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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按下就业“快进键”

2024-07-30路国连

浙江人大 2024年6期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条例紧扣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新定位新使命,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就业促进法各项规定,聚焦“三支队伍”建设,总结提升“浙江经验”,创新制度设计,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压实责任,增强条例刚性

条例通过完善就业工作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来保证法规确定的各项促进措施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体推动实施,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刚性。

条例规定,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发展规划和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对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相应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

多措并举,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支持。条例规定,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提前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通过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注重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在税收、贷款投放、创业担保等方面予以中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从而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大作用。

政府应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完善安居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本地区就业,推动建立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薪酬分配制度;明确就业扶持政策向山区海岛县适当倾斜。

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对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规定,加强各类创业平台建设,政府设立的创业平台按规定减免创业人员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支持举办创业赛事、开展创业公益活动以及地方特色创业品牌建设;健全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支持、引导相关经营主体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乡村合作创业,带动农村居民就业。

条例进一步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对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作了专门规定。

拉高标杆,完善就业服务

对标率先构建形成共富型高质量就业体系的目标要求,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助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条例规定,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布局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运用数字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范围和职责,支持和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升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效率;加大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合理布局零工市场,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和意外伤害风险开发专项保险产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和失业风险预警机制。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着力破解“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条例规定,支持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同时,支持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统筹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围绕本地区支柱产业、与民生密切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等制定职业培训激励政策;创新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兜牢底线,加强权益保护

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合理确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安置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补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实施就业见习制度。

加强就业权益保护,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条例规定,制定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实施就业歧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体检标准;推动就业相关的健康体检结果互认。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加强对妇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应权益保护救济程序。维护外卖、城市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明确平台企业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权益的保护,规定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术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