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唯物史观对康德法权思想中拒斥革命观点的批判
2024-06-21李博涵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第44—48节及《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第一版序言中提及了一种对待政治与宗教概念的法权分析。这种分析指出,人们在政治或是宗教意义上的对抗当局的反抗应当是不合法的,这种不合法性所推导出的结论是,人们应当按照服从道德诫命那样服从当局。本文将依据康德的文本,按照康德的逻辑推演思路的演进与变化,在可能的限度内做出有效的批判,并给出基于唯物史观的思考。
关键词:康德;政治哲学;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B51/56;D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2-0164-04
A Critique of Kants Rejection of Revolution in the Doctrine of Right Based on the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Li Bohan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Abstract: In sections 44—48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nd in the preface to the first edition of 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s of Bare Reason, Kant refers to a juridical analysis that treats the concepts of politics and religion. This analysis states that ones resistance against the authorities in a political or religious sense should be illegitimate and that this illegitimacy lead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one should obey the authorities in the same way as one obeys the moral commandments. Based on Kants text, this paper follows the evolution and changes in his logical deduction of ideas to make an effective critique within the limits of possibility and give reflections based on the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Keywords: Kant; Political Philosophy;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Marxism
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法权与道德是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领域。在政治与宗教的领域中,他强调了服从法权的必要性,认为反抗当局是道德上不合法的,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秩序的维护。在法权意义上,康德对政治与宗教意义上革命的拒斥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对权利概念的分析,一个是对政治实践进程的分析。康德在这个层面拒斥革命的理由是,它会导致自然权利自身现实化条件的消解。唯物史观认为政治和宗教结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法权与道德观念是由统治阶级所制定,以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从这个角度看,对当局的反抗不仅是可能合法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康德的观点在唯物史观的视角下会呈现不同的批判含义。
一、康德对革命的拒斥
(一)权利概念方面
康德在这个层面拒斥革命的理由是,它会导致自然权利自身现实化条件的消解。其中,“权利自身现实化的条件”即主权,亦即一种“充分的法权状态”。
对于这个理由,首先界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即那些我们自然而然就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现实中就体现为一个人有权利来支配自己的所有物。对于这样的“自然权利”而言,它能够得到保证的条件是“充分的法权状态”。其理由是,在现实中,为了保证我的所有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每个人需要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以获得一个外部的裁判权,并同时保证一个能够强制执行它的执行力量,这个力量便是国家。从而结论是,国家作为一个外部力量能够强制保证“充分的法权状态”的存在。
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过程,就此,康德认为:
“在达到一个公共的法律状态之前,个别的人、民族和国家永远不可能在彼此之间的暴力行为面前是安全的,确切地说,是根据每个人自己的法权做他觉得正当和好的事,而在这方面并不受他人意见的左右。”[1]102
对于这个“安全的”状态而言,在理想的状态下,它能够为每个人都有权做自己认为是正当和好的行为这件事提供保证。同时,也正是对于这个状态或结构而言,革命能够将其破坏以消解“自然权利”自身现实化的条件。
我们可以通过假设如果人们有权革命来间接推出原结论。如果人们有权革命,那么人们就有权取消已有的公共法权状态,进而,这一过程使人们从社会状态回到了自然状态,则人们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则人们又需要重新回到公共法权状态来保证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公共法权是在自然人之间设立的防止战争状态的最高法权,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从而,要求革命的普遍意志与它要求消解公共法权状态的普遍意志形成了自我消解。
此外要做出的补充是,普遍立法意志在上述的过程中处于一个条件性的地位,因此即便革命所产生的结果是统治者或管理者的更换,这种做法也不涉及普遍立法的重新设定,因为革命之为革命便要求全新的普遍立法。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取得了它不应当取得的普遍立法权利,这会导致普遍意志的自我取消。
此外,康德对于国家宪政的改变持一种政治改良的观点:
“因此,不完善的国家宪政的变革有时也许是必要的,但这种变革只能由统治者自身通过改革来完成,但不能由人民,从而通过革命来完成,而且即便革命发生,那种变革所涉及的也只能是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1]112
以上,康德通过对权利概念的分析论证了革命不应当发生。
(二)政治实践进程方面
康德在这个层面拒斥革命的理由是,它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这涉及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即新的制度如何建立,它的合法性来自于何处。
首先,对于问题的一个层面来说,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进行进一步追问,为什么革命导致的现实和革命者的理想并不总是完全同步的?更进一步,对于在革命中所产生的新的统治者又可以追问,这个统治者是怎样一个人?
康德认为,统治者和大众是一样的普通人,那么,既然一切人都是有限的,所以这种有限性就决定统治者的行为必定与他自身的经验性要求相关。因此一旦统治者事实上获得了权力,他就很难顾及理想的革命目标。那么人的有限性就决定了统治者的腐化堕落是难以避免的。
事实上,直接的革命并不能直接引发并完成启蒙,这二者经常并不同步。这一不同步现象的原因在于,革命所引发的政治变革不涉及个体内心的自由,它更多地涉及外部的设定,亦即一种法权的建立。通过如上的论述,康德在政治实践领域拒斥革命的理由就可以总结为两点:第一,革命领导者或统治者的腐化堕落不可避免,第二,大众不能通过革命而得到内心的启蒙觉醒。以上,康德通过政治实践进程的分析论证了革命不应当发生。
二、《道德形而上学》44—48节的文本逻辑
在上述几部分中,《道德形而上学》的第44—48节是逻辑最为集中,也是最能体现康德思路的部分。其中第44—45节讨论人类为什么需要从自然状态转变至社会状态,并对国家进行了三重人格的区分,亦即立法、执法与司法。第48节重点处理了国家三重人格之间的关系。这三重国家人格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互相隶属、两两联合。第48节的结论是,最高立法者的意志不容非议,最高执政者的执行能力不可违背,最高法官的判决不可更改。对于第一个结论来说,它所指的对象是每一个单独的人与大小团体,进一步说,最高立法者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对于第二个结论来说,使法律能够现实化实施的是最高强制力,这一最高强制力不可违背。对于第三个结论来说,最高法官的裁决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它也同时需要最高强制力来执行。这三个结论的关系是互为支撑的:普遍意志要得到实行需要最高强制力来保证;普遍意志需要最高强制力来保证这件事的合理性又源于它体现了判决的公平正义;最高强制力之所以不能违背是因为它体现了普遍意志。
康德认为这三个权力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对于这一点,首先可以在康德所提倡的共和制与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之间做一个对比。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一切人不论种族、出身、财富差异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康德所使用的国家公民一词则具有这样的含义:一方面,他必须是自由人,并且他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平等关系;另一方面,他必须不依赖于他人而生存,即他必须是一个有财产的人。对于这种不依赖于他人而生存的状态,康德的界定是:“在一个商人或者在一个手工艺人那里的帮工,家仆,未成年人,所有女人和一般而言每个不能凭借自己的经营、而是不得不受他人雇佣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人,都缺少公民的人格性,其生存仿佛仅仅是依存。”[1]105
回到所讨论的问题本身,三个权力之所以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最首要的原因是:“立法权只能归于人民的联合意志”[1]104,即这种立法权只能通过人民的联合来产生。在这一点上,真正的国家必须建立在真正的普遍意志之上,而所有特殊人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真正的普遍意志。真正的普遍意志只有在大众开始形成原始的契约时才得以实现。这种契约表明,普遍意志已经形成,它不再受任何特殊意志的非议,进而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对自身而言是天然的立法者。
进而又有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将这三个权力合而为一,而是一定要将它们进行区分?
首先,普遍意志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这种立法体现出的是理性自身。如是的理性必然具有不同的功能,即它具有意志、执行和判决的功能。对于意志功能来说,它关乎于统治功能;执行功能涉及服从意志之统治而进行执行将其现实化的功能;判决功能涉及宣判结果的功能。亦即是说,三种权力的划分根据源自于这种权力所依据的理性自身的不同功能。
对于这种基于普遍意志的立法行为,康德有这样进一步补充说明:“最高权力的起源,对于处在它之下的人民来说,在实践意图上是无法探究的,也就是说,臣民不应当为这种起源而劳神玄想……人民就必须被视为已经在一个普遍立法意志之下联合起来,所以,人民就只能也只可以按照当下的国家元首所希望的那样做判断……一项法律,它是如此神圣的,以至于在实践上哪怕只是对它产生怀疑,因而有一刻中止了它的效果,就已经是一种犯罪了……应当服从目前现存的立法权,而不管其来源究竟是什么。”[1]109
由此,康德完成了对最高立法意志不可违背的论证。
三、对康德法权概念的批判:从唯物史观出发
在唯物史观的视角下,从事感性生活的人所构成的社会政治的现实活动必须联系于他的活动所牵涉的所有制(Eigentum)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样描述这种所有制的发展模式:“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能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来说,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9这一过程在近代,尤其是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buergerliche Revolution)的时代,在这一阶段中“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2]9。这种对抗的结果是私有制下劳动生产所导致的异化(Entfremdung)。
在这个意义上,法权的分析将依据于现实的社会阶层变化。而在法国大革命中,这一变化可以体现为两个部分:一是资产阶级与作为它前身的市民阶层;二是有产的资产阶级所引发的革命前进的变化。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市民阶层”(Buergertum)和“资产阶级”(Bourgeoisie)这对概念中,前者通常是指经由中世纪发展而来的城市居民,后者指近代通过商品交往和资本积累而在城市中掌握生产资料的新阶层[3]。在早期的生产模式下,统治生产资料的人主要是贵族和行会市民(Zunftbürger),这些自中世纪就存在的市民团体构成了近代阶级的雏形。从而,那种从中世纪城市发展而来的生产者共同体就成为了旧制度的“掘墓人”。贵族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已经丧失了自身的社会功能,因此旧制度的鼓吹者越反动,新兴的城市市民就越进步。这其中也隐藏着一个另一个历史的因素:无产阶级伴随着新兴阶层的兴起而发展。一旦城市国家的经济由新兴资产阶级和城市市民所把握,那么基于这种经济现状的政治制度也势必成为保护这一阶级财产和利益的手段。进而,一个促使国家必然地从封建制转向资本主义的因素就合乎逻辑地出现:原初的手工业生产模式通过资本积累和劳动分工实现了向大工业生产的转变,从而一部分城市市民成为了独立的阶级,这个阶级要求国家的制度能够获得与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的政治权力,从而,一种反对封建等级(feudalen Staende)而建立新型国家的需求变得极为迫切,即一种通过国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实现政治垄断的新制度。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在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通过大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和与其捆绑的君主政治制度,并以代议制取而代之。有产者此时是整个革命队伍的代表,他们最为迫切通过获得封建所有制下的土地来将它们纳入到资本生产的环节中,从而那种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在另一个意义上走向了它的反面:资产阶级作为剥削者,其平等和自由反过来使无产者沦为保证资本自身进行增殖的工具,进而,这种经济利益需求就寻求一种法权上的庇护。革命的结果一方面显示了资产阶级以最为极端的方式为自身的阶级利益建立政治保障,另一方面是这种政治法权层面的追求在另外的意义上构成了否定自身的因素,即它越以极端的方式保护诸革命者阶层的既得利益,它就以越严格的方式确立能够产生剥削的制度。这种变化导致了劳动的异化现象,进而,在大革命所催生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私有财产只有发展到最后的、最高的阶段,它的这个秘密才重新暴露出来,就是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2]277。从而,对于法国大革命来说,它追求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过程就催生了共产主义的产生。这样,国家作为资产阶级所建立的共同体就分离为了一对矛盾的双方:私有的和无产者大众的,国家机器的和社会组织的。这对矛盾进一步也就预设了它的解答方式:对劳动异化的扬弃必须以对私有制的扬弃为前提,消除私有制是比起政治解放而言范围更为广泛的社会解放,这种生产方式的解放能够进一步引发人的解放。
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对革命拒斥所依据的理论前提能够被有效地消解,因为任何一种使得人们有权反抗的法权本身,就是来自社会生产方式所提供的意识形态。那么,当这种意识形态本身反过来作用于现实的革命时,法国大革命就是具有坚定的社会现实的革命,而非失去权利的非法暴乱。
而在这方面,康德则做出了一种权利的划分,即内在权利与外在权利的不同。对于外在权利而言,它只关乎于行动的自由,而不关乎于内心的良知自由。对于国家来说,它只处理外在行动的自由,而对于内心对国家的不认可来说,它并不能合理地导致我们必须要在外在的层面推翻它,所以它并没有权利保证革命要必然发生。这样,总结来说,对比费希特,康德认为普遍立法意志对公民国家的地位不可更改,它保证了公民国家的基础始终保持了理性的一致性。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的历史观并没有真正对康德的观点形成有效的反驳。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从康德的思路到具体文本,再到可能的批判方式,连接出一条完整的批判逻辑。康德对革命的拒斥所依据的理论前提是缺乏现实社会生产基础的,在这个意义上,唯物史观能够形成对康德政治哲学历史观的完整批判。这意味着,康德的逻辑在基于自身前提的分析中是成立的,但是这个前提本身是值得怀疑的,这并非是因为其在逻辑自洽性上的漏洞,而是因为它缺乏基于对社会生产关系进行考察的现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13[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卡尔·马克思.哲学的贫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85-95.
作者简介:李博涵(1996—),男,汉族,天津人,博士研究生,单位为清华大学,研究方向为宗教学。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