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
2024-08-19杨继文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公共议题的当下,每一个餐桌上的食品都承载着消费者的健康与信任。但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侵蚀着社会的信任基石。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应运而生,成为捍卫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传统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在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复杂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其运行中的不足和局限性逐渐暴露。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并优化这一机制,以期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1.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概述
1.1 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内涵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手段,可填补传统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的不足,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营造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是站在“食品安全”角度,强调以食品为传播媒介,对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害行为,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诉讼的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为。
1.2 公益诉讼的界定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然而,尽管其核心目的明确,但在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中,公益诉讼的界定仍显得相对模糊。当前,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从广义上讲,公益诉讼涉及任何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里的“公共利益”泛指社会大众共同享有的权益,而非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以法律程序视角审视,公益诉讼特指在“诉讼法”架构内,由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被授权主体主要包括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团体组织,或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诸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等。
1.3 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由最高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明确指出,当商家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向广大消费者销售时,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公益损害风险,从而形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明显损害。
鉴于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必须积极探索并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要在刑事和行政层面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更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充分发挥其追责功能。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侵权人实施惩罚性赔偿,以此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侵权者及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从多个维度、多个层面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有利于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公益诉讼机制下,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充分体现消费公益诉讼法律效力,彰显食品安全重要性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态度、意志的重要途径。
2.食品安全领域下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体现
2.1 已造成的损失较难获得合理赔偿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尽管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涵盖了多种类型,如要求违法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收缴不法收益等,但实际操作中,真正能够直接惠及消费者的赔偿机制却并不清晰。特别是由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提起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它们更多地侧重于制止和预防潜在的侵害行为,以及通过道歉等方式弥补精神损害,却未能为直接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明确的赔偿路径。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的差异和混乱。一些地区选择将惩罚性赔偿金纳入财政单列账户管理,有的则暂时交由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保管或共同保管,甚至还有地方直接将这部分资金上缴国库。但这些处理方式都未能明确显示惩罚性赔偿金是否真正用于填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这种缺乏透明度和明确性的管理方式,不仅削弱了赔偿金的赔偿功能,也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权益保护的缺失。
2.2 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缺失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民事诉讼法》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应条款规定,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省级分会也被赋予了相应的公益诉讼权。但这种对原告主体的严格限制,实际上削弱了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往往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对问题的感知和诉求应当得到充分地重视和体现。但当前的法律框架并未赋予消费者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使得他们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便公益诉讼被提起,消费者也无法通过这一途径直接获得权利救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益诉讼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3.食品安全领域下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的主要途径
3.1 已造成的损失赔偿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使用方向。赔偿金在进入指定账户后,应确保直接用于补偿因食品安全问题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以及用于维护和提升食品安全公共利益。
为了更公平、合理地分配赔偿金,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美国集团诉讼“类似原则”。可以设立专项的消费者补偿基金,通过间接方式为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确保赔偿金得到合理地利用,同时还能为受损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进一步强化消费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3.2 明确消费者诉讼地位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首要任务是确立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不能忽视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体现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要对现有的公益诉讼结构进行调整。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将消费者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参与者。这意味着消费者不仅有权对涉及自己权益的诉讼标的提出主张,还可以在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3 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除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外,还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这将使消费者能够直接提起与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相关的诉讼,如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
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具有多重优势,能够使直接受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的消费者获得更加直接和有效的救济,如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等;能够确保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直接用于补偿受损消费者,从而解决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并弥补公益诉讼构造的潜在缺陷。
对于其他主体提起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在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广泛人员参与或高额标的额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受损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应进一步完善对消费者的支持、组织和领导功能,确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帮助。
3.4 持续完善计算标准
在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不仅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遏制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优化并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具体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如美国集团诉讼模式。在美国,集团诉讼允许将多名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并赋予检察长、行政机关和消费者个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往往基于违法利润总额,并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次数等因素。这种计算方法不仅操作性强,而且能够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同样可以引入违法利润总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违法利润总额不仅明确且计算方便,同时直接反映违法行为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在计算惩罚部分时,可以考虑在违法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倍,以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为了确保计算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要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裁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倍数之际,需审慎考量多个维度的因素,包括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以及被告的财务状况,确保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个案的特异性。
为了防范同类案件在判决金额上出现过大差异,建议设定一个明确的倍数范围作为指导框架。在具体判决时,法院应基于案件详情,在此范围内审慎、适选倍数。若被告提供了详尽的违法生产经营资料,如侵权行为作用时长、销售的具体数量,法院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用以初步估算违法所得,确保判决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3.5 优化赔偿金管理分配
在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中,如何合理管理和分配惩罚性赔偿金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地方法院常见做法是将赔偿金上缴国库,但这种做法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将赔偿金与民事罚款混为一谈,削弱了赔偿金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二是上缴国库改变了赔偿金的原始目的和功能,使得它无法直接用于补偿受害消费者。三是给受害消费者索赔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重构赔偿金的管理与分配机制。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引入专业的基金会来管理赔偿金。这些公益基金会需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公益事业的实践经验,以确保赔偿金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利益受损的消费者。鉴于利益受损消费者居住地域的广泛性和赔偿金申领流程的复杂性,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或者消费者协会应各自设立专项基金账户,专门负责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接收以及管理、分配。
在具体分配环节,应确保利益受损消费者能够足额获取赔偿。建议构建用户友好赔偿金申领平台,以简化申领流程,降低操作难度,确保申领工作顺利且高效地进行。当然,应强化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于其原定目的,避免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滥用。
为保证公益诉讼所获赔偿金的分配公正且透明,建议构建全面监督体系,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赔偿金的分配情况;完善侵权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全程跟踪和监督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过程。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当前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也正是这些挑战,进一步为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之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消费公益诉讼机制,明确消费者的诉讼地位,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优化赔偿金的管理与分配,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食品市场将呈现出更加安全、诚信的面貌。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应“明哲保身”,身处其中的每一位,都应竭尽全力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简介
杨继文,男,汉族,甘肃西和人,本科,初级(助理实验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