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06-20王金波
摘要:WTO电子商务谈判将为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带来新的多边框架。各方在WTO框架下就数字贸易便利化、电子交易便利化、网络安全等议题所达成的实质性的、统一的诸边(多边)协议,将为全球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规则框架和制度性保障。但各方在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源代码保护和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等方面的争议、分歧,以及大国间的规则之争、模式之争,不仅会影响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进程和协定的签署,还会影响WTO电子商务协定数字规则的广度和深度。作为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大国、第一电子商务大国,中国应在继续推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尽快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同时,继续以更高标准的数字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为载体提高中国在全球和区域数字治理及规则制定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继续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数字规则全球数字治理
作者简介:王金波,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2023年12月20日,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90个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就部分全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达成实质性协议。
WTO, E-commerce co-convenors set out roadmap for concluding negotiations in early 2024, Novemeber 30,2023,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3_e/jsec_30nov23_e.htm.在大国战略竞争长期化、经济议题安全化、相互依赖武器化、全球治理碎片化的背景下,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里程碑式的成功,将为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带来新载体和统一的多边框架,
与现有以WTO为核心的全球货物、服务贸易治理体系有所不同,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还缺乏一个统一的多边框架。现有188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数字贸易协定(DTA)和大国间的数字规则之争并未改变,反而加剧了全球数字治理机制的碎片化状况。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也将为中国提升全球数字治理和制度性话语权提供新的路径。
一、WTO电子商务谈判的缘起与内涵
WTO电子商务谈判始于2019年1月。
2019年1月,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发布联合倡议宣布启动WTO电子商务谈判。参见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January 25, 2019,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L/1056.pdf&Open=True。协定文本涵盖电子商务赋能、电子商务与开放、电子商务与互信、跨部门议题、电信、市场准入等多个领域(见表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Electronic Commerce Negotiations: Updated Consolidated Negotiating Text-November 2023,November 15,2023, https://www.bilaterals.org/IMG/pdf/wto_jsi_ecommerce_text_rev_5.pdf.截至2023年12月20日,90个成员已就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单一窗口、电子交易框架、政府数据开放、开放式互联网接入、在线消费者保护、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透明度等13个条款基本达成一致(见表1)。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协定,与《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美式数字贸易模版相比,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
90个谈判成员约占全球贸易总量的90%以上,涉及38个发达经济体、47个发展中国家和5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就具体议题和具体条款而言,在电子商务赋能章节,各方已就单一窗口和国内电子交易框架、无纸化贸易、电子合同、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等与电子交易便利化、数字贸易便利化议题相关的内容达成实质性协议,但未能就电子支付等条款达成一致。在电子商务与开放章节,各方已就政府数据开放、互联网接入等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能就电子传输关税、数字税条款达成一致。在电子商务与互信章节,各方已就线上消费者保护、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条款达成协议,但未能就源代码披露和算法公开、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等敏感议题取得一致。在跨部门领域,各方已就透明度条款完成谈判并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计算设施位置)等核心敏感领域还存在很大分歧。在电信章节,各方承诺将继续推动与电信服务相关的议题尽快达成共识。
二、WTO电子商务谈判的主要分歧及背后的规则之争
虽然WTO电子商务谈判已就13个议题达成实质性成果,但在核心的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税、源代码披露和算法公开等敏感领域各方还存在很大分歧(见表2)。从各方向WTO提交的方案来看,
提案主要分布在电子商务赋能、电子商务与开放、电子商务与互信三个领域,分别占条款总数的21%、27%和21%。其他领域中,跨领域议题(包括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位置、数据本地化要求)、电信、市场准入、范围和总则分别占条款总数的10%、5%、2%和14%。参见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2023年)》,中国信通院网站,2023年11月27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311/P020231127666174741755.pdf。发达国家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发展中国家间在上述核心敏感领域的立场也存在一定差异。分歧和差异背后更多的是主要大国间的规则之争和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的主导权、话语权之争。
(一)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
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方面,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和WTO谈判中一直对数据本地化要求等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措施持反对态度。不过,与在USMCA中的强硬立场有所不同的是,美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虽然也主张不应对跨境数据流动作出限制,但也支持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设置例外条款。
2023年10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称,美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将不再坚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禁止软件源代码审查”等主张。不过,美国是否就此改变其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立场,WTO能否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披露和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等敏感条款达成协议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与美国类似,欧盟在区域贸易协定、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也持反对态度。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欧盟在对数据本地化要求持反对立场的同时,还提出以下4项限制措施:一是不应要求使用境内计算设施处理数据;二是不应要求数据在境内存储;三是不应禁止在其他成员境内存储或处理数据;四是不应将计算设施和数据存储的本地化作为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的前提。欧盟的上述立场与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立场基本一致。
中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暂未就跨境数据流动议题提交相关提案。
截至2023年,中国共向WTO提交了9份提案,涉及20多个具体议题。
参见冯迪凡:《商务部就解读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方是谈判的重要参加方和主要提案方,先后提出9份提案》,第1财经,2023年12月25日,
https://www.yicai.com/news/101937679.html。在中国对外签署的22个自由贸易协定(含升级)中,除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电子商务章节中(第12章第14条)就“计算设施的位置”做出具体承诺外,
RCEP第12章第14条第2款规定,各方不得将计算设施位置本地化要求作为在各方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但第14条第3款允许缔约方以“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利益”为由采取或维持计算设施本地化要求。参见RCEP协定官方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d12z_cn.pdf。其他协定均未涉及相关条款。在中国已经提出加入申请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一是允许各方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监管,二是允许各方可以“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为由合理阻止相应的跨境数据流动,三是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要求。
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除了中国外,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乌拉圭等国也提交了加入CPTPP的书面申请;英国则于2021年2月1日正式申请加入CPTPP并于2023年7月16日被批准加入CPTPP。参见王晓红等著:《加入CPTPP推动高水平开放》,中国金融出版社,2023年,第139页。而在全球层面,目前只有《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ASDEA)2个含有特定领域(金融服务计算设施)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UJDTA的第12条和ASDEA的第24条均明确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但不管是UJDTA的第12条,还是ASDEA的第24条均明确规定不适应于“金融服务计算设施”。参见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japan/Agreement_between_the_United_States_and_Japan_concerning_Digital_Trade.pdf;Australia-Singapore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https://www.dfat.gov.au/sites/default/files/australia-singapore-digital-economy-agreement.pdf.有17个协定明确禁止或限制数据本地化要求,
17个协定分别为USMCA、TPP、CPTPP、RCEP、DEPA、UJDTA、太平洋联盟框架协议(PAAP)、澳大利亚—新加坡FTA、ASDEA、澳大利亚—秘鲁FTA、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全面合作协议(AI-CEPA)、欧盟—英国TCA、日本—蒙古EPA、智利—阿根廷FTA、智利—乌拉圭FTA、智利—巴西FTA、新加坡—斯里兰卡FTA。协定覆盖率分别只有1.06%和9.04%
协定覆盖率为含有该条款的协定数占全部188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比例。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大部分区域贸易协定并未涉及数据本地化要求(计算设施位置)条款。
(二)电子传输关税
电子传输关税议程可以追溯至1998年WTO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自1998年至今,WTO一直维持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不过,在2022年的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上,以印度为首的部分国家主张应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综合各方立场,在WTO框架下,目前各方围绕电子传输关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5点:一是电子传输的定义;二是电子传输的归类;三是电子传输的范畴,包括可视化产品、3D打印、数字服务等;四是免征关税的范围;五是免征关税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商务部世贸司:《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商务部网站,2022年8月,http://images.mofcom.gov.cn/sms/202208/20220805172852242.pdf。
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16个经济体在提案中首先将电子传输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电磁方式进行的传输”(见表3)。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16个经济体均主张对电子传输和被传输的内容免征关税。不过,与美国略有不同的是,欧盟虽然也支持对电子传输和被传输的内容永久性免除关税,但欧盟还是以文化多样性为理由,将视听产品排除在免征关税范围之外。
中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提案中主张继续维持WTO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这与中国在中韩自贸协定(FTA)、中澳FTA、RCEP和升级版中国—新西兰FTA中的立场基本一致。中韩和中澳FTA(2015年12月20日同时生效)也是中国第一批就电子传输关税作出具体承诺的FTA。至少在目前阶段,无论是WTO电子商务谈判,还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国还未就电子传输和被传输内容的永久性免除关税问题作出具体承诺。
在其他成员中,以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为代表的部分国家虽然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也主张维持WTO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与美国和欧盟有所不同的是,印尼和阿根廷在提案中明确反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永久化,并将免征关税的范围限定于电子传输本身且免征关税的范围不适用于电子传输内容。
总体而言,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发达经济体更倾向于对电子传输永久性免除关税;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倾向于继续维持WTO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对电子传输的永久性免税问题、免征关税的范围尤其是对电子传输内容是否征收关税还持保留态度。而在全球188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81个对免征电子传输关税问题作出了具体承诺,约占43.09%,远高于数据本地化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覆盖率(9.04%)。换言之,无论是区域贸易协定还是WTO电子商务谈判,各国就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共识要高于对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共识。
(三)数字税
在数字税方面,美国和欧盟在向WTO提交的提案中均未明确提出相关的专门条款。中国在向WTO提交的提案中也未涉及与数字税相关的议题或条款。在其他经济体中,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电子传输关税的永久性免税和对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问题持否定立场的同时,对数字税的免除也持反对或保留态度。
而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目前全球层面50个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明确将与数字产品相关的“国内税、费或其他费用”排除在电子传输或电子传输内容免关税条款义务之外。
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换言之,在上述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传输或电子传输内容免关税条款不适应于“国内税、费或其他费用”。其中,USMCA(第19章第3条第2款)、CPTPP(第14章第3条第2款)均明确提出,不应阻止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国内税、费或其他费用。
参见CPTPP官方文本,https://www.mfat.govt.nz/assets/Trade-agreements/TPP/Text-ENGLISH/14.-Electronic-Commerce-Chapter.pdf。RCEP第12章第11条第5款也明确提出,不得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
参见RCEP官方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d12z_cn.pdf。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土耳其等国家正在实施的“数字服务税”,
法国是全球第一个加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税率为3%,征收对象为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国内收入高于2500万欧元的科技巨头,涉及谷歌、亚马逊等跨国大型企业),并因征收数字服务税问题受到美国的“301调查”。除了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等国家外,目前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巴西、阿根廷、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家也已实施或提议征收数字服务税,全球范围内共有30多个国家通过了与数字服务税相关的立法。欧盟对跨境电商征收的进口“增值税”(VAT),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对进口数字产品(如电影、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等)所征收的“商品服务税”(GST)并非关税而属于国内税。
(四)源代码披露和算法公开
源代码和算法是美国的利益集中领域。在早期向WTO提交的提案中,美国就曾试图将USMCA中与源代码和算法相关的条款直接复制到WTO电子商务谈判之中。
USMCA第19章第16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将源代码或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作为在其境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参见USMCA官方文本,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19-Digital-Trade.pdf。不过,与在USMCA中的强硬立场相比,美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虽然反对源代码披露或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允许成员国出于调查、审查、司法等目的强制源代码披露。
欧盟在区域贸易协定和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源代码或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也持反对立场。与美国类似,欧盟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也允许就源代码披露和算法公开设立例外条款。与美国相比,欧盟的例外条款更加具体,允许成员国在以下3种情况下可以强制要求披露源代码或公开算法:一是有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安全问题。
中国在向WTO提交的提案中未涉及源代码或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在已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未就源代码或源代码中的算法公开作出任何约束性的承诺。RCEP虽然在第12.16条“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提及源代码问题,但也只是承诺在与成员进行电子对话时“应当考虑源代码问题”,不具约束性。其他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对源代码的披露和算法公开未作出具体承诺,CPTPP在禁止源代码披露的同时也设置了一定的例外条款。而在全球层面,目前仅有12个区域贸易协定涉及源代码条款,协定覆盖率只有6.38%。
12个区域贸易协定分别是澳大利亚—秘鲁FTA、澳大利亚—新加坡FTA、ASDEA、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CEPA、欧盟—日本EPA、欧盟—墨西哥FTA、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TCA)、日本—蒙古EPA、UJDTA、TPP、CPTPP、USMCA。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
三、WTO电子商务谈判与主要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比较
自2000年美国—约旦FTA、2003年澳大利亚—新加坡FTA签署以来,
美国—约旦FTA是第一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FTA,澳大利亚—新加坡FTA是第一个含有独立的电子商务章节的FTA,USMCA则是第一个含有独立的数字贸易章节的FTA。截至2021年6月,在向WTO备案的581个贸易协定中,
数据来源: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atabase,http://rtais.wto.org/UI/charts.aspx。有188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有83个含有“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专章。
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在全球数字治理尚未形成统一的多边框架的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早已成为各方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的重要载体。虽然WTO电子商务谈判还在进行中,协定的最终覆盖范围、数字规则的深度还有待确认,但各方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分歧与共识仍然可以从已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数字条款覆盖率、数字规则深度和协定间的文本相似度推断一二。以美国为例,其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提案就完全移植了USMCA数字贸易章节的相关条款。USMCA也是全球第一个含有数字贸易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
(一)数字规则的广度
在数字条款的协定覆盖范围或数字规则的广度方面,至少就目前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覆盖率最高,有93个区域贸易协定含有该条款,约占188个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49.47%(见图1)。其他数字条款中,电子商务合作、安全例外、电子传输禁止征收关税、在线消费者保护、一般例外的协定覆盖率均超过40%;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国内电子交易框架、争端解决的适用、无纸化贸易的协定覆盖率均超过30%;透明度、未经请求的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具体例外、网络平台责任的协定覆盖率均超过20%。而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交易框架、无纸化贸易、透明度、未经请求的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等条款也是WTO电子商务谈判率先达成实质性成果的条款。这一特征事实也表明,无论是区域贸易协定还是WTO电子商务谈判,各方在电子交易便利化、数字贸易便利化领域更容易达成共识。
与个人信息保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数字条款的高覆盖率相比,跨境数据自由流动(17.02%)、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9.04%)、禁止源代码转让(6.91%)、使用密码的ICT产品(1.60%)、交互式计算机服务(1.60%)等美式数字贸易核心条款的协定覆盖率却很低。其中,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禁止源代码转让、使用密码的ICT产品等敏感条款也是WTO电子商务谈判争议和分歧最大的几个议题。这一特征事实表明,即使在区域和双边层面,各方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要求、源代码的披露和算法的公开等敏感议题也很难达成共识,还存在很大分歧。
(二)数字规则的深度
在数字贸易条款或数字规则的深度方面,至少就目前而言,USMCA的数字贸易条款或数字规则的深度最高,达171(见图2)。
协定中如果含有某数字贸易条款赋值为1,如果不含有该条款则赋值为0;在赋值为1的数字贸易条款中,如果该条款全部为非约束性义务则依然赋值为1,全部为约束性义务赋值为3,同时含有约束性和非约束性义务赋值为2。全部数字贸易条款的赋值加总即为该协定的数字规则深度,数值越高表明该协定的数字规则的深度越高。参见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作为全球首个含有“数字贸易”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USMCA是第一个引入金融服务计算设施位置(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区域贸易(数字贸易)协定,也是第一个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扩大至广播等敏感部门的区域贸易协定。
除了USMCA外,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和欧盟的数字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的数字规则深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中国已经正式提出加入申请或已正式启动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中,CPTPP的数字规则深度要高于DEPA,
截至2023年底,中国与新加坡、智利、新西兰等DEPA成员已经完成10余轮谈判并就所有条款完成了初步探讨。数据来源: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401/content_6929003.htm。也高于RCEP。虽然美国已经退出TPP,但CPTPP基本保留了TPP中大量美式数字贸易条款和规则。这也是CPTPP的规则深度和数字条款的文本相似度与美式数字模版相近的一个主要原因所在。
(三)数字规则的文本相似度
在数字规则、数字贸易条款的文本相似度方面,目前全球共有37个区域贸易协定与美国的数字贸易模版更加接近,有23个与欧盟的数字贸易模版更加接近。
数据来源:TAPED数据库,https://www.unilu.ch/en/faculties/faculty-of-law/professorships/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isation/research/taped/。美欧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争议与分歧也可以看作是美式数字贸易模版与欧式数字贸易模版间的模式之争。
就具体协定而言,CPTPP、RCEP、DEPA、UJDTA的数字贸易条款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要高于其与欧盟—日本EPA的相似度(见图3)。
欧盟—日本EPA于2019年2月1日生效,协定生效时未涉及跨境数据流动议题。2022年10月欧盟和日本启动了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谈判,并于2023年10月28日达成协议。新的协议规定双方不得限制或禁止跨境数据流动。但也允许各方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基本权利为目标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必要且合理的、与其目标相称且不超过必要程度的限制措施。相关条款将被纳入修订后的欧盟—日本EPA协定。参见EUR-Lex,Amending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Dec 8,2023,https://circabc.europa.eu/ui/group/09242a36-a438-40fd-a7af-fe32e36cbd0e/library/f9c7b4f0-ea0f-467a-bb9e-208013b07312/details?download=true。就地缘分布而言,亚太地区含有数字贸易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与美式数字贸易模版的相似度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就具体国家而言,澳大利亚等CPTPP发达成员国对美式数字规则的内化程度更高。这一特征事实也反映了美式数字规则在亚太地区的渗透和扩散。这一特征事实还从侧面解释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部分议题尤其是跨境数据流动议题上的立场一致性。
在中国目前的自贸区战略布局中,RCEP的数字贸易条款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28.2%)、与欧盟—日本EPA的文本相似度(30.73%),要高于中澳FTA、中智FTA、升级版中国—新西兰FTA与USMCA、欧盟—日本EPA的相似度。至少就目前而言,中美、中欧、美欧在数字规则领域还存在很大差异。在中国暂未加入但与中国高度相关的几个区域贸易协定中,CPTPP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43.84%)要高于其与欧盟—日本EPA的文本相似度(31.75%);DEPA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19.33%)要低于其与欧盟—日本EPA的文本相似度(21.97%)。
四、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政策建议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贸易持续增长。
据UNCTAD统计,2022年,全球以数字交付服务(digitally-deliverable services)为测度的数字贸易出口总额高达3.94万亿美元,年均增长7.2%(以2010年为基准年),高于同期货物贸易4.5%的年均增长率。数据来源:UNCTAD STAT,https://unctadstat.unctad.org/datacentre/。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对现有以规则、规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治理、国际规则体系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中国作为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大国、第一电子商务大国,
统计显示,中国2022年的数字经济规模高达7.5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17.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参见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3年)》,中国信通院网站,2024年1月。有必要以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和更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为契机,在深化国内改革和制度型开放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及规则制定。
第一,继续发挥中国作为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大国、第一电子商务大国的优势,共同推动WTO电子商务谈判早日达成共识。一是推动各方尽快就使用密码的ICT产品、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等议题达成共识。二是正确认识、妥善处理、有效弥合各方在禁止源代码披露和公开算法、数据本地化要求(计算设施位置与数据管辖权)、电子传输及传输内容的永久性免征关税等敏感议题或发达国家利益集中领域的争议与分歧,尽快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三是继续发挥中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桥梁作用,共同推动发展议题尽快形成共识,早日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的全球数字治理框架。
第二,继续提高中国在区域和全球数字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一是在新签署或升级版FTA中逐步纳入新议题、新规则;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国对外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规则的深度和广度。二是继续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力度,逐步构建起全国统一的、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敏感数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继续完善国内数据治理法律框架,继续提高《网络安全法》等国内数据治理法律法规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的兼容性。
第三,继续以《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为框架或平台,强化中国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或与全球南方国家在数字领域尤其是数字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及在全球电子商务、数字规则领域中的共识,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创造更多条件及基础。
参考文献:
1.蔡从燕:《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2.韩剑、蔡继伟、许亚云:《数字贸易谈判与规则竞争—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文本量化的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9年第11期。
3.李墨丝:《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分歧与进路》,《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6期。
4.刘斌等:《WTO电子商务谈判解读与分析》,《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报告》,2023年第8期。
5.王金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内涵、特征与中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的政策建议》,《全球化》,2022年第3期。
6.王金波、郑伟:《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重构与中国因应》,《国际贸易》,2022年第8期。
7.王晓红等著:《加入CPTPP推动高水平开放》,中国金融出版社,2023年。
8.盛斌、陈丽雪:《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数字规则:进展、共识与分歧》,《国外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9.石静霞:《数字经济背景下的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最新发展及焦点问题》,《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
10.徐程锦:《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与中国的应对方案》,《国际经济评论》,2020年第3期。
11.张茉楠、方元欣、邱晨曦:《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与“中国方案”》,《全球化》,2022年第2期。
12.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2023年)》,中国信通院网站,2023年11月27日。
13.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中国信通院网站,2023年12月。
责任编辑: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