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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耽误职工再就业应赔偿

2024-06-24潘家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网络科技通知书仲裁

潘家永

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认识错误或者滥用其优势地位,拒绝、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甚至借机发泄对劳动者的不满,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因此而无法人职新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老东家赔偿。

因工作分歧冲撞领导被勒令卷铺盖走人

孙朝胜(化名)于2019年1月7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孙朝胜的月工资为1.36万元。入职网络科技公司后,孙朝胜一心扑在研发项目方面,对领导分配的任务全单照收,经常利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完成了多项研发工作。

2022年1月6日,孙朝胜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网络科技公司与孙朝胜续订了为期4年(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的劳动合同,并提拔孙朝胜担任科技研发部副主任。

2023年5月15日,因一个项目设计,孙朝胜与分管领导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该领导一怒之下,让其卷铺盖走人。5月16日,网络科技公司向孙朝胜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完交接手续,网络科技公司给孙朝胜结清了工资,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给孙朝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无法入职心仪公司

孙朝胜离职后,便向心仪已久的科鑫公司投送简历并接到了面试通知。面试通过后,科鑫公司的人事主管通过微信与孙朝胜商谈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6月12日,孙朝胜收到了科鑫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入职通知书除包含了职位安排、合同期限、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外,还载明孙朝胜的月工资为1.8万元;同时载明孙朝胜应于15日内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体检报告、离职证明等材料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

由于没有拿到离职证明,孙朝胜便匆匆赶回网络科技公司,要求给其出具该证明。网络科技公司则声称,公司已向孙朝胜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包含离职证明的要素,与其具有同等的功能,新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知晓孙朝胜的相关信息。

6月20日,孙朝胜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材料到科鑫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科鑫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载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不具备离职证明的性质,故孙朝胜办不了入职手续。

孙朝胜又赶到网络科技公司说明情况,而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可以替代离职证明,科鑫公司坚持要看离职证明,其实是在为孙朝胜入职该公司制造障碍。孙朝胜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

6月30日,孙朝胜收到科鑫公司的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撤销理由是孙朝胜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之后,孙朝胜又到几家单位求职,但均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而失败,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离职证明无可替代原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一天,处于绝望中的孙朝胜拨通了法律援助热线。10月16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孙朝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网络科技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科鑫公司答应的月工资1.8万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

12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如下裁决:一、网络科技公司应当依法向孙朝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由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孙朝胜5个月即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工资损失人民币90000元。

网络科技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立即为孙朝胜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网络科技公司对赔偿损失这一裁决事项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月,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释法]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裁决及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网络科技公司应当依法为孙朝胜出具离职证明。

一是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多项附随义务,包括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就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等于离职证明,也无法替代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和解除后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后,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并没有实际解除。而离职证明是劳动者离职时,由原用人单位开具的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如果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往往无法顺利再就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录用。显然,原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本案中,网络科技公司拒绝给孙朝胜出具离职证明,显然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网络科技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孙朝胜丢了新工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二是由于无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新单位;三是存在实际的损失;四是未出具离职证明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其最终未入职新单位是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所导致的,其赔偿损失的主张就无法获得裁审机构的采信。至于具体赔偿数额,一般依据两个方面确定:一是原单位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二是劳动者未能入职的工资损失。对于工资标准的确定,入职通知书或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已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无约定的,一般以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本案中,孙朝胜向仲裁庭提交的入职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已被科鑫公司录用,所提交的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能够证明其最终未能入职科鑫公司是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据此,可以认定网络科技公司不开离职证明与孙朝胜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科鑫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已经载明孙朝胜入职后的月工资为1.8万元。所以,劳动仲裁委裁决网络科技公司向孙朝胜赔偿5个月的工资损失90000元,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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