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2024-07-06张振亚
张振亚
特殊儿童是我国特殊教育中的主要对象,主要指在智力、肢体、行为等方面与正常儿童有显著差异的特殊群体,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开展音乐教育活动,以音乐形式与其他学科展开互动交流,不仅能够锻炼特殊儿童交往能力、丰富儿童情感体验还能促进特殊儿童身心康复发展。而如今的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在发展中也暴露出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观念陈旧
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在各个行为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但由于教育群体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各地区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培养中普遍存在着教学观念相对落后的问题,使得音乐教学趋于表面化,与普通音乐教学无明显差别。例如:在盲童学校中,音乐教育通常以歌唱形式为主;聋哑学校则主要侧重于音乐律动学习,多数情况下未能根据特殊儿童个体特征设计科学合理的音乐教学方案。
(二)教学方法有待完善
教学方法是决定教学成果的关键所在,但目前个别学校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对教材内容依赖度比较高,课堂教学更多以教师为主体,整个课堂教学氛围沉闷枯燥,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降低了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参与度。
(三)音乐教学设备匮乏
就现阶段的特殊儿童音乐教学现状来看,教学设备等音乐资源匮乏等问题仍比较常见,虽然与普通学校相比音乐教学设备的种类丰富,但乐器配备率相对较低,现有的乐器种类相对有限。在音乐活动场地建设方面,特殊学校音乐教室的数量普遍较少,无法为特殊儿童的音乐学习提供更多音乐活动场地。从特殊教育角度来看,由于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教学设备资源的需求更大,若不能配备丰富而全面的音乐教学设备,很难带领特殊儿童参与到课堂学习中,进而限制特殊儿童群体的发展。
(四)缺乏音乐实践活动
在音乐教育活动中,实践活动至关重要,但就目前来看,个别特殊学校在设置音乐课程时,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对于特殊音乐教育而言,由于教学对象的特殊性,需要通过丰富多样的音乐课外活动,丰富音乐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多元化的音乐活动中体会到音乐的魅力。
二、特殊儿童音乐教育中的优化对策
(一)积极转变教学观念
当前特殊儿童音乐教育工作者要及时转变教育观念,综合考虑社会、学校、家长等对特殊儿童的发展期待与教育要求,充分发挥音乐教育的教育价值,助力特殊儿童的认知及心理发展。在教育工作中,教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坚持因材施教,做好特殊儿童群体的分类处理,制定针对性、可行性的教育计划,在音乐教育中融入国家、地区文化,使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更加丰富。
(二)灵活选用音乐教学法
针对当前音乐教学方法单一,课堂教学氛围枯燥沉闷的情况,特殊儿童音乐教师要合理选用不同教学法,根据教学对象与教学内容,在原有音乐教学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引入音乐故事,或通过音乐游戏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添课堂趣味性,让特殊儿童在良好的音乐课堂中得到身心全方位健康发展。
(三)适当加强特殊音乐教育设备投入
一方面,加强教学设备购置。根据特殊儿童的个性化特点,购置更多适宜的音乐教学设备,例如:音乐教具、音响设备、乐器等。在选择音乐设备时,特殊学校应严格遵循多功能、易操作等基本原则,以便教师、学生使用。
另一方面,优化音乐环境。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学校应着重加强音乐教学环境建设,在保证乐器及音响配备齐全的前提下,为特殊儿童提供更舒适的座椅与照明空间,加强基础建设,引导特殊儿童积极参与到音乐学习中。此外,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与音乐治疗需要提供宽敞的教学场所,配备齐全的硬软件设施。
(四)组织开展音乐课外教学活动
在特殊儿童音乐教育中,课外音乐活动是课程教学的延续与补充,能够丰富特殊儿童的课余生活,在丰富多样的音乐活动中也能开发他们的音乐潜能,跟随音乐旋律排除不良情绪,有助于学生在音乐课程中的主体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音乐素养。在日常的音乐教学活动中,教师多组织开展相关音乐活动,带领更多特殊儿童参与到社会音乐活动中,在丰富音乐教学内容的同时,也可以发掘具有音乐天赋的特殊儿童,为其提供更多学习音乐、参与音乐的机会。
(五)保证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特殊儿童在个人行为、学习生活中与普通儿童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残障儿童的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音乐教师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宜的教学方式,确保音乐课程教学满足不同学生需求。例如:在视力障碍儿童的音乐教学中,虽然他们的视觉器官功能落后,但听觉相对普通人来说敏锐,可通过音乐旋律学习等方式,帮助他们学习并掌握更多音乐知识。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音乐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但目前各地区在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教育从业者要给予高度重视,意识到做好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积极转变观念,调整教学法,增加教学设备投入,多组织开展音乐活动,全面推进音乐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助力特殊儿童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