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参与下的侵权责任归属研究
2024-08-21诸葛瑞杰
摘 要:智能驾驶又称“自动驾驶”,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是当前法律领域面临的一项挑战。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确定事故责任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探讨智能驾驶系统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分析现有法律的适用及其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明确规范智能驾驶侵权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智能驾驶领域人工智能的科学、有序发展。
关键词:智能驾驶;侵权责任;挑战;解决途径;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3-0149-04
智能驾驶又称“自动驾驶”,指的是利用车载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GPS)、雷达、摄像头等设备收集车辆外部环境信息,通过智能驾驶系统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实现人工智能对车辆的自主导航、变道、超车、停车等功能的技术。根据中国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的规定,智能驾驶分为六个级别,从0级(应急辅助)到5级(完全自动驾驶)。随着等级的提升,对智能驾驶技术要求更高,对驾驶员的介入要求逐渐变得更低。随着人工智能、传感器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飞速发展,智能驾驶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智能驾驶技术的目的是将先进的设备与策略相结合,实现车辆的自主决策和操作,从而提高驾驶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驾驶效率。
智能驾驶系统的工作过程大致可以概括分为“感知—分析—执行”三个步骤。首先,通过车载雷达和摄像头等设备对车辆周围环境进行感知,收集道路信息、交通信号灯及标识、行人和其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然后,车载计算系统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结合相应的算法和规则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行为。最后,通过车辆控制系统来执行此前分析的信息,控制车辆的方向、速度和制动,实现自动驾驶。
一、智能驾驶系统侵权的特殊性
现如今智能驾驶技术已经取得了卓越的发展。多家汽车制造商和科技巨头正在研发及测试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一些公司如特斯拉、华为已经推出了具备部分自动驾驶功能的车型,能够进行自动泊车、自适应巡航、城市高阶领航等。然而,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智能驾驶系统不是适格的侵权责任主体
智能驾驶系统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的责任归属问题成为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智能驾驶汽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归属不仅关系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和社会可接受程度[1]。
智能驾驶系统是否能成为责任主体,目前法律尚未规定,换言之,法律并未赋予其人的资格,现阶段的智能驾驶系统在法律上的定位依旧是机器。笔者认为原因在于,首先,智能驾驶系统以汽车的形式存在,相对于传统交通工具并没有颠覆性的变化。其次,其智能水平未能达到人类智慧,其思维也是模仿人类思维。智能驾驶系统只是有选择地提取人类的思维,并通过特定算法进行组合,但人类的情感丰富多样,难以被智能驾驶系统复制并表达,因此智能驾驶系统实际上无法实现对人类思维的完全复制。
(二)智能驾驶侵权主体的复杂性
智能驾驶的最终使用者,也就是操作这些车辆的人,负责激活车辆的自动驾驶模式。一旦进入自动驾驶模式,人类操作者就从驾驶员变成了乘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完全放心地将车辆交给智能系统,对于L3和L4级别的智能驾驶系统,一旦系统发出请求,驾驶员必须随时接管车辆控制权。这意味着用户不仅需要具备驾驶技能,还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和注意力,以便在接到提示时能够关闭自动驾驶模式。不过,这种对注意力的要求通常低于对一般驾驶员的要求。
对于其他产品而言,其属性、用途、运作方式几乎是固定的。而智能驾驶系统不同,它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可以“主动”对外界信息以及人类驾驶习惯进行学习,不断“自适应”环境[2]。智能驾驶的进步使其能够突破预设的驾驶模式,并能基于经验进行较为独立的选择。因此,在特定领域如汽车导航和方向选择方面,智能驾驶能够进行自主且专业的评估,这导致人类驾驶者在智能驾驶中的角色更偏向于“乘客”,同时推动智能驾驶成为一种独特的存在,它位于机器与人之间,起到一种中间过渡的角色,这促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结构的转变。而且这种转变不仅涉及驾驶员侵权责任的重新定义,还关系到车辆产品侵权责任的范畴,以及这两种责任之间相互作用的变化。
在智能驾驶系统参与的驾驶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汽车的制造商、软件开发者、车辆所有人以及乘客等,其中,智能驾驶系统会独立选择或处理驾驶方式、路线选择、方向控制等问题。这亦会对驾驶员的侵权责任、车辆产品的侵权责任,以及这两种责任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产生影响。
二、智能驾驶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挑战
(一)归责原则认定标准适用困境
侵权法的目的是来判定当损害发生时由谁来承担责任[3]。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如果因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人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且责任在机动车一方,则应由使用者负责。在确定责任主体的时候,应当考虑谁控制该车辆运行和谁从中获益。这种控制和获益既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即便车辆所有人没有亲自驾驶,也可能因存在过错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譬如允许未获得驾驶许可者驾驶、控制车辆等。
当车辆处于智能驾驶模式时,虽然车辆由智能驾驶系统控制,但使用者仍然通过控制智能驾驶系统而间接控制车辆并从中获取利益,因此使用者应当为损害负责自不待言。但智能驾驶系统能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目前还存在争议。当车辆在自动驾驶和手动驾驶之间切换时,由于驾驶员需要准备接管车辆,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事故的责任方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驾驶员应始终保持警惕,随时准备接管[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智能汽车的目标是逐渐取代人类驾驶,要求驾驶员随时准备接管不仅没有减轻他们的负担,反而增加了压力,这对智能汽车的发展和普及有不利的后果[5]。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当机动车之间相互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责任判定规则。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框架下,过错原则很难适用于智能驾驶系统。由于智能驾驶系统的自主性和操作独立于人类驾驶员的控制之外,针对它本身而言,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问题,因此无法准确地依据过错原则或侵权责任法中的主观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除此之外,智能驾驶作为生活中的辅助工具,本身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即使出于惩罚的目的来破坏它,这样的行为在实质上也无法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同时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也很难起到作用。
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主要基于人的主观过错原则和车辆使用者责任原则。然而,智能驾驶车辆的介入,尤其是在高级别自动驾驶情况下,车辆能够完全独立地进行决策和操作,这使得传统的责任归属原则面临挑战。一方面,如果完全依据主观过错原则,可能会导致在无人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难以进行划分和确定;另一方面,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又可能忽视了制造商或软件提供商在事故中的潜在责任。
(二)产品质量认定标准困境
智能驾驶汽车凭借着其自主决策和执行能力的特性,使得它在发生交通事故判断责任归属时变得复杂起来。传统的责任归属模式,比如基于人的疏忽或过错难以直接适用于智能驾驶汽车事故。因为智能驾驶的汽车操作不再由人类直接控制,而是由车辆的算法和系统来决定。因此,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仅仅关注使用者或辅助驾驶人的责任,而忽略其背后可能存在的产品设计和制造缺陷,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6]。此外,无人驾驶汽车具有“不透明性”和“高度动态性”,它的“不透明性”体现在其决策逻辑和操作机制对使用者及第三方来说不完全可知,从而增加了在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上带来的问题。而它的“高度动态性”导致其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对外界做出的反应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预测和评估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带来挑战。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如果并非因为驾驶员的判断或操作错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且同时也无法确定是因为智能驾驶系统的制造缺陷而导致的事故,这些缺陷可能来自系统本身或对车辆外部数据进行处理的逻辑,那么,我们就难以依照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追责。简而言之,智能驾驶系统的主动性学习让我们难以确定是程序员的疏忽还是系统自我学习的结果,使得系统像是一个“盲盒”[7],智能驾驶系统针对其收集的客观外部数据做出反应。车辆能否安全行驶无事故,成为了评价它反应是否正确的唯一方式。仅仅在发生事故后才能追溯其源头显得非常困难,使得程序设计者和生产者对侵权行为负责缺乏合理依据。此外,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可能会促使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将发生事故产生的成本纳入产品的成本,从而导致产品的价格大幅提高,最终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转向更低成本、更安全的替代产品,很明显这不利于人工智能行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处理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时“捉襟见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明确智能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和制造商在产品安全和事故方面的责任,同时考虑到技术的“不透明性”和“动态性”,需要建立更为全面和公正的责任归属机制。
三、针对智能驾驶侵权的解决途径
(一)明确智能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
明确智能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之目的是简化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侵权责任分配中。当智能驾驶仅被视为工具或代理时,其背后的人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需为人工智能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在智能驾驶的设计者、制造商、销售者及用户间分配责任时,因果关系的确定变得相当复杂。随着共享智能驾驶汽车的出现,这一问题将更为复杂,因为它们服务于目的地各异、不确定的乘客,而在多个用户之间责任的界定(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以及在绕路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分配,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明确智能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对于社会、法律和技术发展都极为重要,因为这不仅有助于在发生事故时明确责任归属,减少法律诉讼的不确定性和成本,还能推动制定适应新技术的法律框架,从而支持技术创新并确保公众利益。此外,这种明确化增强了公众对智能驾驶汽车的信任和接受度,促使企业在安全和伦理标准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产品。同时可以促进国际的合作和标准制定,确保智能驾驶技术的全球化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智能驾驶系统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归属
在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德国的做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依据德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处理智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时,需根据自动驾驶系统当时的操作状态来判定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因自动驾驶系统独立操作而发生,那么责任应由智能驾驶系统的制造商或设计者承担;若事故源于驾驶员的操作错误,那么责任应该由驾驶员或车辆所有者承担;在智能驾驶系统运作期间,若系统提示需要驾驶员介入控制,但驾驶员未能适时接管或拒绝接管,导致事故发生,则驾驶员应负全责。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这些责任原则,德国法律还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黑匣子”,即行车数据记录仪,用于记录车辆操作的全部数据。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强了事故责任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为黑匣子数据可以准确反映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和操作情况,为责任归属的判定提供了客观依据,从而减少智能驾驶侵权所带来的纠纷。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在处理智能驾驶侵权问题时,也应明确智能驾驶系统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归属。对于智能驾驶系统独立操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制造商或设计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们负责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同时,对于驾驶员在需要接管控制时未能适时接管或拒绝接管导致的事故,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为了提高事故责任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也应要求智能驾驶汽车配备行车数据记录器。这些数据可以记录车辆操作的全部数据,包括行驶速度、加速度、转向角度、刹车距离等,以及车辆周围的环境信息和感知数据。在发生事故时,这些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责任归属的判定,避免责任推诿和争议。
(三)构建配套的保障机制
鉴于智能驾驶系统的不确定性及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迫切需要采取预防和管理措施。目前看来,智能驾驶技术的进步最终将惠及整个人类社会。然而,在逐渐探索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发生事故造成侵权。对于这类损失,不能仅仅以“发展”的名义忽略不计,同时也需避免对索赔要求过高而抑制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除了明确责任归属和加强数据记录外,还应当加快对智能驾驶汽车的安全监管和标准的制定。政府应建立相关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智能驾驶汽车进行安全测试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才能投放市场。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智能驾驶汽车安全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智能驾驶侵权问题需要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归属、加强数据记录和监管、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才能确保智能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选择。
(四)增设智能驾驶保险机制
有学者提倡,通过保险机制来赔偿智能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8],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德国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的支持,该法律建议建立专门的保险制度来应对智能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笔者对这种做法持肯定态度,因为通过保险责任来分摊损失,可以确保受害者能够直接获得适当的赔偿,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对智能驾驶系统的接受程度,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生产者和设计者的压力,为技术革新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制定具体的保险机制时,应当注意智能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之间的区别。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传统机动车的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人通常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然而,对于智能驾驶而言,由于生产者在决定驾驶结果方面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所以他们也应该被视为保险的投保人之一,并与智能驾驶系统的用户一起共担保险费用。这种做法既体现了责任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也考虑到了智能驾驶系统特殊性质和对传统保险模式的挑战,从而更有效地应对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与人工驾驶相比,已有的成熟理论充分展示了智能驾驶汽车具有显著降低事故发生率和提升道路使用效率的优势,为智能驾驶汽车行业带来显著的正面社会效益。根据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政府应当为产生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经济支持。为了推动智能汽车行业的成长,政府不仅应提供财政补助,而且还应考虑设立专门的智能汽车基金。目的是在确定损失完全由智能驾驶导致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保险公司因赔付智能汽车事故而超出常规赔付额的部分给予补偿。待积累足够的历史数据后,保险公司能够更精确地设定智能汽车的保险费率,政府的智能汽车基金也将因此完成其使命。
四、结束语
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不仅是技术创新的成果,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伦理观念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智能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的问题上,需要一个综合考虑技术特性、人的行为、制造商责任和社会影响的多维度的分析框架。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定义、多元责任归属机制、引入“黑匣子”数据记录仪制度、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以及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等措施,可以更有效地应对智能驾驶技术带来的挑战。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应用,预计将会对社会的交通模式、城市规划、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法律专家、技术研发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确保技术创新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我们有理由相信,可以在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的同时,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28-136.
[2] 刘伟.关于人工智能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7):6-11.
[3] 殷秋实.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5):42-51.
[4] 王乐兵.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及其产品责任[J].清华法学,2020(2):93-112.
[5] 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法学,2018(4):16-29.
[6] 杨洁.论智能汽车产品缺陷认定及其责任承担[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107-114.
[7] 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66-173.
[8]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东方法学,2018(3):4-9.
[责任编辑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