在法家前人的理论基础上,以法术势三者互为条件,从而形成了循环运转的系统,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有效地巩固了君主的专制主义统治与社会的连续性运作。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篇中强调:“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②体现了韩非子对法律治理而非人治的高度拥护以及对释法用私的人治行为的鄙弃。韩非子虽然在此表现出了对法治思想的拥护,但由于战国时期生产力低下、诸侯争霸的历史局限性,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难以得到实现,但他的思想对中国法治史具有开创意义,极大地体现出韩非子思想的先进性。

但韩非子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落后性的方面。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根源于社会的物质关系。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受到先秦时期小农经济的束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学术思想环境的改善,但君主集权趋势的加强必然导致韩非子主张“法出于君”的思想,术、势是推行法治的方式,他的法治思想是用来维护君王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他思想的局限性是由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他对君王利益的维护更有利于其法治思想的推行,对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核心与关键,术和势作为推行法的两条基本轨道,即依靠君王的权势与驭下之术来推行法治。虽然他强调君王的“术”“势”也受到法的约束,不属于“人治”的范畴,但“法出于君”的思想还是会导致君王的独裁统治,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其法治思想必然导致体系的运作不能向他所设想的美好预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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