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特征及趋势
2024-07-09赵清
赵清
[摘 要]
党代表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参与者、见证者,是大会运行的基本单位,其产生直接关系着党代会的顺利召开。回顾“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基本情况,有中央分配、会议推选、组织指派、民主选举等多种产生方式。归纳党代表产生方式的主要特征,既有对于组织原则的延续与坚持,也有随着时局和形势的发展与调适。总体来看,党代表的具体条件从模糊到细化,产生方式从会议推选到民主选举,产生章程从简单到规范,呈现出精细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这一时期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新中国成立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党代表;产生;基本情况;主要特征;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4)03-0042-08
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百年历史的缩影,记录着党的奋斗历程并深刻影响着党的前途命运。历次党代会的代表们是大会运行的基本单位,也是大会亲历者和决策者。这一重要政治群体的产生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累计召开了20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二十大”召开前,党中央对“二十大”代表选举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确定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这充分说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离不开全体代表的参与和付出。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工作,是开好大会的重要前提。
目前学界对党代表相关问题有所关注。既有单次党代会代表人数考证、人员构成等微观研究,也有“一大”至“十九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多次党代会代表选举问题的整体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党从幼年走向成熟的重要时期,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萌芽、建立的重要阶段,但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党代表产生的具体研究尚显薄弱。本文基于历次党代会相关文献、当事人回忆等史料,推理“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多种方式,归纳阶段性特征,总结这一时期党代表产生的发展趋势,以求复原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早期图景。考察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有助于深化和丰富这一领域党史研究。
一、中共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基本情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七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诞生、成长、曲折前进直至夺取胜利的里程碑。这七次大会的党代表们是历史的见证者和亲历者。他们如何产生?回顾“一大”至“七大”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党代表的产生有中央分配、会议推选、组织指派、民主选举等多种方式。
“一大”“二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处于秘密创建阶段,尚未形成组织严密的集体。1921年春,北京、上海、武汉等6个城市以及旅日、旅法学生中相继建立了共产党早期组织,创建全国统一的共产党组织条件逐渐成熟。在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发起下,1921年7月23日,“一大”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3名。一年后的1922年7月16日,“二大”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2名。各地党的早期组织通过会议推选、组织指派、组织负责人为当然代表等多种方式产生了“一大”代表。出席“二大”的中央代表即中央局成员,地方代表由中央按地区和组织分配代表名额,再由各地区和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或召开会议推选,或直接指派。创建时期,党的规模小,组织活动秘密,选举代表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各地政治环境或宽松或紧张,组织活动特点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党代表的产生方式有所差别,没有统一规范。但这一时期形成的中央分配、会议推选、组织指派等成为之后党代表产生的基本选项。
“三大”“四大”召开时,党代表产生方式有了组织程序的规定,中央明确了代表的名额分配、产生方式、资格条件等。1923年6月12日,“三大”在广州召开,出席代表30多名。大会召开前,党中央规定了组织程序和代表条件。各区委员会根据指示开展代表选送工作。1925年1月11日,“四大”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20名。《关于召开四大的通知》中详细规定了各地代表名额的分配,对代表选派方式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三大”“四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会议推选、中央指定或特别邀请等。
“五大”召开时,“我们党随着革命运动的发展而得到了发展,党的工作有了进展,党员人数也有所增加”,“现在已经增加到五万七千九百六十七人”。组织规模扩大提高了党代表产生的复杂性。1927年4月27日,“五大”在武汉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82名。在严峻的革命形势下,会议代表的产生延续陈例,除了上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同志作为中央代表,其他地方代表主要通过各地区的会议推选产生。
从“五大”到“六大”,革命形势发生了急剧转折,中国共产党坚持探索党代表产生的民主化方式。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六次全党代表大会之决议》,首次提出“第六次大会的代表选举法”,对党代表的产生方式、比例、资格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制度规定。“代表选举法”既总结了以往代表产生的成功经验,还对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进行了修改,是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民主化尝试。1928年6月18日,“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42名。李维汉回忆:“由于当时环境十分险恶,加上时间仓促,4月份代表就得启程,而这时多数省份还没有选出代表,因此来不及按照选举办法进行选举。”所以会议代表主要是通过会议推选、中央指定、各地党组织提名报中央批准等方式产生。
“七大”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召开的最后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4月23日,“七大”在延安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755名,正式代表547名,候补代表208名。与“六大”相隔17年,中央曾先后8次下发关于筹备“七大”的正式决定,将民主选举确立为党代表产生的根本原则。1939年,各地区和部队系统以“最优秀的最为党员群众所信托的”为标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一批党代表。1941年,革命局势稍有缓和,代表选举工作重新开展。中央指示:“各地名额由北局及各分局决定分配及推选,不必召集大会选举。”因此,第二批党代表主要是指派、推选产生。1945年春,召开“七大”的时机终于成熟。前两批党代表因工作、牺牲、代表资格审查未通过等未足额。为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必须及时选举增补代表。彭真指出:“由各代表团提出候选名单,用电报报告所代表的地区,由那里的党委批准,做为代表……这种办法是对的,合乎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的又是合法的。”第三批增补代表经过各代表团领导提名、各代表团开大会或各小组开会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同意而产生。经各级党组织的民主选举和代表资格委员会的审查,755名代表共同见证了“七大”的顺利召开。“七大”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也是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首次成功实践。
二、中共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主要特征
革命形势的变化和组织发展的内在需要,在不同阶段对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代会的召开与时局息息相关,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在稳定与变化之间呈现出微妙的平衡,既有对于组织原则的延续与坚持,也有顺应时局和形势的发展与调适。
(一)组织原则的延续与坚持。一方面,延续中央按地区分配名额的组织传统,保证党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自“一大”始,由中央按照地区分配代表名额成为党代表产生的传统惯例。“一大”召开前,李达、李汉俊通知各地党组织各派2名代表出席大会。“二大”召开时,“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来自七个地区(上海、北京、山东、湖北、湖南、广州——原文此处少一地区)的七个代表,每个地区各一人”。“一大”形成的中央按地区分配代表名额的传统在此后的党代会中得以延续。
至“六大”召开时,中央对各地区代表名额的分配进行了细化。1928年3月15日、4月2日,中共中央两次开会讨论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地区分配为原则,共产党员多的地方每500名党员选派1名代表,同时根据各地工作的重要程度调整代表名额。中央发出的指导性通告中名额分配具体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顺直各2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福建、浙江、满洲各1人。
“七大”代表名额分配几经变化,总体还是延续了按地区和系统分配代表名额的传统。1938年3月,中央政治局针对“代表的数目、成分、男女、各种工作、各个地区”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会议讨论。1939年6月14日,中央发出关于准备“七大”的第二号通知,规定“按照各地党员的数量、质量、环境、交通等条件,分配如下:北方局原定六十三人,增加十一人,共七十四人;八路军原定六十五人,增加三十人,共九十五人……共计代表四百五十人”。之后中央根据各地党员增长规模多次调整名额分配,新增的代表名额基本按照地区分配。
另一方面,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保证党代表产生的民主性、合法性。党的代表大会是发扬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载体,党代表的产生过程是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的生动实践。以“五大”为肇始,民主集中制被确立为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次党代会都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党的决议,不断完善贯彻至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运用远早于组织章程的规定,历次党代会的召开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体现。
其一,“二大”至“七大”历次党代会的代表中不仅有地方代表、部团代表等,还有上一届中央局(中央委员会)成员作为中央代表参会,并发挥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以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中央代表参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筹备“四大”时,中央还专门致函各地党组织,为“四大”的召开广泛收集意见。
其二,依照中央指示和组织程序产生党代表,本身就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过程,也是开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实现全党意志的重要保证。中央在分配代表名额的过程中,除按照地区分配,还充分考虑到系统、组织以及工作的重要程度,确保党员充分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各地党组织在实际工作程序中也充分运用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发挥地方组织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如“六大”代表罗章龙是在湖南地方党组织的提名下出席的。“湖南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还不够定额,我们意见觉得罗章龙同志曾在湖南省委工作过,所以要他参加为出席代表,请予应允为要。”在特殊困难的环境中,地方党组织则尽可能以会议推选的方式产生党代表,充分研究讨论确定代表名额,以求代表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二)审时度势的发展与调适。第一,当时党的工作重心常随革命任务的调整而转移,从而影响着历次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二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两位部团代表,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代表李震瀛、社会主义青年团代表施存统。据李达回忆:“第一次代表大会开过以后,党的组织阵容相当整齐了,中央与各地立即行动起来,分别进行宣传与工运工作,逐步表现了成绩。”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工人运动。1922年4月底,全国12个城市中成立工会组织110多个,有组织的工人达34万名。为吸收优秀青年入团,中国共产党着力开始在各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11月,社会主义青年团重新恢复发展。不到六个月时间,地方团成立者有十七处,全国团员达五千余人。可见,劳动组合书记部和社会主义青年团是党在“一大”后领导工人运动、开展宣传工作的重要组织阵地。“三大”召开时,全党共有党员420人,其中工人164人,占党员总数的39%;“二大”至“三大”新入党的约200人,其中130人为工人。此时党十分重视工人代表,特别强调提高工人代表的比例,符合大力开展工人运动的工作实际。各地接到通知后,纷纷开展工人代表的选派工作。以北方区委为例,罗章龙回忆:“根据中央通知……重要的地方如长辛店、天津、唐山、保定等产业工人区要派人去参加。”工人代表比例的提高,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选举党代会代表时的现实考量。
第二,外部环境和形势的复杂变化也会促进党代表产生方式的发展与调适。“六大”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也是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六大”召开前,国内白色恐怖弥漫,党的地方组织大多遭到严重破坏。共产国际代表米特凯维奇认为此时若选择在国内开会,“一是由于要冒遭受破坏的危险;二是因为这里没有共产国际执委会的重要代表;三是因为环境不安宁会带来焦躁情绪,不可能心平气和地、认真地进行工作。”因此他向共产国际提议在苏联境内召开“六大”并获得批准。此前五次党代会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而“六大”的特殊之处在于会议地点选在莫斯科,共产国际对“六大”的介入程度更深,从大会议程到代表人选的产生,均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出席“六大”的除中共代表外,还有共产国际、少共国际、赤色职工国际的代表以及意大利、苏联等国共产党的代表。根据特约代表黄平回忆:“到了1928年5、6月间,中央通知我去莫斯科参加‘六大,并且说我是共产国际的特约代表。据我的理解,所谓特约代表就是共产国际觉得应当参加会议而又怕中共中央不把他们派来的一些人。”可见,共产国际直接影响着“六大”代表的名额、人选及产生。
至于“七大”,毛泽东同志指出:“七大开会的时间须看战争的形势来决定,地点也要看形势的发展,人数决定于党的发展。”“七大”代表的产生同样受到外部条件和战争形势影响。1939年下半年,抗战进入相持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为第一批党代表民主选举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1939年11月,中共陕甘宁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76名,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出席“七大”的代表。处在战争环境中的部分地区党组织或部队没有条件召集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因而采取召开干部会议选举或指定代表的方式。如晋察冀所属的北岳、冀东等区域,当时正值国民党反动派掀起第一次反共高潮,没有召开大会进行代表选举的稳定环境,因此北岳区的代表是干部会议选举的,冀东区的代表是组织指定的。第一批代表产生后,“七大”未能如期召开。在时局稍有缓和的时候,第二、三批党代表相继产生。随着各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展开,党的各项工作渐入正轨,“七大”召开所需的党代表民主选举工作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开展环境。
三、中共一大至七大党代表产生的发展趋势
纵观可知,历次党代会代表产生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三方面趋势:党代表产生的具体条件从模糊到细化、党代表产生的方式从会议推选到民主选举、党代表产生的章程从简单到规范。这一时期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新中国成立后党代会的举行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历史经验,也形成了精细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一)党代表的具体条件:从模糊到细化。“一大”召开前,李达、李汉俊通知各地党组织派代表参会,仅限定名额,未对党代表的资格、身份等具体条件作出规定。从代表的情况看,他们绝大多数是党的地方组织负责人,相对了解地方组织发展情况,是比较早接受共产主义思想的先进知识分子。在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组织的情况下,对党代表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规定是不合实际的。
“三大”召开前,中共中央第一次对党代表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1923年5月,中央下发通知,指示各地方的产业工人、各区委书记、工运负责人可以作为代表出席三大。这三项条件作为中央对各地选派代表的指导性意见,符合当时的组织发展情况。
“六大”筹备期间,“代表选举法”曾明确规定:“出席大会代表必须入党一年以上的方能当选。”这一具体条件的规定可以视为需参加过大革命的党员才有资格当选为“六大”代表,对代表身份进行了党龄和资历的限制,但最终这一规定未能实际指导“六大”代表的推选工作。
“七大”对党代表资格的具体条件细化到党龄、年龄、身份和政治表现等各方面,充分保证了所产生的大会代表的质量。早在1938年1月20日,中共七大准备委员会便发出《关于地方党筹备七大工作的第一号通知》,要求各地“物色培养与训练党的优秀干部准备为出席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后针对代表选举工作,中央又接连下发第二号、第三号通知,从诸多方面对党代表的具体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如第二号通知规定“代表质量要慎重选择:政治上绝对可靠、一年以上的正式党员、真正能代表该地组织、反映该地工作的各级干部、代表年龄一般的为二十岁以上”。第三号通知则更要求各地“应注意选举当地有信仰的党与群众领袖”。此外,“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还尤为重视候选者的政治纯洁性和忠诚度,多次强调“任何有政治问题的人均不得为代表”,“以质量好,能回去传达大会精神为主要条件”,并对代表资格提前进行了严格审查。
(二)党代表的产生方式:从会议推选到民主选举。“一大”至“三大”召开时,中共中央没有党代表产生方式的正式规定。各地党组织在摸索和实践中形成了会议推选、中央或地方组织负责人为当然代表、中央或地方指派代表等多种方式,其中会议推选是主要方式。如“一大”召开时,北京、广州党早期组织以会议推选的方式产生了大会代表。根据代表刘仁静回忆:“我们几个人——张国焘、我、罗章龙、李梅羹、邓中夏就开会研究……于是决定由我和张国焘两个人去出席一大。”“三大”代表罗章龙也回忆道:“我们俩人(另一人为李大钊)通过群众选举,便去参加三大。”可见,会议推选产生的代表具有良好的组织基础和广泛代表性。
“四大”召开时,会议推选开始成为党代表产生的正式规定。192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四大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出代表之各地方及俄法两特别组应召集同志大会(不能开大会处召集组长会议)”。召开党员大会或组长会议都是通过集体会议的方式推选代表,这两种方式无疑最具代表性、民主性。据天津代表李逸回忆:“我经天津党地委推举赴沪,代表津党出席四大。”旅俄代表彭述之则是在支部大会上被选举出来的。“述之于一九二四年七月受旅莫C.C.P.支部大会之命回国赴C.C.P.第四次大会”。“五大”召开时延续了要求各地组织召开会议推选代表的规定。有两份会议记录显示,中共上海区委曾于1927年4月17、18日,两次开会研究推选代表,最终确定五大代表14人。
“六大”的“代表选举法”也一度规定:“各省党部得选举有表决权的代表。代表应由各省党部代表大会选出,如因秘密组织的环境关系,不能开代表大会,则由各省委全体会议派出代表,然而应当尽可能由扩大的省委全体会议选派。”但由于时间、经费等条件限制,“代表选举法”未能完全付诸实施。据周恩来回忆:“只有广东来的是开会选出的,其他大多数是中央指定的。”这也说明“六大”代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通过会议推选产生的。
“七大”代表的产生是民主选举的首次成功实践,体现了党代表产生方式民主化的发展趋势。1937年10月,毛泽东曾提到“七大”代表问题,要求“依照民主的方法,适时地进行选举”。《关于召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代表的产生,除了某些因环境关系不能进行民主选举的地区外,须尽可能作到利用民主方法选举代表……各地代表由各地省的或区的代表大会选出。八路军、新四军的代表,由师的党代表大会或支队党代表大会选出。在特殊条件下,不能召集上述代表会议时,由各地中央局或军队的政治部按照实际情况酌定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队,基本上都采用了民主选举的方式。据统计,大会前两批选出的506名代表中,“有三八四人是原来各地区代表会议干部会议选举的,一二二人是由当地党委推选的。就是说,原来的代表中,百分之七十五点九,差不多百分之七十六,是原来民主选举的,党委推选的只占百分之二十四点一”。在抗日战争严峻复杂的斗争形势下,坚持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党代会代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民主化建设的不懈探索。
(三)党代表产生的章程:从简单到规范。党章是党的组织行为的总规范,对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党代会的召开推动了党章的修改,也推动着党代表产生的具体实践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一大”的纲领性文件中没有关于党代表产生的具体规定。“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章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这是党代表产生方式制度化的萌芽与发轫。虽未形成完整具体的代表选举机制的详细表述,但此后中央分配代表名额、规定代表产生方式,皆有源可溯。
“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相比于“二大”党章中“临时定之”的模糊规定,“三大”党章首次明确表述了各地区代表名额分配的比例。
“四大”党章在“三大”党章的基础上修改了代表名额分配的党员基数和表决权的计算方式。结合党员基数扩大的实际情况,提升了分配比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各代表表决权以其所代表人数计算”。这一新规定在形式上彰显了党代表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五大”召开时没有专门讨论党章修订问题。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规定:“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这部党章对于党代会及党代表的合法性有了明确规定,将党的组织建设提到新高度,使党的组织章程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
“六大”党章的修改和起草主要由共产国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规定“党的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委决定”,这种过分强调共产国际的领导,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七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成熟。“七大”通过的党章具有高度创造性和独立自主性,党的纲领和组织原则体现得更加完备,明确规定:“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虽未在党章中详述党代表选举细则,但“七大”筹备阶段党中央下发的多个指示性文件中对党代表的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方式等具体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党代表产生的规范章程在各地的选举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四、结语
自“一大”开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作为重要的政治群体,在相关的历史节点上,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于困境中、于动荡中,党的一大至七大党代表的产生历程经历了艰难而漫长的发展演进,中国共产党在多种方式的选择中力求党代表产生的广泛性、民主性。每一次党代会的成功召开,都促进了经验的积累和制度的完善。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自身建设的日臻成熟,党代表的产生程序逐渐趋向精细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作为高度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行为遵循着特定的制度安排。党章作为党组织行为的总规范,对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程序作出了制度性设计。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度安排与组织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两者相互作用、彼此促进。在具体实践中,制度与规范之外的可操作空间为党代表的产生提供了弹性选择。从党章的规定与具体实践看,如“四大”召开前,中央对各地区仅分配1个代表名额,虽然此种方式与“三大”党章中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但是中央解释如此分配的原因是“经费及方便”。1924年9月7日,陈独秀给维经斯基的信中对此有所阐明:“我们党的经济状况很严重。由于经费不足许多方面工作处于荒废状态……我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将提前举行。我们期望经过不长时间能从您那里得到一千多元钱来支付会议开支。”可见尽管这一指定性的分配方式与党章规定相悖,但在具体的困难情况下,缩减代表人数不啻是更具可操作性的现实选择。
从中央部署与地方实践来看,中央在党代会召开前向地方下发指示通知,而地方在选派党代表的运作过程中,其具体操作呈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如“六大”召开前,广东、上海等地认为中央分配的代表名额不够,所产生的代表数量超过了中央规定,便向中央要求增加代表名额。至于“七大”召开前,中央明确规定各地尽可能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但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的代表是由各分区区委组织部提名、区党委决定候选名单、召开干部大会选举或指定产生的。这反映了当时各地党组织的规模、活动特点、外部环境皆有不同,发展状况存在差异。中央统一的硬性规定存在操作不便之处,地方在党代表产生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一时期,为适应革命形势的变化,党章关于党代表产生的制度性设计多次修改,而实际上党代表产生的具体程序和方式选用更加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组织运行机制的高效灵活。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诞生成长、发展壮大的见证,也是党面向未来实现新目标、夺取新胜利、铸造新辉煌的保证。党代表的选举和产生,是顺利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实现全党意志的重要基础。相信在这一制度机制下诞生的广大党代表们将在新时代以更新的面貌,担当起崭新使命,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作者系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