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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意外被狗咬伤依法维权获得赔偿

2024-06-21易刚

公民与法治 2024年6期
关键词:代理律师交通费合议庭

易刚

近年来,狗咬人事件频发,由此产生的纠纷亦有明显上的升趋势。如果被狗咬伤,狗的主人拒绝对伤者进行全额赔偿,伤者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看望舅舅被狗咬伤

长期以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各个县市的农村,大多数家庭都有养狗的习惯。因而,难免有人会被狗咬伤(甚至咬死)的事件发生,从而导致个别狗主人还为此破财伤身。到柳州市务工的韦素芸女士,就在市郊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

一天中午,韦素芸打电话给舅舅(下称:韦舅),可对方的电话却处于关机状态。韦素芸感到奇怪,昨天还和舅舅约好今天中午乘车回老家过清明节的,怎么现在一点音讯都没有?由于两人的租住地相隔不远,所以韦素芸决定前去看个究竟。

韦舅租住在市郊某村兰晓霞女士家的宅院里,韦素芸以前曾去过,也知道房东是位很有经商头脑的人,在自家的院子里面加盖了不少房间用来对外出租。

当韦素芸走到院落门前时,见大门是虚掩的,出于礼貌,她先敲了两下门,见无人应答后便推门而入。可令她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迎接她的却是一条没有被拴绳子的大黄狗。黄狗看到韦素芸后便怒目圆睁地对着她大叫起来。韦素芸先是一惊,但很快又平静下来。毕竟,她来自乡下,对狗早已司空见惯,因而并未特别在意,径直走向韦舅租住的房门。不料,这条尽职尽责的看家狗并不允许任何陌生人侵犯,不甘示弱的它,直接扑向了韦素芸,并在她的左小腿部位猛咬一口。韦素芸感到腿上一阵剧痛,低头一看,只见鲜血直流。情急之下,她赶紧扬起手中的包打向黄狗,试图驱赶,并连连呼救。

狗主人兰晓霞闻声赶紧从房间里走了出来,韦素芸忍着疼痛与狗主人进行交涉。兰晓霞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她,态度也很诚恳,同意出钱给韦素芸去打狂犬疫苗。韦素芸没有多想,就到一家有资质的定点医院进行清洗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还做了相关的检查。

但当时她怀有身孕,被注射了狂犬疫苗是否会对胎儿的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呢?韦素芸及家人对此并不知晓。为此,家人还专程去咨询了民间医生,但对方也不敢作出肯定的答复。因而,忧心忡忡的一家人,在韦素芸是否终止妊娠的这个问题上举棋不定。结果,导致她的精神压力很大,常为此寝食难安。更让她心寒的是,兰晓霞除支付注射狂犬疫苗的1400元以及1060元部分检查费(实际检查费为1600多元)之外,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狗主人只花2000多元就想结束这件事,韦素芸自然不会同意。在与兰晓霞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韦素芸便求助警方出面来解决。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民警建议韦素芸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韦素芸一纸诉状,将兰晓霞告上居住地的辖区人民法院(下称辖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3000元(1400元狂犬疫苗+1600元检查费)、交通费940元、误工费195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共计15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辖区法院对这起狗伤人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以及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韦素芸的代理律师诉称,韦素芸到达事发地找其舅舅时,被兰晓霞家养的狗咬伤。韦素芸受伤后,兰晓霞开始还能积极进行赔偿,可之后态度变得消极起来。代理人认为,是兰晓霞家养的狗咬伤了韦素芸,给韦素芸的身心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作为狗的主人,兰晓霞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兰晓霞的代理律师则辩称,韦素芸被狗咬伤,兰晓霞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韦素芸在推开大院门时,就看到了兰晓霞家养的这只大狗。众所周知,看门狗在见到陌生人入内时,肯定会狂吠。如果当时韦素芸停止前行,狗是不会主动上前咬人的;另外,是韦素芸先用包驱赶狗,对狗进行挑衅,所以狗才攻击她。

听罢,韦素芸的代理律师觉得不可思议,立即纠正说,是韦素芸先被狗咬伤,然后为了自救,才用手中的包砸向狗。因此,请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要主观臆断。

由于事发时无其他人员在场,狗主人家又没有安装监控探头,所以兰晓霞的代理律师不想为此争辩,只是说,究竟是狗先咬人,还是人先打狗暂且不说,韦素芸在发现院内有狗在狂吠时,依照常识,就不该擅自闯入。正确的做法是叫韦舅出来带她进屋才对。韦素芸是一个成年人,她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韦素芸的代理律师却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这条肇事的狗应该被拴养才对,毕竟,兰晓霞是有房屋出租的,而她家的院子里有不少人在租房居住,这些房客的亲戚或朋友免不了前来造访。倘若把狗放在院子里不进行约束的话,那么狗伤人的事件迟早会发生。

对此,兰晓霞的代理律师进行了解释:伤人的这条狗一直是被拴着的,只是刚解开不久,而正巧遇上了韦素芸登门。可韦素芸是一个生长在农村的成年人,对狗看家护院的习性并不陌生,应该懂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贸然行动。因此,韦素芸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除此之外,在精神损害费方面,兰晓霞的代理律师认为,某权威医学杂志上曾报道过,狂犬疫苗经过生物安全检测,对胎儿发育没有副作用,也不会出现畸形的可能,疫苗本身的成分不影响胎儿脑细胞的发育。卫生部关于狂犬疫苗的防治方案明确规定,狂犬疫苗没有禁忌症,人一旦被狗咬,包括孕妇在内,首先要对伤口消毒清洗,而后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狂犬疫苗注射,这样肯定不会有胎儿致畸(形)的可能,特别是怀孕3个月以后,除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外,胎儿的其他部位已基本发育完善。韦素芸已怀孕7个月,打狂犬疫苗对胎儿是没有影响的。另外,精神损失费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和伤残等级对应,如果受害者没有伤残,那么精神损失费就不必支付,而且,伤残必须通过鉴定确认。所以,韦素芸要求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

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审判长试图组织调解,让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向。虽然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同意调解,但原告方代理律师拒绝调解。无奈,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院合议庭认为,韦素芸虽然是自己开门进入兰晓霞居住的大院内,但不能因此认为韦素芸存在故意行为才被狗咬伤。兰晓霞对饲养的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韦素芸受伤,应承担责任。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原告韦素芸在案发当天去韦舅的租住地协商回老家祭祀先人的事宜,不料遭遇狗咬,以致取消祭祀活动,也因受伤请假,被扣部分工资及全月奖金。

另外,合议庭还查明,韦素芸在柳州供职于一家大型私营商场,月薪3900元,全勤奖600元。商场规定,员工每月请假5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每日130元)。从韦素芸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上看,可以证实她注射过狂犬疫苗针,每次是280元,共注射了5次,计1400元;她向商场请假10天,被扣1300元,全月奖金600元被取消;至于交通费940元的诉请,因韦素芸只提供了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票据计695元,与诉请的金额不符,故无票据的部分,合议庭不予支持;而1600元检查费,因为有医院出具的发票,所以合议庭予以支持。

至于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议庭认为,韦素芸因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疫苗,从而担心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精神压力过大,要求被告兰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合理。但是,其要求的金额过高,合议庭经过评议后,酌情支持了韦素芸诉请金额中的20%,即2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辖区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兰晓霞支付韦素芸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695元、误工费1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7645元。

原告韦素芸和被告兰晓霞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在法定的时限内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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