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组织当理事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2024-08-24李志艳
每当有公益组织出现丑闻的时候,人们就会问:“理事会干吗去了,怎么没发挥作用?”这一句问出了多少理事的无奈。
很多组织的理事会是失效的。他们不能讨论机构的关键问题;他们提出的建议、提示的风险,管理层爱听不听;他们不能罢免理事长和秘书长;有些组织的理事会甚至会议都不能正常召开。这些组织的理事会被架空了,成了年检的橡皮图章。
然而,理事们就很无辜吗?也不尽然。
理事会可是公益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议岂是管理层想开就开,想不开就不开,想讨论什么就讨论什么的?当组织出现重大风险的时候,理事会难道一点干预的办法都没有吗?
在这些组织,理事很可能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有卸责失职的嫌疑。
理事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呢?理事会应承担信义义务。
一家公益组织有着一个或者众多的捐赠人。捐赠人把资金捐给公益组织,希望公益组织帮助其实现特定的社会目的。公益组织的管理层,有可能出现侵占挪用公益资产、怠于职守或者违背捐赠人意愿的行为。但是,捐赠人常常并没有时间或专业能力,投入公益机构和公益项目的监督和把控之中。因此就只能“委托”公益组织的理事会来承担这个责任。这样,捐赠人与理事会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虽然理事会成员并不一定是由捐赠人直接选定的,而且很多公益组织捐赠人成千上万,他们也并不直接认识理事会成员,但是理事仍然可以认为代表捐赠人,受捐赠人的委托,来监管其公益资产的使用。
捐赠人是委托方,理事是受托方。委托人对受托人给予充分信任,受托人的意思表达就代表了委托人的意思表达。相应的,受托人要承担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忠实地遵循委托人的公共目的,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包含公共目的)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包含公共目的)。勤勉义务则是指受托人应该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负责,应该达到其所从事的职业或阶层应当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
公益组织的理事,大多是社会名人、企业高管、大学教授、咨询师、律师、公益专家等。这样的配置,一方面,是希望社会名人更加重视自己的信誉,从而会更加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相信他们具备在管理、公益、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性,如能尽到勤勉义务,就可以达到较高的治理水平。
理事会是公益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有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动议召开理事会,设置理事会议程,对组织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进行专项检查,甚至动议罢免管理层。
因此,当一家公益组织的理事会失效时,不仅这家组织的管理层应受到批评,其理事会成员也要承担一定信义责任,也就是未能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
虽然理事失责常常并不需要付出经济和法律责任,但辜负了捐赠人的信赖,在信誉和道义上是有所亏欠的。
同理,该组织的监事也有所亏欠。因为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是否恰当地履行了其职责。理事会若失职,说明监事会也失职了。
因此,当一家组织邀请你当理事的时候,你千万不可想,反正也没多少活,反正也没啥经济和法律责任,给朋友个面子,当就当呗。
理事是需要承担信义义务的。
在你接受理事职责之前,需要审慎地评估,你以及该组织是否具备履行信义义务的条件:
1.我愿意在这家组织上花费时间吗?
2.这家组织有法律或伦理上的重大风险吗?
3.这家组织能够在理事会上公开讨论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吗?
4.理事会有权力、有程序清退不称职、不合格的理事或高管吗?
如果不具备履行理事责任的条件,不当理事也不失为一种负责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