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其建议
2024-08-16杨嵛
如今,短视频凭借准入门槛低、传播范围广、可交互性强等特点,迅速在社会兴起。2023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亿。”短视频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给不少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我国在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不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和方法,以实现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短视频的定义及分类
短视频是依靠电子设备拍摄,并经过一系列剪辑制作,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供人观看且播放时长不超过10分钟的网络视频。以创作主体为分类标准,短视频可分为UGC(用户生产内容)、PGC(专业生产内容)、P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三种类型。
UGC模式是普通的短视频用户将自己创作的内容上传到抖音、快手等App供人观看的一种模式。此类短视频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创作主体不受技术水平和文化程度的制约,创作工具可仅用一部手机,创作方式为简单的拍摄且不用经过复杂的剪辑,创作内容是普通的日常生活分享。因此,此类短视频的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内容最庞杂,但质量参差不齐。
PGC模式是专业机构或者团队将创作内容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一种模式。相较于UGC,此类短视频的准入门槛较高,需要专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因此,此类短视频的制作周期较长、制作成本较高、质量较好。
PUGC模式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粉丝粘性较高的短视频用户将其创作内容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一种模式,如YSJF、LZQ等视频达人或其他签约MCN机构(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即多频道网络,是一种网络营销模式)的大博主。此类短视频兼具UGC模式的多样化与PGC模式的专业化的特点,产出的视频质量要比UGC模式高,但达不到PGC模式的水准。
二、短视频版权保护现存的困境
(一)保护短视频版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关于保护短视频版权的法律,相关立法也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近年来,与短视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均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此外,与短视频版权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多数法律法规是从自身角度考虑管理短视频的相关内容,且很少涉及版权保护的关键性问题,导致法律保护体制不够完善。
(二)短视频内容的法律定性不清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且可以用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作品,否则其版权不会受到本法保护。由此可见,短视频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可以用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短视频充分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的重要标准。
《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可分为独立性和创作性两个标准。独立性即创作人是独立创作的,但创作性的认定存在不小的争议,如孩童的涂鸦、文盲的勾画是否具有创作性等。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果经过精心策划、排练、拍摄、剪辑,配上背景音乐,整个过程都蕴含创作者独立创作思想的短视频,则应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如果只是简单记录生活,如随手拍的日常生活分享,或者只想记录生活中某一瞬间的短视频,则应该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质量高、制作精良、流程复杂、时间较长、清晰度高的短视频版权才能受到保护。衡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唯一标准应该是该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例如,在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公司案件中,裁判要点之一就是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与其长短没有必然联系。法院认为,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况下,短视频的创作空间受限,具有创作难度较高的特点。虽然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创作,仅有13秒,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完全不同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给观众带来了精神享受,这也是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体现。因此,法院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短视频内容的版权归属不明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UGC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即著作权人。PGC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是制作团队还是所属平台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性的是PUGC类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例如,著作权属于制作团队还是博主本人?制作团队离职后,原先共同创作的视频著作权归属应如何处理?此类视频由短视频平台发布,那么平台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如果创作者将短视频投稿到多个平台,此时著作权又是谁?
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博主为了维持账号内容的更新频率和质量,而选择与MCN机构签约。不同于制作团队,MCN机构属于帮助博主进行内容持续输出和账号变现的机构,由于MCN机构的特殊性质,此处的归属权问题也越发突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短视频达人李某某与其所属MCN机构的纠纷。例如,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博主本人还是帮助其创作内容的MCN机构?博主与MCN机构解约后,原来的短视频内容以及短视频账号应属于谁?MCN机构与短视频平台又属于何种关系?
(四)短视频的平台监管不到位
短视频平台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少数短视频平台甚至直接扮演了侵权者的角色。第一,平台自身的版权意识有待增强。少数短视频平台在巨大流量和利益的驱使下,会默认少数网红博主侵权。针对部分网络热梗和爆红模板,少数短视频平台甚至会主动为用户提供侵权途径。第二,我国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适用日新月异的网络社会。在这条规则下,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只要删除或者屏蔽相关内容,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平台不用积极采取行动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需要审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对此,短视频平台会选择利用此项规则来逃避相关责任。
三、保护短视频版权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应围绕《著作权法》,完善短视频版权治理途径,必要时可出台有关短视频版权的单行法。这样可以明确短视频版权的法律定性,细化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创作团队与用户之间、MCN机构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各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权利分配与侵权责任范围,指出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遭遇短视频侵权时的救济路径。同时,有关机构应制定相关平台规范的条款,增加平台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原创者合法权益。此外,在有关短视频版权的司法审判时,审判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法律知识和社会生活中的常识,结合大众的思想进行综合评判,以便更好地保护短视频原创者的合法权利。
(二)短视频平台完善审核机制
短视频平台应完善自身审核机制,避免为用户提供侵权的途径与方法。现在的版权内容过滤技术已经取得较大进步,短视频平台应该履行事先审查义务,加大审查与监控力度,落实到位监管义务。及时下架侵权作品,并封禁相关账号。只有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短视频平台才能与用户之间实现互利共赢。同时,相关部门应更新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明确删除标准、制定实时响应机制、完善通知审核制度、增设反馈渠道、强化平台责任、加大宣传教育等方式,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保护创作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惩罚性赔偿措施
随着《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新《著作权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至五倍的范围进行赔偿。同时,该法规还明确了500万元的赔偿上限与500元的赔偿下限。国家应从法律层面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落实惩罚性赔偿措施,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6f8ea7196f8864520fa90170e9487846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统一司法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形成合力。此外,司法机关还应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确保权利人能够迅速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四)加强版权知识宣传
大众版权意识是加强版权保护的基础。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二次创作者、MCN机构、短视频平台以及用户都应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通过多渠道宣传版权相关知识和侵犯版权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导大众形成自觉抵制盗版的观念。政府部门可与短视频平台合作,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版权保护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民法律意识强、侵权行为少的文化氛围。
结语
在信息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它不仅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全新的途径,还为自媒体和短视频平台提供了谋生的方式。因此,短视频版权保护也成为我国版权事业的一大重要论题。我们要认真审视短视频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此,社会各方应协同治理,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