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去世,继父子关系不好,可以解除关系吗?
2024-07-05张欢刘思萌
张欢 刘思萌
母亲再婚后,儿子和继父矛盾重重。母亲去世后,他们能否解除父子关系?
王宸和杨丽曾有过一段甜蜜的恋爱,顺利步入婚姻后,生育了儿子王阳。但孩子4岁时,因为生活琐事困扰,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由杨丽抚养王阳。
不久,杨丽结识了新男友吴迪。吴迪对年幼的王阳照顾有加,杨丽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归宿,几个月后就和吴迪再婚了。两年后,杨丽和吴迪生了一个女儿,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但随着王阳一天天长大,他和继父之间的关系却逐渐冷却。尤其到了青春期,王阳比较叛逆,无论吴迪说什么做什么,都会被他恶意解读,发起挑衅。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吴迪隐忍不发,尽力平衡着和王阳之间的关系,将他抚养成人。
王阳成年后,去了另一个城市生活。之后的40余年里,王阳只在逢年过节和母亲联络,与继父一直不相往来。直到有一天,王阳接到继父的电话,说母亲去世了,让他回家一起处理丧事。
王阳赶回来后情绪失控,对继父各种责备,认为他没有照顾好母亲。吴迪十分心寒,在处理杨丽丧事时,双方频繁发生冲突,关系降到冰点。王阳想到自己往后要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非常愤怒,于是以双方关系恶化为由,请求法院解除继父子关系。
在庭审中,王阳拿出自己和吴迪吵架的聊天记录和录音,以及在40多年里没有来往的相关证明,认为双方关系已经恶化,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而吴迪则主张,双方感情良好,没有什么突出矛盾,王阳提供的证据只是双方因为悲痛情绪产生的争执,不能体现双方感情恶化。
一审法院认为,王阳与继父吴迪间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继父子关系是基于婚姻、抚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现王阳已经成年,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符合王阳的主张而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规定,驳回了王阳的诉讼请求。
王阳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阳能否解除与吴迪的继父子关系。
首先,需要关注王阳与吴迪是否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王阳的生母杨丽与吴迪再婚,王阳在4岁时就与吴迪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时间长达十余年。虽然王阳一直说抚养期间自己与继父关系不好,但双方并没有否认存在抚养事实。因此,王阳与吴迪存在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拟制血亲关系。
其次,王阳请求解除其与吴迪之间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法律中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只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作了规定,但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中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王阳与吴迪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不会因为生母杨丽的去世而自然解除。但也不能因为民法典没有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解除,就认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不能诉讼解除。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继父母子女直接的关系解除做出否定性评价。所以,一审中认为王阳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最后,关于王阳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法院认为,王阳和吴迪虽然存在矛盾,但结合双方此前的关系、吴迪的年龄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双方关系没有达到恶化到解除关系的程度。并且如果解除关系,并不利于吴迪的权利保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开庭结束后,法官留下了王阳和吴迪,对他们进行开解规劝,希望王阳顾念幼时曾被吴迪悉心抚养的恩情,好好沟通,化解矛盾。听了法官的话后,两人沉思良久,决定去酒馆里聊聊。谈及曾经的相处日常,虽然有不愉快的时候,但也有很多温馨的回忆。父子二人将这些年堆积在心里的想法一一道来,发现过往存在很多误会。酒过三巡,这对冷战了四十几年的父子拥抱在一起,冰释前嫌。
律师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哪些?
1.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与配偶的特定亲属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属于此类。比如说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且没有赡养继父母,或者父或母再婚后,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并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姻亲关系结合力度较弱。
2.拟制血亲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和亲生父母与子女关系并无不同。一般是父或者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对于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同样会享有继承权。
如何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区分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姻亲关系”还是“拟制血亲关系”,关键在于需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外观。未成年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必要条件。
2.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教育行为。继子女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提供的抚养费用,无法全部满足继子女生活、教育、医疗所需费用;同时,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上提供照料,承担了继子女满足全部生活需要的费用和教育学习医疗费用,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3.抚养时间的长期性。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行为,才能认定为抚养关系。该期间的具体时间,实务中尚有争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王阳在4岁时就与继父吴迪长期共同生活,存在共同生活的外观,受继父的抚养与照料,事实上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解除情形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解除
(1)仅为姻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一旦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的婚姻关系终止,姻亲关系也自然终止。此时,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3)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2.非自然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关系无法维系的,一般不允许解除。
本案中,王阳和继父吴迪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且王阳早已成年,不符合自然解除关系的条件。所以,王阳如果想解除关系,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但是,由于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关系恶化导致关系无法维系”,最终导致败诉。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对于离异或婚姻出现重大变故的人来说,重组家庭既是新生活的开始,也面临着两个家庭的融合、亲子关系的摩擦碰撞、法律关系的认定等困境。在理清重组家庭亲子法律问题的同时,家庭成员间更应该加强沟通,用真情与包容去理解对方,让所谓的“困境”成为改善亲子关系的契机与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