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掌掴违纪学生,校方该不该担责?
2024-06-19洪祥
科学实施教育惩戒,尺度与温度都不可少。
中学生严重违纪,并对教师出言不逊,被教师当众打了几下耳光。事后,教师个人予以口头道歉,学生家长不依不饶,要求校方赔礼道歉且赔偿精神损失。诉诸法律后,最终结果如何?
参与约架被掌掴
16岁的许勤是江苏省徐州市某县初三的学生,平时住在学校。2022年6月18日至20日,许勤参加全县中考。6月18日下午考试完毕,许勤和几个同班同学,与隔壁班级的同学发生口角,双方相约于当晚在学校操场上一较高低。
当晚7点多,两个班级共十多人聚集在操场,准备打架。这时,许勤的班主任王燕和初中部教务副主任吴刚赶到现场。吴刚猛喝道:“大家不许动手,各自回教室复习,明天还要考试!”接着问一名学生,到底为什么约架。
吴刚站的位置靠近许勤,许勤脱口而出:“就你脸大。”嘴里还嘟囔了几句。吴刚甩手朝许勤的左脸打了几耳光。许勤在避让时,吴刚的右手触及许勤的颈部,许勤的脸部和脖子都红了。
中考刚结束,学校立即对操场事件开展调查。吴刚表示,他和班主任王燕赶到操场时,双方快要动手了,被猛喝住后,许勤不仅对老师言语挑衅,还使用了侮辱性言辞。当时来不及多想,他就打了许勤耳光,一方面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局面。事实上,许勤被惩戒后,在场学生顿时安静了。王燕及多名学生证实,两班十几个同学在操场约架,许勤是事件的参加者。
学校领导批评了吴刚的冲动行为,吴刚也认识到了错误,及时当着班级同学的面向许勤口头道歉。
然而,就在校领导认为事件已经平息时,许勤的父亲许大勇找到学校领导。许大勇说,中考成绩出来的当天,许勤才说考得差是因为被吴刚老师打了耳光,影响了情绪。“我们希望儿子能考上普通高中,按照现在的考试情况,恐怕不能如愿了。”许大勇情绪激动。
许大勇还列举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认为吴刚当众殴打许勤,是属于禁止性的体罚行为,严重伤害了许勤的自尊心,给许勤带来了精神创伤,必须要给个说法。
吴刚在校长室向许大勇解释并道歉,表示自己当时对许勤进行惩戒的方式确实不妥。许大勇当即反驳:“你不要避重就轻,把殴打学生说成惩戒,难不成还要让我感谢你?”许大勇还表示,许勤现在情绪很差,中考没考好,还落下毛病。为此,学校必须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校方拒绝了许大勇提出的赔偿请求。2022年9月,许勤被当地某职业高中录取并入学就读。
法庭争辩不相让
许勤就读职业高中不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某中学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许大勇作为许勤的法定代理人,吴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庭上,许勤诉称,2022年6月18日晚,许勤到学校操场上围观学生约架,被在场的教务处副主任当众掌掴,许勤的左脸和左脖处出血淤紫,左耳耳鸣2个月,使得许勤精神和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精神萎靡,不能正常发挥智力,没有顺利通过中考。
法庭上,许勤列举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规定,认为吴刚掌掴许勤的行为性质为公然殴打学生,构成对许勤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某中学当庭出示了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记录,证明许勤主动参加了约架,且其左脸和脖子只表现出短时间的红色印记,中考第三天红印即消失。另外还举证了许勤在初三学习期间的历次考试成绩,许勤均排名班级倒数十名。
校方辩称,许勤在中考当天本应安心备考,却参与约架斗殴,在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下,作为校教务处副主任的吴刚向其他学生询问事件起因时,许勤用带有讽刺侮辱的语言顶撞吴刚。为震慑约架学生,吴刚当众掌掴许勤,制止了事态的发展。事件发生后,许勤正常参加中考,目前上诉人正常进入中专学校就学。结合其考试成绩和继续就学的客观事实,可以印证许勤遭到吴刚的惩戒并未对其心理和人格产生重大消极影响。
校方还强调,该起事件发生在学校内部,吴刚也及时向许勤本人及其家长口头道歉。因此,该事件不会给许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不会对许勤的名誉造成损害,更不会造成其精神损害。
第三人吴刚辩称,事件发生在2022年中考期间,在学校再三强调教学秩序和安全问题的情况下,许勤等人仍和隔壁班的同学在操场约架并准备互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学校和作为教务处副主任的本人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惩戒。同时,自己的本意是为了管理教育参与约架的学生,没有侵权的故意。作为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是基于履行职务行为,掌掴许勤的行为只存在轻微的过激,并未远超教育惩戒的范围。
审理期间,许勤没有向法院提交其身体受伤和心理创伤的证据。
轻微超限未侵权
法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吴刚对许勤实施的行为是教育惩戒行为还是殴打行为?如果是惩戒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许勤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事发时,许勤在中考当日,参与约架、斗殴,吴刚到场制止后,许勤带着个人情绪的语言,明显有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甚至具有侮辱的意味。在此情形下,吴刚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定而惩戒许勤,其本意是管理教育学生,其行为虽然有点过度,但明显不具有殴打的故意,且仅造成许勤脸部、颈部发红的后果。
事发后,吴刚已向许勤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学校也对吴刚进行了批评教育。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内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许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因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还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学校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部分,不仅要传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和老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亦应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有一定的包容性,过于严苛,反而会让学校和老师人人自危,进而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家校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024年1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许勤诉讼请求的判决。
许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关于某中学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兼具教育性、合法性及适当性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也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学生纠正偏差、塑造正确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本案中,就许勤的言行和吴刚所实施的行为而言,二人均具有过错,许勤作为在校学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不服从老师的管理教育;而吴刚作为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采取的行为方式欠妥。鉴于吴刚已向许勤及其家人道歉,一审法院驳回许勤要求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最后指出,希望许勤及其家长、吴刚以及校方均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检讨自身行为规范问题。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学校亦应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而不是相互指责、推卸责任,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24年2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
文/讷言
近年来,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引发的讨论日益增多。不少家长也心存纠结,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担忧教育惩戒实施不慎不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提出了内容的限定性、规范的可操作性、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教师拿好“戒尺”,让管与教、严与慈更好地融为一体。
科学实施教育惩戒,尺度与温度都不可少。教育惩戒理应既有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关爱,也有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严厉。每一位老师都要认真学好《规则》,谨记在什么情境下使用哪一种教育惩戒方式,客观公正、合法合规、适当适度,切不可随意化、个人化、情绪化。只有秉持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才能让教育惩戒沿着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的方向前行。
当然,会用、善用、用好教育惩戒,还需要多方努力。一方面,学校和广大教师要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水平,将教育惩戒与积极管教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学校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避免滥用。更为重要的,是营造一个理性健康的教育生态,建构家校之间、师生之间协同互助、理解尊重的关系和氛围。
教育惩戒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小切口,却关系人才培养的大战略。我们期待,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脚步更加稳健,教育生态的建构更加理性健康,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目标和教育管理手段之间的良性循环。
来源:《人民日报》