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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存在的法律问题

2024-06-24王李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约束力在实践中强制执行

王李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预约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多用于商品房买卖、大宗采购等商务活动,且交易涉及大量资金和复杂过程,需要多次协商,周期长,实现即时交易的概率小。在信息化社会中,交易机会稍纵即逝,通过订立预约确定交易机会,可为未来签订正式合同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预约的效力、违约责任等理论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限制了预约契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故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定性

预约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已存在且有效的预约应成为违约责任基础。严格违约责任制度旨在促进诚信交易、履行契约义务。预约要求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因预约存在协商阶段,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为降低约定不能实现、违约等情况,需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违约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不一

在实践中,由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往往导致诸多争议。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内容复杂且表现形式多样,法律对其规定得不够明确,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确定预约合同的性质和范围。此外,学界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观点,这也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处理预约合同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例如,在张励与江苏省徐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中,涉及预订合同纠纷。双方虽签有预订合同,但因房产尚处规划阶段,未取得预售许可,合同中对交付时间、办理手续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预订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房产的基本情况、价格以及卖方的付款时间,该预约单内容完整。然而,签订该预约单时,房产尚在规划阶段,工程还未开始,被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并未就交付时间、办理手续、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条款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影响双方的实际利益。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需要针对这些未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协商。

以上这份预订合同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裁判结果并不稳定,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了解决这一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类合同的行为。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判定标准不一

预约合同的效力判定标准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差异,这是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适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预约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效力判定标准与本约合同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当中,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地判定预约合同的效力,这就导致部分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法院在认定涉案预约的有效性时采用了善意磋商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后应主动履行诚实协商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违约。张励案就是采用这种“善意磋商”立场进行审判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履行诚实协商的义务,因此判定其违约。

然而,也有部分法院采取了应当缔约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当事人一旦订立了预约就必须履行预约的责任,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签订本约合同,否则就被视为违约。这种观点强调了预约合同的强制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内达成协议。

这两种观点的存在说明了预约合同效力判定标准的复杂性。由于不同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判定需要更加明确和统一的标准,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做出更加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三)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一

预约合同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违反后的法律后果往往与本约合同的违约后果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对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学者认为,既然预约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当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些学者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预约合同虽然不同于一般合同,但其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示,因此应当以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这些学者认为,订立预约合同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未来订立本约合同,因此当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时,应当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来促使对方遵守约定。

以辽宁省银监局党委书记李某案为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定的不可撤销情形,并强迫当事人订立合同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在第二次审理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强制执行,因为当事人选择在将来某一段时间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这是一种对签订本约都有临时的保留意图,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谈判来解决未决条款,强制执行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相抵触。

综上所述,针对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依据,以便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三、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概念、性质和范围,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和区别。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如何签订预约合同,应当规定预约合同具备的基本条款和要素,为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预约合同的认定依据和程序。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预约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约合同认定制度。

同时,对于不符合预约合同认定标准的合同,应当明确其性质和法律后果,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应当明确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其在本约合同签订前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义务,遵守预约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通过完善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稳定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可以建立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可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约合同强制执行制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统一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必要的,因为当前对于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实践中产生争议和误解。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定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包括对预约合同的形式、内容、目的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在形式方面,预约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内容方面,预约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目的方面,预约合同应当是为了将来签订本约合同而签订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本约合同的目的。

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应当真实、自愿、合法,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于已有的法律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解读和应用的方式,避免产生争议和误解。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归纳,为完善预约合同认定标准提供参考。

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各主体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研究预约合同认定标准的问题。通过开展学术讨论和交流,深入研究和探讨其中存在的争议及问题,为完善预约合同认定标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细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

为了完善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细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即在预约合同签订前,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规定不同的约束力类型,如强制执行、违约责任等。

除了约束力外,还应当规定预约合同的履行效力。在本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预约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违反预约合同的不同情况,应当分别规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和程度。例如,针对恶意违约行为,可以加大违约金等经济惩罚力度;针对非恶意违约行为,则可以适当减轻经济惩罚力度。由于预约合同是在本约合同签订前签订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预约合同进行解除。因此,应当建立预约合同的解除制度,明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细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可以有效解决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稳定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结语

在实践中,由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效力判定标准和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合同是否属于预约合同,从而无法有效维护权益。因此,为了完善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制度,需要从完善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统一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细化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稳定、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预约合同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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