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第三方平台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路径研究
2024-08-15吴昊 刘芳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食品贸易开始从线下转向线上,食品安全则面临更大的挑战,第三方平台作为消费者和商户之间产生联系的媒介,承担着收集网络运营商的食品业务信息及向消费者显示在线商店提供的食品信息的职能。现阶段第三方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仍然突出。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保障机制,需要从食品安全的治理途径的多样性入手,在政府的协助下,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从而确定第三方平台的报告管理义务界限,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安全;安全治理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公共社会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尤其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餐饮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因其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为消费者带来就餐便利的同时,也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1]。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亿,较2021年12月新增网民3549万,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5.21 亿,占网民总体48.8%[2]。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8.45亿人网购,5.21亿人使用网络第三方平台订餐。网络购物及订餐相对于传统食品交易而言具有参与主体多样、交易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等特点,克服了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但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问题也会随之增多,其涉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快、后果更严重,法律关系也更复杂,追究责任更为不易。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与传统交易平台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网络食品的研究必须适应时代背景的变化。
一、“互联网+”时代第三方平台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现状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在,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推动人们的消费方式的改变,同时也促进着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衍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从线下转变全面全的新的线上消费,由现金支付向移动化支付方式转变。经过数10年的发展,一、二线城市外卖第三方平台的入驻逐渐饱和且运营模式相对成熟,但竞争却更加激烈,2023年一、二线城市在线餐饮外卖订分量额中,美团外卖APP份额达51.8%,饿了么为47.4%。
基于互联网和依赖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餐饮服务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发展。虽然在线餐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新形式,但它带来了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成为社会所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3·15消费者维权日上,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占比高居不下,显然在“饿了么”“美团”等第三方平台上,许多无牌商店背后存在诸多问题。第三方在线餐饮服务平台很快被公众舆论推向了最前沿。在线餐饮服务使用虚拟店面作为载体,消费者无法获得直观的消费体验,从而导致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道德风险,降低市场效率,并导致更严重的市场失灵。
二、第三方平台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第三方平台的资质审查标准模糊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核义务“履行难”的主要是在于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认识以及制度设计上的认知偏差。还有就是技术运用的大数据不足[3]。但是,目前尚不清楚法律要求该资格审查平台需要哪些法律要求,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1)第三方平台进行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走形式;(2)如果平台要求它是实质性检查,即它负责的信息是否真实。在此情况下,平台又要在什么限度内为其真实性负责。
(二)第三方平台的报告管理义务界限不明
当法律规定第三方在线食品交易平台应停止报告和监督服务时,也存在一些含糊之处。第三方平台没有义务主动监控以检测非法活动:一方面,即使平台主动监控网络运营商,平台上的经销商也会存在不合法运营。另一方面,虽然该平台正在施行积极监控,但一旦发生误判,就会对网络运营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检测非法行为最初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大多数平台的工作人员均未受过执法培训。在大多情况下,他们必须每天使用平台上的操作器来判断平台上的信息,它们主要是对非法行为的评估。而且,平台的监控成本有限,主动监测在面对大量信息时的实际影响可能会扩大并承担监管责任。在监督的压力下,平台倾向于避免风险,并且将主要采取谨慎的方法,即对那种难以评估和判断的违法行为都采取阻止措施。
(三)第三方平台监管手段薄弱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庞大的网络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信息化、智慧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网络食品监管手段缺乏创新,难以适应当前网络食品市场环境以及网络食品商家、监管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对称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
在传统日常监管中,最常见的监管类型是地毯式监管,如果存在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且此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监管机构的负责人首先会考虑类似地毯的监视,并对所有监督机构进行单独审查并进行检查。经过监测和检查后,问题严重的将受到惩罚,可一旦此事件结束后不久又会恢复到过去状态,如果监视对象较多、种类也较多时,仍然使用地毯式监视和检查工作,效果往往不太理想。监管措施的薄弱结果是缺乏监管力度,但由于缺乏监管、监管不到位,这些缺失会引发更多问题,所以有必要采用符合广泛监管目标的监管方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以有效实现对目标群体的监测。
三、第三方平台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202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3.2万件,与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相比,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其中近一半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平台担责近三成,成为网络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从法理上看,目前的法律规制与立法留白既有扩张法律责任的追责目的,又有限缩法律责任的现实缘由[5]。从商品类型来看,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接近半数。 消费者主要投诉的问题有 “卖家的销售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识”“商品涉及假冒伪劣”等。事实上,第三方平台是独立于卖家和买家而存在,不直接参与网络交易,其法律地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人,它仅用于传达买方和卖方的交易信息,并无中间行为,但格式和位置相似。 因此,它不能被传统的中间人所识别,也无法被传统的中介规则所包围。
(二)平台落实监管责任受政府监管数据开放程度限制
无论平台是注册许可信息还是发现严重违规行为,都必须获取并比较监管信息。但是,目前政府机构并不能有效分享数据,例如,中国的许可信息。因此,很难在第三方平台上实现信息比较的验证要求。虽然第三方平台本身侧重于增加平台规模,这样做容易忽视监管审查要求,但问题还是源于缺乏限制第三方政府平台监管义务执行的政府监管数据。政府必须向平台发布监管信息数据接口,并向平台提供相关监管信息。第三方平台需要提供审核的协助,因此应该在监督方面提供支持,如果不打开审阅数据库,很难要求政府匹配信息,第三方平台所有权系统的意图也很难实现。现阶段的第三方平台APP,例如,美团平台上的许多网上餐饮店在主页上都有自己的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营业执照等。其中也不乏手工作坊、食品摊位等,这些餐饮行业出现或多或少的不合规行为主要是由于中国不同地区的小型和微型卖家的特点不同。有些需要资格证书,有些却不需要,有些则需要严格的许可证格式要求,有些则没有硬性的要求。这种现状影响平台测试的效率和有效性。
(三)第三方平台内部管理不成熟
当前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对抗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断增强,治理要求也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第三方平台主体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分工。它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接受政府或平台委托,对平台与用户的不良或违规内容进行审查、对以“内容聚集样貌”为特征的平台整体信息状态进行评估并针对性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的过程,它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状况进行审核与评估的一种制度安排[6]。这对第三方平台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中国的第三方平台现阶段还是处于低水平,质量分布不一致、缺乏意识、组织性较差等缺点明显,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分为两类:个人参与和组织参与。个人参与的行为是一个低级层面,而组织的行为则是更高层次。第三方平台没有将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的意识,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过于宽松,大多数人没有办法表达意愿和在实现利益过程中找到表达意愿的方式。因此,有必要为第三方培养出监测食品安全的平台。
四、第三方平台参与的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总体思路
(一)明确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
在确定在线第三方网络食品零售平台的法律地位时,在线交易的目的是否明确、在线交易的法律地位是否有效,这些问题都会被涉及。众所周知法律是具有滞后性,所以法律必须先自身完善,然后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的适用权利和义务不相容,无法直接反映其在网络食品监管中的价值。因此,立法者不能盲目给第三方平台定位,具体应该根据第三方平台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给其定位,需要考虑到其特点,创造适当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第三方在线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那么在确定平台是否符合其规定的监管职责时,它就可以充分考虑到第三方平台对在线食品交易活动的参与环节,利益关系的影响。那么用于评估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督责任的监管义务的实际实施将会更加客观公正。为了评估特定网络平台在网络食品交易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私人自治原则在该问题中发挥作用。平台与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开始就有一个自主的协议,法律应该最大化这个独立的协议。在这些协议中,通常没有格式条款可以通过,但要采用民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则来解决。
(二)加强政府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接监管数据
第三方平台负责监管支持有助于促进政府监管,可是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行政部门和平台的共同努力和默契合作。现任行政部门还必须积极推动监管信息的开放和交流,其中包括企业信用和商业登记信息共享。不仅如此,食品安全也被明确指出是主题信息资源,要由多个行政部门一起建成。
在平台方面,平台仅使用表格形式来完成数据的定期报告,则它仍远远落后当前的时代,并且不符合平台信息的变化规则。因此,他们必须尽可能发挥出自己的平台优势。虽然《查处办法》已经规定平台的审核义务,但是,个别违法者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使用非法的手段,使用其他食品公司的许可证,甚至更严重的会在平台上制造虚假材料。9e8XkdfcHj1dbL0rFB8/kQ==为了使这些漏洞不再出现,第三方平台还应该要求他们发布公共安全机构或工商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平台也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交视频屏幕的图像,这样做对证明其个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更加有利。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需与时俱进,坚持“废、立、改、释”并举的工作思路,尽快出台第三方平台相关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细第三方平台监管权限,开展业务的处罚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相关制度规则,做到监管有法可依,更加高效[7]。
(三)明晰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界限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基本上是发送交易信息的渠道,其基本功能也是根据用户的要求自动处理数据。所以,网络在线交易平台要实现监控交易内容的职责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此外,平台必须依赖场景决策,甚至面临需要网络运营商解释的许多操作。目前,这种执行通用主动监控的平台仍然超出了平台能用行使的功能。首先,这种决定是劳动密集型的,手动筛选大量信息的成本可能过高;其次,平台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执法机构,因此面对需要筛选的大量非法活动,极易做出错误的决定。虽然这只是改变了几句话,但这是对平台标准的承诺和不准确性的延伸。事实证明,在识别中“明显的非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明显的非法行为”通常一眼就能被发现,不需要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在此背景下,立法者应主动履行承诺,明确监管职责,以使平台所有权更加具体和明确。由于明确和具体的问责标准可以使平台更具可预测性,因此,应该知道非法与合法的区别。与此同时,法律必须考虑到平台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并且在澄清第三方在线食品交易平台的报告义务时,成本是合理的。此时,可能需要“报告处理” 的方法,为消费者投诉创建快捷方便的渠道,因为消费者总能在网上食品交易中发现非法活动。第三方平台通过有针对性地报告,就可以将这些内容变为现实。
结语
综上所述,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安全监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更好地协助政府做好食品监管这个领域。政府必须严格控制第三方平台市场的行业价格,防止信息垄断的现象发生,防止不合理的竞争,形成有利的竞争机制,用测试报告作为第一标准。只有这样,第三方平台的监控才能真正有助于改善监控和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安全的食品环境。通过探讨公共利益理论在互联网餐饮监管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为履行监管职责带来积极的意义,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思维,创新治理理念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礼治融入当代乡村善治的契合逻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BSH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朱哲毅,陆梦婷,刘增金,等.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与社会共治[J].财经研究,2023,49(04):124-138.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3,32(02):39.
[3]刘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核义务“履行难”困境及大数据实施对策[J].法学论坛,2020,35(02):24-25.
[4]汪丽华.“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策略[J].食品与机械,2022,38(04):95-98.
[5]陈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探究[J].新疆社会科学,2022,(02):119-125.
[6]周毅.第三方主体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及其基本策略研究[J/OL].情报理论与实践:1-12[2023-05-21].
[7]王磊.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进展、问题与完善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08):28-34.
(责任编辑: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